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维权竟“叫停”股东会
关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的决议

关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其中,选举和罢免董事是股东大会的核心议题之一,本文将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的决议进行探讨。
一、选举董事的决议选举董事是公司股东大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股东大会上,董事的选举一般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其基本程序如下:1.召开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之前,公司必须先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全体股东参会,并公布有关选举董事的相关事宜,如选举时间、选举程序等。
2.推荐候选人在选举董事之前,公司通常会成立提名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提名,推荐一定人数的候选人名单。
这些候选人一般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经验和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3.进行选举程序选举程序一般包括提名、投票和计票三个环节。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提前告知的程序,提名自己认可的候选人。
在股东大会上,每位股东可以根据其持股比例,投票支持自己认可的候选人。
最终,根据选举结果,通过计票确定董事的选举结果。
4.公告选举结果选举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选举结果。
这种公告通常会在公司网站、新闻媒体或其他适当渠道进行,以保障公司信息的公开透明。
二、罢免董事的决议除了选举董事外,罢免董事也是股东大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当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职、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力胜任董事职责时,股东有权利提出罢免决议,具体程序如下:1.提出罢免决议公司董事可以主动提出辞职,也可以由股东发起罢免决议。
通常,股东提出罢免决议的要求需要满足一定的提议要求,如提议股东持股比例、在提议股东名单上必须有足够支持的股东等。
2.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并表决一旦公司收到罢免决议的提议,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并将罢免决议列入会议议程。
在股东大会上,各股东有权根据其持股比例进行表决,表达对董事的支持或不支持。
3.达到法定表决比例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罢免决议通常需要获得特定的股东表决比例,如超过半数的股东的同意。
股东申诉制度

股东申诉制度1. 简介股东申诉制度是指为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公司建立了一套股东申诉机制。
该制度允许股东就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申诉,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2. 申诉程序股东申诉制度的申诉程序如下:1. 股东填写申诉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提交申诉书和证明材料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收申诉材料后,将立即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4. 公司董事会将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负责调查、排除申诉事项。
5. 申诉处理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诉事项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6. 申诉处理决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3. 处理原则股东申诉制度的处理原则如下:1. 公正公平:公司将依法、独立、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申诉,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及时有效:公司将及时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申诉的调查和处理。
3. 保密性:申诉人的个人信息和申诉材料将予以严格保密,除非经相关法律要求或申诉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披露。
4. 结果公示:公司将在合适的范围内公示申诉处理的结果。
4. 进一步途径如果股东对公司在申诉处理过程中的决定不满意,他们可以采取以下进一步途径:1. 其他公司内部申诉渠道:如有,股东可以向公司监事会或独立董事提出进一步申诉。
2. 监管机构投诉:如果股东认为公司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他们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3. 司法途径: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申诉处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 结论股东申诉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透明、公正的申诉机制,公司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股东会的表决权和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这篇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会的表决权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规则是什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分析: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为一股一表决权原则。
依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蕴含的表决权和表决力是完全平等的,为便于计算和比较诸股东表决权之大小,遂有一股一表决权原则之承认。
3、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表决,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自由作出约定。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持有1/10表决权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4、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事、监事选举权,前者可以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
而这两种权利的实现必须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为前提。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一人一票和一人多票结合的方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其他方式。
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法律分析: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人一票。
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过半数通过。
累计投票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如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分红方案,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催大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函怎么写标题

尊敬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建议催促公司大股东召开股东会,以便及时处理公司重大事务,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具体建议如下:一、标题简洁明了催大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函二、正文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我们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希望尽快催促公司大股东召开股东会。
公司作为一家股份制企业,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策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职能。
股东会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期,公司面临诸多重大事务需要股东会进行决策。
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的调整与规划;2. 公司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资本操作的决策;3. 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关系的调整;4. 公司财务状况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5. 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重要业务决策等。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公司大股东及时召开股东会,就上述重大事务进行充分讨论和决策,以保障公司业务正常运营,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通过股东会的集体智慧,必将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三、结尾在公司发展的关键时刻,股东会的决策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衷心希望董事会能够重视本函的建议,催促公司大股东尽快召开股东会,共同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特此函呈敬祝商祺!以上就是一份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催大股东召开股东会的函范文。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尊敬的董事会成员:我们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希望尽快催促公司大股东召开股东会。
公司作为一家股份制企业,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决策与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职能。
股东会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期,公司面临诸多重大事务需要股东会进行决策。
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的调整与规划;2. 公司融资、并购、重组等重大资本操作的决策;3. 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关系的调整;4. 公司财务状况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5. 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重要业务决策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一、总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内部最重要的决策机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二、召开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提前至少30天公告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实体方式或者远程方式召开,远程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3. 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不得与其他公司或者行业重要活动冲突。
三、议程1. 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公告中明确列出。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程建议,董事会应合理考虑,并在公告中明确回应。
2. 股东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年度预算、监事会报告、董事、监事的任免、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
四、表决1.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提前表决和现场表决,股东可以选择任一方式。
2. 股东在表决时享有平等权利,每股持有人一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 表决结果以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特定事项如改变公司章程、合并重组等需要达到法定比例。
五、主席1. 股东大会由股东会议主席主持,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依法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2.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宣布大会的议程、表决结果,并组织进行讨论和决策。
六、记录1. 股东大会应当设立会议记录员,并将会议的过程完整记录下来。
2.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会股东名单、议程、发言摘要、表决结果等内容。
3. 会议记录须经主席签字,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作为重要依据。
七、通知1.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具备合法形式,采用快递、挂号信等方式进行发送,并附带相关议程、材料等。
2. 股东收到通知后,应积极参与大会,如果无法参会,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以及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规范运作对于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具有决定性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意见,以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召集。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重要信息。
为了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出决策,通知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有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对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应当在紧急情况下遵循更加严格的通知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为了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通知方式可以多样化,如通过电子邮件、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但必须确保能够有效送达股东。
二、股东的出席与委托投票股东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可能无法亲自参会,此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投票。
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和期限。
为了防止委托投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对委托投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同时,鼓励采用电子委托投票系统,提高委托投票的效率和准确性。
在股东大会现场,应当对股东的身份进行核实,确保出席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对于未按时出席的股东,其投票权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股东大会的提案与审议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内容。
提案的提出人应当对提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提案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可以要求提案人进行补充或修改。
允许限权后果危险.可尝试“类毒丸计划”
Round Table Debate+ 金圆桌论坛允许限权后果危险!可尝试“类毒丸计划”文/张辉近年来,董事会以股东涉及违法行为而限制其权利的案例时有发生。
2015年11月,上市公司康达尔的董事会,以京基集团在并购公司的过程中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为由,自行决定限制京基集团的相关权利。
2019年6月,上市公司康得新公告称,由于公司大股东康得集团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冻结其股票并限制其相关权利。
那么,董事会究竟是否有权限制股东的权力?面对股东侵占公司利益时,董事会该如何有效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现代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基本关系,就是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代理关系。
股东通过投资获得公司所有权,所有权随着股东数量的增加而变得分散。
分散的所有权结构,使股东们不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而必须将经营权通过代理的方式让渡给董事会。
因此,董事会受雇于股东,而其所获得的经营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基于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而衍生出来。
作为被雇佣方的董事会,显然没有权力去限制雇佣方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旦这个关系被打破,整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因此各国法律都严格保护这种关系。
康达尔董事会的决议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康达尔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法院认定,即使股东存在过错或者瑕疵,但是董事会没有权力限制股东行使权利。
当然,在股东包括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董事会并非只能坐以待毙,也可以采取一些方法进行回击。
一是充分利用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机制进行维权。
在大股东侵占公司利益时,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样受到侵害。
因此,可以利用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向发起侵害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进行维权,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保护公司利益。
目前,我国已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中心,其中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支持股东诉讼,代中小股东打官司,并且取得了一些良好的实践。
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基本受制于大股东。
股东大会议事项
股东大会议事项股东大会议事项是指在公司内部召开的股东会议,这是公司股东可以就公司事务进行讨论、表决以及决策的重要平台。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股东大会议事项的重要性、议题和决策流程。
通过深入分析,我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股东大会议事项的背景和运作。
一、股东大会议事项的重要性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环节之一,对于确保公司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股东大会议事项不仅提供了一个平台,使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和发展方向,还可以让股东就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和决策,确保公司的长远利益得到保障。
二、股东大会议事项的主要议题1. 财务报告和审计事项:在股东大会上,公司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讨论审计结果,以便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2. 董事任命和解聘:股东大会是决定董事任职和解聘的场所,股东可以通过表决来决定是否支持董事的提名或解聘。
3. 股东权益保护事项:股东大会也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平台,股东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公司制定的条款和政策合理且合法,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分红政策和资本利得分配:股东大会也会就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比例和方式。
5. 公司重大决策:例如股权融资、重大投资和合并收购等决策,股东大会是决定这些重大事项的场所,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股东大会议事项的决策流程1. 提案和报告阶段:在股东大会之前,公司会就各个议题准备提案和相关报告,概述问题的现状和需要解决的难题,以及公司对相应议题的建议。
2. 讨论和辩论阶段:股东大会上,与会股东将就各个议题展开讨论和辩论,股东可以就提案内容提出问题、疑虑或建议,并相互交流意见和观点。
3. 表决和决策阶段:针对每个议题,股东会根据提案、辩论和讨论结果进行表决。
一般情况下,表决结果采取普通表决(按持股比例表决)和特殊表决(按每股一票来表决)两种方式。
四、我的观点和理解对于股东而言,参与股东大会议事项是维护自身权益、保护投资的重要途径。
关于催促召开股东会的函
关于催促召开股东会的函
尊敬的(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
我谨代表一些关注公司发展的股东,特此函告您。
鉴于公司近期发展情况及业务变动,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召开股东会,以便就公司的重要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和决策。
近期公司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业务拓展计划、高管任命、投资决策等。
这些问题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需要得到股东会的充分讨论和决策。
我们注意到,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法规,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定期召开股东会,但最近一次股东会已有较长时间,公司未能及时召开新一轮股东会,这引起了我们的担忧。
我们认为,召开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机制,希望公司能够尽快安排召开新一轮股东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强烈请求公司董事会尽快确定召开股东会的时间和议程,并向所有股东发出通知,以便我们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并就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我们期待着能够在股东会上与董事会和管理层就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等问题展开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我们希望公司能够重视股东会的重要性,尽快安排召开新一轮股东会,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议的及时执行。
我们也愿意积极参与股东会的准备工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最后,我们期待着收到您关于新一轮股东会的通知,谢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您的姓名)
日期:(年)月)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2022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大股东维权竟“叫停”股东会
作者:刘婧
来源:《董事会》2016年第02期
将多数的股东意思推定为公司意思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只是人们在很难找出更为公平合
理、富有效率的其他选择方式之前的一个权宜之计。该原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简单地剥夺了中
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将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演变为纯粹的持股比例之争
近来,有关上市公司亚太实业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市投资)
因“长期不能提名董事和参与上市公司决策”,而要求推迟或取消原定于2015年12月31日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原定计划,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补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监
事。
依常理,既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最高决策权力机构,那么,公司股东就应当通过股东大
会会议来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包括提名、选举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以及非职工监事等事
项。全体股东均有权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维护其自身的投资利益。但相对中小股东而言,
无论是股东的自益权还是共益权,大股东们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也不至于沦落到通过“叫停”股
东大会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并且,通过“叫停”股东大会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公司股东大会的
召开,只能使公司决策与治理陷入僵局,或者说公示治理失灵。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大市
投资不惜用阻止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呢?
从相关新闻报道来看,大市投资之所以试图阻止股东大会召开的表面理由有两个。
其一,大市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星光)、星
光浩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浩华)没有行使过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权利,
没有参与过上市公司决策或提名过董事。坦率地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
分散,大股东已经毋须持有上市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即可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其主
要做法就是通过提名并选任董事来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上市公司。这实际上就是绕开作为公
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而通过掌控董事会,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即所谓“董事会中
心主义”。显而易见,大市投资之所以要“叫停”临时股东大会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上市公司召
集、召开的股东会、临时股东大会早已演变成为上市公司与对手大股东的表演道具与舞台,任
何参与表演的动作,都无法为其带来实际收益,目前能做的就是 “拆台”。唯有拆了亚太实业
“傀儡股东会”的台,大市投资才有可能找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利益和机会。
其二,大市投资认为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和应予延迟召开的
理由”。这些理由主要是指:就亚太实业目前的股权结构来看,大市投资、兰州亚太、太华投
资为公司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97%、8.49%和6.81%。兰州亚太和太华投资合计仅
持有上市公司约15%的股权份额,但却长期占据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全部九个董事席位;拟于此
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拟提名四名非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两名监事。传统上,上市公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司应当秉持所谓投资者权益与风险承担相对应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但实际上,将多数的股东
意思推定为公司意思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只是人们在很难找出更为公平合理、富有效率的其
他选择方式之前的一个权宜之计。该原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简单地剥夺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
时将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演变为纯粹的持股比例之争。
令人感到困惑的并不止这些,此间还有一段大市投资原控股股东魏某、赵某将其所持大市
投资股权“一女二嫁”的奇葩故事:先卖予万恒星光、星光浩华,后又卖给兰州亚太。
据称,2009年4月2日,兰州亚太就与当时大市投资的控股股东魏某、赵某签订协议,收
购了大市投资的100%股权。4月17日,兰州亚太与魏某、赵某分别披露了详式、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但并未办理证章交接以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在这一“姻缘”之前,魏某、赵某已
经将大市投资的股权转让“许配”给了万恒星光和星光浩华。为此,万恒星光诉至北京西城法
院。2010年9月3日法院判决确认大市投资99%股权归万恒星光所有,1%股权归星光浩华所
有。但兰州亚太一直以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拒绝承认万恒星光为大市投资控股股东的
地位。依照法理,未完成股权转移登记,便不能认定股权已经发生有效移转。直至2015年4
月28日、11月9日,其才依照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分别办理了强制过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
此于2015年12月15日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网上公示,才使得大市投资的股东
正式变更为万恒星光、星光浩华。换句话讲,在2009年4月至2015年12月长达六年多的时
间里,大市投资的股权归属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但问题是,无论大市投资的实际控股股东是谁,都不应该影响其与兰州亚太均为亚太实业
大股东的地位问题,进而影响亚太实业的日常运作。
造成如此混乱关系的另一层原因,还有2012年3月万恒星光与兰州亚太之间签订的一份
“将大市投资享有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权益转交(委托)兰州亚太行使”的“战略合作协议”。
按照万恒星光的解释:这是因为大市投资面临破产清算风险和巨额债务,无奈之下将股东权益
转交兰州亚太代持,授予其权益,让其帮助解决问题。然而,万恒星光的如此行为显然不是为
自己的对手雪中送炭。
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大股东矛盾的公开化必将加剧公司内耗,对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产
生不良影响。相对于大市投资与兰州亚太等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亚太实业的中小股东
们则呈现出对公司经营事务的一种消极态度。而在大股东争执不断背景下的冷漠股东们,将不
再关心谁的意见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也不再关心治理乱局下暗藏的草率与风险,公司将在内
部监督制衡的混乱与失灵中大事不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