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个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201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选取了5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强力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清除“减假暂”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减假暂”工作健康、规范运行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
案件一:罪犯赵威减刑撤销案——备案审查中发现之前减刑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撤销减刑【主要案情】罪犯赵威,男,原系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副厅级)。
2010年9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威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其所退赃款人民币210000元。
判决生效后,赵威于2010年10月13日被交付执行。
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
2012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赵威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13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赵威服刑期间积极主动检举吴雅、苏怀志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线索,经办案单位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再次建议对其减刑。
重庆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赵威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遂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5日止。
2014年6月11日垫江监狱以罪犯赵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再次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
重庆三中院受理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对赵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裁定作出后,重庆三中院依法将该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备审查。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三中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485号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重庆三中院2012年7月3日作出的(2012)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725号刑事裁定中将罪犯赵威举报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确有错误。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石某柱等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典型意义】本案对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制作行为进行了界定,明晰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制作行为涵盖的情形,同时对法条、司法解释表述中的制作、销售行为在适用中应如何准确把握进行了阐释。
根据犯罪情节,强化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主刑与罚金刑及从业禁止、禁止令的准确适用,有利于打击书画市场的假冒行为,进一步净化书画市场。
【基本案情】2009年以来,石某柱单独或伙同吴某、谢某将绘制或在他人作品上进行添加、题款并假冒李可染、齐白石、傅抱石等著名书画家署名的画作送交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或直接出售,获得巨款。
【裁判内容】生效裁判认为,石某柱等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案所涉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石某柱等人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较大数额的罚金。
同时,根据本案情节,为防止石某柱等人刑罚执行完毕、假释后或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从事假冒他人署名书画作品的营业活动,依法对石某柱等人分别适用从业禁止或禁止令。
案例二:刘某、郑某等1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典型意义】贵州茅台酒作为全国、乃至世界著名白酒,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需求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对茅台酒进行假冒,既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影响茅台酒声誉。
加大对假冒茅台酒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整顿市场、保护品牌。
对犯罪分子适用主刑和罚金刑,让犯罪分子既受到自由刑的处罚,同时又剥夺其经济上再次犯罪的能力。
【基本案情】2019年3月,刘某、郑某商议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后,由刘某出资、郑某组织陈某11人进行包装,共假冒贵州茅台酒4569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合计27414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1093586元。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最高法公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06-01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其中,经最高法院核准,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原教师李吉顺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已于5月28日执行死刑。
这五起案例分别是: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董琦潜入中学宿舍强奸多名女生案,魏连志采取哄骗等手段猥亵多名男童案,李沛新猥亵继女案和刘箴芳等介绍多名未成年在校女生卖淫案。
最高法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强调,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重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比如在李吉顺案中,罪犯李吉顺利用教师特殊身份,对20余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多次实施奸淫、猥亵,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
这位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
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 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预防、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参与和支持。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提醒全社会要不断改进、加强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相关场所的安全设施、规章制度建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防性侵害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一、李吉顺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6月4日,被告人李吉顺在甘肃省武山县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先后将被害人王某甲、潘某甲、康甲、康某乙、康丙、杨甲、杨某乙、王某乙、康某丁、刘某甲、杨丙、康某戊、杨丁、李某甲、康某己、刘某乙、杨戊、康某庚、魏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骗至宿舍、教室、村外树林等处奸淫、猥亵,将被害人杨己、潘某乙、杨庚、杨某辛、杨某壬骗至宿舍、教室等处猥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典型案件的通报(2015)(2015年4月22日)为了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各级法院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最高人民法院4月22日对各地法院近期查处的6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这6起典型案件是: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公款旅游案。
2013年8月至9月,该院借外出考察学习之机,先后组织本院55名干警到外地公款旅游。
其中,副院长赵波借到太原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9名干警到大同五台山、云冈石窟及承德避暑山庄等地旅游;纪检组长周祖林借到吉林省桦甸市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6名干警到哈尔滨太阳岛、吉林长白山、牡丹江镜泊湖等地旅游;副院长罗华借到昆明考察学习之机,带领17名干警到云南西双版纳、丽江等地旅游,上述旅游共计花费公款108326元。
案发后,赵波、周祖林、罗华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人员退缴了全部旅游费用。
2.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接受宴请和娱乐陪侍案。
2014年9月24日晚,该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智广、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张超洋、刑庭庭长施忠平等三人应邀到当地某酒店就餐,餐后又应邀到当地某歌厅娱乐并接受了有偿异性陪侍,餐费及娱乐消费共计7200元,分别由某公司经理田某某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支付。
案发后,赵智广、张超洋、施忠平均被免职,并同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该院院长何劲松亦因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宏年违规操办升学宴案。
2014年8月29晚,王宏年在滁州市某大酒店为其子升学摆设酒宴,共收受礼金61900元,其中包括与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所送的礼金4200元。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贵州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9•【分类】其他正文贵州高院发布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2022年1月以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在省委和省委政法委坚强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好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办理了一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典型案例,多措并举为农民工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力服务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现选取6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贵州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典型案例目录1.陈某某等8人与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诉讼财产保全助百余农民工一个月内拿到工资2.廖某某等22人与贵州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局与诉前调解委员会联动促案件成功化解和执结3.刘某等18人与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耐心释法析理促18名中老年农民工3日拿到“血汗钱”4.王某伦等3人与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请家属代收拘留决定书“失踪”被执行人次日即付清余款5.谭某某、付某某等人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联动+两次拘传的“组合拳”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6.付某某等14人与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通过法院间“事项委托”提取被执行人另案待领款项成功执结系列案01 陈某某等8人与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诉讼财产保全助百余农民工一个月内拿到工资【案情简介】陈某某等8人为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赤水某工程项目施工班组,双方因上百位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2022年5月,经赤水市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贵州赤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陈某某等8人农民工工资共计316.75万元。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

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其他正文贵州高院发布十大善意文明执行案例01某人寿保险公司诉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某城投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财产保全执行难保全措施执行要点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保全人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措施时,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基本案情某人寿保险公司与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开发的标的物业共计238套转让给某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约定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某城投集团公司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及相关协议之保证合同》,约定某城投集团公司对《投资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等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某人寿保险公司向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支付全部交易款项和维修基金。
但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未按《投资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某人寿保险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解除,并要求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某城投集团公司返还全部交易款项。
同时向法院申请冻结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和某城投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亿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该院认为,本案中某人寿保险公司诉请主张的金额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238套转让房屋,但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查封某国际金融中心公司和某城投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之规定,在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时,应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前提,本案中如果查封被保全人名下23亿银行存款或账户,势必会限制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导致被保全人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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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执行典型案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高院向媒体通报了5起典型执行案例。
贵州福泉市法院促成失信公职人员执行和解
贵州黔南州福泉市法院在执行何某某诉罗某甲、罗某乙、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与当地市纪委、市某政法机关等部门联动执法,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2014年10月15日,何某某与罗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名下房屋一套,罗某乙、邱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何某某将房款50万元汇入罗某甲的账户。
因罗某甲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某某将其诉至贵州福泉市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罗某甲退还购房款50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被告罗某乙、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罗某甲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黔南州中院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何某某向贵州福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甲、邱某某系该市某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在告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贵州福泉市法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书面函告所在单位,并将相关情况向当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上报。
迫于多方压力,二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案款后,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的顺利执行,充分体现了不管被执行人是何身份,只要是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一视同仁受到法律的制裁;向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向纪检、人事组织等部门报告,多方联动增大了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力维护了司法威严。
曝光“老赖”显神威“老赖”主动求履行
2015年1月23日,蒋某甲与蒋某乙在贵州雷山县某宾馆前被韦某某无故殴打。
经医院诊断,两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
二人将韦某某诉至法院,贵州雷山县法院一审判决韦某某赔偿蒋某甲、蒋某乙共计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韦某某未履行法律义务,二原告向贵州雷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某为逃避执行,举家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15年3月31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韦某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得知自己被列入“老赖”黑名单后,被执行人韦某某逐步认识到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
2017年1月22日,其主动来到贵州雷山县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共计1万余元的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联合信用惩戒的方式,向相关联动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使其在贷款、消费、出行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生存发展空间,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实践表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企业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留15日罚50万
2017年3月23日,贵州息烽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贵州某肥业公司罚款5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司法拘留15日。
2010年5月24日,贵州某肥业公司、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承建贵州某肥业公司磷渣库工程。
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息烽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贵州某肥业公司10日内支付工程款570余万元。
被告贵州某肥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贵阳市中院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贵州遵义某建设总公司向贵州息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某肥业公司为逃避履行债务,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将其名下房产以3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贵州某塑
业公司,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未将该笔款项交到法院用以还款。
对被执行人贵州某肥业公司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贵州息烽县法院执行局依法作出罚款5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拘留15日的处罚。
典型意义: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人民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加大对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将逐步得以实现。
贵州玉屏县法院审结全省首例“执转破”案件
按照中央清理“僵尸企业”和最高法院依法处理“执转破”案件的有关精神,贵州铜仁市玉屏县法院历时9个半月,审结了全省首例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案件。
据了解,破产被申请人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1日登记设立。
贵州玉屏县法院自2014年3月至2016年1月,共受理涉及该公司的执行案件16件。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提出书面申请,2016年3月16日,贵州玉屏县法院裁定受理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清算,该案共有93名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107笔,债权总额8850万元。
贵州玉屏县法院先后三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6年12月30日,贵州玉屏县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交管理人执行,所涉执行案件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运用破产制度的功能优势,使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妥善化解执行积案,破解执行困境。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实现案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不失为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
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为七旬老太讨回公道
居住于贵州瓮安县的本案原告温某某年事已高、丈夫去世,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温某诉至法院,贵州瓮安县法院判令被告石某某等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
因石某某等人拒不履行,原告温某某向贵州瓮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1月23日,贵州瓮安县法院执行局对拒不支付母亲赡养费、与执行法官玩“躲猫猫”的被执行人石某某“突然袭击”,将其堵在了家中。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和训诫,被执行人石某某最终将拖欠的3300元交到执行法官手上,并承诺以后每月30日前向母亲温某某支付赡养费。
拿到款项的执行法官顾不上休息,赶到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家中。
温某某在接过执行法官递来的赡养费后,不禁热泪纵横。
典型意义:
赡养年迈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天理难容,更为法律所不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认真落实、践行“司法为民”举措,依法、及时、有效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kx20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