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地安监[2011]224号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办法
12月22日整改方案

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对腾达煤矿矿井联合试运转验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安全技术措施2011年12月18日,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赫章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联合对赫章松林坡乡腾达煤矿进行腾达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检查。
经检查共查提出47条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针对本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我矿立即召开安全办公会,经矿研究决定,矿成立腾达煤矿联合试运转安全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资金、责任人及完成时限,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一、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组长:李兴明(矿长)副组长:牟敦发(工程师)、李武申(安全矿长)、饶栋贤(生产矿长)成员:叶少生(机电矿长)、赵凤启(防突队长)、刘化照(后勤矿长)、金勇(技术员)、徐栋(技术员)、张长远(安全员)、吴兴国(安全员)、何勇(施工队长);隐患整改安全措施二、安全隐患整改内容;隐患1、16101采面回风绕道未施工到位,采面回风窜16102回风巷掘进排矸路线。
整改方案及措施:按开采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完成期限:2011年12月22日安全整改措施:施工严格按《16101采面回风绕道作业规程》和《16101采面回风绕道防突作业规程》施工,停止16101回采工作面试运转工作,停止16102回风巷的掘进工作,加快生产掘进速度,在2011年12月22日前完成16101采面回风绕道贯通作业。
隐患2、16102运输巷掘进防突风门安设位置不正确,煤仓布置在回风流中;整改方案及措施:安排人员重新调整防突风门位置。
责任人:牟敦发落实资金:5万完成期限:2011年12月22日安全整改措施:在煤仓去16102运输巷10米处进行翻棚,翻棚后在此处安设风门,安全整改措施:在煤仓去16102运输巷处翻棚,翻棚后在安设风门,翻棚时,摩擦支柱要使用,帮顶要背实,保证安全。
隐患3、M6-2煤层为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设计建立防火束管监控系统和防火观测站:整改方案及措施:2010年10月11日对M6-2煤层进行煤自然倾向鉴定为Ⅲ类,矿井不需建立防火束管监控系统和防火观测站,在变更安全专篇时对M6-2煤层进行煤自然倾向鉴定为Ⅲ类的结果进行设计。
2011年煤矿发生事故

一0年煤矿事故查询2011-04-29 5 4月29日,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多洛煤矿西风井发生一起瓦斯事故,造成5人死亡。
2011-04-26 9 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
发生事故后,该矿隐瞒不报,经群众举报查实。
2011-04-24 4 4月24日8时50分, 黑龙江双鸭山市宝清县,广城煤矿井下二段右一片上山切眼贯通作业时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不报,经群众举报,矿方承认2人受伤,经进一步调查,于4月29日核实,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该矿为乡镇煤矿,核定能力4万吨/年,证照齐全,于3月29日经同意复产,批准该矿作业地点1个,但其擅自增加工作面引发透水。
事故当班由安全矿长(受伤)、生产矿长(死亡)带班。
2011-04-15 12 4月l5日1 4时3 0分,云南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在1 760水平上山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造成12人死亡,3人受伤。
2011-04-08 3 4月8日15时30分左右,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吉祥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3人死亡。
2011-04-06 6 4月6日10时20分,云南东源罗平煤业有限公司阳光煤矿在人行斜井+1780井底车场实施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当班入井人员42人,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35人。
2011-04-03 64月3日18时0分, 云南曲靖市宣威县宝山乡,包村煤矿1号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
2011-03-28 8 3月28日3时30分, 贵州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罗多煤矿11007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下井93人,其中82人安全升井,3人受伤,8人死亡。
2011-03-28 43月28日16时30分,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奋发煤矿1号井(属整合矿井)发生斜井跑车运输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
2011-03-24 13 3月24日8时40分, 吉林白山市浑江区通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6人受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毕署办通[2008]191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8〕19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区各安委会成员单位:毕节地区安委办制定的《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毕节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地区安委办)根据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安〔2008〕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全面排查取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管权威,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着力推动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打击取缔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迅速扭转一些地方和行业事故多发的现状,建立安全、和谐的生产、经营、建设秩序。
二、打击重点(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擅自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业生产经营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和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速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五)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六)道路交通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运行、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非法营运、报废车辆继续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毕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毕安办〔2017〕35号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毕节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刘应才,电话:8226005,邮箱:***************。
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2017年11月10日- 1 -(此件公开发布)毕节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为扎实抓好全市当前及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和11月2日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座谈会议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严格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职责,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整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等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冬明春及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2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煤矿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评价,对缺失和不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制度,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补充制定和修订完善,要结合岗位职责,细化明确各管理层级、各部门、各区队、各班组、各岗位人员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建立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全矿井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有人负责、各尽其责。
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

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作者:————————————————————————————————日期:ﻩ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毕署通〔2010〕1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毕署通[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毕署通〔2008〕22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开展全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对此,行署制定了《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决定从4月22日至7月31日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本质安全年”和“强基固本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特别要规范煤矿、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基础管理和精细化管理,强化安全监管和督查落实,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此次督查行动由地区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各级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对督查工作全面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场所,采取企业自查与行业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即在企业全面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县市区安委办牵头组织综合督查组、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督查组,立即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地区将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从5月1日起深入9个县市区开展督查,其中对赫章县、威宁县分别派专门的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
三、督查内容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落实地委、行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关于认真抓好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认真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意见》、《关于2008-2010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攻坚行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的和近期几次会议精神的情况;尤其是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和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以及雨季前除险加固、防范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情况等。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关事项的
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黔安办函[2015]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安办函〔2015〕6号)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有序开展,确保煤矿隐患排查全覆盖、无遗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排查组对排查任务中的停产停建矿井,要填好《贵州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附件
1 / 1。
煤矿自检自查方案
煤矿自检自查方案篇一:煤矿安全民主评议整治工作试行实施方案安全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工作方案为了深入细致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60天煤矿安全农村公路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1〗236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深入开展60天煤矿安全农村公路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毕府办发电〖2021〗222号)文件精神及要求,按照大方和县安监局的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增强我矿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管理生产责任,强化“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有效消解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按照方党办通字〖2021〗197号文件《关于集中开展60天煤矿安全农村公路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矿决定在全矿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现代科学发展观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贯彻施工方“十条禁令”“七条规定”“十个严禁”及“四个100%”,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大力开展以“集中治理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全力确保安全”为主题的安全产大检查活动,严格排查治理各种防护生产隐患,严肃查处各种“三违”行为,严防各种制造安全事故发生,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矿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此次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加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伤及以上事故,确保全年实现安全生产,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三、组织领导(一)我矿成立自查自纠整改工作领导组:(二)工作职责:1、组织有关全部内容人员对照本方案的排查重点内容进行认真排查。
2、对排查出的重大事件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跟踪督办人限期清查。
四、检查内容(一)严格按照毕节市《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知会确认检查表》的下述要求进行自查:1、持证情况:法人、“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专业领域人员资格证;生产矿井营业执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持有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相关批复文件等齐全有效。
《安全生产反“三违”活动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反“三违”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各单位:为继续巩固xx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成果,规范从人员安全行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公司开展“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专项整治活动。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现将相关事项和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依据,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对各违章行为和习惯性违章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提高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执行力从根源消除事故隐患,使员工从思想和行为上有较大的转变,有效控制和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以各单位自检自查为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监管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对各作业现场进行不定时督查。
三、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反“三违”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刘立德副组长:迟孟坚、郑玉双成员:吴国政、毕昆鹏、陈磊、荣焕、徐学东、焦新民、李洪刚、苏保生、段桂宁、阚建茹、孙志强、李守旺、王希民、董树兴、邢明清、王志明、王荣金、王亚林、王俊合、张丙好、谭凤勇、郑瑞宁、赵明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具体安全生产反“三违”活动。
四、整治内容(一)建立健全“反三违”规章制度情况:1、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各工种操作规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各单位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反三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1、是否有违章指挥现象,主要包括:(1)允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的;(3)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4)允许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认真及时整改,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1]5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1〕5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修订后《毕节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毕节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及时、合理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生产活动的进行,根据《贵州省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毕节地区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规范和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污染事故、事件监察侦破、消防污染危害、做好善后工作为重点,形成和完善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3工作原则1.3.1 统一领导。
依法加强环境综合管理能力,建立相对统一、快速有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协调各部门,保障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时的资源配置。
1.3.2 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性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充分发挥各镇乡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减轻或减少污染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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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毕地安监[2011]224号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办法》已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主题词:安全生产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办法通知抄送: 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行署办。
毕节地区安监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P2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及时有效排查、治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备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扩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煤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
具体包括:(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监控瓦斯报警连续20分钟未处理或处理不完善的。
(16)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对于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纽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排除隐患。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县(市、区)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应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块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第六条木制度适用于我区所有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队伍建设第七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由矿长任主要领导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构,配备专门的事故隐患排查人员。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队伍建设力度,要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的对事故隐患的辨识能力。
第九条各县(市、区)要加大瓦斯监控中心(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的队伍建设力度,配足、配齐相关监管人员及工作人员;配备相关的监管装备、设备,建立健全备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的作用。
第十条地区瓦斯监控中心(煤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配齐相关的监管人员及工作人员,要加大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设备软件的升级力度,配备所需监管装备,积极协调和各县(市、区)实现隐患排查联网,建成全区隐患排查整治监管网络体系。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第十一条通过毕节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建立地。
县、矿三级隐患排查中心隐患信息报告制度,隐患信息报告坚持认真、细致、及时和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是享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责任制度:1、隐患排查制度;2、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制度;3、隐患整改制度;4、隐患分级管理制度;5、重大隐患报告制度;6、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制度;7、隐息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告制度;8、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享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遂步实现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汇总,按有关规定和木制度第三条确定事故隐患类别;各煤矿企业每天要进行隐患排查,每天早、中、晚的当班领导出井后,必须将隐患排查情况报煤矿企业隐患排查中心,煤矿隐患排查中心将每天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整理后,于次日上午10:00前报县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
每周组织1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分析,并将隐患分析材料于每周一及时上报县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
对隐患日报迭未报或不及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县级煤矿隐患排查整治中心要加大对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力度,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认真区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并根据煤矿企业上报的隐患情况以及监管中查出的隐患情况,每天将木辖区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和明细表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并督促事故隐患单位及时整改销号。
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重失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上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站(组)领导要对辖区内煤矿隐患要实行日调度,并将调度情况于次日上午9:00前报县级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煤安局局长要实行周调度、周分析;并于每周一上午12:00前将上周隐患排查和监管检查及周调度分析情况报地区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对执行不力或不执行“日调度”、“周分析”的县(市、区),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将报地区煤安局进行通报,并抄报地委、行署领导。
第十六条备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站(组)日常监管中查出的隐患每天要报县级隐患排查中心,要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县隐患排查中心将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地区煤安局在日常监管中查出的隐患,应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并于当日报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将把隐患纳入相应县市区的隐患排查中心隐患管理,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各级监管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重大隐患监管和治理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每天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的事故隐患报告后,要及时分类、汇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帐,每周,每月、每季度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隐息。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第十九条煤矿企业通过隐患排查系统或传真传到县级隐患排查中心的重大隐患,由县级隐患排查中心挂牌督办并上报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县局监管组(站)检查时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隐患要及时将隐患报县级隐患排查中心,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上报地区隐患排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地区隐患排查中心要对县隐患排查中心上报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并报地区煤安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上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备案的重大隐患,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将适时向备县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调度隐患的整改方案落实情况以及整改进度。
对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或按时报送整改情况但整改进度缓慢或整砍不认真的,地区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将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省、地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地区安监局将按相关要求实施挂牌督办并及时告知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地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将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调度,并将调度结果及时报告地区安监局。
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自查和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驻矿督察员每天要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乡镇安全监管部门每三天要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都门每周要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地区隐患排查整治监管中心。
第二十五条被有关部门检查出并挂牌限期整改的童大事故隐患,煤矿企业要按期整改完毕,若因客观因素无法按期整改完毕的,必须提前向挂牌单位提出隐患廷期整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廷期。
否则,将按照隐患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要利用现有的瓦斯监控平台,加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力度,各县(市、区)瓦斯监控申心要严格按照瓦斯监控的有关规定进行瓦斯监控,对瓦斯长期频繁超限的煤矿要作为重大隐患进行监管,要及时调度瓦斯超限的原因及整改措施,随时跟踪整玖情况并及时向地区瓦斯监控申心报告;如情况紧急的可直接责令煤矿企业停止作业,辙出人员。
地区瓦斯监控中心要向县级瓦斯监控中心随时调度整改情况,如发现整改不及时的,要派人员直接到煤矿企业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对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中,存在工作不到位的,要作为重大隐患进行监管,备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章事故隐患治理第二十八条隐患排查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谁监管,谁督办”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停建,同时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治理隐患期间,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告栏,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事故隐患场所或设施、设备上存在的危险因轰以及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煤矿企业自查或监管部门检查申发现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对未停产整顿的,县级隐患排查整治中心应通知煤矿安全监管站(组)责令其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