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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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改善长江下游水上交通环境,维护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条适用范围(一)除本条(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凡行驶长江下游水域(上界:右岸武昌汉阳门轮渡码头与左岸汉阳晴川阁的联线;下界:右岸浏河口浏黑屋与左岸崇明施翘河信号杆的联线)的机动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航路行驶:1.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艇;2.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3.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4.经长江港航监督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定义(一)“分道通航制”指根据航道条件,采用适当的方法建立通航分道,旨在隔开相反船舶交通流的定线措施。

(二)“通航分道”指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中有一定界限供船舶单向行驶的水域,通航分道分上行通航分道和下行通航分道。

(三)“分隔带(线)”指用以分隔通航分道的带(线)。

(四)“分边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足以建立通航分道,但仍可满足船舶对驶会让的航段中建立分边航路,规定上行船与下行船互会左舷或右舷的定线措施。

(五)“分边航路”指在实行分边通航制的航段中供船舶沿航道一侧单向行驶的水域,分边航路分上行分边航路和下行分边航路。

(六)“单向通航制”指在航道条件不能满足某些船舶会让的航段中,规定其相互间只能单向行驶的定线措施。

(七)“横驶”指船舶由航道一侧的规定航路驶向另一侧的规定航路。

(八)“横驶区”指供船舶横驶的规定水域。

(九)“小型船舶”指200总吨或220.5千瓦(300马力)及以下,且吃水在2米及以下的船舶,包括由这类船舶拖带组成的船队。

(十)“小型船舶推荐航路”指为小型船舶(队)推荐的上行航路。

第二章船舶航行第四条分道通航制水域内的航行(一)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在实行分道通航制的航段内,上、下行船舶应分别沿附表一规定的上、下行通航分道行驶。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

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3)1. 引言长江湖北段是我国重要的水运通道,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流畅,根据最新的航道管理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2. 规定内容2.1 航道划分根据航道宽度、水深和流量等要求,将长江湖北段划分为以下航道区域:- 主航道:用于大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200米,水深不得小于5.5米。

- 支线航道:用于中小型船舶,宽度不得小于100米,水深不得小于3.5米。

- 渡口航道:用于渡船和行人过江,宽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2 定线标识在长江湖北段各航道区域内,必须设置定线标识以指引船舶航行。

- 主航道:沿主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 支线航道:沿支线航道两侧设置纵向定线标识,标识离岸距离不得小于50米。

- 渡口航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渡口航道的定线标识。

2.3 船舶限速为了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制定以下限速规定:- 主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 支线航道:船舶限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 渡口航道:船舶限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 船舶通行规则为了提高航行效率和安全,制定以下通行规则:- 船舶在航道内行驶应保持适当间距,避免相互干扰。

- 船舶超车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和速度,避免碰撞。

- 船舶靠岸时,应在指定的靠岸区域停靠,不得妨碍通航。

3. 监管与执法船舶定线制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执法。

相关部门负责:- 监测船舶的航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 对违反航行规定的船舶进行处罚,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4. 结论长江湖北段船舶定线制的实施,对于船舶航行安全和通行效率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与执法,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共同维护长江湖北段的航行秩序和安全。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

(一)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

(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

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1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限航规定第四条??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5吨,下行时不超过8吨;(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2吨,下行时不超过3.5吨。

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关于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船舶汛期通航 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点思考

关于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船舶汛期通航 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点思考

关于三峡—葛洲坝两坝间船舶汛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的一点思考作者:胡勋来源:《中国水运》2018年第07期摘要:三峡-葛洲坝航段,等待过闸的船舶和航行船舶数量众多,两坝间航道条件不是十分理想,且三峡大坝发挥抗洪节流作用时造成长江干线水位和流量流速改变迅速,对两坝间的航行船舶安全影响巨大,因此研究以长江干线水文条件和天气、自然环境以及通航条件均较为恶劣的两坝间航段船舶通航安全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结果将有助于长江航运安全的保障,为建设平安航运、平安长江提供部分参考。

关键词:安全;船舶运输;通航评估;船舶事故中图分类号:U65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8)7-0024-041 两坝间汛期通航现状描述1.1气象条件(1)气温。

三峡大坝建成后,区域内每年的气温变化平均值未超过0.2℃,冬季、春季的月均气温增高值幅度在0.3~1.0℃区间内,夏季月均气温降低值幅度在0.9~1.2℃区间内;其中,极高温值可能下浮4℃左右,极低温值可能上浮3.0℃左右,但基质温度出现的概率不大,年均气温值在16.3~18.2℃区间浮动。

(2)降水。

三峡水库区域每年的平均降水量(雨、雪等)在1070~1682mm区间浮动,较少出现极高和极低值,每年的降水时间段主要集中在年春季末期至年内三季度仲秋时节。

每年春季期间降水量与年内秋季的降水总量基本相同,但秋季雨水的降水时间较长,但雨水强度和规模一般不大。

三峡大坝建成后,库区每年平均降水量约增加3.0mm左右,降水影响波及坝址周边几千米至十几千米距离不等,影响的大小因地形和距坝址距离因素而异。

(3)大风。

三峡大坝未建时,库区每年的平均风速为1.3m/s左右,风速随季节时令变化值较小,但有记录的最大瞬间风速任然可达27m/s左右。

三峡大坝建成后,库区的平均风速增加了约15%~40%左右,三峡水库建成进行156m蓄水试验后,水库下段常有5~6级大风现象,极端最大风力能达8级以上,对船闸运行和船舶安全运行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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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第五条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六条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第七条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
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船舶应在附表一规定的横驶区内横驶。

(二)非洪水期
上行船舶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航行,下行船舶沿右岸一侧通航分道航行,左、右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界。

(三)船舶在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内航行应执行水利枢纽通航设施的相关规定。

自葛洲坝大江上引航道驶出的上行船舶应在沿岸通航带内航行至野人沱后,横驶至左岸一侧航路航行。

第八条大型船舶应在驶近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联系点(见附表二)前,通报本船船位及动态,遇有来船时应及
早统一避让意图,上行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等让点等让,禁止大型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会遇。

第九条船舶禁止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十条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见附表三、四)。

船舶因恶劣天气、机器故障、遇险等需要紧急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船舶禁止下行;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船舶禁止航行。

第十二条进、出葛洲坝大江上引航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进、出葛洲坝三江上引航道的船舶。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在航路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船舶禁止停车淌航。

第十四条船舶应在6频道保持守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修正本)》等相关规定进行通话。

第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船舶,是指:
1.船长为60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
2. 船长为80米及以上的货船;
3. 2500总吨及以上的船队;
4. 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4吨的拖带船队;
5. 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是指由于航道狭窄、弯曲、通视条件差等因素,禁止大型船舶间会遇的水域。

(三)洪水期,是指每年6月1日1800时至9月30
日1800时。

(四)非洪水期,是指每年9月30日1800时以后至次年6月1日1800时以前。

(五)横驶区,是指对应过河标连线上游100米及下游100米之间,供船舶横驶的水域。

(六)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七)沿岸通航带,是指距水沫线正横70米以内的水域。

该水域仅供驶出葛洲坝大江上游航道上行船舶逆相邻通航分道总流向航行使用。

第十六条对在两坝间航行的船舶,本规则不免除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则附表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规则附表有关内容若有变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洪水期两坝间一般航段及横驶区
5
附表二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附表三两坝间锚地一览表
附表四两坝间停泊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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