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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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沪卫计疾控[201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5〕7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夏秋季是本市霍乱和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乙脑和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以及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高发季节。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流感等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172号,见附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广泛动员、强化监测、科学防控。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切实落实今年夏秋季本市传染病综合防控措施提出如下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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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防控工作责任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有关单位应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出发,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应强化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工作原则,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链”和“责任追究制”。应组织对辖区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风险评估,并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制度、预案、流程与要求,提高防控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应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巩固和完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教育、农业、食药监、公安、水务、旅游、气象、建交、宣传、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以“将本市传染病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为要求,共同落实各项防控职责、任务与要求。
二、明确目标,全面强化预防处置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工作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有序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传染病疫情。
(一)医疗机构应不断强化传染病防控“第一道防线”作用
1.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预检分诊等醒目位置张贴重点传染病核心防治知识宣传海报,告知就诊者应主动告知相关流行病学史,预检分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就诊者询问与重点传染病相关的流行病学信息。对符合标准的发热和腹泻症状病人应及时引导至发热门诊或肠道门诊等就诊;一旦发现可疑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应立即进行院内报告,并按照要求落实必要的预防措施。
2.严格落实病例监测与报告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认真做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在5月1日前开设或恢复肠道专科门诊,完善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和报告制度,加强病原检索。霍乱、细菌性痢疾和肠出血性大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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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O157:H7等)等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非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