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稿亮点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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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

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

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一、审级制度的概念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各国法院设置的级别不尽相同,有的设置四级,也有的设置三级。

但就审级制度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两审终审制,指不论法院组织设置几级,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另一类是三审终审制,指不论法院组织设置几级,案件最多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无论哪一类,最后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均为终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二、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

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经过两级法院对案件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

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其判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的问题。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CANGS ANG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李进平
摘 要 我 国现行 的两 审终 审的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在设立之初是适应我 国国情的,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一制度在 但 这 司法实践 中的缺陷和弊端 日益凸显,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 一 各级法 院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划分不明确 也不科 学; 二、 现行 审级制度 不利 于法律适用 的统 一;、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现状 弊端分析
可在 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 以方便诉讼 , 减少 诉累 ; 另 人环境 中, 往往 与案 件的当事人存 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不利于杜 方面也使高级人 民法 院或最高人 民法院摆脱 审判具体案件 的 绝法院与 当事人之 间存 在某种不利 于公正 审判的关 系和活动 , 负担 , 中精力搞好审判业 务的指导 、 集 监督 【 1 _ 。诚然 , 两审终审 的 法院容易受到 当地行政机构的影响。 再加上 , 法院 的人事 、 财务 、 审级制度在设立之初确实是适应 了我 国国情 的 ,既利于当事人 编制 、 经费等都有赖 于地方政府 的解决 , 这就不可避免地 为地方 参加诉讼 , 也便 于人 民法 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 节省司 保护 主义 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 15 ( 民法 院组织法》 94 人 ( 的制定 法资源。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但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开始 , 我国建立 了以行政 区划 为依据 , 司法与行政辖 区相重合 的 立和发展 ,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 的方式解 决民事 法 院组 织体系 , 各级法院 的人事任 免 、 经费开支 、 制都掌握在 编 纠纷 的情形迅速增加 , 案件 的类 型多样化 , 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明 地方党政机关手里 , 地方法 院也实 际上受制于地方政 府 , 这就不 显增加 , 在这些新情况下 , 现行 的两审终审制 的缺陷与弊端 日益 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造成 了地方党政领导控制 司法 凸显。 权 , 大地影响 了司法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极 由此而产生 的地方保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考量——以国外审级制度比较为视角

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考量——以国外审级制度比较为视角

意义, 而且 在审判 制度 中更有 举足 轻重 的地位 。科学 合 理 的审 级制 度可 以使案 件 经 过诉 讼程 序 后得 以 解决 , 有利 于查 明案件 真实 , 并纠 正下级 法 院判决 和裁定 中可 能发生 的错误 , 保证 法律 得到 正确 的适用 。 同时还可 以缓解 和化解 当事 人 的不 满情绪 , 高判 决 、 定 的信 服 度 。然 而近 年来 , 少 学者 对 两 审终 提 裁 不 审制 度提 出质疑 , 认为 我 国现行 的两审终 审制 度 已不 适应 现实 审判 的要求 , 存在 种种 弊端 , 予 以改革 , 应 主 张改现行 的两 审终 审制为 三审终 审制 。对 于是否 应将 两 审终 审 制度 改 为三 审终 审 制度 , 从 比较 法 应
废 除。

关键词 :审级 制度 ;两审终审 ; 三审终审
中 图分 类 号 : 9 1 1 D 2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65 2 1 ) 1 0 6 0 10 5 4 (0 1 0 — 0 3— 5
0 引 言
审级 制度作 为 审判制度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和诉讼 中的一 项重 要 制度 , 但 在实 践 层 面上 具有 重 要 的 不
据进行 重新调查 , 根据 重新调查 的结 果做 出维持 原判或 做 出新 的判 决 。 并
13 两 种 审级 制度模 式 的 比较及 成 因分析 . 两 种审级 制度模 式 的主要差 别在 于不 同审级在 审理事 实 和法律 的适用 上 的不 同。三审终 审制 的三 审 区分 为事实 审和法 律审 。所谓 法律 审是指 上诉审 法 院只 审查 原审 裁 判在 法 律适 用 上是 否 正确 , 不 而 审查和 重新认定 事实 问题 。3 [I 】 对事 实 的审查主要 由一 审法 院通过 组成 大陪 审 团对检 察 官提 出 的被 告 人 的罪证是 否成立 进行 审查 , 决定是 否提起 公诉 , 由小 陪 审 团对 案件 进行 评 议 , 并 再 再对 被 告人 是 否 有 罪做 出判决 。4 即主要 由一 审法 院负责对 案件 事实 的认 定 和 审查 , _ ” 而二 审 、 审法 院 只进 行对 法 律 三 适 用 的审查 。两 审终 审制度 模式 的两级 法 院对 事实 审 和法律 审 没有 职 责和 权 限 的分 工 , 审 法 院既 审 二

浅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浅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 关键词 】 二审终审制 ; 三审终审制 ; 一审终审制 [ 中图分类号】 5 DF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6 3 88 20 )3 o8 3 17—37 (0 8 o —0 4 —o
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 的规定 , 一个 民 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 不同级别 的法院审理 , 裁判才产生既
件由中级人 民法院初审 , 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 , 审理范 围 其 在本省或直辖市也可 以完成 。若 当事人双 方属 于不 同的

我 国 两 审 终 审 制 之反 思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 指的是除最
高人民法院受理 的第一审 案件 和适 用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
件 以外所有的案件 , 在一审之后 当事人提起 上诉 的 , 经过
于公正 , 但如果 一个案件要通过繁多的审级才能被认 为是 公正的 , 也必然与诉 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 相违背。

讼的效率 。权力救济的程序 必须要考虑权 力就救济 的效 率, 否则就会反过来制 约权利救济 的公正性 。 …权利 救济 程序 的复杂性 和与被救 济权利 的大小和实效有 密切 的关 系, 于小额诉讼 案件 和 当事人诉前 希望 一审 终审 的案 对 件, 适用二审终审制无 疑是增加 了当事人和法 院的负担。 ( ) 二 两审终 审制对 于一些 重大、 复杂 的案件没 能提 供充分的救济程序 , 而且容 易受到地 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我国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 相一致 , 而且地方 法院的人事 、 财政 、 编制 和经费都依 赖于地方政府 , 这种体 制为地方保护主义 和人情案埋 下了隐患 。两审 终审制度 中, 大多数案件审理均在 地级市或者地 区内完成 , 少量 案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问题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

它的弊端主要在于:第一,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可以说是实质途径),当事人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再审仍是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力的程序。

从法理上说,民事诉讼法属于私法的领域,更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国家一般不应干预或尽可能少地干预。

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实施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自身定位的不明确;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实施过多的干预,则可能破坏当事人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

第二,申请再审的次数无限导致诉讼秩序混乱和诉讼的不经济。

由于现行法律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无论在对象、理由与时限上均无明确的限制,所以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再审。

而且,由于检察机关拥有充分的启动再审的权力,许多当事人放弃了正常上诉权的行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的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上。

由于上述原因,近年来,再审案件逐年上升,“有的案件经过六次审判,最终还是回到最初的结果,有的甚至出现七八次审判”。

第三,司法效率低下。

时间限制过于宽泛的申请再审带来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的时效问题,有的案件历时几年、十几年,不仅当时作为案件基础的法律关系已经变更或不复存在,而且由于难于取证导致案件的审理非常艰难。

第四,申请再审的主体无限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稳定性,损害司法权威。

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趋于稳定,涉及的相对人也因此继续展开民商事行为。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没有严格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利害关系人可以持新的证据、事实提起再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本院裁判有误的案件进行再审;检察机关可以对同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依法行使监督权,以抗诉的方式要求法院对案件再审。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两审终审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由两级法院审判为终结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运用的就是两审终审制。

但是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海存在一定的缺陷。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两审终审作为我国的⼀种审判制度,适⽤于民事诉讼、⾏政诉讼、刑事诉讼,与我们的权益密切相关,但是,两审终审也有⼀些例外规定,那么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两审终审的例外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民法院审理的第⼀审案件为⼀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效并交付执⾏。

3、地⽅各级⼈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效并交付执⾏。

4,、民诉中的⼩额诉讼程序两审终审的含义两审终审制是指⼀个案件经过两级⼈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审⼈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等不得再提出上诉,⼈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法律关于两审终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案件经过两级⼈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级法院第⼀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的例外情形作为两审终审制度的⼀部分,我们要了解,这样才能灵活运⽤这⼀制度保护我们的权益。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为你介绍的相关知识。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或是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在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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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稿亮点: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行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

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
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大量案件的审理在中级法院即告终止,难以摆脱地方保
护主义的困扰,同时,由于审级较低,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为弥补两审终审制在审级方
面的先天缺陷,审判监督程序被频繁启动,严重损害了裁判的权威,两审终审制也名存实亡。

因此,建议稿提出了三审程序,第三审为“法律审”,主张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
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越级直接提起第三审上诉。

第三
审法院不是高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审判级别较高,更有能力统管全局,诠释法律。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当你找到你爱的人,你会发现世界比你想像的要美,当你发现你爱的人也很爱你时,你会发现白开水也成琼浆,当你感到有无限未来时,你便找到了生命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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