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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李宗胜案例(3篇)

法律援助李宗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宗胜,男,30岁,我国某省某市居民。

2019年,李宗胜因涉嫌诈骗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宗胜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用,陷入了困境。

在此背景下,我国某法律援助机构对其进行了法律援助,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2018年,李宗胜通过虚假宣传,以高回报为诱饵,向多人借款。

在获得借款后,李宗胜并未按照约定使用资金,而是将其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借款人损失惨重。

2019年,受害人称李宗胜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宗胜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

在此情况下,我国某法律援助机构对其进行了法律援助,指派了一名资深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 辩护过程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针对指控李宗胜的诈骗罪,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辩护:(1)李宗胜在借款过程中,并未虚构事实,其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2)李宗胜在借款后,虽然未能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但并非故意逃避债务,而是因个人原因导致。

(3)李宗胜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4. 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宗胜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未构成诈骗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李宗胜作出了无罪判决。

三、法律援助的意义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宗胜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用,面临着诉讼困境。

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为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因经济原因导致的诉讼不公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3. 促进社会和谐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总结李宗胜案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缩影。

通过法律援助,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公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报告(3篇)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案件编号:2023刑援字第001号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

-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

辩护人信息:- 辩护人:王律师,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

案件来源: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类型:故意伤害案案件受理时间:2023年3月15日案件审理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一)案件事实2023年2月15日,张某某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击打李某某,造成李某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若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酌情从轻处罚?三、辩护意见及法院判决(一)辩护意见1. 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一时冲动,持械击打李某某,但并未预谋伤害李某某,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的故意。

2. 即使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大兴专业刑事律师推荐信(3篇)

大兴专业刑事律师推荐信(3篇)

第1篇在此,我诚挚地向您推荐几位在大兴地区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他们不仅在法律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而且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以下是对这几位律师的详细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朱常栋律师朱常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现就职于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

他已成功代理及参与过数百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上千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

在刑事辩护领域,朱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贩毒等。

他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法律策略。

二、宫殿安律师宫殿安律师,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他曾任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律宣讲团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栏目嘉宾。

宫殿安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

他秉持公正、严谨、务实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杨传花律师杨传花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现就职于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

她具有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等多重身份。

杨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建设施、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离婚、劳动纠纷等。

在刑事辩护方面,她擅长处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案件。

她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四、张梦杰律师张梦杰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律硕士学位。

他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张律师在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曾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北京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成功调解了多起疑难案件。

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擅长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贩毒等。

总结:以上四位律师均在大兴地区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们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少年案例(3篇)

法律援助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帮助这些少年回归社会,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手,法律援助成为挽救未成年犯罪少年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少年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援助在未成年犯罪少年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案情小张,男,16岁,某市一所中学学生。

因家庭矛盾,小张与父母关系紧张,长期处于压抑状态。

2019年,小张结识了一群社会青年,开始沾染不良习气。

在朋友的影响下,小张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9年5月,小张伙同他人抢劫了一辆出租车,抢得现金2000元。

案发后,小张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援助过程1. 申请法律援助小张被抓获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在其辩护律师的建议下,小张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 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张指派了一名具有丰富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负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 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立即对小张的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包括查阅案件卷宗、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背景等。

在调查过程中,律师发现小张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追求刺激,且犯罪情节较轻。

5. 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针对小张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有力辩护。

同时,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小张的悔过书、家庭情况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小张具备悔改表现。

6. 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考虑到小张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援助在案件中的作用1. 保障未成年犯罪少年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小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裕安区法律援助案例公示(3篇)

裕安区法律援助案例公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裕安区位于我国安徽省,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美丽城市。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裕安区法律援助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下是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近期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二、案例简介(一)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女,35岁,裕安区某村村民。

被申请人:李某,男,40岁,裕安区某村村民。

(二)案件事实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本属于张某的耕地占用,导致张某的耕地面积减少。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此事,但李某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张某向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中心介入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张某的申请后,立即指派律师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畴。

三、案件处理过程(一)调解阶段李律师在接到案件后,首先与李某进行沟通,了解其占用张某耕地的原因。

经过沟通,李律师发现李某占用张某耕地的原因是李某为了扩大自己的种植面积,提高经济收入。

李律师向李某解释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李某占用他人耕地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李律师的调解下,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张某的损失。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赔偿张某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诉讼阶段在调解阶段,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李律师代表张某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律师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

经过审理,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四、案件结果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五、案例启示(一)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此案的成功解决,充分体现了裕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篇)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25岁,无业,居住在某市A区。

2021年3月,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同年4月某日,张某在A区某小区实施盗窃,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

经调查,张某盗窃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二)法律援助申请张某在被刑事拘留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张某的家属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向A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二、法律援助程序(一)审查申请A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张某家属的申请后,依法对张某的经济状况、案件性质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二)指派律师A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张某的意愿,指派了B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某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律师会见律师李某某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张某进行了会见。

在会见过程中,李某某详细了解了张某的作案经过、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情况,并告知张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四)调查取证律师李某某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通过调查,李某某了解到张某作案时因精神紧张,对作案地点和时间记忆模糊。

同时,律师还了解到张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案件审理(一)一审阶段1. 庭审准备律师李某某在庭审前,与张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庭审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同时,李某某还针对张某的犯罪事实,收集了相关证据。

2.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李某某针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辩护。

李某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张某作案时精神紧张,对作案地点和时间记忆模糊,存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异常。

(2)张某作案时属于初次作案,且犯罪动机主要是生活困难,不具有主观恶性。

(3)张某在作案过程中,未对被盗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犯罪情节较轻。

3.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张某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犯罪情节等因素,依法对张某从轻处罚。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支援中心志愿律师库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支援中心志愿律师库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支援中心志愿律师库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广德县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省律协七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精神,决定建立青年律师支援中心志愿律师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通过充分合理地整合我省律师资源,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修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志愿律师队伍,实施青年律师支援工作,引导青年律师进一步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为支持青年律师成长提供保证。

二、入库对象条件(1)执业10年以上;(2)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专业领域能力突出的);(4)未受到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

三、入库流程1.申报推荐。

按照入库条件要求,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填写《安徽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支援中心志愿律师申请表》,申请入库。

2.资格审核。

省律协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进入志愿律师库名单。

3.信息发布。

将志愿律师名单在安徽律师网上公布。

四、志愿律师管理志愿律师由省律协青年律师支援中心统一管理。

五、志愿律师职责1.针对青年律师执业过程中出现的困惑(包括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技巧),提供交流沟通,释疑解惑。

2.积极关注青年律师现实困难,在行业内倡导并适当帮助青年律师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3.积极参加省律协青年律师支援中心组织的活动,主动配合省律协青年支援中心开展的工作。

六、有关要求1.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主力军,对他们的培养和帮助将有利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志愿律师库的重要性。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六政办秘[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六政办秘〔2009〕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六安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充分发挥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未保委)各委员单位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据“两法两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市未保委的总体任务,结合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宣传单位及相关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组织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教育环境。

市委政法委: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和市未保委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市教育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宣传、认真实施“两法两条例”。

采取多种方式对学校领导、教职员工进行“两法两条例”知识培训。

指导全市中小学配备好法制副校长。

努力提高未成年人的入学率,降低辍学率,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防止侵占和破坏学校设施设备。

团市委:按照共青团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广大未成年人中大力宣传“两法两条例”。

法律援助少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法律帮助。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为例,分析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被告人小张(化名),男,16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侦查机关查明,小张因家庭经济困难,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在作案过程中,小张盗窃了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手机一部。

案件发生后,小张的父母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律援助申请小张的父母在了解法律援助的相关政策后,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申请。

经审查,小张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

2. 辩护律师介入辩护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对小张进行了会见,了解其作案原因、家庭背景等。

同时,律师还调查了相关证据,为小张的辩护做好充分准备。

3.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小张作案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小张家庭经济困难,盗窃行为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具有悔罪表现。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小张适用缓刑。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小张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作案时不满18周岁,且具有悔罪表现,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重要性(1)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原因,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法律援助为其提供了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助于消除其心理压力,使其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

(2)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援助使得未成年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

(3)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能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

程某、六安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某、六安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1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琦张俊潘攀【审理法官】李琦张俊潘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勇;六安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当事人】程勇六安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程勇【当事人-公司】六安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程勇【被告】六安市司法局;安徽省司法厅【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六安市司法局提交的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2016)第0423003号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金公(交)鉴聘字(2016)0423003号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标本交接回执(NO0000408)、关于程勇血液送检情况的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对于上诉人所投诉的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违规受理、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审查是否尽责、该次鉴定是否属于重复鉴定、鉴定审查复核程序、适用的鉴定标准及鉴定委托书涂改等问题,被上诉人六安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在调查事实基础上逐一作出解释答。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始证据合法性重新鉴定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六安市司法局提交的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2016)第0423003号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金公(交)鉴聘字(2016)0423003号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标本交接回执(NO0000408)、关于程某血液送检情况的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对于上诉人所投诉的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违规受理、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审查是否尽责、该次鉴定是否属于重复鉴定、鉴定审查复核程序、适用的鉴定标准及鉴定委托书涂改等问题,被上诉人六安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在调查事实基础上逐一作出解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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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首建刑事法援青年律师团-
; 六安新闻网讯为提升六安市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刑事案件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市法律援助中心从城区所有注册的律师中挑选出41名青年律师,组建六安市首个刑事法援青年律师团,为刑事案件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 据市法援中心主任彭军介绍,刑事法援青年律师团的律师选拔要求很高,首先是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下;其次,执业年限须达到三年以上;再次,必须办理过一定数量的刑事诉讼案件,具有刑事案件诉讼经验。

根据这些条件,市法援中心从城区注册的律师中挑选出41名青年律师。

; 组建刑事法援青年律师团,旨在提升六安市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高刑事法律咨询和办案质量,保障六安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彭军说:律师团将采取外部监督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这支年轻、专业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将有力保障六安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优质高效地开展。

; 律师团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将实行点援制,即由市法援中心将律师团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受援人,由受援人从中选择律师。

如果受援人对律师团的律师不了解,则由法援中心从律师团中择优指定律师提供服务。

对于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将免除律师代理费,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李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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