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审查类案件新闻通报会上通报典型案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审查类案件新闻通报会上通报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通报典型案例案例一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为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
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欠王某运费十六万余元没有支付。
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云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运费明细表,但明细表中没有任何签字或者盖章。
被告不认可明细表,要求王某提交原始的派送单已核对欠付运费的数额。
王某说派送单因为数量很多,之前没有想到会通过诉讼解决,所以没有保留全部的原始派送单。
派送单都是都过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平台一个月一覆盖,只能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账号在平台中查询。
物流公司认可派送单均通过平台派送,但表示物流公司已经因为运营困难解散,很多部门已经不存在了,故物流公司无法查询平台信息也无法再提供物流平台的数据。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虽未能提交其主张运费的全部基础物流单据,但已经提交了其中部分单据,并对于不能提交全部基础单据进行了解释。
考虑到该类行业日常运营模式、单据本身的数量,以及王某作为接单的承运方、物流公司作为派单的托运方之间与基础物流单据的接近程度以及保存能力之间的差异,王某所述无法提交全部单据的理由具备合理性。
故在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向王某发送运费明细表后,物流公司不认可运费明细表的真实性,应由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但物流公司作为托运方,其本身未能提供任何物流单据或者相应证据,且作为派单平台的使用一方,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对于王某主张的运费数额,法院予以认可。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应由原告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但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还应考虑原、被告的举证能力而进行分配。
北京西城法院涉职场“性骚扰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3月初,西城法院召开了涉职场性骚扰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了因为职场性骚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公布典型案例,分析企业胜诉、败诉原因,向用人单位和员工给出应对职场性骚扰的建议。
直播主持人田婧,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李曦、潘杰法官通报相关情况并回答了媒体提问。
发布会开场魏立新:性骚扰一词起源于美国的女权运动,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2005年,我国修改了《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性骚扰”写进了法律:规定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平等就业权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职场性骚扰比一般性骚扰更具有隐蔽性和胁迫性,不少人面对职场性骚扰敢怒不敢言。
职场性骚扰不仅仅是骚扰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个体行为,其与女性在职场中的平等地位、劳动权、人格尊严、劳动安全紧密相连。
因此,防治和应对职场性骚扰,保障员工获得平等对待,为员工提供安全友好的工作环境也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主题介绍李曦:“职场性骚扰”一直是个较为敏感但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人格尊严保护,也关乎到企业的口碑和形象。
近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在许多侵害事件中,女性劳动者往往是被侵害的一方,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名誉尊严,还关系到职业发展、前途命运,加之举证难、风险大、顾虑多等因素,很多女性受害人选择隐忍、沉默和离职,很少选择诉讼。
我们通过对近年来审理的涉及“职场性骚扰”因素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对“职场性骚扰”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和难点展开分析,从案件审理的思路出发,呼吁全社会特别是用人企业“先行”,依法预防、制止和处理“职场性骚扰”,落实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营造平等安全的职场环境,树立健康的企业形象。
一、因“职场性骚扰”引发的劳动争议类型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及性骚扰的,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但均没有对“职场性骚扰”做出明确定义。
关于2021年度典型非法行医案例的通报的警示教育简报

关于2021年度典型非法行医案例的通报的警示教育简报为持续开展扫黑除恶暨医疗卫生行业乱象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医疗秩序,为警示震慑违法行为,提示提醒广大群众,根据卫健委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星期四组织召开关于2021年度典型非法行医案例的通报的警示教育活动。
院主要领导在此次警示教育会议中,院长讲解通报内容。
院长提了以下要求:(一)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执业。
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每一名中国公民的法定义务。
通报以上典型案例目的是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杜绝为了经济上的利益,非法开展诊疗活动而承担相关后果。
依法执业,共同维护莎车县医疗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医疗环境。
(二)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好社会监督。
广大群众要学法懂法,关注社会新闻,明辨合法和非法,了解国家医疗惠民政策,到合法的医疗机构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各家庭医生团队、各村医要做好宣传引导,共同维护医疗秩序。
要结合周一“三结合”活动、农牧民夜校和各类健康讲座,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给群众宣讲非法行医的定义、危害和后果,医疗机构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国家各类医疗惠民政策,引导群众到合法的医疗机构就医,正确消费,引导经营者不触碰红线和底线,依法经营。
卫生协管员要充分发挥的作用,对本乡内易发、频发非法行医的场所所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上报非法行医案件。
(四)要严厉打击,使非法行医无处遁形。
要持续加大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排查力度和查处力度,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同时做好宣传引导,有效遏制非法诊疗活动,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典型案例通报情况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由于案例具有实践性、典型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成为管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教学方法和研究手段。
下面是一份典型案例分析报告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案例简介某企业生产的一种化学品,在最近一年出现了不合格率升高、客户投诉频繁等问题,引发了企业高层的关注。
经过分析,发现这种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出现了批次误差,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而且生产工艺有待改进。
问题分析1. 原材料问题由于原材料批次误差,导致产品质量波动较大。
企业需要进一步了解原材料的供应商、批次选择和货物验收等情况,并建立追溯制度,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和质量稳定性。
2. 生产工艺问题该化学品的生产过程较为复杂,需要多个生产工序。
经过分析,发现存在一些工艺环节不够稳定,且操作步骤复杂、易发生误操作。
企业需要优化生产工艺,并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操作规程,以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可控性。
3. 质量管理问题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流程,从产品研发、生产、检验到客户服务等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并进行分析,及时优化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4. 客户服务问题由于产品质量的不稳定和售后服务的不足,企业受到了一定的客户投诉。
企业需要加强售后服务团队的建设,制定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和标准化的服务标准,并对生产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提高企业的客户满意度。
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企业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可追溯的原材料管理制度,建立排除不合格原材料的流程,确保原材料的稳定性和质量可控性。
2. 对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分析,改进工艺环节,优化操作步骤,建立标准化的生产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3. 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研发、生产、检验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
4. 加强售后服务团队建设,制定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和标准化的服务标准,提高企业的客户满意度。
关于违规违纪典型案例通报稿

关于违规违纪典型案例通报稿标题:深刻警示!违规违纪典型案例通报导语: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损害了组织的形象,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特向大家通报一些典型的违规违纪案例,以警示全体党员干部。
一、贪污受贿类案例1.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已被开除党籍并被司法机关判刑。
2.王某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被立案侦查,等待进一步处理。
二、违规用车类案例1.张某在私人时间内使用公务车辆,严重违反公车管理制度,已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2.杨某长期使用单位车辆接送私人亲戚朋友,严重侵害了单位利益,已被责令退还相关费用并接受组织调查。
三、违规接受礼品类案例1.刘某在单位工作期间,频繁收受商家礼品,并为其提供方便,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已被开除党籍。
2.陈某收受礼品,虽未违反任何规定,但因其职务特殊,行为给部门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已被提醒并接受组织处理。
四、违规公款吃喝类案例1.张某在公务活动中大肆浪费公款,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已被党纪政纪处分。
2.刘某在公务接待中频繁使用公款吃喝,已被责令退还相关费用并接受组织调查。
五、违规违纪参与赌博类案例1.李某违反党纪国法,在工作之余频繁参与赌博活动,已被开除党籍并被司法机关判刑。
2.王某参与地下赌博活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已被立案侦查,等待进一步处理。
结语:以上列举的典型案例,是为了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高度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同时,也提醒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通报,能够引起广大党员干部的警醒,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江苏省检察院通报江苏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院通报江苏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检察院通报江苏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典型案例在命案中适用认罪认罚直播普法助力犯罪防控一、基本情况被告人殷某(女)与被害人莫某于1991年结婚,并育有二子,2018年协议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
期间,莫某因嗜赌欠下大额赌债,多次向殷某索要钱财未果。
莫某意图变卖二人共有的唯一房产,殷某不同意。
莫某多次驱赶、辱骂殷某,殴打殷某头部、背部、腿部等,多次打砸家中物品。
殷某不堪忍受,遂产生杀害莫某的念头。
2019年9月29日,殷某在家中采用投放鼠药、扼颈等方式将莫某杀死后投案自首。
2020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殷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检察履职情况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以殷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殷某故意杀人案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被害人莫某不务正业、长期嗜赌,且有多次家暴行为,是促使殷某产生杀人动机的重要原因;二是殷某作案后自首,且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检察机关及时告知殷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殷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因殷某未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并充分听取法援律师意见。
检察机关多次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被害人近亲属希望对殷某从轻处罚。
殷某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向殷某和法援律师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最终在律师见证下殷某签署了具结书。
2019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殷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针对近年来办理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进行调研,发现因女性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导致的命案数量较多。
违法违纪警示教育新闻稿

违法违纪警示教育新闻稿通报称,某单位即将举行庆祝活动,为了迎接这一重要的活动,单位领导决定启动一个装饰工程,但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员工违规采用低质量建材,并在采购建材环节违反公司规章,违法违纪行为令人震惊。
随后,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
一、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据调查,该单位涉及违法违纪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采购低质量建材。
为了降低成本和赚取更多的利润,一些员工违规采用了低质量、便宜的建材,严重影响了装饰工程的质量。
2、违反公司规章。
在采购建材的过程中,一些员工违反了公司的采购制度,私自以个人利益为先,甚至存在违法买卖行为。
3、虚报装饰费用。
在庆祝活动的计划中,一些员工存在虚报装饰费用的行为,使得公司的财务出现了不正当的支出。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和教育整顿针对该单位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如下措施:1、责令停止一切违法违纪行为。
相关部门已对该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严肃的问责,并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全面整顿管理制度。
2、深入开展教育整顿。
相关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教育整顿,对全体员工进行了严肃的警示教育,加强法纪意识,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要求其整改落实情况,并定期对其开展违法违纪行为的检查,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此次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时刻绷紧法纪的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增强法纪意识,抵制一切违法违纪行为。
通过此次案件的警示教育,我们要引以为鉴,认真总结教训,深刻认识到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加强自身的法纪意识,促进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倡导诚信守法的价值观念在此次违法违纪案件中,一些员工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守法的价值观念,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我们要倡导诚信守法的价值观念,践行“诚信立业,守法办事”的理念,要求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共同呵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2015年9月10日,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以来执行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会上,七台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隋文森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郭某某拒执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擅自出售法院查封的标的物,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责令被执行人朱某某、郭某某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某不仅不履行,还将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新长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朱某某、郭某某的采砂船以低价非法变卖,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
因被执行人郭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2015年3月26日,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案例二、杨某拒执案件——被执行单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实际管理人、控制人杨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标的物隐藏、转移,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移送公安机关后,迫于法律压力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全部执行款。
中院执行局在执行七台河市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单位铁精粉15000吨,并张贴了查封封条。
查封后本院依法对查封的15000吨铁精粉委托评估作价,2014年11月份,申请执行人反映查封的铁精粉15000吨已经被隐藏、转移。
2015年1月7日执行人员依法到辽宁省阜新市查封的15000吨铁精粉存放地查看及对现实际经营管理人杨忠询问,证实依法查封的铁精粉15000吨已被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隐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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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典型案例情况通报会新闻报道篇一: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柑子镇典型案件警示通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反腐败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强化党员干部廉政风险意识,健全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典型案件警示通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通报,是审慎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实施典型案件警示通报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第四条镇属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掌握和处理案件信息,并提出通报的建议。
通报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原则,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通报范围原则上为镇属各部门、各村(社区),必要时发至驻镇单位。
第六条通报的内容。
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处置情况,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案、破案情况,重大生产、交通、消防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相关的重要维稳、治安警示性信息,以及案情严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的重大案件等。
对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
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七条通报形式。
主要采取《工作通报》、简讯、会议、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择机适时进行通报。
篇二:环保部通报: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20XX-03-16环境保护部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新《环保法》1月1日生效以来的进展情况,通报了新《环保法》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东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全国第一起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1月19日,临沂是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1月10日至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20XX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12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XX年1月5日,复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全国第一起1月4日,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
检查发现,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环保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
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作坊的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1月21日,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环保局决定从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三个地方。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全国第一起20XX年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对此,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六: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20XX年1月7日,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
案例七:深圳打“组合拳”严惩偷排企业1月27日凌晨,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夜间暗查,发现深圳市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私设偷排直排超标废水。
公司被深圳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治,处以罚款20万元,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
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八:山东东营打“组合拳”严惩暗管排污1月15日,山东省环保厅检查,发现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违法排污。
东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处罚1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对生产设施进行查封,同时对两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九:绍兴市汇德隆化工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20XX年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件,非法倾倒母液在几万吨以上,上虞区法院全程直播审判过程。
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4.5年的有期徒刑,处个人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相应的罚金处理。
判处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罚金2000余万元,补缴排污费2000余万元。
案例十: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20XX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六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XX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六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十一:南通史上最大废酸倾倒犯罪案开庭审理修复费937万元(20XX年1月28日中国环境报)1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韩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在南通市、海门市两级环保、公安部门的强势推进下,在公众的有力监督下,案件从20XX年5月侦破以来,历经取证、立案、提请逮捕、公诉8个月时间,终于掀开了神秘的面纱。
这是南通市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的一起废酸倾倒案,案情错综复杂、排放时间长、排放地点隐蔽、排放数量之大均超过以往废酸倾倒案。
庭审当日,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共同组织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美丽南通使者、市民巡访团成员、环保公益联合会的环保志愿者、企业代表、法律界的专家和律师等40余人参加了旁听。
案例十二:四川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20XX年10月30日,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双流县航空港辖区九龙湖社区某仓储中心旁的断头路处发现大量丢弃的疑似装满危险化学废料的铁桶。
经公安机关初步统计,现场遗弃的铁桶约270个,每个铁桶内装约200公斤化学废液,通过鉴定发现该化学废液内含有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害物质。
双流县公安局通过对辖区内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0XX年10月以来,在双流境内先后发生4起犯罪嫌疑人倾倒危废液体的案件,总量达800余桶、160余吨,其中一起案件将装有危废液体的铁桶堆放在篇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八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XX年10月25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通报部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胡某伟失火案【基本案情】20XX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上坟烧纸时,由于风大不慎将山林引燃。
经鉴定,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过火面积126.8亩(有林地15.6亩,未成林地64.3亩,宜林地46.9亩)。
20XX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胡某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补栽部分树苗,且保证将继续补栽树苗,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确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遂判决:被告人胡某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或毁坏资源的被告,要求其通过补种复绿、限期改正、治理污染等各种措施,达到消除污染、恢复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本案开庭时,胡某伟已积极补栽树苗5000棵,保证将继续补栽15000棵,由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自觉消除危害结果,恢复失火前的自然生态,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讼,该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群众反映良好。
二、刘某龙滥伐林木、滥用职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龙在20XX年任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支部书记期间,代表板山坪镇胡柱村村民委员会与镇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对本村发生毁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听之任之,致使本行政村发生林业案件的,村干部应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并以知情不报、渎职论处。
20XX 年7月,刘某龙伙同张某军、郜某远、刘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与南召县板山坪镇胡柱村五三沟组签订了承包合同,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该组川心垛的集体山林,并约定林木的所有权归刘某龙、张某军等人所有。
同年9月,刘某龙等四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该处山林并出售。
经林业部门计算,共计砍伐林木604立方米。
20XX年4月11日,刘某龙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20XX年4月下旬,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在被伐山坡中栽种女贞树苗一万余棵,20XX年8月26日,南召县林业局接受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指派工程师王某民、田某晓对刘某龙亲属雇佣工人已补种的女贞树苗进行了实地勘查,现已成活9820株。
【裁判结果】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伙同他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工人砍伐本人购买集体山林中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刘某龙作为村主任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后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伙同他人对自己监管的林木滥砍滥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