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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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考试

福建师范大学申请成人高考教育学士学位考试

法学专业

《法理学》课程考试大纲

一、导论

1、法理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指法的基本理论,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法理学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各国的法理学都为本国的实践服务。

2、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

3、法理学的功能

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律精神的启蒙与传承;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与训练。

4、法理学的历史

新中国的法理学经历了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科学的转变。

5、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哲理、历史考察、分析(语义、逻辑)、比较、社会学的方法。

二、法的本体

一章法的概念

1、“法”与“法律”

2、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

3、法是由国家认可或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4、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本质

法是部分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私有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公有制法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法的内容最终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的其他因素对法有重要影响。

二章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最重要分类是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二者的关系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法的规范作用的内容:指引作用(确定性、选择性指引)、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政治职能:镇压敌对分子,处罚内部违法分子,调整与同盟者的关系;社会职能或公共管理职能。

任何法都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两方面,执行政治职能的法阶级性显明,执行社会职能的法社会性显明。

要否定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否定法律万能论,后者是因为,有些社会关系法调整不了,必须由别的社会规范来调整,并且很多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共同调整,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办案所需的事实有时很难确定,法强调稳定性容易使法滞后,有些社会关系法无法调整,法依赖丰富的物质条件。

三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即构成法(这里特指成文法)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的内容: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概念。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范要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但法律条文不等于法律规范,因为法的三要素都要通过法律条文来体现。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往往不会表现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

法律规范的分类:1、权利性、义务性、权义复合性规范。

2、强制性、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准用性、委任性规范。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的区别:1、前者覆盖面比后者宽;2、前者比后者稳定性强;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前者较模糊,后者较明确。

法律原则的功能:1、立法的理论基础;2、指导适用法律与守法;3、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

四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的渊源有多种含义,最重要的含义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即国家机关裁判的依据。

就全球来说,法的渊源的种类有制定法、判例、习惯、公共政策、法理、宗教教义、道德。

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渊是制定法。

当代中国制定法的法源的种类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法规、国际条约、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一般法与特别法。

法的特殊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效力。

处理法律冲突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宪法优于非宪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对人的效力——折衷主义。法的空间效力;法的对事效力;法的时间效力:生效、终止生效,法的溯及力。

五章法律体系概念

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制定法法源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关系。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与法系,法律体系与法学课程体系、法学体系。

六章权利和义务

权利、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在法中的地位、权利义务的分类、权利义务的关系。

七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分类:平权与隶属、绝对与相对、主与从。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的运行的条件、根据

八章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法律责任的种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免责条件或事由:责任赦免、责任豁免、时效免责、协议免责、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人道主义免责。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制裁、补偿、强制。

制裁的种类: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三、法的历史

九章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或原始社会习惯与法的区别。

原始社会没有法,没有国家的原因

法的产生的原因。

法与国家同时产生。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十章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及其变更的条件与根本原因

法系的概念。两大法系的差异或区别:1、判例是否正式法源?2、是否喜好单行法?3、法官是否有造法功能?4、庭审方式是否抗辩式?5、哲学理念上是否为经验主义?6、办案思路或思维方式是否先考虑先例?

十一章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不等于法的西方化

十二章法的全球化(略)

十三章法治与法治国家

“法治”的最基本含义:依法办事,所依之法是良法。

“法制”的最基本含义:1、法的整个运行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2、法律与制度;3、法律规范体系。

有政治社会就有法制,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与“法制”对应的,往往是“道德”,“习惯”,“宗教”,与“法治”对应的是“德治”,“人治”基本是“神治”。

法治的的逻辑要件:法律至上,法律得到普遍遵守,该被遵守的法律是良法。良法的判定标准。

四、法的价值

十四章法的价植概述

法的价的三种含义:1、法的价值取向,即法的目的价值;2、法的价值目标,即法的形式价值;3、法的价值评判,即法的评价价值。法的价值冲突,法的价值的选择。

十五章自由与秩序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秩序是自由的实现基础,自由是秩序的根本目的。

十六章正义与利益

正义与利益的关系:正义是利益分配的衡量标准,利益是正义的功利尺度。

十七章公平与效率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是效率的合法性基础,效率是公平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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