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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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落实世界银行贷款职业技术教育项目效益指标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落实世界银行贷款职业技术教育项目效益指标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落实世界银行贷款职业技术教育项目效益指标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9.18•【文号】•【施行日期】1990.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落实世界银行贷款职业技术教育项目效益指标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9月18日)为更好地执行世界银行贷款职业技术教育项目,全面完成世界银行评估报告和分贷协议中的有关要求及效益指标;同时,为统一项目效益指标的统计与计算方法,现将《关于落实世界银行贷款职业技术教育项目效益指标的意见》(附:世界银行贷款职业技术教育项目效益指标的数据统计与计算方法)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报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师范教育司和外资贷款办公室。

关于落实世界银行贷款职业技术教育项目效益指标的意见为了更好地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提高办学效益,全面完成贷款评估报告和分贷协议中的有关要求及效益指标,把项目中的12所职业技术师范院(系)和59个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逐步建成管理比较先进,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示范性院校,特提出如下意见,望各项目省市、院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项目省市应做到以下几点:1.项目省市应成立有教育、计划、产业、劳动等有关部门参加,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协调委员会,加强对职业技术院校(含项目院校)的专业设置、招生和毕业生考核、就业等工作的协调。

2.项目院校的办学部门,每年要增拨专项经费,保证项目院校得到设备维修和采购零配件所需的资金及外汇,同时,有关办学单位也要为非项目院校按教学大纲要求逐步装备或更新仪器设备。

3.项目省市主管部门或受益学校的办学单位要拨出专款,用于职教中心为周围职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开放实验室所需费用;职教中心为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问题,应本着互助互利、勤俭节约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7.24•【文号】农银发[1996]192号•【施行日期】1996.07.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农银发[1996]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项目贷款原则第四条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

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

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的比例一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和种类第八条贷款使用范围一、《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财国合[2017]2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05.02【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国合[2017]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为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完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贷款赠款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5月2日附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贷款赠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合作、规范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贷款方或赠款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贷款赠款项目财务评估、编制贷款赠款资金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加强项目会计统计,规范项目支出、控制项目成本,强化财务监督,防控债务风险。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中依法或协议规定确需政府偿还的部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中央项目协调办公室,有关项目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下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指定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授权的项目单位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的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收支管理的专用账户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作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评估论证、对外磋商、谈判签约、转贷转赠、资金使用、招标采购、债务偿还、信息统计、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发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对项目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牵头负责项目对外磋商、谈判、签约事宜代表本级*与本级项目单位或下级*签订项目转贷、转赠协议参与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贷款申请书和评审意见书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批管理在本级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审核并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监督项目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审核确认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内外考察培训计划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审查经审计的项目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竣工决算和完工报告负责贷款债务分割、落实,按照贷款协定和转贷协议的要求做好还本付息付费工作负责设立本级*还贷准备金,并对下级*还贷准备金的设立、使用及年度余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项目实施相关财务管理事宜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十二)牵头组织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第八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明确内部财务职能机构、分工和权限,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主要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和国际金融组织财务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指定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和下级项目单位进行财务政策培训、业务指导及财务监督为项目前期评估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编制项目概算管理经财政部门授权在本单位设立的项目指定账户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据实支付项目贷款赠款资金,编制所辖项目提款申请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筹措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采购计划、年度国内外考察培训计划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组织项目土建工程、设备、咨询采购以及相应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及授予配合财政部门签署转贷、转赠协议,落实债务,及时还本付息付费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后评价及项目绩效评价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及时落实整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报告协助财政部门编写项目财务管理手册第九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保持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如确需调换财务人员,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清全部交接手续,保证项目执行不会受到重大影响第三章资金及支付管理第十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联合*和国内配套资金第十一条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责任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协议以及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和监控制度,明确项目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贷款赠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度结束前30天,项目单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活动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项目单位须按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费用支付和提款报账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支付政策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提款申请书及合格费用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取事宜提款报账原始凭证应由本级项目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登记、结汇、购汇等审批手续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于每次提款及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付款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实际发生的支付金额、支付类别、付款日期等基础财务信息第十七条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中规定贷款回收后可用于再投资或滚动开发的,按照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或贷款协定、赠款协议所规定的投向和条件进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实施中的如下情形,项目单位须经地方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财政部事前审查:项目的建设时间、内容、地点、范围、资金用途、*结构、支付比例等发生重大实质性变更的;贷款赠款项目无法在贷款或赠款协定所指定的账户关闭日之前完成支付而需要延期的;项目签约生效后,项目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中止项目实施的第四章成本费用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成本预算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项目工程成本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的适用政策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费用归集、分类核算等财务监管工作第二十一条实物形式的配套或捐赠,有发票账单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账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公允价计价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采购费用的预算制定、执行和调整参照同行业同期标准,执行中预算调整幅度应严格控制在项目评估中所确定的不可预见费幅度之内,财政部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经磋商另行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应严格控制车辆和办公设备采购、与项目无实质性联系的培训考察和各类会议等费用支出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此类费用预算,超预算费用不予支付第二十四条项目出国培训考察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lt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gt的通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城市间交通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际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因公出国管理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等相关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约定出国培训考察内容,确有需要的,应事前逐级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第二十六条会议和差旅费用原则上应根据项目单位隶属级次,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或项目所在省市*的相关办法执行按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安排确需提高标准的,应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代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项目咨询费用是指项目准备或实施过程中用于聘任咨询公司或独立咨询专家的费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从严控制咨询费用,费用标准的确定应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支付的,专家的选聘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相关指南执行,资格条件和费用标准应事前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地方项目协调机构和执行机构管理费原则上应纳入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中央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费申请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费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应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第三十一条出包工程应按照实际支付工程价款计价第三十二条进口的物资设备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确有多余的,应逐级上财政部,统一商国际金融组织后进行处理,并按有关程序补报关税第三十三条进口设备索赔收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项目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物资中,由于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发生的索赔收入,属于项目单位的收入,应作如下处理:如果索赔以后,经国际金融组织同意后确需继续进口类似设备、物资以抵补的,索赔收入供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物资继续使用如果索赔以后,不再进口类似设备、物资的,索赔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抵减今后到期债务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标准、条件、类别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不合理、不合规或超标准的费用支出严禁挪用、套取项目资金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实施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资产的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十七条流动资产管理贷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用于还贷准备金的比例不能低于50%,其余部分可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赠款指定账户的利息收入可用于项目相关活动项目单位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认真进行事前信用风险评估、事中跟踪履约情况、事后落实收账责任,有效降低坏账损失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及收付的财务审批流程和权限物资设备采购必须根据贷款或赠款协定所规定的采购方式并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指南、手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在一个年度内办理完毕竣工决算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继续列为交付使用资产,办理竣工结算并经运营单位验收后,由后者列为固定资产并按相应会计制度进行管理项目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自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九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应单独移交第四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进行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第六章债务管理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多级次、多渠道的债务偿还保障体系,落实债权债务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债务管理措施,有效防控贷款项目债务风险第四十二条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财政部门组织的前期评审中,应对潜在的财务和债务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充分考虑还贷责任和能力,合理确定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报送贷款申请书和项目评审意见书对投资额较大、经营性或潜在风险较大的项目,财政部门可要求债务人提供与债务总额相适应的财务反担保第四十三条在项目实施阶段,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债务分割项目单位应就统一组织的项目活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债务分割单及相关文件,协助财政部门落实债务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提前制定还款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按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变更、转制、改组或管理权让渡等,以及项目单位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或未偿债务逃废的,事前须报财政部审批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偿债信用考评和债务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建立还贷准备金,并保持合理规模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项目到期本息费的,财政部门有权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会计核算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第五十条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统一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应做到账证、账实、账账、账表相符第五十一条外币业务发生以人民币之外的其它币种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外币业务时,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采用多币种分账制进行会计核算第八章财务报告和信息管理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汇审和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及各类财务统计信息第五十三条项目财务报告和财务统计信息应按资金转贷转赠渠道按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逐级会审后报财政部备案第五十四条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应附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资金、资产、财务、债务管理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管理的工作效率第九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际金融组织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财务会计档案、资料备查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国际金融组织有权调阅、检查、核实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就检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支付、强制提前收回贷款或赠款等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重大财务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应报财政部第五十八条为项目提供公证审计的相关机构,应在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的时限内,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或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赠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第六十条财政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另有要求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二条中央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财世字第号)、《财政部国际司管理的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赠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际金融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转贷(含统借统还)、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赠款项目),在准备、实施、竣工至贷款本息费全部偿还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规范有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密切协作,明确管理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对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全过程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贷款赠款资金的筹借、使用和偿还,优化融资结构,合理使用资金,高效运营资产,防控潜在风险,实现项目目标。

第五条项目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原则上不同项目单独设立指定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同一赠款方同一币种赠款资金,只能开设一个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

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可参照办理。

第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并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赠款。

项目单位,是指管理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一)管理和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中央项目协调或执行机构;(二)管理和实施地方财政部门再转贷、转赠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三)项目完工后的运营单位;(四)财政部门授权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864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综合类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法制类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税收类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8号)108.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1号)10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110.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304号)11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112.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113.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999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2号)114.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115.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1998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63号)116.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117.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1998年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118.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8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119.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3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9号)120.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8号)121.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122.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123.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1997年11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6号)12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1号)125.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财税字[1997]75号)126.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127.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128.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129.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130.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5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税字[1997]52号)131.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132.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133.关于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134.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135.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136.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137.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138.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50号)139.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6号)140.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141.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14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1995年12月1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219号)143.关于追加计划内进口聚乙烯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指标的通知(1995年10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9号)144.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145.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146.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税收政策的通知(1995年8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4号)147.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1号)148.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的农药中间体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1995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1号)149.关于对军队占用耕地改变用途应补缴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5年6月6日财政部财税政字[1995]31号)150.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151.关于对1995年配额内进口农药征免进口税收的通知(1995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0号)152.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8号)153.关于明确尼龙弹力丝对台贸易调节税税率问题的函(1995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2号)154.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1995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155.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按5%征收的通知(1994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156.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73号)157.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6号)158.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5号)159.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0号)16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161.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2号)162.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4号)163.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1994年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2号)164.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16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166.关于“三资”企业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3年10月29日财政部(93)财农税字第59号)167.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1992年12月2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168.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1992年7月17日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169.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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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正文:----------------------------------------------------------------------------------------------------------------------------------------------------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我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1日1987年1月1日(86)财预字第228号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1988年10月1日(88)财税字第255号3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12月13日1990年1月1日(89)财预字第68号4国资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992年7月18日1992年7月18日(92)国资办发第36号5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1月21日1993年11月21日(93)国资法规发第68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40号7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9号8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1993年12月25日(93)财法字第38号9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1993年12月30日(93)财法字第43号10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4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94)财会字第27号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1994年6月30日(94)财会字第27号12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1994年9月1日1994年9月1日(94)财社字第19号13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14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2月9日1995年2月9日财会字[1995]1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1995年7月8日1995年7月1日财税字[1995]92号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年10月4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45号17财政部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1995年11月29日财农字[1995]302号18财政部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12月7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70号19财政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月30日1996年1月30日财农字[1996]22号20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1996年3月14日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6]50号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1996年4月12日1996年1月1日财基字[1996]88号22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5月6日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6]15号23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24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1996年6月25日1996年1月1日财商字[1996]140号25财政部、机电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8日1996年11月18日财世司字[1996]167号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月1日1997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4号27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7年3月25日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5号28财政部、中宣部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11日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43号29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1997年5月28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6号30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1997年6月25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1997年7月14日1997年7月14日财农字[1997]131号32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7月17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8号33财政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8日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7]158号3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7年8月13日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344号35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1997年10月23日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91号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1997年10月1日财法字[1997]52号37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年12月16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460号38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2月6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49号39财政部、教育部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104号40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1998年3月31日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8]105号财政部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8年4月2日1998年1月1日财基字[1998]26号42财政部、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5月28日1998年5月28日财预字[1998]201号43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1998年7月1日财商字[1998]466号4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8月21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8]32号45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1998年9月21日1998年11月1日财综字[1998]10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0月5日1998年10月5日财社字[1998]124号47财政部、卫生部医院会计制度1998年11月17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8]58号48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1998年11月17日1999年1月1日财社字[1998]148号49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1998年12月27日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8]164号50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9日1999年1月1日财综字[1998]168号财政部、测绘局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9年1月5日1999年1月1日财会字[1999]1号52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1999年5月26日1999年7月1日财综字[1999]59号53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1999年6月14日1999年6月14日财综字[1999]87号54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1999年6月21日1999年7月1日财会字[1999]20号55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1999年7月19日1999年7月19日财际字[1999]165号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8月4日1999年8月4日财社字[1999]117号57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1999年8月4日1999年9月1日财社字[1999]118号58财政部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1999年8月6日1999年8月6日财农字[1999]227号59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8月11日1999年1月1日财农字[1999]238号60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1999年9月20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197号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1999年10月14日2000年1月1日财会字[1999]33号62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债务清偿办法1999年11月8日1999年11月8日财际字[1999]224号6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1日财债字[1999]268号64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2日2000年1月12日财发字[2000]2号65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会计核算办法2000年1月21日2000年1月21日财际字[2000]13号财政部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2000年3月5日2000年3月5日财农字[2000]13号67财政部、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13日2000年1月1日财税字[2000]32号68财政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2000年4月7日2000年4月7日财清字[2000]3号69财政部、扶贫领导小组、计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5月30日2000年5月30日财农字[2000]18号70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6月13日2000年6月13日财会字[2000]12号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2000年6月21日2000年7月1日财行字[2000]1号72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2001年2月20日10号令73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2001年12月13日12号令74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14号令75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月1日15号令财政部、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2003年7月1日17号令77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18号令78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19号令79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2004年9月11日20号令80财政部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4年8月19日2004年10月1日21号令财政部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2005年1月10日2005年3月1日23号令82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2005年3月1日24号令8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5号令84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6号令85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2005年3月1日27号令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5月11日2005年6月1日22号令87财政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6月9日2005年9月1日28号令88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22日2005年10月1日29号令89财政部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8月22日2005年10月1日30号令90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2月28日2006年3月1日31号令91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1月26日2006年3月1日32号令9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2007年1月1日33号令93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5号令94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6号令95财政部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5月30日2006年7月1日37号令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3日2006年9月1日38号令97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2006年7月4日2006年7月4日39号令98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8月9日2006年9月10日40号令99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2007年1月1日41号令100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7日2007年1月1日42号令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月11日2007年3月1日43号令10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44号令10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年1月31日2007年2月1日45号令104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2月1日2007年2月1日46号令105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月1日47号令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2008年2月26日49号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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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5.22•【文号】•【施行日期】1992.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贷款教育、卫生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部负责办理世行贷款提款手续的所有世行项目。

第三条世行项目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各世行项目的《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以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世行的评估报告,编制项目的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世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降低成本费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及时还本付息付费;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决策,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与执行世行项目有关的财政厅、局。

各财政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的还本付息付费计划;参与审核项目采购计划;审批项目中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办理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世行贷款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世行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指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的单位。

办公室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

办公室负责处理项目会计事项;编制本级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编制采购计划、出国考察和培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如实提供财务资料;检查下级办公室的各项费用开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世行贷款申请。

各级财政部门、办公室领导应支持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法规行使职权,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合法权益。

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六条世行项目资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摊派、抽调和私分。

对影响项目执行的行为,财政部门和办公室有权抵制、拒绝和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

第七条项目执行期间,办公室应单独设置、妥善保管项目的会计档案。

项目完成后,办公室应将其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给办公室的主管部门。

会计档案的移交和管理应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6月1日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贷款管理第八条世行项目的债权债务由项目的转贷协议确定。

第九条世行贷款应按《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以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世行评估报告的规定,支付项目中合格的外汇费用和一定比例的国内费用。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

第十条世行项目中世行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的贷款自其支出日起计算利息或手续费;由财政部从专用帐户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的贷款自其支出日起算利息或手续费。

承诺自《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签字后60天起开始计算。

世行贷款本金按本办法的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世行贷款为优先偿还贷款。

在每年两次的还本付息付费时,财政部将按世行通知的汇率和转贷协议的规定,向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手续费及承诺费。

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财政部世界银行业务司提供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书”(见附表一),及时将款项交财政部,以便财政部按时向世行还本付息付费。

第三章贷款资金的提取及结算管理第十二条世行项目由财政部负责办理向世行的提款申请手续,管理专用帐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及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和结算的程序如下:1、向财政部申请提款,均应填具:项目用款申请单”(见附表二),并附下列单据各两份。

用款申请单应顺序编号,不得重写或漏号。

(1)申请贷款的支付,应提交合同或订货单、发票、装船证明(如提货单、承运人的承运证明)、信用证(如果申请特别承诺)。

(2)申请土建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合同、经工程师签字的项目工程结算单。

(3)申请咨询专家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合同、专家发票。

2、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偿付周转金垫付的费用,除提供上述单据外,还应提交开户行的银行对帐单、款已付出的证明。

3、出国考察及培训费用的支付,应提交出国费用预算表、考察培训大纲及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回国后在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销,节余外汇退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的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回国后在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报销,节余外汇留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

所有节余外汇均应继续用于该项目。

4、用款申请单,应按币别或费用类别分别填具。

如付款涉及到一个以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或一个以上的费用类别,或一个以上的收款人时,应填写一份或更多份的摘要表(见附表三),以列示有关的详细资料。

摘要表应用英文填写。

5、特殊的提款要求,财政部将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财政部收到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款申请单及附送的单据并进行审核认为合格后,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付款方式:(1)专用帐户资金偿还省、自治区、直辖市;(2)直接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3)要求世行直接支付给供货商或承包商或咨询专家;(4)要求世行作出特别承诺。

在采用专用帐户资金支付情况下,财政部将按支付美元或人民币数额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见附表四),转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帐。

财政部收到世行的付款通知单后,再填具另一份付款通知单,将特别提款权或美元金额通知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记入特别提款权或美元帐,以反映汇率风险。

在采用世行直接支付及特别承诺支付方式下,财政部将按世行通知的特别提款权数、美元数及折合人民币数,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转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凭以入帐。

第十四条涉及一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的物资采购和咨询专家服务,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负责填具“物资采购分割单”(见附表五),将货款和资询服务费用进行分割,并随有关单据交财政部。

财政部凭此填具“项目付款通知单”,转用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凭以入帐。

第四章财务计划管理第十五条世行项目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应与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同步编制。

第十六条年度财务计划由办公室编制草案,连同文字说明报有关出资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办公室。

年度财务计划应坚持不留缺口、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年度财务计划中的上年结余款项可视同当年收入,用于上年结转支出;尚有结余的可用于当年支出。

第十七条年度财务计划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收入包括:1、上年结转;2、世界银行贷款;3、国内配套资金;4、其他收入;支出包括:1、工程建设;2、物资采购;3、国内外培训、考察;4、国内外咨询服务;5、管理费;6、其他支出;第十八条办公室应根据批准的财务计划组织项目建设。

未经有关出资部门同意,办公室不得在年度财务计划之外增加支出。

第十九条年度财务计划的调整,由办公室提出计划,报有关出资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级办公室。

第二十条每年6月30日,办公室应编制财务计划执行半年报,连同文字说明于7月31日前报有关出资部门,并抄报上级办公室。

年度终了,办公室应按本办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完整的年度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办公室管理费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周转金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周转金是指根据项目需要由财政部在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省级人民币周转金。

周转金仅支付项目中一定比例的合格国内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周转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开立专户储存,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周转金回收由项目转贷协议确定。

第六章采购与物资管理第二十五条世行项目的采购应按照《开发信贷协定》、《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国际竞争招标采购、国际有限招标采购、国际询价采购、统一办理的国内竞争招标采购以及咨询专家的聘请,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组织办理;其他采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组织办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计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采购清单后,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将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通知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并抄送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下达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逐级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县财政厅、局。

采购清单和年度采购计划下达后,如需调整,有关办公室应在获得同级财政和计划部门同意后将有关调整计划逐级上报至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所有招标文件应按照财政部和世行共同编制的范本编写。

第二十九条由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在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送财政部审查。

如财政部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应在送国内有关部门审查的同时送财政厅、局审查。

如财政厅、局在收到有关文件后的两周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条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由国家评标委员会审定。

由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公室负责组织的招标,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应报财政厅、局和计(经)委审定。

财政厅、局和计(经)委在收到有关报告后两周内没有提异议,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或有关进口手续不完全的合同,财政部将不予付款。

第三十二条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应按以下原则制定项目物资管理办法:1、办公室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物资的采购和管理;2、项目物资应单独建帐,入出库均要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第七章成本管理第三十三条世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应计入项目成本。

包括:1、消耗的各种物资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各种手续费等;2、工程建设费用;3、项目活动费用;4、国内外培训、考察费用;5、国内外咨询专家费用;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修理费;7、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8、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9、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聘请费;10、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1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12、贷款承诺费、项目建设期贷款手续费或利息;13、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合同索赔收入,经确认后应冲减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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