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一)
法院工作人员教程之民事案件的程序交代

法院工作人员教程之民事案件的程序交代民事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关系而产生的争议,需要通过法院进行解决的案件。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了解民事案件的程序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从立案、调解、庭审、判决等方面,对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交代。
一、立案程序立案是指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纳入法院审理范围的程序。
当事人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原告的基本信息、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及时受理,并发出立案通知书。
立案通知书应包括案号、法院名称、案件的基本情况等内容。
二、调解程序调解是指通过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调解。
调解员应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并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应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继续进行庭审。
三、庭审程序庭审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安排,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庭审应公开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有权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法院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证据、进行辩论等。
庭审结束后,法院应当宣布休庭,并将开庭时间、地点等告知当事人。
四、判决程序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庭审所得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案件做出裁决的程序。
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判决书应明确判决结果、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执行程序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
当事人应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判决或调解的有效实施。
六、上诉程序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上级法院应受理上诉,并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的流程是什么?

Being with positive people can make us feel good.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的流程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一)一审1、起诉2、开庭审理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二)二审 1、立案2、开庭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当人们发生纠纷时有更多的人会选择民事诉讼的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诉讼是解决纠纷一个快速有效的途径。
很多人想要经过民事诉讼解决事情,但是不了解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的流程具体是什么。
一、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一)一审1、起诉(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2、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二)二审: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实情况是先把上诉状交到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再到二审法院交费)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1)维持原判(2)改判(3)发回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案件的法律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是指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案件。
在我国,民事案件的法律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环节。
本文将从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详细介绍民事案件的法律流程。
二、立案1. 立案条件(1)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应当明确指出被告是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程序(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三、审理1. 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的审理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
(1)一审。
一审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阶段。
(2)二审。
二审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阶段。
(3)再审。
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阶段。
2. 审理程序(1)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当事人。
(2)答辩。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3)证据交换。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5)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四、执行1. 执行条件(1)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2. 执行程序(1)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民事案件开庭程序

A lot of fatigue in life is because we chased ourselves for too long. We can't change our lives, but we can brightenour mood.(页眉可删)民事案件开庭程序导读:民事诉讼是法院按照审理流程对当事人进行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受理。
开庭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陈述阶段和调解阶段。
民事诉讼是法院按照审理流程对当事人进行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受理。
开庭一般分为四个阶段:调查阶段、辩论阶段、陈述阶段和调解阶段。
1、开庭准备:邀请当事人以及相关诉讼人参加出庭;提前3日法院对出庭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公开;明确当事人及相关诉讼人是否到场参加,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诉讼请求及反驳原告的不同意见。
(2)当事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之后,需在法庭上当场拿出有关证据展示,并由当事人自己进行质证。
3、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调查阶段的事实和证据,阐述自己的观点,用语言进行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阶段: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作出判定结果,通过调解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必须是18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如若案件涉及到消费领域,那么起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
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同一个诉讼里面,如果说几个被告经常住的地方是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那么就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起诉一般由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书,诉讼副本份数由被告人人数决定,在写诉讼书时有困难的,可以在法院口头诉讼,有人民法院安排笔录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https://img.taocdn.com/s3/m/604eedd926fff705cc170a71.png)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督促程序;
调审
分流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繁简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分流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 确争议焦点。
庭前 会议
争点归纳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 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 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 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 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 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 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默示协议管辖
异议主体:通常是本案被告提起管辖异议。但是,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 原告也可以针对反诉管辖问题提出异议。
案件分流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 形,予以处理:
下面给大家讲一讲民事诉讼一般的程序流程
下面给大家讲一讲民事诉讼一般的程序流程1.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从起诉到终审,所经过的所有诉讼活动和程序。
在提起诉讼之前,原告需要确定被告的身份和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之后,可以选择书面起诉或口头起诉。
2.立案受理当原告提出起诉之后,需要等待法院立案受理,在受理过程中,需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
如果法院认为起诉状符合法定形式,且案件符合受理条件,便会立案受理,并通知被告方。
3.答辩及证据交换在被告收到通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答辩。
答辩内容应当回答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和事实成立情况,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在答辩期限内,可以交换证据。
4.庭前准备双方交换证据后,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庭前准备活动,在庭前准备中,可以进行调解或者修改诉讼请求、证据、举证等。
5.开庭审理在庭前准备之后,法院会通知开庭时间。
在开庭之前,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鉴定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则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6.宣判在双方争议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经过法院合法程序全面审理后,法院会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判决书。
7.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判决书生效后,如被告方不履行法律文书,可以申请执行。
8.执行完毕当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依法执行完毕后,民事诉讼程序就会结束。
以上便是民事诉讼一般的程序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会有所不同,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流程,实际流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以司法部门的工作指引为准,以免影响案件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1979年2月2日)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贯彻、落实中央<1978>32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搞好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做出贡献,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
一、案件受理1.收案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人民法院不得把基层组织、有关单位的调解和介绍信作为受理案件的必要条件。
凡立案处理,应有当事人的起诉书或口诉笔录。
对简易纠纷和一般信、访可不予立案,但处理后要登记备查。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
如系口头委托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亲自进行诉讼的,应由其父母、子女、配偶、其他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代理进行诉讼。
2.案件管辖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或工作地址经常变动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劳改犯、留场(厂)就业人员、劳教人员或自流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也由原告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两地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可协商解决,或由它们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请求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自诉的案件;经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调解无效介绍来院的案件;外地人民法院移送应予受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和同级革命委员会交办的案件。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流程【范本模板】
一、开庭前的准备1、记得带自己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2、出庭人员需将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对方的人事攻击(当面辱骂),不可对骂,只需要求承办法官训诫对方,并要求将对方的语言记录在案,一般情况下均有效果。
离开法院时,先走或等对方离开后再走,尽量不与对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均立即提交法庭.二、庭审调查。
1、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2、被告宣读答辩状,并宣读反诉状(如法官指出,需另案起诉,可暂停宣读反诉状)。
宣读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3、由原告方出示证据(不排除原告方有证人出庭)。
4、被告方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原告证据或证人证言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
切记,将对方的举证全部带回或复印带回,以便研究.5、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
原告方进行质证。
6、双方发问,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三、法庭辩论1、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2、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3、原告作最后陈述。
4、被告作最后陈述。
坚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四、法庭调解:1、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谈调解意见。
2、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具体调解意见向公司领导汇报。
3、认真查看法庭记录,如无误,就签上自已的名字,如内容有错误,可要求更正。
(并可要求复印庭审笔录或对庭审笔录用手机照相)。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课件
(三)按撤诉处理的概念及其具体适用
《民诉法》NO.129《适用意见》 NO.143、158、159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 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四、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 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 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 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直接审理,是相对于间接审理而言的,它是指作出裁判的 法官必须直接参与当事人的辩论及证据调查,否则判决无效 。
二、开见》NO.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 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NO.10-18
法庭调查: 《民诉法》NO.138
3.不正确;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4.不能上诉,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 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可以向法院申请 再审。
5.如果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应当按照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 事人不可以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提审 案件时,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 ,由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原生效的判决 书视为撤消。
5.如果上级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 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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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事审判——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一) 一、研究的出发点和调查方法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大多数研究除了介绍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务,为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参照之外,最主要的方法是从立法论及解释论的角度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实现的制度设计与程序运作。无论从确立改革的方向及指导制度建设的一般框架,还是从诉讼法学本身作为法解释学的规范性质来讲,这种主流的研究方法非常重要。不过,满足于在立法及政策和司法体制等宏观层面上提出一般的改革主张这种普遍存在的倾向,也带来了类似研究及观点的低水平不断重复等无助于深化认识或积累知识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绝大部分研究所据以立足的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状况的认识,可以说大都建立在一般观察或片段性的数据资料之上,较为系统的实证调查还未真正开展,法院内部进行的调研也因强调服从实际工作需要而存在许多局限。当通过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而引进的理论及制度框架作为新的观察视角逐渐为本国学术界所熟悉,更加系统深入地了解本国民事程序的实际运作状况就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民事诉讼法学要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深化,从实践中取得更为系统的实证性资料数据也是一项重要的方法论支撑。而且在我们看来,在一定理论视角支撑下进行实证性调研的主要功能与其说在于直接为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司法实践提供即刻可资采用的方案或建议,还不如说是在获得大量具体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通过与占据学术界主流地位的规范研究或法律解释学进行建设性的对话,以期刺激诉讼法学的理论想象力并拓展新的研究领域。同时,立足于法学界既有的实证研究成果,高度重视并始终注意保持调查技术以及用来整理材料的理论框架在方法上的学术规范性,摸索和逐渐地改进适合于对中国社会中的法现象做实证性调查的方法技术,也是这种调研更有可能起到的作用之一。总之,我们希望通过这样的工作在法学界为建构学术的共同体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把研究的焦点对准我国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一审案件,首批选择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法院作为样本,就其如何处理这类诉讼案件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调查,力图在获得具体的数据资料基础上掌握并描述其运作程序的一般状况。之所以选择中级法院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出于下列几点考虑。 第一,我国有三千余个基层法院、三百多个中级法院和三十余个高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确实,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中级法院的功能则更多地向上诉审倾斜,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较少。但从中级法院所处理的民事一审案件相对而言与经济活动的联系更紧密、标的都较大、当事人往往是法人组织、且一般都有律师代理等性质来看,通过比较法研究及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所表现出来的、而且似乎正在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程序模式可能更适合于中级以上的法院用来处理民事一审案件。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法院在通常处于一定地域的中心城市、通讯交通便利、容易向内外获得并交换各种信息等环境条件方面,也更有可能采用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纠纷处理方式而更集中地发挥诱导规范及市场秩序形成的功能。所以,如果比较系统地了解到中级法院究竟怎样处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实际状况,就可能为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审判方式改革方向或民事诉讼模式的讨论提供某种切实的事实基础。 第二,普通程序一般被视为民事诉讼最常规或标准的程序,民事诉讼的基本立法和学说体系都是以这种程序作为主体而构成的。尽管我国民事一审程序在理念上首先指的是普通程序,但实际上基层法院审理大多数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的却都是简易程序。根据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许多场合下基层法院只是对发回重审等立法有明确规定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根据需要才把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途转化为普通程序。从这种相当普遍的状况看来,要对普通程序的运作状况做比较完整准确的了解,基层法院求必是合适的调查对象。与此相对,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则必须从开始就采用普通程序。而我们的调研首先着眼的就是这种程序,这不仅因为民事诉讼的立法和法学理论主要建立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而且要进一步对简易程序等“非常规的程序”进行调查,考虑“繁简分流”或程序分化的问题,都需要获得关于普通程序运作状况的知识信息来作为出发点或参照系。出于这样的思路,中级法院的一审程序运作就构成了我们眼下更为恰当和完整的调研领域。 第三,目前法学界已经开始有了关于基层法院如何处理民事案件以及相关问题的实证性研究成果,不过大都是围绕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或农村地域的基层法院,尤其是其派出法庭的制度及其运作等情况而展开的调查研究,针对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的研究则似乎完全付之阙如。考虑到这样的研究状况,即使作为一项填补空白的工作,在牵涉到所谓国际上通行的民事诉讼结构是否能够在我国社会里找到确实适合的土壤并真正地扎下根来这一重大问题的领域,对中院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进行某种有理论支撑的系统性、实证性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相信这样的研究将有助于与现有的实证研究成果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对话并刺激调查技术及分析方法的改进。 通过研究调查我们想探索的问题包括:经过一段时期以来的改革实践,一种高度强调程序保障的纠纷处理方式是否已经开始在中级法院层次上形成呢?抑或目前在法律界占据了支配地位的应然性话语与中级法院处理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实践之间也仍然存在严重的错位?在案件情况可能因地区和纠纷类型的不同而千差万别,案件的审理操作也可能因法院特点及法官个性差异而相异的背景下,诉讼程序究竟能够在什么样的程度上保持其普遍性或相对的安定性呢?主要由证据所承载的案件信息究竟呈现出怎样的流向及流量?这样的状况又与纠纷的妥善解决是什么关系呢?有哪些因素或条件规定制约着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程序运作状况?等等。总之,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获得一套系统详实的数据资料来比较完整地把握并描述中级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的全过程。 为达成上述研究目的,我们首先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沿海东部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内陆西部以及中部地区各选择一两个中级法院作为样本,对其在近三年内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地的选取还适当地顾及了南方与北方的地域区别。调查的具体步骤大体如下: 1.文献资料的收集与阅读。在进入现场之前及展开调查的过程中,尽量取得该法院及所属系统内部的有关文件和出版物等文献资料,以便了解包括司法统计具体数字在内的各种信息。另外对于有关调查对象地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况的书籍、文章、报道等,也注意收集阅读。从三个中级法院,我们都满载而归,获得了相当丰富的文献资料。 2.案件卷宗的全面检索。进入现场开展调查的中心方式就是在对象法院的合作及帮助下对其从1999年到2001年这三年间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卷宗进行较全面的检索,以期弄清这些案件处理全过程的种种细节,并总结归纳其程序运作的一般状况。在广东和湖北的中级法院,由于受理审结的案件数量较大,我们采取了抽样的办法。第一次抽样为随机抽样,按案件编号或归档号每隔若干号抽取一件。由于严格按号码的随机抽样经常碰到卷宗尚未归档而引起的空号,同时也考虑到需要适当照顾案件类型及承办法官等方面的普遍性,在第二次则有针对性地对部分类型或由特定法官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补充抽样。在一审民事案件总体数量较少的贵州的中院,我们采取了尽可能把近三年来审结且已经归档的案件全部加以检索的做法。河北的中院因为已经归档的案件数量有限,所以采用的是根据案件类型的重点抽样方式。 为了检索案件卷宗的内容,我们事先设计并准备好了将案件及审理情况尽可能量化的表格(参见本稿最后的附件1)。作为抽样检索的结果,在四个中院我们一共调查了528个案件卷宗,其中广东(以下称“A中院”)139件,湖北(以下称“B中院”)176件,贵州(以下称“C中院”)69件,河北(以下称“D中院”)144件。这些样本大致各自相当于其母集团的三分之一到十分之一左右。不过,因为在第一次抽样后对数量过多而案情一般又非常简单的银行贷款等类型的案件进行了适当筛选,并在此基础上再作有针对性的第二次抽样,所以样本能够反映母集团一般情况的程度实际上应该比上述的比例要高一些。 3.审理的旁听、访谈及问卷。在阅读文献和检索案件卷宗的同时,我们有选择地旁听了一些民事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并分别在小范围内对部分法官和律师进行了多次访谈。在访谈的同时或之后,还向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发放了有关他们如何操作民事一审程序的问卷,对于审判者在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及其改革方面的意识也做了一定了解(参见附件2)。回收到的问卷一共为62份,其中有在A中院发放的18份,B中院的35份(包括附近基层法院的6份),D中院9份,在C中院因故未能发放并回收问卷。 总的来看,这次调查主要采取的是利用统计学分布原理取得相当数量的样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结构分析的法社会学常规方法,法人类学式的个案分析只作为辅助性的手段。同时,我们从事的调查还可以理解为一种将文献研究、参与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等多种技法综合运用,以便对获得的信息做相互印证的尝试。二、作为调查对象的中级法院一般情况A中院位于珠江三角洲东北部,辖区面积246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为650万人(其中有本地户口者仅为150万左右,外来的暂住人口则有近500万)。该中院的所在地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最为迅速的区域之一,已经实现了全面的工业化和城乡的一体化。B中院位于江汉平原东部,辖区面积约为8467平方公里,人口756万左右,大部分为城镇居民。B中院所在的城市尽管自1992年以来也实现了连续多年两位数的经济增长,但据称已从改革开放以前的全国城市经济实力排名第4位退后到第十几位。C中院位于云贵高原的南部,辖区面积16480平方公里,人口却只有296万左右,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农村户籍人口。该中院所辖地区的7县1市,除中院所在地的市以外,有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六个省级贫困县。D中院位于华北平原中部与太行山脉交界的地域,辖区面积15848平方公里,既有工商业发达的都市,也包括比较贫穷的山区农业县,人口为920多万人,城乡居民的比例大约是35:65。 A中院有干警100余人,负责审理一审及二审案件的经济庭有八名审判人员,民事庭有五名审判人员,几乎全部持有法律大学本科的文凭(2002年内拟撤并经济庭,组建民事一至四庭)。中院受理的民事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