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按揭的危害
假按揭贷款特征及风险防范

假按揭贷款特征及风险防范假按揭贷款特征及风险防范一、假按揭背景假按揭是指借款人不具备真实购房目的,但以购房为名义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假按揭从房地产业诞生那天起就存在,随着国家加大房地产调控和银根紧缩,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信贷全面紧缩,房地产业资金全线告急,假按揭因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刚刚从大学毕业的张先生急于购置一套结婚用房,他在二手房市场上看中了一套二手新房,工作不久的他虽然收入不低,但是积蓄不多,即使是三成的首付款也难以支付。
然而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却告诉他,只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就可以“零首付”买这套房子。
张先生将信将疑,银行不是规定买房不能零首付吗?这家中介公司果然“神通广大”,他们是怎样操作的呢?原来关键就在房子的报价上。
这套房子的挂牌价是60万元,银行提供7成贷款,那么他可获贷42万元。
但是中介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将其价格改为90万元,如此,贷款额度一下子就可以超过60万元,从而实现所谓的“零首付”。
真是没有想到,活跃房地产市场、造福市民的房产贷款竟然成了一些市场机构骗贷的工具。
据调查,这些市场机构利用了现行贷款规则存在的漏洞,骗贷手法主要包括以小报大、变更用途以及二者的混合型等。
今年中央收紧银根之后,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从严从紧,一些信用、资质不是很好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几乎从银行贷不到一分钱,融资难度增大,成本提高。
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虽然比以前严格了审查,但相对还是“宽松”,一手房可以贷到总房款的7成以上,二手房也能贷到6成以上,且利率还可以下浮,不及开发商从企业间拆借或从其他民间渠道直接融资成本的1/3。
“出于业绩考虑,个别从业人员疏于审查,或是被开发商收买,假按揭已呈抬头之势。
目前“假按揭”多发生在销售不畅的楼盘。
对于开发商来说,在当前房地产调控关键时刻,能够及时通过商品房销售回笼资金非常重要。
如果销售不畅,资金压力又大,就可能剑走偏锋,通过非正常手段来回收资金,“假按揭”就是其中惯用的手法。
虚假按揭工作底稿

虚假按揭工作底稿摘要:一、虚假按揭的定义及背景1.虚假按揭的定义2.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二、虚假按揭的表现形式1.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购房2.虚构交易背景3.利用虚假收入证明4.违规操作贷款流程三、虚假按揭的危害1.对银行业务的影响2.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3.影响社会公平与诚信四、虚假按揭的防范与打击1.完善银行贷款审核制度2.加强身份信息核实3.提高违法违规成本4.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五、结论1.虚假按揭对社会的负面影响2.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虚假按揭正文:虚假按揭是指在购房过程中,通过虚构交易、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渐显现,对银行业务、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虚假按揭的表现形式多样。
有些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购房,以规避限购政策;有些人虚构交易背景,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提供贷款;还有些人利用虚假收入证明,夸大还款能力,以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银行贷款政策,还可能导致金融风险。
其次,虚假按揭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产生了严重的冲击。
一方面,虚假按揭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房价泡沫加大,最终可能导致市场崩溃;另一方面,虚假按揭还会导致银行贷款风险累积,影响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此外,虚假按揭损害了社会公平与诚信。
有些人通过虚假手段获得了银行贷款,而那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人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
这不仅影响了社会公平,还助长了不诚信风气。
为防范和打击虚假按揭,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完善银行贷款审核制度,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格和贷款用途;二是加强身份信息核实,防止虚假身份获得贷款;三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涉及虚假按揭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四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
总之,虚假按揭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和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虚假按揭购房合同

一、案例背景某购房者(以下简称“张先生”)在购房过程中,为了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与开发商、银行等机构签订了一份虚假按揭购房合同。
具体操作如下:1. 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
2. 张先生与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8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首付款。
3. 张先生伪造了虚假的收入证明、房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4.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先生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遂拒绝发放贷款。
二、虚假按揭购房合同的特点1. 伪造材料:虚假按揭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会伪造收入证明、房产评估报告等材料,以证明自己具备还款能力。
2. 提高贷款额度:购房者通过与开发商、银行等机构串通,提高贷款额度,从而获取更多资金。
3. 逃避监管:虚假按揭购房合同中的虚假信息,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逃避监管。
4. 损害他人利益:虚假按揭购房合同损害了金融机构、开发商以及其他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虚假按揭购房合同的危害1. 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虚假按揭购房合同导致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风险增加,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2. 损害开发商利益:虚假按揭购房合同可能导致开发商无法收回货款,影响开发商的正常经营。
3. 损害其他购房者利益:虚假按揭购房合同可能导致其他购房者无法购买心仪的房屋,损害其他购房者的利益。
4. 损害房地产市场秩序:虚假按揭购房合同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防范措施1.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按揭购房合同等违法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假按揭购房合同的处罚力度。
3. 提高金融机构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查,防止虚假按揭购房合同的发生。
4. 提高购房者素质:加强对购房者的宣传教育,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总之,虚假按揭购房合同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企业假按揭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出了多种贷款方式,其中按揭贷款成为购房者的首选。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资金,采取虚假按揭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企业假按揭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警示。
二、企业假按揭的定义企业假按揭,是指企业虚构购房事实,通过伪造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骗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企业假按揭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假按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1)贷款诈骗罪: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企业假按揭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企业虚构购房事实,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应当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试论和谐城市下房地产市场中假按揭的防范与管理

和谐城市下房地产市场中假按揭的防范与管理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房地产市场中的各种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假按揭。
假按揭是指贷款人通过虚假材料或以他人名义申请按揭贷款,从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而银行则在未能真正审核借款人身份和资质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这种假按揭行为给金融机构和市民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和谐城市下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本文将探讨假按揭的防范与管理措施。
假按揭的危害假按揭的出现对房地产市场和金融机构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假按揭导致房产泡沫的产生,因为虚假的购房需求在推高房价和销售量的同时,投资者和购房者会因此形成过度依赖,从而让市场失去了价值的准确判断。
其次,假按揭对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风险,因为它会导致贷款的违约和不良贷款的风险增加。
此外,假按揭行为也会给购房者带来经济损失,因为他们可能会面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或者贷款利息的增加。
假按揭的防范与管理措施1.加强购房资质审核为了杜绝假按揭行为,金融机构应该加强购房资质审核,并确保在发放贷款之前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透彻的调查。
此外,要求购房者提供真实的个人财务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工资单等,以验证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2.加强购房合同管理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购房者和金融机构双方的权益与责任,以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条款,并强调购房者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购房合同登记和管理制度,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审批流程的透明和公正。
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和内部审计机制,对贷款申请材料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提高识别假按揭行为的能力。
此外,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假按揭行为和风险的认识,增强其防范和管理假按揭的能力。
4.加强行政监管在假按揭防范与管理方面,政府应加强行政监管,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和机制。
虚假购房合同网贷

一、虚假购房合同网贷的常见手段1. 制造虚假购房合同: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证件,虚构购房事实,向网贷平台申请贷款。
2. 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不法分子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3. 虚假房产评估:不法分子与评估机构勾结,夸大房产价值,提高贷款额度。
4. 制造虚假交易记录: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交易记录,使网贷平台误以为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二、虚假购房合同网贷的危害1. 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虚假购房合同网贷导致大量资金流入非法渠道,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累。
2. 损害消费者权益:受害者不仅失去了购房机会,还可能面临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3. 损害房地产市场:虚假购房合同网贷可能导致房价虚高,加剧市场泡沫,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4. 加重银行负担:虚假贷款导致银行坏账增加,增加了银行的风险和损失。
三、防范虚假购房合同网贷的建议1. 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核实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件的真实性,切勿轻信不法分子的虚假宣传。
2. 严格审查网贷平台:网贷平台在放贷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房产证明等材料,确保贷款真实可靠。
3.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虚假购房合同网贷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4.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假购房合同网贷的法律责任,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虚假购房合同网贷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和房地产市场。
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防范风险,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房地产假按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按揭贷款成为许多购房者解决购房资金难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房地产假按揭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假按揭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李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
在购房过程中,李某因资金不足,与中介公司达成协议,由中介公司代为办理按揭贷款。
中介公司承诺,以李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李某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李某成功获得了150万元的按揭贷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经调查,王某利用李某的个人信息,虚构购房事实,通过虚假交易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以此名义申请贷款。
三、法律关系分析1. 合同关系:李某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中介服务合同关系,中介公司负责为李某提供购房咨询、办理贷款等服务。
2. 贷款关系:李某与银行之间存在贷款合同关系,银行向李某提供150万元的按揭贷款。
3. 侵权关系:王某通过虚假交易和贷款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和知情权。
四、法律责任分析1. 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在李某与王某之间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中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李某支付的贷款手续费、赔偿李某的损失等。
2. 王某:王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贷款人,王某作为贷款人,利用虚假交易和贷款行为,骗取银行贷款,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银行: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能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贷款用途,导致贷款资金被非法挪用。
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李某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赔偿李某的损失等。
五、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王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处罚。
虚假按揭的危害
““ ““ 2010-09-10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按揭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金融服务项目。
众所周知,随着我 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国内经济的不断快速增长,商品房等大件消费品已成为寻常 老百姓消费的热点。
在政府为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带动下,我国房地 产业近几年来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国内也掀起了自建国以来的第二次“房地产热潮”。
与此 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业务也经历了从零星试点到遍地开花,从老百姓闻所未闻 到耳熟能详的过程。
应该说,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既有利于 经济的增长,又可以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
因此,大力发展按揭贷款业务已成为我国商 业银行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目标。
但是,由于我国按揭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国内商业 银行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而我国目前有关按揭贷款的法律、法规又很不健全,导致不少 假按揭现象的发生。
这些假按揭现象极大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给我国商业银行的金 融资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因此,如何辨认假按揭现象以及如何避免假按揭给金融企业带 来的巨大风险,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金融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蒲杰律师撰写 的该篇文章凝结了他多年积累的心血和智慧,对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为此,本站特 刊出这篇文章。
自 1994 年国内发放第一笔按揭贷款以来,截止 2002 年底,全国银行 按揭贷款余额已经达到 7,700 亿元,按揭贷款已经成为了老百姓大件消费品的重要资金来 源。
可以肯定的是,在住房和汽车消费继续高速增长的同时,老百姓将普遍采用按揭贷款 这一消费形式,各大商业银行必将继续把按揭贷款作为零售业务之首来重点发展。
但是, 由于按揭贷款在我国毕竟只有几年的发展历史,不仅制度规定不到位,而且对其特性的认 识也不充分,加之在大力发展按揭贷款零售业务之初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假按揭”现象 已经凸现出来。
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
一、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的常见手段1. 伪造购房合同: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购房合同,将房屋买卖价格虚高,从而获得高额贷款。
2. 假冒购房者身份: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伪造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
3. 假冒开发商身份:不法分子假冒开发商名义,与银行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骗取贷款。
4. 伪造房产证: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房产证,证明虚假购房合同的真实性,骗取银行贷款。
二、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的危害1. 损害金融机构利益: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贷款资金被套牢,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2.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扰乱了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3. 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骗取消费者的购房资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剧社会矛盾: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导致银行贷款资金无法收回,加剧了社会矛盾。
三、防范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的措施1. 严格审查购房合同: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审查购房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合同骗取贷款。
2. 加强个人身份验证:银行应加强对购房者身份的验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3. 严格执行贷款政策:银行应严格执行国家贷款政策,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套取贷款。
4. 加强风险监测:银行应加强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并防范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行为。
5. 强化法律制裁:对涉嫌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的不法分子,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总之,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因此,我们要共同努力,加强防范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购房合同套银行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虚假按揭贷款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按揭贷款成为许多购房者实现住房梦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虚假按揭贷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虚假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此类风险。
一、虚假按揭贷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虚假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在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1. 虚假收入证明:借款人伪造或篡改收入证明,虚报收入,以达到提高贷款额度的目的。
2. 虚假房产证:借款人伪造房产证,虚构房产交易,骗取贷款。
3. 虚假婚姻状况:借款人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配偶信息,骗取贷款。
4. 虚假贷款用途:借款人谎称贷款用于购房,实际用于其他用途。
5. 虚假担保人:借款人提供虚假担保人信息,骗取贷款。
二、虚假按揭贷款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信用证、结算凭证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因虚假按揭贷款而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融机构的损失。
(3)承担侵权责任:借款人因虚假按揭贷款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
3.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贷款许可证:金融机构因虚假按揭贷款问题被吊销贷款许可证的,其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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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按揭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来逐步发展起来的金融服务项目。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国内经济的不断快速增长,商品房等大件消费品已成为寻常老百姓消费的热点。
在政府为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带动下,我国房地产业近几年来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国内也掀起了自建国以来的第二次“房地产热潮”。
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业务也经历了从零星试点到遍地开花,从老百姓闻所未闻到耳熟能详的过程。
应该说,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发展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既有利于经济的增长,又可以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
因此,大力发展按揭贷款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目标。
但是,由于我国按揭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而我国目前有关按揭贷款的法律、法规又很不健全,导致不少假按揭现象的发生。
这些假按揭现象极大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给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因此,如何辨认假按揭现象以及如何避免假按揭给金融企业带来的巨大风险,已成为摆在法律理论界和金融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蒲杰律师撰写的该篇文章凝结了他多年积累的心血和智慧,对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为此,本站特刊出这篇文章。
自1994年国内发放第一笔按揭贷款以来,截止2002年底,全国银行按揭贷款余额已经达到7,700亿元,按揭贷款已经成为了老百姓大件消费品的重要资金来源。
可以肯定的是,在住房和汽车消费继续高速增长的同时,老百姓将普遍采用按揭贷款这一消费形式,各大商业银行必将继续把按揭贷款作为零售业务之首来重点发展。
但是,由于按揭贷款在我国毕竟只有几年的发展历史,不仅制度规定不到位,而且对其特性的认识也不充分,加之在大力发展按揭贷款零售业务之初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假按揭”现象已经凸现出来。
对于银行而言,识别“假按揭”现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剖析了“假按揭”发生的原因和危害,揭示了“假按揭”中的作假手法,并提出有关防范“假按揭”的方法,以期对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规范操作、规避按揭风险具有裨益。
一、“假按揭”产生的原因和危害经济活动中的“作假”现象不仅与经济利益有关,而且也与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密切相关。
购房按揭贷款中的“假按揭”现象,是开发商转嫁经营风险的手段之一,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一)为了急于摆脱项目定位失误、房屋滞销的经营风险,开发商单方制造“假按揭”伴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全国经济形势向好、城镇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金融信贷的支持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房地产业得到了持续、迅猛的发展。
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开始得到了市场的无情磨练,对老百姓的消费需求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定位失误、销售困难的房地产项目也不在少数。
由于房地产开发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一旦项目定位失误,带来的后果将是项目面临“崩盘”,银行贷款难以收回,开发商损失惨重甚至倒闭。
因此,在项目定位失误、房屋滞销的情况下,开发商面临的压力将是十分巨大的,他们将千方百计地寻求“出路”。
其中,“假按揭”就是开发商采用的手法之一。
这种作假方式是:开发商虚拟若干购房人,并以这些购房人的名义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再以这些虚拟的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从而套取银行资金。
采取这种方式,开发商能够尽快销售“完”房屋,收回投入,甚至实现获利。
有的开发商在获取虚拟购房人取得的银行贷款后,将偿还银行贷款,但有的开发商则干脆携款潜逃。
(二)为了增加房屋的卖点,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为了尽快销售房屋,开发商总会向潜在购房人介绍自己房屋的优势,其中,“零首付”无疑对购房人是具有很大吸引力的。
不少购房人出于“零首付”的“优惠”,会与开发商串通作弊,进行“零首付”的购房操作。
这种作假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协商,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根据银行要求的按揭贷款成数办理贷款手续。
采取这种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的首付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了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这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假按揭”方式,对银行的风险同样是存在的。
(三)银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开发商内外勾结是“假按揭”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7条、《贷款通则》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应当完成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和贷款审批程序。
但是,在实践中,银行工作人员却收受开发商的贿赂,内外勾结,对开发商的“造假”睁只眼闭只眼,放纵虚假按揭的发生。
事实上,不少“假按揭”都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内外勾结有关。
(四)银行过多强调“发展”,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老百姓巨大的购房消费潜力,为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商机。
一时间,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力度争夺“黄金”客户,不仅不同银行之间在争夺,而且同一商业银行内部之间也在争夺,银行改变着“万事不求人”的服务方式,以各种优惠措施、快捷服务吸引高端客户。
为了对一个好的开发项目提供按揭贷款,有的银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向开发商作出了“尽量不为难购房人”、“尽快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等各种承诺。
在这种工作思路的指导下,银行往往省略了对借款申请人的等级评估、贷款调查程序,只对开发商代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结果造成了借款人的身份证件、住所以及工作单位是否真实等基本情况均未核实的情况下就核发了贷款。
事实上,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这些贷款时心中都没有底数。
这种心态和工作态度客观上造成一批“假按揭”的发生。
(五)在“假按揭”暴露后,银行出于绩效考核的考虑,往往采取民事手段挽回损失,而没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纵容了“假按揭”现象的蔓延从行为性质上分析,“假按揭”涉嫌金融诈骗罪,较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
论理,银行完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实践中,银行却很少采用刑事手段,往往以民事方式处分抵押房屋了事。
这种状况长此下去,对造假者没有威慑力,不能有效遏制“假按揭”现象,客观上纵容了“假按揭”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二、“假按揭”现象及其识别方法(一)提高售房价格,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套取银行资金案例:1999年3月,某住宅小区打出广告,开始接受房屋预定,房价大约在2,800—3,000元之间。
根据开发商与某银行签订的按揭合作协议,由某银行提供该楼盘的按揭贷款支持。
从1999年5月开始,陆续有购房人前该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合同。
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房价一般在2,800—3,000元之间。
进入1999年末,银行陆续接到售价为3,420元的按揭贷款申请。
银行以为系该小区房屋涨价所致未多加深究,一一办理了若干份按揭贷款手续,将借款划入了开发商帐户。
之后,银行开始回收月供款。
但是,从2001年10月份开始,银行发现有数户购房人拒付月供款,经催告后仍然没有支付。
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按揭合作协议,银行要求开发商以3,420元以上的价格回购房屋,开发商拒绝。
之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回购房屋,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案件涉及购房人的利益,法院追加购房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法庭上,购房人指出,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单价是虚假的,实际单价为2,850元,开发商向他们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是虚假的,实际上他们并没有支付。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购房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比房屋的实际价格高出了570元/平方米,即高出实际售价20%,开发商事实上未向购房人收取20%的首付款(即570元/平方米)。
开发商通过提高售房单价的方法,与购房人合谋达到“零首付”的目的,将经济风险全部转移给了银行。
“零首付”有利于房屋销售,但是,如果一旦购房人不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房屋时,就可能面临着拍卖房屋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清偿贷款的情况,造成银行的资金损失。
“零首付”对银行为什么风险极大呢?我们可以算一笔经济帐。
假设,甲公民取得40万元的20年期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三年后,由于该公民无力偿还贷款,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
即使该房屋在三年后不贬值,仍然可以拍卖40万元,那么银行实际也只能从拍卖所得中分配31万元。
具体测算如下:拍卖价值400,000元-法院预收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约12,700元-法院预收执行受理费及其他执行费约12,000元-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约10,000元-拍卖行收取拍卖费约20,000元-律师行收取律师费约16,000元-卖方应缴纳的房屋过户税费约20,000元≈31万元(备注)。
按照20年贷款期计算,银行在公民甲的三年还款期限内共计收回了贷款本金6万元,银行还有4万元贷款不能收回。
同时,上述测算建立在数年后房屋不贬值的基础上,如果房屋贬值,则银行的损失还会扩大。
另外,如果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期数越少,银行的损失也就会越大。
对于这类“假按揭”,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识别方式是:第一,对照前后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售房价款,发现异常追根到底,拒绝规避首付款的现象发生。
第二,在没有可以参照的价格进行对比时,可参照同口岸、同档次房屋的售价,判断按揭房屋的售价是否合理。
第三,应对当地的房价有一定了解,增强识别“零首付”的能力。
必要时可以向评估师咨询,依靠专业人员判断售房单价是否合理,杜绝“零首付”的发生。
“零首付、假按揭”现象,在实践中为数不少。
事实上,我们发现,“零首付”往往与银行“里应外合”有很大关系。
只要银行工作人员认真负责,防范“零首付、假按揭”现象是容易做到的。
(二)假借他人名义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案例:1998年9月26日,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房按揭贷款授信合作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将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的20%的保证金存入专户,用于在购房人不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
1999年2月-12月,罗某等八人先后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分别从该银行获得数额不等(50万元左右)的借款(合计381万元)。
与此同时,该房地产公司还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购房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该行按合同约定分别将罗某等人的贷款全部转入了双方约定的帐户,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罗某等八人开始每月按合同约定金额还款。
但是,从2001年10月起至今,罗某等八人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的月还款金额还款,该房产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该行多次向被告催收贷款本息,均无效果,至今罗某某等人尚欠该行贷款本金合计约310万元。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了以下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第一,通过查询罗某等八人为还款所开立的存款帐户,我们发现他们每月用来还款的资金均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储蓄机构存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