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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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5〕109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5〕109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5〕10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海南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20日海南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青海省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青国土资〔2014〕177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实施我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建立和形成我州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登记。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物权法》为依据,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尽快实现全州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突出重点推进。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尽快形成我州自上而下、有效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加快推进我州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融合、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

3.保持工作连续。

建立协调机制,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服务效率,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打算

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打算

长垣县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打算自2011年元月份以来,我县担保行业的规范调查,规范整顿工作始终本着“摸清底子、先疏后堵、重在规范、促进提升”的总体思路,把引、疏、学贯穿始终,把自查自纠、整改提高作为重中之重,经过10多月的规范整顿,目前已初见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一)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增资1、长垣县惠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属财政出资控股公司,规范整顿前注册资金为1649万元,现已增资注册资金为3049万元。

2、长垣县华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属民营性质,规范整顿前注册资金为1500万元,现已增资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

3、长垣县天林担保公司属民营性质,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

4、长垣县信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属民营性质,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

(二)监管的主要措施和做法1、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公司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牌(承诺决不向公众吸收存款、集资等)。

2、建立月报制度。

每月的8号各担保机构向监管部门(科工信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银行对帐单等。

3、现场监管。

每月监管部门派出2人以上人员赴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组织培训。

对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加强学习培训,全年共自行培训2次。

参加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主办的担保公司业务高级培训班1次,均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5、认真排查,准确掌握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担保情况。

按照全省《关于对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担保情况排查摸底的通知》的要求,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得力人员对全县4家担保机构进行了约谈企业法人,明查暗访。

坚持内紧外松,实事求是原则,摸清了担保机构民间融资底数。

具体情况如下:1、长垣县惠民担保公司经查未做民间担保业务2、长垣县华凯担保公司经查未做民间担保业务3、长垣县天林担保有限公司民间融资担保情况4、长垣县信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担保情况二、存在的问题1、四家担保公司均未取得省级监管部门经营许可证。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河政办发[2010]353号•【施行日期】2010.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35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09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破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部分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强等问题,个别公司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海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报告(空白样表)

海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报告(空白样表)

公司设立申请报告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上报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筹)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材料,请予以审查。

1.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章程草案;
5.验资报告;
6.股东资信证明材料,包括(1)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

(2)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3)持有注册资本5%(含)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
7.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书、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履职计划书、陈述书、承诺书、有关会议决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的)。

8.营业场所证明;
9.其他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范围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范围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琼财资〔2014〕1321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我厅对《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8日480--附件1: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79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实物资产及土地的行为。

包括调剂和购置两种形式。

(一)调剂。

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包括: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

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配备单位资产的行为。

481--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调剂与购置相结合;(五)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我们制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行业风险分散及互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和改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从陕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陕西省境内登记注册,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且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第四条担保风险补偿。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对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10%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所需风险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所属市(区)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50%。

对省级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由省财政按照不高于担保机构当年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1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计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大连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一)跨省区域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在省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三)在市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真实合法,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1、主发起人向市金融发展局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发展局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天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1):(1)申请书(附件1—1)。

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申请书要分别报送省金融办和市金融发展局。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3)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及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金是指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者转让海域使用权或海域使用者出租海域使用权时,须向国家缴纳的价款。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及海域租金。

第三条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性用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按《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第四条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应由获得批准使用海域申请人分别依照本办法一次性缴纳或按年度规定的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一)凡属一次性计征的,应在领取海域使用证的同时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凡按年度计征的,第一年在领取海域使用证时缴纳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

(三)海域转让金按转让增值额不低于40%的比例上缴,由转让人缴纳;海域租金按租金收入的20%上缴,由出租人缴纳。

(四)凡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应交纳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是财政预算收入,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海域使用管理审批权限征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湘政金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政金发〔2011〕37号)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现将《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变更事项的审批,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根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市州政府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金融办。

县市区政府尚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指定主管地方金融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湖南省范围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变更事项,应当依照本指引办理。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相关事项,应当有利于本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本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变更注册资本,调整业务范围及经营地域,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立或者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时,应当先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政府金融办申报,市州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

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第四条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必须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具体要求为: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市(州)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县级担保机1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具体要求为: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4人,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人,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6人;大专以上学历不低于70%,受过金融、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或有从业经历、工作经验人员不低于50%。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担保、金融或保险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符合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经营面积,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200M,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50 M,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0 M。

第五条在吉林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需提交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一)工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担保机构筹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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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财债[2011]97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
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2010年第3号令)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局、海
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
通知》(琼财债[2010]2689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融资性担
保公司规范整顿申报登记工作指南》,并征求海南省工商局、海
南银监局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
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债务金融处。
联系人:吴鹏飞、邱小娜,联系电话:68527975、68531649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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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
申报登记工作指南

为稳步推进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根据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
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商
局、海南银监局《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
工作的通知》(琼财债[2010]2689号,以下简称《规范整顿通知》),
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登记
(一)申报登记
担保企业(包括公司制法人、非公司制法人及分支机构等)
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等资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市县
财政部门申报登记;其中,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到省财政厅债务
金融处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有: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公司简况、业务经营情况等。
2.《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
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效证明:与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
人(1-2家)签订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如果合作协议无法确认该担保公司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
务,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作为补充证明:
(1)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2-3份)。
-3-

(2)合作银行(1-2家)出具的担保业务合作证明。
5.2010年3月8日后变更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应提供监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
6.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即退回申请人。
复印件装订成册送财政部门,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二)审查确认
财政部门对担保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列为规
范整顿对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填列《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
(附件二),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规范整顿对象的认定,以是否实际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
标准。2007年12月30日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凡有经营融
资性担保业务业绩的担保企业,均列为规范整顿对象。其中,为
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2010年3月8日《暂行办法》颁
布实施后新设立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担保公司,一律要提供书面材料作出说明。
融资性担保公司省内分支机构,待其总公司申报登记获确认
后,持总公司登记确认回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到所在财政部门办理预登记。分支机构注册地与总公司注册地在
同一市县,可与总公司一并参加规范整顿。
(三)登记造册
登记期限截止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对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企
业填列《担保公司机构基本登记汇总表》(附件三),统一登记
造册,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本时限登记工作情况总结、登记汇总
表和各担保公司登记资料(1份)报省财政厅备案,同时将登记汇
总表抄送本市县工商局和银监分局(办事处)。省财政厅汇总全
-4-

省的登记名册,抄送省工商局和海南银监局。
二、自查整改
(一)经登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企业,对照《暂行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逐项落实整改。规范整顿的重点内容
见《规范整顿通知》。
(二)没有达到《暂行办法》等规定标准的担保企业,应及
时进行规范整改。其中,有关调整事项需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整改工作后期,应聘请有法定资格的、
熟悉担保业务的审计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业务经营等情况进行
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附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财务会计报表):
1.资本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2.2010年3月8日《暂行办法》颁布后,担保公司业务经营
合规性、客户保证金管理、风险拨备等情况。
3.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达标情况。
4.公司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企业完成审计后,可向原申报登记机关申
报审核验收。申报审核验收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1年3月15
日(如受规范整顿公告发布时间影响,将统一调整时间,具体要
求另行通知)。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验收申请书。如变更公司名称的要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
2.规范整顿情况报告。包括规范整顿工作情况、对照规范整
-5-

顿重点内容自查发现的问题、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
以及拟保留分支机构名单等。
3.专项审计报告。
4.股东关于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及持续出资的承诺书(附件
四);持有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简介。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验收材料应装订成册,以上资料一式三份。
三、审核验收
(一)验收工作的组织。财政部门牵头成立验收工作组,按
照“申请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具体组织审核验收工作。验
收工作组成员由各市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要时,可聘请熟悉
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审核工作。
(二)验收的重点内容。验收的重点包括机构建设、业务经
营和接受监管情况等三个方面。
(三)验收意见的出具。验收工作组对申请验收的担保企业
规范整顿情况进行审核(包括现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验收
工作组出具验收意见。
初审不合格的,由验收工作组提出整改意见,担保企业逐项落
实整改;条件达标后,在申报验收截止日期前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四、核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对各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验收请示及相关材料,省财政厅组
织召开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
省财政厅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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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时限满后,未按时申请审核验收的,
以及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均作为未通过审核验收处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核验收工作,参照上述程序和
要求进行。
五、分类处置
(一)规范整顿审核验收合格的融资性担保企业,由省财政
厅颁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以及未通过审核验收
的担保企业,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处理其营业执照有关事宜。2011年3月31日规范整顿期满后未通
过审核验收的担保企业名单,财政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部门。
此类公司如要求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在所在市规范整顿
工作完成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程序和标准申请报批。
(三)如因《海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影
响规范整顿工作的,视情况报省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相
应调整规范整顿期限。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申报规范整顿登记回执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登记汇总表
4.股东承诺书


抄送: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银监局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1月27日打印
打字员:黄靖媛 校对:吴鹏飞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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