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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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DB11/ 1228—2015 3.1
汽车维修企业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plant 从 事 汽 车 修 理 、 维 护 和 保 养 服 务 的 企 业 。 本 标 准 中 汽 车 维 修 企 业 指 符 合 GB/T16739.1-2004 或 GB/T16739.2-2004的要求并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 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企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2 涂料要求
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单位体积涂料中挥发性有机 物的质量浓度计,g/L)应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涂料种类 底漆 中涂
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 罩光清漆 本色面漆
Ⅰ时段 670 550 750 560 580
单位:g/L Ⅱ时段
3.6 本色面漆 solid color paints without clearcoat 表面不需涂装罩光清漆的实色漆。
3.7 罩光清漆 overcoat varnishes 涂于面漆之上形成保护装饰涂层的清漆
3.8 即用状态 ready for use 原料产品调配好即可用于生产的状态。
3.9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B11_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DB11_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II
DB11/ 139—2015
引 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GB 13271的规定。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 8m;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 5 监测 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应按DB11/ 1195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烟气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2 监测负荷 监测锅炉颗粒物及气态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 5468的规定。 5.3 5.3.1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浓度限值(mg/m3)
3
DB11/ 139—2015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0.2
4.2
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 反应完全, 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 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2.5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应高于8mg/m3。 4.3 烟囱高度规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 139—2015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2 3 4 5 6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监测................................................................................................................................................................. 4 实施与监督.....................................................................................................................................................5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7.1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

本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排放控制执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

2014年7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环评审批的项目,排放标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从严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2日。

北京市发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餐饮业颗粒物及VOCs排放

北京市发布《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餐饮业颗粒物及VOCs排放
34绿色 ·GREEN
《排 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无证排 7日 环 境保 护 部近 日印发 排 污许可 管理 办法 (试 行 )》(简称 管理办法 ),规 定了排污 许可证核 发程 序 等 内各,细 化了坏保 部 门、排 污单 位和 第三 方 机 构的法律 责 任 。 管理办法 明确要求 ,无证排 污戒面临百万元 的罚款 , 情 节严重 企业 还可能 _fJ芝关掉厂子。其 中,罚款百万情 形 多达 8 种 以 上 为强化落实排 污音 责任, 管理 办法 规 定了企业承诺、 自行髓 一】’台眯记录 、执 行报告 、信息 公开 等五 项制度 。企业 承诺再 时tp请 材料真实 性 、完整性 、合法性 负责是 企业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重要 前提 ,自行监 测 、台眯 汜 录 、执 行 报 告 制 度 是排污单 位自行判定达 标 、及日寸发观 运 行过 程中的环 保问题 以,曼核 实际排放 量的重要 基础,是 企业 自证 守法的主要 依 据 同时也 是环保部 门核 查企业 达标排 放 、判定 企业 按证排 污 屯婴 检 查 内容 和 执 法 依 据 。 卞}理 办法 要 求 对于 未按照规 定 对所排 放 的工 业 废 气和 有毒 有害 大气污染物 、水污 染物 进行监 测,或者 未保 存 原始 监 测 i己录 的 ;未按 照 规 定 安 装 大 气 污 染 物 、水 污 染 物 自 动监 测没 备,或者 未按照规 定与环境 保护主管部 门的监控 没
备联 网,或者 未保 证监测 没 各正常运行 的,依 据 大气污染 防 治法、水 污染 防治 法规 定责令改 正,处二万元 以上 二十万元 以下 的罚款 巨不改正 的,依 法责今停产整治。而依 法应 当申 请排污 许可 汪但 未中清,或 者 申请后 未取 得排 污许可证排放 污染物 的 }污 许可征 r仃效期限 届满 后未中清 延续 排污 i午可 征,或者 延续 申请 未经 核 发环保 部 门 ̄午可仍排 放 污杂物 的; fJ芰依 法撤销 排污许可证 后仍排 放污杂物 的j{{}1污单 位 戒面临 被 责今改 正 或音 责令 }i艮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 万元以上 一 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j情节严重 的,报 经 有批 准 杈 人 民政 府批 准,责 今停业 、关 闭。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3.08•【字号】京政发[1984]38号•【施行日期】198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三月八日京政发〔1984〕38号文件颁布)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止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

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

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尝试)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

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一、炉窑烟尘1.1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1.2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1规定的标准。

1.3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1.4在煤矿区的非居住区,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燃用热值3000大卡/公斤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2000毫克/标立米。

1.5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标准。

表1──────┬───────────┬────────────────────││标准值区域类别│适用地区├──────────┬─────────││排放浓度│林格曼黑度││(毫克/标立米)│(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1│览区、疗养地、名胜古迹│││、重要建筑周围│200│1│其他特定地区││──────┼───────────┼──────────┼─────────2│市区│400│1│郊区城镇││──────┼───────────┼──────────┼─────────3│其他地区│600│2──────┴───────────┴──────────┴─────────表2──────┬──┬────┬────┬─────┬──────┬──────锅炉总额定出││││││力(吨/小时│<1│1-<2│2-<6│6-<10│10-<20│20-<35或相当于吨/││││││小时)││││││──────┼──┼────┼────┼─────┼──────┼──────烟囱最低高度││││││(米)│20│25│30│35│40│45──────┴──┴────┴────┴─────┴──────┴──────注: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排放总量”系指全电站烟尘排放量的总和。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

ICS13.040.40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202—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wooden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industry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监测与检测 (4)6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6)前 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亦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内容。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北京市建材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涛、郑再洪、邵霞、聂磊、任培芳、袁勋、高喜超、闫磊、李国昊、何万清、王敏燕、王海林、高美平引 言为控制木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木质家具制造业以及木门窗、地板制造以及木质容器制造业等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木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北京小客车排放标准

北京小客车排放标准
北京小客车排放标准是指在北京市行驶的小客车所需符合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而制定的。

北京市的小客车排放
标准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国Ⅳ和国Ⅴ标准。

国Ⅳ标准于2013年开始实施,要求小客车的排放物质含量要低于一定的限制值。

这些排放物质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和颗
粒物。

国Ⅳ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北京市的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Ⅴ标准于2017年开始实施,相比于国Ⅳ标准,国Ⅴ标准的限制更加严格。

国Ⅴ标准要求小客车的排放物质含量要更低,其中氮氧化物的
限制值降低了28%。

国Ⅴ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北京市的空气质量,使得市民们呼吸的空气更加清新。

北京市的小客车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有着重要的
意义。

首先,它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的
健康。

其次,它可以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推动技术的进步,提高汽
车的燃油效率和排放性能。

最后,它可以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促进
可持续发展。

总之,北京小客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对于改善
空气质量和保护人民健康有着积极的作用。

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遵守这些标准,共同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39—2015代替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监测 (4)6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2017年3月31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前 言本标准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分区域给定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宋光武、潘涛、王军玲、罗志云、梁云平、孙雪松、钟连红、曾景海、魏国强、胡月琪、薛亦峰、燕潇、刘晓、颜旭、吴晓清、张蕊、白画画。

引 言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db11_501-2007_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 容、电阻等)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LCD/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 3.8 人造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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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北京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北京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北京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首要污染物:首要污染物是指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有害物质中最主要的,在北京地区,首要污染物主要为PM
2.5。

2. 空气质量等级:根据空气质量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如重度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良好等。

3. 污染物空气质量分指数:这个指标用于衡量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

4. 物理性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空气流速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室内环境的舒适性。

5. 化学性要求:规定了不同有害物质的含量上限,如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甲烷、氨、臭氧、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等。

6. 生物性要求:指出了细菌的总量要求。

7. 放射性要求:规定了氡气的年度平均值不得超过400Bq/m³。

8. 甲醛和TVOC的要求:规定了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8mg/m³,而TVOC 的标准则根据建筑物类型有所不同,例如公共建筑和非公共建筑的标准分别为0.12mg/m³和50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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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9 印刷 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它方式将原稿上的图文信息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艺过程,主要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装
印刷(纸及纸板印刷、塑料印刷、金属印刷等)。
3.10 皮革制品加工 leather products manufacture 采用天然革、合成革等材料通过表面处理、裁剪、缝纫、粘合等方法制成相关产品的生产过程。
相应标准:
DB 11/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 11/207-2003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
DB 11/208-200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 11/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447-2007
mg/m3。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是指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 的值。
3.4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 air pollutants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的统称,简写作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种特定的 单项物质作为控制指标; b)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 控制指标。
容、电阻等)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LCD/CRT显示器制造、电子终端产品装配、光碟片制造等。
3.8 人造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1/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
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7 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 manufacture of semiconductor and other electronic products 半导体分立器件(晶体二极管、三极管等)和集成电路的制造以及封装测试,以及电子元器件(电
QB/T 2326
四氯乙烯干洗机
QB/T 2639
石油干洗机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第四版)
大气固定源的采样和分析(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0.01 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501-200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2007-11-07 发布
2008-01-01 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501 -2007
目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 3 4.1 指标体系........................................................................... 3 4.2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 3 5 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 .................................................................. 3 6 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 6 6.1 排放浓度与总量排放限值 ............................................................. 6 6.2 其他指标要求....................................................................... 7 7 技术与管理规定 ...................................................................... 8 7.1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 ............................................................... 8 7.2 有机溶剂使用工艺通用控制要求 ....................................................... 8 7.3 其他............................................................................... 8 8 监测 ................................................................................ 9 8.1 排气筒监测......................................................................... 9 8.2 无组织排放监测..................................................................... 9 8.3 汽车涂装生产线VOCs总量排放核算 .................................................... 9 8.4 干洗设备VOCs总量排放监测与核算 ................................................... 10 9 标准实施 ........................................................................... 10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VOCs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 14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 VOCs 污染源排放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环境与能源工程学院、北京市 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国宁 江梅 程水源 华蕾 黄青 王慧丽 徐成 邹兰 周羽化 孙悦凤
3.11 服装干洗 dry cleaning 使用四氯乙烯或其它干洗溶剂从事衣物的清洗、溶剂脱除、烘干等作业的过程。
3.12 有机溶剂使用工艺 process of using organic solvents 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涂装(包括涂布和喷涂)、印刷、烘干、清洗、拌合、含浸、成型等作业,溶剂
1
DB11/501-2007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HJ/T 38,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 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 VOCs 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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