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课题组*问题1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哪些具体的裁判原则?答:合同纠纷案件量大面广,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备受群众关注。
人民法院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并坚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信守合同,促进发展。
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于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应促成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于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应更多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维持合同的稳定性,确保“五个中心”核心功能稳定运转,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是共担风险,利益平衡。
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坚持稳字当头,兼顾各方面因素,平衡各方利益。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合力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三是依法调整,公平公正。
要依法准确认定和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
对于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或者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的,综合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履行合同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正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正确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四是注重协调,妥善化解。
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释明工作,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迟延付款申请函

迟延付款申请函编号:请填充致:请填写收款方名称贵我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以下总称为“该合同”)。
根据该合同约定,我方应于年月日向贵方支付相关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元)。
现就该款项事宜,说明如下:1. 受新冠疫情之影响,现上海市实行整体封控管理。
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政策,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我方自年月日起便全面暂停正常经营,截至本函发出之日仍未解除封控,故无法依该合同约定按期向贵方支付上述款项。
2. 疫情期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等司法文件,对贵我双方之间因疫情导致履行受限制的合同及协议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我方借此函诚恳的向贵方提出迟延支付约定款项的申请,请求贵方同意我方延期至年月日再行支付。
诚请贵方理解与支持,万望贵方同意并复函回应。
疫情时艰,期望贵我双方能携手同心,共渡难关。
恭祝商祺!致函人:请填写付款方名称日期:年月日合同款项迟延支付情况说明函编号:请填充致:请填写收款方名称就款项迟延支付事宜,说明如下:1. 贵我双方于年月日就事宜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
自该合同签订以来,贵我双方合作愉快,我方非常感谢贵方一直以来对我方的支持与帮助。
2. 根据该合同约定,我方应当于年月日向贵方支付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元)。
3. 因受疫情影响,现上海市仍实行整体封控管理。
为积极配合防疫政策,依当地政府要求,我方自年月日起便全面暂停公司正常经营。
截至本函发出之日,封控措施仍未解除,故我方无法依约如期向贵方支付上述款项。
4. 我方现借此函,就上述合同款项迟延支付之情况进行说明,并诚请贵方谅解,希望贵方能理解与支持。
顺祝商祺!说明人:请填写付款方名称日期:年月日附件:政府封控措施公告(略)。
静安法院涉疫情司法实务系列解答之三:涉疫情合同纠纷“十问十答”

静安法院涉疫情司法实务系列解答之三:涉疫情合同纠纷“十问十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问答正文静安法院涉疫情司法实务系列解答之三:涉疫情合同纠纷“十问十答”编者按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立足基层人民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静安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疫情防控政策及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等对涉疫情常见法律问题、常规案件审理思路进行梳理,以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本期就涉疫情买卖合同纠纷进行探讨。
Q1:疫情期间,我方购买了一批货物,但现在觉得当时的价格太高了,我方能主张当时的买卖行为无效吗?答:这涉及到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所订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但卖方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该价格条款无效。
如卖方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买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你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

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1.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涉疫情刑事案件?涉疫情刑事案件是指在疫情期间,涉及以新冠病毒为主要对象的犯罪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隐瞒、瞒报疫情信息,聚集人群扰乱疫情防控秩序,违反隔离措施,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故意传播病毒等行为。
2. 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传染他人新冠病毒,致使他人感染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
罪刑法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进行惩处。
3. 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有何不同?在疫情期间,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基本相同。
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不同之处在于,疫情期间需加强审判中的防疫措施,包括开展网上庭审等措施,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4. 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对于新冠病毒感染者,其承担刑事责任一般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已知病毒感染后,仍继续隐瞒病情、拒绝隔离等,并且有可能造成他人感染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感染新冠病毒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仅在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刑。
5. 如何定罪处罚涉疫情刑事案件?对于涉疫情刑事案件的定罪处罚,应当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犯罪情节进行判定。
如故意传染新冠病毒罪,可按照情节轻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瞒报疫情信息罪则可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6. 新冠病毒的传播方式对涉疫情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是否影响?新冠病毒主要通过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等方式传播,涉疫情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不受传播方式的影响。
只要犯罪行为已经犯罪,而不论其传播方式,法律都会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
7. 在处理涉疫情刑事案件中,需要考虑哪些特殊情况?在处理涉疫情刑事案件时,需要特别考虑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
比如在拘留、逮捕等措施中,要加强防疫措施,避免疫情传播风险。
同时,还要考虑到疫情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尽量减少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的影响。
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为积极推动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一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效劳和保证的指导意见》,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课题组,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形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供审判执行工作参考。
全市法院在实践中遇到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通过“X法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向高院反应。
现将《问答〔二〕》予以刊发。
问题1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约纠纷案件的根本原则有哪些?答:处理涉及新冠疫情肺炎的合约纠纷案件,注重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公平爱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合约严守原则,鼓舞合约按约正常履行。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约可以履行的,应鼓舞当事人双方按照合约约定继续履行;对于合约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当违约责任。
对于确因疫情影响,合约不能按约履行的,应考虑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约,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法履行合约义务;如果替代履行不能或者延迟履行将导致合约目的无法完成的,可应当事人请求解除合约。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约解除问题。
对于因疫情影响,合约目的无法完成或者继续履行合约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约的,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开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则。
对于非金钱债务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与合约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结合案件情况,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主张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2022年版)-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2022年版)正文:----------------------------------------------------------------------------------------------------------------------------------------------------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2022年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修订课题组*一、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相关问题问题1: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应如何处理?答:为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以及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并结合权利人的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于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20〕12号发布日期】2020-04-20生效日期】2020-04-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XXX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法发〔202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XXX,XXX:现将《XXX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X2020年4月16日XXX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2022年版)-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2022年版)正文:----------------------------------------------------------------------------------------------------------------------------------------------------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2022年版)2022年4月5日问题1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虽然明知被感染,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如何处理?答: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
(三)
一、涉及疫情防控破产纠纷相关问题
问题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定债权申报期限?
答:尚未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应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确定适当的债权申报期限,并视情在相关通知书及公告中明确采取非现场申报方式。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债权申报及延期如何处理?
答:已确定债权申报期限的案件,可通知债权人或发布公告,采取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可视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最长债权申报期限内适当延长,并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有哪些?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会议应尽量采用在线网络视频会议或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可视情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的,应当对参会和表决人员的身份及代表权进行确认,对会议过程进行有效记录保存,对记载表决内容的电子数据或其他载体及时提取和固定,并由两名以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确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可视情延期,并依法通知全体债权人。
问题4: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债权申报期限或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
公告方式及相关要求有哪些?
答:延长债权申报期限或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并说明理由;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选择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原定债权申报场所、原定债权人会议召开场所、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同时,可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网络应用服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债权人。
问题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延长破产案件受理期限?
答:对于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因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报请延长。
问题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摇号指定管理人?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通过摇号指定管理人的,采取管理人机构代表参与现场摇号的方式。
问题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协助管理人调查?
答:管理人需要到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或上海市以外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的,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书面申请,向被调查单位出具公函商请其协助调查。
问题8:疫情防控期间,财产接管如何处理?
答:管理人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及时接管财产的,可视情暂缓交接,但应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做好财产保管及接管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向法院报备。
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职。
二、涉及疫情防控海事海商纠纷相关问题
问题1:当事人能否以目的港所在国宣布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航次租船合同?
答:在船舶开航前卸货港所在国因中国目前的疫情突然宣布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在查明合同仅约定了一个卸货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航次租船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在查明该合同约定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且选卸港中有某个或者几个港口仍允许中国船只进港的,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合同的除外。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额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由谁承担?
答:因为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延迟复工的,收货人无法按照计划到港口提取集装箱,承运人诉请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
考虑到疫情虽不能导致收货人无法提取集装箱,但要求收货人按照原约定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有失公平,法院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调整合同约定。
在综合考虑承运人的集装箱周转情况和承运人并未因收货人迟延还箱遭受严重损失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延长涉案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即将迟延复工的时间计入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内。
三、涉及疫情防控行政纠纷相关问题
问题1: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结合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恶性程度、认知能力、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审查判断。
对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意图制造社会恐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问题2: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通行,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报告其行程或接触史,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哄抬物价,造假售假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如何处理?
答:经合法性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行政裁量无明显不当的,依法应予以支持。
在疫情防控时期,可视情加快审理节奏,尽量快立、快审、快结;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正气。
问题3:当事人对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起诉的,法院在审查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公共卫生事件,法院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中,着重审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依据,如《中华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在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支持。
问题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公开疫情防控信息,因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予公开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本市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或来信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专栏、“上海发布”微信微博和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途径获取相关疫情信息,或者以便民服务方式予以解答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申请公开其已知晓的疫情信息,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疫情信息或对已有疫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进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