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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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发文字号】安委[2015]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15.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方面责任,建立完善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保障有力的工作体制机制。

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有关中央企业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地方政府认真查找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安委会2015年7月23日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工作体制机制,建立覆盖规划、建设、保护、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1.依法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组织核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

2.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相关规划,统筹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2014管三78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精)

2014管三78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包括地下储气库,在港区范围内的除外,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依据。

根据《通知》要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二、监管范围。

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油气管道范围为:陆上油气田长输管道,以油气长输管道首站为起点;海上油气田输出的长输管道,以陆岸终端出站点为起点;进口油气长输管道,以进国境首站为起点。

三、监管工作的衔接。

对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开展安全审查;对于已进入《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仍按照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已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油气管道企业,有效期满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对于已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和《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进行评审和公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7月7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市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4〕7号)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城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4日晋中市城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消除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晋中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市安办发〔2013〕108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管网、库站和运输车辆等涉及危险品相关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安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晋中市城区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整治市城区存在的各类燃气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对市城区腐蚀老化严重的燃气管网及输配设施、压占燃气管线、侵占调压站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及私接乱改燃气设施等进行彻底清理整治。

三、整治阶段2014年1月25日--3月30日,对市城区燃气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治。

(一)组织发动阶段(1月25日--1月31日)市直各部门要立足职责,根据整治任务,细化责任、明确重点、抽调力量、迅速安排部署。

市燃气办要根据整治任务,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榆次区、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制定本区域关于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做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7日审议通过《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市场行为,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晋政办函〔2023〕143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的通知晋政办函〔2023〕1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成品油流通数字化、智慧化监管,加强对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专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山西省成品油流通智慧监管平台安装推广、运行维护、应用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规范企业经营数据管理,获取真实的成品油流通数据,并应用于税收监管、经济数据统计、安全、环保、计量、质量管理等工作。

二、组成人员组长:汤志平副省长副组长:胡勇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宏晋省商务厅厅长鞠振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齐志宏省税务局局长成员:田志强省公安厅二级巡视员陈新民省财政厅副厅长刘大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段新源省交通厅副厅长(兼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局长)贡凯青省应急厅副厅长王育民省统计局副局长李和林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副局长李永强太原市副市长赵学斌大同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统战部部长石峥阳泉市副市长崔元斌长治市委常委、副市长田志军晋城市委常委、副市长李润军朔州市副市长王帮富晋中市副市长孙鹏程运城市副市长王建峰忻州市副市长,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忻州区运营中心主任胡晓刚临汾市副市长刘晋萍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承担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厅长王宏晋兼任。

专班下设技术专家组,由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政务信息局)、省税务局各委派一名人员,以及国有成品油企业相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确定平台技术方案、应用需求,对平台软硬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建议,组织平台省级应用软件的验收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
监管职责的通知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3(000)015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安
全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目前监管责任不明晰的16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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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公布)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2017年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

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

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

焦化行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2.推进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对市区范围企业全面从严整治,停备太原第一热电厂,对晋机铸造车间、新华活性炭生产线等居民举报投诉强烈的污染企业或工序实施停产整治。

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及连续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晋政办发电〔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山西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对“6·13”事故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系统性思维整体推进和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全省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消除燃气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为推动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完成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更新。

2021年9月底前,完成管网安全评估,制定更新改造计划;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使用满30年及以上管网的更新;2023年7月底前,对运行20-30年的管网在安全评估基础上分步完成更新。

(二)完成隐患排查整治。

2021年年底前,完成燃气各类管网、设施、场站、使用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完成违章压占燃气管网集中整治。

(三)完成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

2021年年底前,完成古交、清徐、灵石、介休、古县、襄汾、襄垣等7县(市)居民用户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实现全省人工煤气居民用户清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由于地表径流减少、地下水过度开采,造成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逐年扩大,地下水位下降,水环境进一步恶化,使我省大中城市及部分地区出现了严重的供水矛盾。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保证我省有限的水资源永续利用,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现就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进一步做好地下水保护工作做如下通知:一、认真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开发利用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规划。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和开发利用现状,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实行分区分层开发,不允许擅自违背规划,盲目开发或过量开采。

二、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违背程序或越权审批。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有地表水可供利用的地区,应优先利用地表水;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详见附件)、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一律不准审批新井增加地下水取水量;并要根据当地生产、生活情况,制定地下水恢复性措施,调配核减取水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已发放取水许可的,应予以收回。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政府令第284号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21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武2021年2月9日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开展智慧燃气建设,提高全民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管理工作,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移送涉嫌燃气安全使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处理盗用燃气行为,依法对辖区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非居民用户燃气使用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本行业、本领域燃气使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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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
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4]8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晋政办发〔
2014〕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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