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串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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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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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100%以下”的赔偿金
合法解除或终止合同,但不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加”付“50%以上 100%
解除或终止 以下”的赔偿金
【特别注意】只有劳动者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情况下才受到支付经济补 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的限制
表五、劳务派遣
(1)与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派遣(用人、输出)单位 (2)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开庭、不公开、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表六、民事诉讼
适用范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 (1)两审终审制;(2)合议制;(3)回避制度;(4)开庭并公开
表八、行政诉讼
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
诉讼程序 判决生效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不上诉
表九、法律责任
民事责 任
行政处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注意】劳务派遣三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表六、劳动仲裁
基本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规定 劳动仲裁不收费
当事人 (1)劳务派遣;(2)承包;(3)单位驾鹤西游
参加 人
当事人 劳动者一方“10 人以上”推举“3 至 5 名”代表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1、1865 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 (Proudhon),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补充和必 然产物”。
2、1916年的德国法学家海德曼(Hdeman ) 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它认为
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这就从深 层次上揭示了经济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1、收入与财富分配的不公 2、外部负效应 3、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4、失业问题 5、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6、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7、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2、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私有 制和自由主义的经济引起的社会矛盾日 益激化,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 手”的力量在这些困境面前显得一筹莫 展,束手无策。
制定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力图诱导和制约私 人的经济决策。
在国际上,通过设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 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实行联合干预。
国家通过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的依法行使, 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以维护 竞争秩序,克服经济个体的逐利行为可能给社 会公共利益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社会公共利 益。
定义:对于非公共物品而言由于市场的过于垄断和 价格变化的扭曲,或者是对于公共物品而言由于信 息不对称和外部性因素等原因,导致资源配置无效 或低效,从而不能实现资源配置零机会成本的资源 配置方式。

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
1、公共物品
经济社会生产的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 人物品,一类是公共物品。简单地讲,私人物品是 只能供个人享用的物品,例如食品、住宅、服装等。 而公共物品是可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 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 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另一个 人的享用,非排他性是指对公共物品的享用无需付 费。

经济法概论讲义

经济法概论讲义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授课讲义(内容资料请勿外传)二○一一年三月导论一、教材内容体系第一部分市场主体法第一章企业法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破产法第二部分市场规制(管理、行为)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工业产权法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部分宏观调控法第九章金融法第十章税法第四部分社会保障法第十一章劳动法第十二章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二、考试题型、题量1.单项选择题20×1′=202.多项选择题10×2′=203.名词解释6×3′=184.简答题4×5′=205.论述题2010年10月和2011年1月考试均未出现(1×10′=10)6.案例分析2×8′=167.计算题1×6′=6(通常出在税法部分)2010.1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40.92%。

2011.1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20.98%。

2011.10济南市平均通过率为34.75%。

通过率较低的主要原因:(1)经济法体系庞大、内容繁杂,不易把握;(2)跨专业学习,难度较大。

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其特征有:1.是经济组织。

2.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二)分类1.传统分类——依据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2010.10.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流行分类——依据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概念和特征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国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9.1.名)。

特征:1.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07年10月自考“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简答题1 简述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行为规则、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特性和功能。

它与一般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一样,都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是与国家机器、统治阶级意志直接相联、存亡与共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

有自己的本质、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2 简述企业法调整的对象。

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是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调整企业内部重要经济关系,调整企业外部经济关系。

也可将这些调整对象和范围集中慨括为:(1)企业的地位、性质、任务和经营方式。

(2)企业经济管理关系。

(3)企业财产经营关系。

3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基本特征有:(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份不须等额;(5)股份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

4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作为一种特殊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1)秘密性,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2)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汀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5 现代企业法规定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集中慨括为:(1)企业违反企业程序规定的法律责任;(2)企业产品质量责任;(3)企业领导人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4)企业和政府部门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5)职工或其他个人妨碍企业公务、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6)企业违反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7)一切组织或个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行为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某种 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因此, 也称为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和 经营行为。
智力成果又称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从 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包括知识产 权、专有技术和经济信息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 概念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
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
其一,经济法主体有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 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
其二,经济法主体有过错,即违反经济法律规 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 过错所造成。
(三)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确认的,在追究违 法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时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 故意或者过失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司法原则。
1.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2.经济权利与经济责任相统一的 原则 3.遵循经济规律的原则
(三)经济法的作用
1.确认、规范和调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
2.明晰经济法律关系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
护其合法权益
3.维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与实施。 2.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 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法律事实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
(1)事件 (2)行为
四、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 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 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经济法概论公司法_2023年学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公司法_2023年学习资料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三根据公司内部管辖系统,公司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 对其组织系-等有久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同承担。-四)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 。-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协议的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其经营活动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但在法律上,-程公司与了公司仍 互相独立,各自具有独立法人资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指由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缴纳-出资,经验资机构验资,最后由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告成立。-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得少于公 股本总额的-35%,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而创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 在组织与经营上具有封闭性或非公开性。-除在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这一点上体现之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其 ,设立程序不公开;其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6、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 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各自-认缴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 记设立。有限责任-的公司机关也较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第51、52条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三、公司法的概念:-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 、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指依我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 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有:-1、股东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 股东出资设立”。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马兆瑞 考点串讲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市场规制法 ↓
反垄断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消费者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
广告法 【考点二】经济法的主体 (一)主体的分类 1、调控、规制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 验总局等。 2、受控、受制主体:企业和个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取得 (1)调控和规制主体——主要由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组成,因此,一般是依据 宪法和法律取得。 (2)受控和受制主体——主要依据民商法取得。 (四)主体的行为 1、调控和规制主体——调制行为:
2.受控和受制主体——对策行为——包括: (1)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2)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调制权 ,即宏观调控权与市场规制权。 ①调制立法权: 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 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 关的立法。 ②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在进行多次机构改革后,将国务院 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 时,有一些部门既有宏观调控权又有市场规制权, (2)义务 ①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②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③调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行使,也不得放弃。 2、受控和受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市场对策权 包括相关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受尊重权。 (2)义务

经济法概论 全套课件(上)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 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4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 投资主体方面 2. 企业财产方面 3. 责任承担方面 4. 主体资格方面
1. 经济法律范围 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3. 经济法律事实
17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1. 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
18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1)法律事件
6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一)市场主体法律关系 • (二)市场运行法律关系 • (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 • (四)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7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 三、经济法的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五)部门规章
8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 (六)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七) 特别行政区法律 • (八) 司法解释 • (九)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
9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经 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经 济义务关系。
20
第三节 经济法律家干预和调控市场经
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 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1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 (一)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 • (二)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 • (三)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经济性 • (四)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经济法概论课件(全部))

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34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三)签发营业执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35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一)对资产及运营收益的所有权 (二)对生产经营活动享有决策、指挥、管理权 (三)对劳动人事享有决定权 (四)对企业投资享有决定权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 (二)依法纳税的义务
21
第七节 我国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一、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一)公司的财务制度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22
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的情形及处罚方式 (一)违反公司法的具体情形 (二)违反公司法的处罚方式 二、公司法有关术语解释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控股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 (四) 关联关系
17
第四节 股份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的股份 (一)股份金额的均等性 (二)股份的平等性 二、股份的发行 (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三)招股公告和通知 (四)新股承销和缴纳股款
18
(五)发行新股后的变更登记 三、股份的转让 (一)股份转让受地点限制 (二)股份转让受时间限制 (三)股份转让受转让方式和手续的限制 (四)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8
(三)退伙的效力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 (二)特殊普通合伙的法律规制
29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 (二)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 二、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执行方式 (二)利润分配 (三)有限合伙人的特权 三、有限合伙形式的变更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法律制度,为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的概 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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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有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 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
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主要内容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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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法的形式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 6、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法 8、国际条约
•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后果:被代理人应 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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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例题:2007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 格去买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 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 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 (合同标的额是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 货,但甲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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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四节 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人制度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37条具体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⑵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 ⑶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 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 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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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串讲资料 一、课程性质及设置目的 1、课程性质 《经济法概论》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必考课,是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经济法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而设置的一门专业课程。 2、设置目的 设置课程的主要目的是:要使参加自考的学生能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和掌握我国的主要经济法律制度,提高运用经济法的实践能力,从而更好的推进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通过经济法概论的学习,应当对经济法理论有一个较为系统的认识,同时应当对相关的具体经济法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在经济法总论方面应当对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法论和运行论的基本内容有比较系统的掌握,在经济法分论方面,应当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二、指定教材 指定教材是《经济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张守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是一本新教材,与以前的指定教材(杨紫烜、徐杰主编的《经济法概论》相比,体系变化很大。

三、串讲中知识体系 教材全部内容可以分为三编十五章。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共五章)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一节 主体理论 第二节 行为理论 第三节 “权义结构”理论 第四节 责任理论 第五章 经济法运行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第二节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 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 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第五节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第七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债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第八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 第四节 重复征税与税收逃避的防止 第五节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货币政策及其目标选择 第四节 货币政策保障制度 第五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六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计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 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 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五节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三节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行为 第五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执行与适用 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欺骗性标示行为 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四节 诋毁商誉行为 第五节 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节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第四节 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第十五章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绪论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 (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 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 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 (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 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 存在 (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经济法总论: (1)本体论 (2)价值论 (3)规范论 (4)运行论 (5)发生论 (6)范畴论 2、经济法分论: (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 b.税收法律制度 c.金融法律制度 d.计划法律制度 (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 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c.消费者保护制度 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 (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 (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 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 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 a.经济分析方法 b.政策分析方法 c.社会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 e.语义分析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一、经济法概念: 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方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 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 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 (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

二、经济法的特征: 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 2、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和规制性: A、经济性: 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b.表现: 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2)现代性体现: 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 的一种基本精神。 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 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 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

三、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 2、经济法的地位: (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 (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 (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 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 B、与民法: 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 区别: 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 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

C、与行政法 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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