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
(219号)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

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铁建设[2007]2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加强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以下简称部管物资)管理,理顺关系,规范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供应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部管物资目录调整建议。
第三条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部管物资招标计划、采购建议计划,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完成部管物资集中招标采购,报送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组织供应以及部管物资招标、供应等全过程资料存档工作。
第四条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提供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和质量监控等一体化服务。
第五条设计单位按照铁道部发布的部管物资目录,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甲供物资清单,包括物资名称、规格、编制期概算价、运杂费、交货地点。
第二章物资投资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优化物资供应链,明确部管物资交货地点、交货计划,并根据交货地点变化调整运杂费费用,做好施工招标与部管物资招标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部管物资供应原则上采用直发方式。
从原产地至指定交货地点的采购、运输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以及以后费用纳入工程报价。
若指定交货地点发生变化,应调整相关费用。
第八条对于确需建立仓储基地,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研究确定方案后报物资管理办审查,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对于建立仓储基地的建设项目,部分部管物资供应可采用厂发方式,从材料原产地至仓储基地的采购、运输、保管费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仓储基地到工地的运杂费、损耗及工地保管费等所有费用,纳入工程报价。
第九条部管物资通过招评标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拟中标价超出批复概算价,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详细分析原因,经部计划、建设司,鉴定中心同意后公示中标结果。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2•【文号】铁建设〔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5号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铁建设[2008]56号)、《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9号)同时废止。
2012年5月22日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监督,依据《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铁道部对铁道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分标前、标中和标后三个阶段。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应依法进行,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简称驻部监察局)依法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和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进行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人员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铁道部计划司负责监督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铁道部建设司和驻部监察局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每年对组织招标的铁路局和部管铁路公司抽查比例不低于30%。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现场物资管理办法1.1 供应商1、严格执行“甲供”和“甲控”物资采购制度,不得随意调换建设单位确定的供应商。
2、自购物资在采购之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采取索取能力证明资料、派人进行实地调查等形式,填写《供方现场考查表》,作为对供方评价的依据,确认其是否能够满足产品供货能力和质量要求。
3、按照招标采购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优选供应商。
1.2 物资进场1、依据采购合同、有关质量证明资料,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以及产品标牌、包装状况等进行验证,填写《物资验收单》,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检验和试验的物资,由收货人员配合试验人员共同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参加),送项目部检测中心或由监理指定的试验部门按国家或铁道部的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试验。
3、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满足客运专线建设的需要,特别是满足耐久性指标的要求。
4、未经验证或检验、试验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和投入使用。
1.3 物资存放1、自物资进库起到物资出库止,应进行标识、建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资的入库、保管和发放,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帐物相符。
2、物资材料库和堆放场地应保持适宜的存储环境,材料保管人员应根据物资的特性,妥善储存并定期检查,以防变质、损坏和丢失;发现异常,应及时物资主管确认、处理。
3、物资搬运和堆放应统筹考虑,并与施工平面布置要求相符,确保物资在搬运过程中保持完好。
4、施工现场要根据火工品的用量设置适当规模的火工品仓库,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炸药库和起爆材料库之间要保持安全距离。
火工品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防火、防水、防潮、通风条件,地面应加垫木板,四周排水沟畅通。
库房建成须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4 材料使用1、建立工程材料消耗逐日统计制度。
材料消耗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材料使用进行盘点,并做好盘点记录,要求帐物相符率达100%。
2、建立工程材料使用部位可追溯制度。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等总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总公司管理的更改、小型等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物资是指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
第四条建设物资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甲供物资和自购物资两类。
其中:总公司采购和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公司和铁路局,联合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甲供物资统称为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物资统称为自购物资。
第五条建设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其技术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建设项目供应需求。
1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指导、监督建设物资的采购供应工作,,三,发布、调整甲供物资目录,,四,负责总公司利用外资的建设物资的采购和合同签订工作,,五,审批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招标计划~组织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联合采购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其物资管理部门是建设物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总公司建设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本单位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制度,,二,负责总公司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编制、报送和采购供应工作,,三,负责建设单位管理甲供物资的招标计划审批和采购供应工作,,四,督促、检查自购物资采购供应工作,,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承担相2应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范文(3篇)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甲供材料的管理,促进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甲方和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项目中的甲供材料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分为甲供材料管理的基本原则、甲供材料的选择与采购、甲供材料的验收与入库、甲供材料的使用与领用、甲供材料的保管与维护、甲供材料的退库与销账等六个方面。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甲供材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甲方与乙方在甲供材料的管理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
2. 合理采购原则:甲方采购甲供材料时应按照合理的规划和需求进行,并遵循市场价格和供应能力。
3. 省时省力原则:甲供材料管理应采用科学、高效的方式,以减少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4. 保证质量原则:甲方选用的甲供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保证使用效果和质量。
第三章甲供材料的选择与采购第五条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甲供材料的清单,明确数量和规格。
第六条甲方负责采购甲供材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供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购甲供材料,确保甲供材料的质量、性能和安全。
第八条甲方采购甲供材料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信誉度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
第九条甲供材料的采购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所有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采购。
第十条甲方应根据甲供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合理规划采购方案和采购数量,避免过度采购或积压甲供材料。
第四章甲供材料的验收与入库第十一条甲供材料到达工地后,应由甲方指定的专人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甲供材料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进行,包括外观、尺寸、品质等方面的检验。
第十三条甲供材料验收合格后,由甲方专人对甲供材料进行分类、计数,并及时录入入库记录。
第十四条甲供材料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向乙方和供应商提出,要求其退换货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方式。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16号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fb03d684254b35eefd34f9.png)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216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铁道部2012年9月12日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第九条承包单位作为自购物资设备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采购物资设备,对采购的物资设备负责;对用于工程的甲供物资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
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12〕216号)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招标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函〔2007〕495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甲控物资设备目录〉的通知》(铁建设〔2010〕163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2012年9月12日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物资设备是指批准设计文件内的形成工程和实现工程功能所必需的物资、设备。
第四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建设单位采购和承包方采购两类,以下简称甲供、自购物资设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采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铁道部行政许可目录、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的铁路专用设备,必须选用通过许可认证的物资设备。
第二章物资设备管理第六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可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物资设备采购,对现场物资设备管理进行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物资设备进行管理,组织对各种物资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采购或在工管中心组织下采购甲供物资设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主体,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物资设备的标准、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物资设备费用等经济指标,对设计文件载明的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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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