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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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基本任务、职权和标准化人员的基本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优先推行国标、认真贯彻行标、合理制定企标、积极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标准化委员会

标准化委员会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厂长兼任,下设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标准化委员会下设技术标准审定委员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审定委员会。分别由各主管厂长任主任委员。

第四条标准化办公室

标准化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科,全面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企业卷烟工艺技术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企业管理科负责企业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各单位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起草本单位的有关标准和各类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标准化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监督《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省局(公司)等各级标准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审查企业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提出或审查与企业方针目标有关的标准化任务的指标。

(四)批准企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采用国际标准的研讨。

第六条标准化办公室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宣传《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和规定。提出贯彻《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和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局、省局(公司)以及地方有关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处理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定、上级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企业发展规划,编制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不断完善企业标准化体系;

(四)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五)统一管理各类标准文件、资料,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标准化教育,组织全厂性的标准化基本政策和理论培训与业务学习普及标准化知识;

(七)承担上级公司委托的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以及其它有关标准化的工作。

第四章职权

第七条标准化委员会职权

(一)否决并撤消本厂不符合《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标准;

(二)对在标准化工作中成绩突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惩;

(三)对标准化工作人员的晋升级别和技术职称的聘任提出建议。

第九条标准化办公室的职权

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向厂领导或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凡需标准化审查的有关文件,未经标准化办公室审查和签署意见时,有权制止上报或使用;

(三)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和查阅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原始记录、数据和信息等资料。

第十条各职能管理处室的基本任务与职权

(一)起草归口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标准,随时提出修订或废止归口业务范围的企业标准建议或意见;

(二)参与其它单位草拟的企业标准的讨论和会签;

(三)检查督促归口业务范围的企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完成标准化委员会布置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五章标准化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应当有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和了解国家与标准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卷烟生产管理业务和工艺流程、掌握标准化基础理论

(三)具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

(四)热心标准化事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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