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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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侵权损害赔偿 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 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1)人身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源自文库偿; (3)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规则 1、 全部赔偿。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 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 财产赔偿。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 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 3、 损益相抵。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 在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 范围。 4、 过失相抵。在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 人赔偿责任。 5、 衡平原则。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 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1、归责原则 是确认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 1、 作用不同 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人应否负赔偿责任的原则,解决的是侵 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 围大小的问题。 2、 地位不同 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 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3、 内容不同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内容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 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
概念的对比 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 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 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 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 任。 从各自的概念概括之间的区别是
8、共同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仍然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 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都有义 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 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的特征: 1、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2、 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 连带责任; 3、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4、 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7、共同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指数人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关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 身、财产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1、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2、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3、 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前一个肇事司机将行人撞成致命伤后逃 逸,后一个肇事司机将侵权人扎死,两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 权人死亡的后果,这种情形构成叠加。) 4、 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 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
5、 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 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5、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 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范围: 1、 产品责任; 2、 高度危险责任; 3、 环境污染责任; 4、 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 5、 工伤事故责任;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6、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 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律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损害事实: 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 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 者的客观联系。 主观过错: 故意---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 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懈 怠)。
3、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 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范围: 一般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4、过错推定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 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 1、 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用人者责任、违反安 全保障义务责任、网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 任; 2、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 身损害的; 3、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4、 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 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
10、共同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 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 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 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1、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 的数人; 2、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3、 不同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互相重合; 4、 在互相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需承担一个侵权责任即可保护受害人的 权利。
案例2: 如甲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 乙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甲,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这样的情况下 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乙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 甲进行赔偿,随后可以向乙索求赔偿。 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关系区别于连带关系就在于能对方能否 被同一理由起进行诉。这里中介公司显然不知道乙的侵权行为所以无法 与乙构成对甲的共同侵权。因此这里房产公司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 任,他有权力向乙追偿他所赔偿的部分。这里的乙既特征4中所提到的 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9、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 指无过错联系的数人实施的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一个共同的损害结 果,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按份承担责任份额的侵权责任形 态。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指数个行为人事先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 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 (某甲购买了一个有缺陷的燃气热水器,又购买了一个有缺陷的漏电保 护器,洗澡时被电死,生产商没有共同的过错,是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 造成损害事实,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为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7、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B和C各自都有对A支付6000元的义务。 这里面的两个买卖案例,其实都是连带责任,一个是连带债权,一 个是连带责任。其共同的特征正如概念里所说的,2个或两个以上当事 人在履行完债务使债务消灭后引起了内部债务关系。即丙,乙不论谁在 向甲收取6000元以后还需要依照约各自获得拖拉机收益,而B和C不论 谁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后也都有责任按照事前约定按比例分担自己相应 债务。
连带责任适用范围 1、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2、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 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 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 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 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 责任;
11、共同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 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 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 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使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使用补充责任的范围: 1、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 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 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3、违约与侵权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 任,但由于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 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专家:在一种服务消费合同中,那么消费者它是接受了提供方,就是这个作为提供服务方 的交通运输车辆,那么它就首先呢?第一个权利就是保障它安全的条例,就是说我在这个整个 过程中,就是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都应该得到安全保障,如果说没有得到安全保障的话,它 就有可能违反了这个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也可能违反了,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 出现了旅游意外,既不属于旅游者的责任,也不属于旅行社照看不周的时候呢?那么这是属于 旅游社的责任,这是属于无过错责任。在事实上可以构成一个违约责任,一个侵权责任,这就 是叫做竞合,竞争的竞,合作的合。 如果只是侵权责任,刘志斌等人只能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寻求公道。如果出现 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就可以选择违约起诉永安旅行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起案件中,使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刘志斌等人获得的赔偿平均是几万元, 如果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十几万元的赔偿。这个差距的产生是《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带来的。
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特征对比 连带责任: 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 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 损害后果 三是外在责任的整体性; 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 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 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 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 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 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 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 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 终责任。 案例1: 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 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又或者A将一天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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