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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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一、平台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

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

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

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

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年6月30日之后新发放贷款。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对于文件时点之前的违规行为,各银行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时点之后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问责处罚。

(四)对于公路、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要求。

对于公路行业贷款,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上可以新增贷款,但不得新增非收费公路项目贷款。

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仅包括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和公租房,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

二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且不得设立宽限期。

三是严格按照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在贷款合同中新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如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即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四是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理财、信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五是各银行应对贷款流向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挪用,同样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三、平台管理

(一)名单制管理。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二)集中审批管理。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信贷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法人总行(部),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实行法人总行(部)统一审批,并落实信贷管理问责机制。分支机构无审批权限,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责。

(三)分类管理。对于平台类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纳入名单制客户贷款要严格遵循平台贷款相关各项政策,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对于退出类平台客户,建立监测制度和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风险情况,并明确风险自担,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旦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形成风险,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平台整改

(一)抵押担保整改。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动态关注抵质押品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非专业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如土地储备证)进行抵押的等,应作为抵押担保整改的重点,及时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二)贷款期限整改。各银行应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整改。各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特点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由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每半年一次分期偿还、利随本清,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可在政策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招拍挂上市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对于平台承建BT项目贷款,可在项目回购产生现金流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

五、平台退出

(一)退出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可以退出平台贷款管理,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同时,退出类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合格后方可退出。

(二)退出程序。平台退出应按照“由牵头行发起,所有贷款人共同参与,属地银监局组织协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交由地方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程序规范操作。通过召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及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定将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印发联席会议既要,由各方遵照执行。2011年6月末前,按借款人属地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类融资平台统一组织退出;2011年6月末后,如有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可按上述程序个案研究,成熟一家,退出一家。

(三)退出责任。凡退出平台管理的,在原有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不改变的前提下,再出现风险损失,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

六、平台现金流

(一)可以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

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

(二)不得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

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七、平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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