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处理厂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达到治理水体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环境保护、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排水行业的发展政策。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统一规划,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远期发展,按系统分期配套建设,并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建设前应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先建配套的管渠和泵站或同步建设。
二级污水厂宜根据当地环境、技术、经济条件一次建成,当条件不具备时,一、二级处理工程设施可分期建设,分期投产。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性质、环境质量评价或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水域功能区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应积极采用经过鉴定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对于需要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应以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推进技术进步为原则,在符合国情和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分析的基础上确定。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必须加强和重视净化污水、污泥的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管渠建设,在城市新区应采用雨污分流,旧城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
工业废水的水质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优先采用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方案。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2005-8-31 编制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工艺与装备第四章配套工程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第七章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第八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设备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城市具体情况,在有利于提高城市给水工程技术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我国现行建设方针和经济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应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发展需要,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
地表水保证率应达到90%~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效利用海水资源,缺水城市应充分重视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工业用水应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
有条件分质供水的城市,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能性。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水源水水质以及供水水质要求选择技术经济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当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时,应考虑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保证供水水质。
城市给水工程产生的排泥水应进行处理与处置。
有条件或水资源紧缺地区的水厂的生产废水宜进行回收利用。
城市给水工程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给水设施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的供水需要;一、二类城市水厂的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供水管网的抗震设计烈度宜提高一度设防,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应按基本烈度设防。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保证安全供水。
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型、建设规模、水处理深度确定。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分论证 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的工业用水应尽量利用海水 第九条 的城市 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 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能性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 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 保证安 全供水 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及其构成 保 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 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城市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 团体 公建 商业 娱乐等设施用水及流动人口比例 用水增长 率等因素 进行分析预测 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 平均日 不宜超过表 标
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限额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加强固定资
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 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 科学管理水平 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 有效利用和保护水 资源 推动技术进步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制定本建设 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 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 评估 审批给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 检查整个 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第四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给水工程项目 改 扩建 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 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的法律 法规 贯彻艰苦奋斗 勤俭建国的方针 执行国家有关节约 用水 节约能源 节约用地 环境保护等政策和行业发展方针 第五条 给水工程建设水平 必须以我国目前的经济 技术水 平为基础 适当考虑今后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 按不同城 市 不同建设规模 合理确定 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保证供水 水质与供水安全 第六条 给水工程项目建设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 对水资源要统一规划 合理开发 正确 改 扩建工程应充 近 远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给水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城市人民生活与城市经济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十年来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而且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水源水质的恶化以及供水水质的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针对水源水质变化产生的水处理工艺的多样化,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等,对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适应城市给水工程建设的变化,有必要对1994年颁布施行的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是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指导下,在总结我国近年来给水工程建设的经验以及给水技术进步、水资源及社会化条件的变化等因素,并考虑今后城市给水工程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
本条阐明编制的目的。
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
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
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的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
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劳动定员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
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给水新建工程项目。
对利用外资的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及其主要经济指标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改建、扩建工程受到原有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完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应尽量接近本标准。
自来水厂选址原则

自来水厂选址原则第一篇:自来水厂选址原则自来水厂选址原则一、自来水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应与当地城镇总体规划和给排水专业规划相协调一致;2.水厂厂址靠近最大的用水片区;3.应交通方便,与城镇距离合理(便于管理);4.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5.尽量选择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较低,施工方便、便于征地的地块,尽量不拆迁,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6.厂址高程方面应能尽量利用水源的高程,尽量做到重力取水和重力配水;7.厂址应不受洪水威胁并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8.厂址应有足够的用地规模且便于远期发展扩建(水厂规模≤3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2m2.d/m3暂估,3000m3/d<水厂规模≤5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1.7m2.d/m3暂估,5000m3/d <水厂规模≤10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1.5m2.d/m3暂估,水厂规模>10000m3/d的,用地规模可按1.2m2.d/m3暂估。
);9.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10.选址应有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11.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二、自来水厂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洪泛区和泄洪道;2.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3.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4.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5.军事要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第二篇:自来水厂污水厂选址水厂选址:(1)厂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一般选在地下水位低、承载力较大、湿陷性等级不高、岩石较少的地层,以降低工程造价和便于施工。
(2)水厂应尽可能选择在不受洪水威胁的地方,否则应考虑防洪措施。
(3)水厂周围应具有较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条件。
并考虑沉淀池料泥及滤池冲水的排除方便。
(4)水厂应尽量设置在交通方便、靠近电源的地方,以利于施工管理和降低输电线路的造价。
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

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一级A排放标准新工艺及工程实例文/周金全(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北京100840)摘要:随着我国对重点流域环境治理的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及升级改造工作。
本文结合江苏省宜兴市清源污水厂升级改造扩建工作.该污水厂峰值流量60000m³/d,工艺流程为A2O法,生产运行3年多,出水达到一级标准的B标准。
2007年根据太湖流域环境治理要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要求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
所以对污水厂进行升级改造工作,增加深度处理内容.升级改造方案采用平流式微絮凝反应池(改建)+三套转盘式微过滤器+消毒。
通过实际生产运行,可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
满足中水回用或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
关键词:深度处理,升级改造,转盘式微过滤器1,概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水体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致使我国水环境污染和水质富营养化问题更加突出,水质富营养化会导致水体中藻类大量繁殖,引起赤潮和水华等问题,使水体大面积产生蓝藻,造成水体发臭,不但会引起严重的生态环境危害,污染城市和工业给水水源,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饮水的安全,而且造成十分惨重的经济损失。
在我国很多地区,水环境污染和水质富营养化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实现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污水全面治理和各种污染物有效控制,已经成为当前非常紧迫和艰巨的任务。
多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对污水综合治理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在城市、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中重点支持的产业之一,制定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加大投资力度,使污水处理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许多适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高效低耗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得到开发和应用。
在今后环保工作中必须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推进现代化和建设生态文明有机统一起来,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
给排水工程中的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给排水工程中的工程标准规范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给排水工程在现代都市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给排水系统不仅能够保障居民生活的便利,还能有效预防水环境污染。
为了确保给排水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给排水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一、排水系统设计标准1. 流量计算和排水需要在给排水系统的设计中,准确计算流量是至关重要的。
设计师需要根据城市的人口、建筑物类型等因素,合理估计排水需要,以便确定管道和设备的尺寸。
此外,还需要考虑雨水排放、地下水位等因素,并设计合适的水文系统,确保排水系统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管道材料和尺寸要求给排水工程中常用的管道材料包括PVC、PE、铸铁、钢管等,每种材料都有其适用的场合。
工程标准规范要求在设计中选择合适的管道材料,并根据流量估计结果确定管道的尺寸。
此外,还要注意管道的斜度和坡度要求,以保证排水的畅通和避免积水。
3. 排水设备和附属设备选择除了管道,排水系统还需要包括各种排水设备和附属设备,如泵站、雨水收集罐、沉砂池等。
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设备,并合理布置,以确保整个排水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可靠性。
二、给水系统设计标准1. 水源选择和净化要求给水系统的设计需要考虑水源的选择和净化要求。
工程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师根据地方条件和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水源。
同时,要建立净水工艺流程,通过过滤、消毒等净化方法,从水源中去除悬浮物、细菌等有害物质,确保供水的安全和卫生。
2. 给水管道设计和布置给水管道的设计和布置直接关系到供水质量和供水能力。
标准规范要求选择合适的管道材料,如PE、PVC等,根据流量需求和建筑物布局,合理确定管道尺寸和布置方案。
此外,还要考虑压力要求、消防水源等特殊需求,并设计相应的管网结构。
3. 消防设备和监测设备设计给水系统中的消防设备和监测设备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建筑物类型和规模,设计相应的消防供水系统,并配置消防设备,如火警报警器、灭火器等。
新旧版《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污水处理厂设计要点对比总结
新旧版《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污水处理厂设计要点对比总结摘要:《室外排水设计标准》[1]GB50014-2021年版2021年10月1号正式实施,污水处理厂设计时与上一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GB50014相比主要变化为: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前端取消化粪池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变大;二级生物处理采用活性污泥法时,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水力停留时间调整变大;设计规模在地下水高水位时考虑地下水渗入量,同时考虑分流制系统初雨截流量;出水雨季达标排放,不允许溢流等等。
以上规范条文的调整变化,对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占地、投资都会带来较大影响。
污水处理厂设计整体规模变大,雨天时出水全处理趋势要求变严,说明国家继续加大城市水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力度,在新标准实施下,水环境、水安全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幸福指数将进一步提高。
关键词:新标准;旧规范;污水处理厂设计;对比总结;引言《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标准)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16版(以下简称旧规范)从多个方面进行内容修订,包括:1)补充和修改了部分术语;2)新增第3章排水工程,系统规定室外排水工程的组成和相互关系;3)补充了管道进入综合管廊、绿色雨水调蓄设施、倒虹管基础、高架道路和下穿立交道路排水等内容;4)补充了下穿立交道路泵站集水池内容;5)删除了塔式生物滤池和土地处理等工艺,补充了膜生物反应器(MBR)、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MBBR)和人工湿地等应用广泛且运行可靠的工艺;6)补充了高含固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石灰稳定、深度脱水、污泥干化焚烧、除臭等内容;7)补充和提高了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计标准;8)新增了信息化、智能化等智慧排水系统的内容;9)其他内容等。
本次新标准修订内容较多,涉及面较广,室外排水设计内容涉及各个方面,本次仅从新标准实施下与旧规范相比对污水处理厂设计内容变化进行对比总结。
(完整版)城市给水工程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范1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城市水资源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城市用水量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第—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X、法令,到达预防水污染,改善和爱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X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依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爱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平安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依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纳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纳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与邻近地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地域及地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解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治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根底上,积极采纳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依据治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给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拟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平安、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纳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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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的基本国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贯彻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国家有关城市给水工程行业的技术政策。修订过程中在对收集的城市给水工程的建设经验与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按照平均先进,兼顾现实和可能性的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阶段的文件编制。 本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与建设用地、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给水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和工业给水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节约用水、节约能源、节约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安全、消防等政策和供水行业的有关规定。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水平,必须以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为基础,考虑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发展,按不同建设规模和不同处理深度,合理确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供水水质与供水安全。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考虑远期发展。对水资源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正确处理城市与工业、农业用水的关系。工程建设和系统布局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新建项目应与老系统相结合。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引进国外的工艺技术设备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和城市具体情况,在有利于提高城市给水工程技术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我国现行建设方针和经济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应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发展需要,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地表水保证率应达到90%~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效利用海水资源,缺水城市应充分重视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工业用水应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有条件分质供水的城市,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能性。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水源水水质以及供水水质要求选择技术经济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当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时,应考虑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保证供水水质。 城市给水工程产生的排泥水应进行处理与处置。有条件或水资源紧缺地区的水厂的生产废水宜进行回收利用。 城市给水工程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给水设施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的供水需要;一、二类城市水厂的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供水管网的抗震设计烈度宜提高一度设防,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应按基本烈度设防。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型、建设规模、水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处理深度划分如下。 一、城市类型 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规模类别(以水量计,单位:万m3/d) I 类:30~50 Ⅱ类:10~30 Ⅲ类:5 ~10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规模含上限值。 三、处理深度 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它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它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总体规划,按工程规划期限分别进行工业与综合生活需水量预测,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总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失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水厂自用水及未预见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标准应按工业发展要求,根据工业类型、万元产值耗水量、工业发展要求以及提高节约用水率和工艺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预测;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耗水量指标测定或综合采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预测。 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机关、团体、市政及服务业的用水,同时考虑流动人口、用水增长率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 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净水、输水与配水工程等生产构筑物和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新建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其配套工程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建设地区条件,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项目建设的内容。 取水工程主要包括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水泵机组、供变电、通信、交通、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等设施,必要时还包括防洪、拦蓄水、引水等配套设施。 城市给水工程净(配)水厂的生产设施: 一、常规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常规处理工艺的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由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二部分组成。水处理工艺主要有投药、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清水池、送水泵房以及消毒等构筑物及设施。污泥处理工艺主要有调节、浓缩、脱水等构筑物及设施。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以及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可行的工程项目可包括废水回收设施。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在常规处理工艺前设置预处理工艺单元的净水厂。其生产设施除常规处理工艺外,还包括预处理单元以及与其配套的生产设施(如供氧、臭氧制备等),对高浊度水还包括沉砂或预沉等设施。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水质深度处理的净水厂。其生产设施除常规处理工艺外,还包括水质深度处理工艺单元的生产以及配套设施。 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工艺以及膜处理工艺等。 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在常规处理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五、配水厂 直接供原水的地下水配水厂,应有消毒设施;当地下水含铁、锰、氟超过标准时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汽车库)、化验、仓库、照明、管配件堆棚、消防和通信等设施。 净(配)水厂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包括办公室、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安全保卫等设施。寒冷地区还应包括锅炉房等供热设施。 输水工程主要包括输水管(渠)、穿越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途加压站、调蓄设施、供变电设施、管(渠)维修养护的道路等。 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属闸阀、消防设施、加压站、调节水池、供变电设施以及管网调度检测设施等。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第一节 取水工程 供水水源选择必须先进行水资源的勘察。供水水源应不易受到污染、水量充沛、安全可靠、水质符合现行标准要求,并符合远期发展的需要。当有地下水与地表水两种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地下水水源宜选在水质及富水性好、远期补给充沛的地带。取水方式应根据水源的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取水构筑物。地下水水量应以枯水期可取水量为准,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水量,当采用井群取水时,应有10%~20%的备用井,备用井最少应有1口。在非稳定流条件下,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在经济上合理,有较长的使用年限。 地表水取水工程应根据河床条件、河道水深及主流流向,在适当位置选择合适的河心或岸边取水构筑物。当需要采用拦蓄闸坝抬高水位时,其冲砂、防淤设施应同时建设,河心引水管道不应少于两条,严寒地区应有防冰冻措施。 在沿海地区易受咸潮影响的内河水系取水时,可在咸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或采用避咸蓄淡水的取水措施。 固定式取水工程复杂、投资高,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设,机电设备分期安装,岸边取水构筑物应对河岸进行防护,保持构筑物的稳定性和良好进水条件。 水库、湖泊取水工程应根据岸坡地形、地质、不同水深、不同平面位置的水质变化和生物分布;结合输水线路的走向;原有水库输水设施的利用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适的取水位置和取水形式。在随水深变化水质变化较大的区域取水时,宜考虑分层取水。 在水库或江河水位变化幅度较大的河道内设置的取水构筑物,应充分考虑水能的利用或采用电机调速与其它节能措施。 第二节 净水工程 地表水水厂场址的选择,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城市给水系统布局规划、废水排除和处理处置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净水工艺应根据当地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要求等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水除氟宜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等。地下水除铁一般采用曝气─接触氧化单级过滤工艺。对于含有铁和锰的原水,铁低于6mg/L、锰低于L时,可采用曝气─单级过滤工艺;铁或锰高于上述浓度时,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可采用曝气─双级过滤工艺;除铁受硅酸盐影响时,可根据实际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工艺。 地表水的净水工艺流程有常规处理、预处理+常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或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等几种。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与对净化水质的要求,结合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地表水原水为一般水质时,宜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单元包括:投加凝聚剂、混合、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 当地表水原水的含砂量高或有微污染时,可增加预处理。高含砂量的预沉方式宜采用沉砂、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原水的氨氮、臭阈值、致突变前体物、藻含量较高,可生物降解性较好,经过试验后,宜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方式有人工填料接触氧化和颗粒填料生物过滤等。微污染水可采用氯、二氧化氯、臭氧和高锰酸钾等的预氧化。化学预氧化的化学副产物浓度不得超过标准。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嗅异味时,宜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 常规处理或预处理+常规处理后,水质仍不符合供水水质标准时,应进行深度处理。深度处理一般采用粒状活性炭吸附或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 地表水原水未受污染,浊度长年低于20NTU、色度长年低于25度、含藻量低时,可采用直接过滤、消毒工艺,必要时宜通过试验确定。直接过滤滤池一般采用加厚的均粒滤料或多层滤料。考虑远期原水水质可能变化性时,可预留沉淀池或絮凝沉淀池的建设条件。 原水与供水的饱和指数IL小于和稳定指数IR大于9时,宜加碱处理,碱剂一般采用石灰、氢氧化钠或碳酸钠。IL大于和IR小于6时,应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酸化处理工艺。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可采用氯消毒、氯胺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及紫外线消毒等方式。加氯设备应采用真空加氯装置。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通风设备、漏氯仪及报警设施。氯库应设漏氯跑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氯吸收装置。 净水厂的沉淀池排泥、气浮池排渣、滤池反冲洗水,除铁、除锰、除氟的废水废渣,进入天然水体、城镇排水系统、垃圾处理场时,应根据现行有关排放或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水资源紧缺地区或滤池反冲洗水量大时可设置滤池反冲洗水回收利用设施。除铁、除锰水厂滤池冲洗水宜进行沉淀处理,铁泥需作妥善处理与处置,不得影响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