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的配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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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小三继承政策(2篇)

公证的小三继承政策(2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外情现象日益普遍,而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其中,公证的小三继承政策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本文将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婚姻外情与继承权的法律边界,并对公证的小三继承政策进行分析。

一、婚姻外情与继承权的法律关系1. 婚姻外情概述婚姻外情,又称婚外情,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姻外情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违法行为,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

2. 继承权概述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人按照法定比例继承遗产;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

3. 婚姻外情与继承权的法律关系在婚姻外情中,当事人可能会涉及到继承权的问题。

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婚姻外情当事人是否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外情当事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法定继承权。

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存在“公证的小三继承政策”,即婚姻外情当事人通过公证方式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2)婚姻外情当事人是否可以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婚姻外情当事人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遗嘱获得继承权。

然而,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否则遗嘱无效。

(3)婚姻外情当事人继承遗产后,其配偶是否享有追偿权在婚姻外情当事人继承遗产后,其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因婚姻外情而获得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姻外情当事人继承的遗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二、公证的小三继承政策分析1. 公证的小三继承政策概述公证的小三继承政策,是指婚姻外情当事人通过公证方式,证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继承关系,从而获得继承权的一种行为。

泸州遗赠案评析——范愉

泸州遗赠案评析——范愉

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范愉[关键词】遗嘱遗赠纠纷、继承法和婚姻法、法律漏洞的填补一个在基层法院判决的遗产继承纠纷,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加之媒体的传播,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

笔者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对本案作过简短的评议[1],无意之中也参与到这场是非之争之中。

由于电视节目的时间限制,许多观点难以说明,论证过程及依据也无法展开,故再借《判解研究》一席之地,对本案判决及其法理作一个分析,并将侧重从法律冲突和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评议。

笔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主要以法社会学为基点,并且试图融会部门法解释学与理论法学,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理,且谨以此文就教于诸位学者。

一、本案事实及争议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

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

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2]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

美国法

美国法

七、司法制度P180




(一)法院体系 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在实施过程中的原则:a美国联邦最高法 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是否 符合联邦宪法;b联邦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查中,如果发现州 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话可以宣布其违宪;c联邦最高法 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遵循一项基本原则:政治问题回避。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1、两者的基本原则的差异:民事诉 讼采取的是“占有优势证据”;刑事诉讼采取的是“毫无合理怀疑” 的原则。“辛普森案”。2、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3、诉讼 权利的宪法化 (三)“米兰达条款”:“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 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 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四)陪审制:1、来源于英国。2、美国联邦和20个州保留了大 陪审团。3、小陪审团
六、刑法P177


(一)刑事立法的双轨制 (二)犯罪概念不明确,同一犯罪可以分为不同级别。 (三)重罪的范围:谋杀、误杀、纵火、强奸、抢劫、 盗窃、非法侵占财产 (四)模范刑法典(标准刑法典) (五)刑罚的种类和特点:1、种类:常见的是罚金、 监禁和缓刑。2、特点:a对于死刑长期以来争论不休; b有些州数罪并罚,可以采取简单相加原则,没有上 限;c假释被广泛采用。
八、美国法的历史地位P188





在普通法法系中,美国法占有重要地位,是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 代表性法律。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了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 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和法 治原则,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资产 阶级宪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2.美国首创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真正赋予了宪法以根本法的 地位,它将一切法律都置于宪法精神的统治之下,一切法律权利最终 都起源并归结于宪法权利。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开世界宪法监督和保 障制度的先河,推进了宪政制度的发展。 3.美国根据宪法的分权原则和本国实际,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 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4.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 引入刑法的法律。 5.美国法将反垄断作为法的重要职能,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此外,美国法在继承普通法和建立本国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批判和 革命精神也是值得各国法制建设予以借鉴的。所以,这些因素决定了 美国法在普通法体系乃至西方资产阶级法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继承和遗产法律是国际私法中重要的一个领域。

在现今世界上,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和人口流动的加速使得国际私法中关于遗产和继承的争议增多,因此,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在法律事务和财务规划方面进行决策的人来说至关重要。

继承是指一个人在其逝世后,其财产和权利的转移。

然而,由于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其表现形式会因国家而异。

例如,某些国家规定继承人必须为家庭成员,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这种法规。

此外,一些国家会将公共利益纳入考虑,如缺乏民族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等情况。

这些不同的规定和背景使得跨国继承的法律问题变得复杂和令人头疼。

遗产是指逝世人的财产和权益,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和债券等。

遗产继承与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律有很大的联系。

对于继承人来说,能否获得遗产和财产的控制权,往往取决于国情和地域文化差异。

在跨国继承和遗产的处理中,一些公认的法律原则是值得提到的。

例如,“遗嘱承认原则”是指一个人在其所在国的法律下编制的遗嘱,在其他国家同样应该得到承认。

但是,该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如果遗嘱违反了接受国的公共利益或基本原则,那么接受国可能会拒绝承认。

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最惠国原则”。

这个原则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应该给所有国家的公民平等的权利和福利。

例如,在某一个国家获得继承权更高的保护和更多的权益,而在其他国家则没有这个待遇,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基于最惠国原则提出抗议并要求同样的规定。

此外,对于遗产的避税规划和遗产税的缴纳也至关重要。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遗产税制度。

如果一个遗产分布在许多国家,那么它的分配和缴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规划和定制。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继承和遗产法律非常复杂,并且会受到国家法律、文化差异和财政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了解国际上的继承和遗产法律,对于规划财务、避税、管理财产等方面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必须由专业人士来进行相关的法律处理,同时也需要在跨国继承和遗产方面,关注最新发展和国际条约的最新变化。

英国继承法

英国继承法

英国继承法
英国继承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财产继承的规则和程序。

根据英国法律,继承顺序主要遵循两个原则:首先,配偶和亲属的继承权优于非亲属。

其次,如果没有遗嘱,财产将按照下述方式分配:如果配偶还活着,则配偶将继承全部遗产的第一£250,000部分,其余部分将平分给配偶和子女,或者如果没有子女,则全部留给配偶。

如果配偶已经去世,则全部继承权将转交给子女,或将被平均分给已故子女的子女。

如果没有亲属,则财产将被转交给政府。

这是因为英国政府规定了“Bona Vacantia” (即“无人拥有的财产”)政策。

这一政策规定,如果人们没有任何亲属或遗嘱,则财产将被转交给政府。

英国法律规定继承法条款(3篇)

英国法律规定继承法条款(3篇)

第1篇一、概述英国继承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死亡时,其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法律规范。

英国继承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主,辅以成文法。

以下将从英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法律文件以及具体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基本原则1. 优先继承原则:在英国,遗产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在继承开始时,配偶享有优先继承权,除非遗嘱另有规定。

2. 遗嘱自由原则:英国继承法强调遗嘱自由,即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人可以随意指定继承人。

3. 公正、公平原则:在英国,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时,会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力求实现公正、公平。

4. 无遗嘱继承原则:在英国,如果没有遗嘱,遗产的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三、主要法律文件1. 《1925年继承法》(The Wills Act 1925):该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效力以及遗嘱的执行等问题。

2. 《1984年遗赠法》(The Law of Wills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84):该法对《1925年继承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主要涉及遗嘱的撤销、修改以及遗嘱执行人等问题。

3. 《1965年继承(国际遗赠)法》(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 1965):该法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4. 《1986年遗产管理法》(The Trustee Act 1986):该法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权限以及遗产管理费用的支付等问题。

四、具体条款1. 遗嘱的形式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3)遗嘱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由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4)遗嘱人必须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签署或遗嘱人的签名。

2. 遗嘱的效力(1)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英国的遗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也具有悠久的历史。

在遗产继承方面,英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复杂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的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管理等方面。

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在英国,如果没有遗嘱,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如下:(1)配偶或伴侣:首先,配偶或伴侣将获得遗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子女:如果配偶或伴侣已经去世,子女将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3)父母:如果子女已经去世,父母将成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4)兄弟姐妹:如果父母已经去世,兄弟姐妹将成为第三顺位继承人。

(5)祖父母:如果兄弟姐妹已经去世,祖父母将成为第四顺位继承人。

(6)其他近亲:如果祖父母已经去世,其他近亲如叔伯姑舅等将成为第五顺位继承人。

2.法定继承的比例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比例并非平均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或伴侣将获得遗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子女、父母等继承人的继承比例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次递减。

三、遗嘱继承1.遗嘱的效力在英国,遗嘱是遗嘱人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必须是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

(2)遗嘱人必须具备遗嘱能力,即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

(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影响。

(4)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由遗嘱人亲自签署或经遗嘱人授权的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

2.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1)遗嘱人的财产清单:详细列明遗嘱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继承人的指定:指定遗产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非法定继承人。

(3)遗产的分配:明确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和继承方式。

(4)遗产管理:指定遗产管理人,负责遗产的管理和分配。

3.遗嘱的修改和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随时修改或撤销遗嘱。

修改遗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在原遗嘱上注明修改内容。

英国国外继承遗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英国公民在海外的资产和遗产越来越多。

因此,了解英国国外继承遗产法律规定对于在英国有海外资产或遗产的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关于国外继承遗产的法律规定,包括继承人的认定、遗产分配、税收和遗嘱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二、英国继承法概述1.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英国继承法遵循“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原则。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继承人。

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制定的遗嘱,明确规定了遗产的分配方式。

2. 继承人的认定在英国,继承人分为两类: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1)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在英国,配偶通常享有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权。

- 子女: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 父母:在配偶和子女均不存在的情况下,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 兄弟姐妹:在配偶、子女和父母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三、英国国外继承遗产法律规定1. 遗产分配在英国,国外遗产的分配受到英国继承法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基本规定:(1)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国外遗产将按照英国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遗嘱继承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指定国外遗产的分配方式。

遗嘱继承人的权益优先于法定继承人。

2. 遗嘱执行遗嘱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的规定,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的过程。

(1)遗嘱执行人的指定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如果没有指定,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指定遗嘱执行人。

(2)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包括:- 代表遗嘱人处理遗产事务;- 确定遗产的价值;- 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支付遗产税和遗嘱执行费用。

3. 税收在英国,国外遗产的继承可能涉及以下税收:(1)遗产税在英国,遗产税是对遗产价值的征税。

德国夫妻遗产公证继承(2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公证继承是指在夫妻双方去世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由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德国,遗产公证继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德国夫妻遗产公证继承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德国夫妻遗产公证继承的法律规定1. 法定继承顺序德国《民法典》规定,夫妻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权。

若配偶先于夫妻一方去世,则子女、父母成为继承人。

2. 遗嘱继承德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分配。

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遗产分配比例等。

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3. 遗赠抚养协议夫妻一方可以在生前与子女、父母等继承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遗产分配及抚养事宜。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三、德国夫妻遗产公证继承的程序1. 申请公证继承人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遗产公证继承手续。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2. 公证机关审查公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继承人身份、遗产状况等。

3. 遗产分配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遗嘱内容,确定遗产分配方案。

继承人按照分配方案领取遗产。

4. 登记过户继承人需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如房产、车辆等。

过户手续需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

四、德国夫妻遗产公证继承的注意事项1. 遗嘱效力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继承人应当确保遗嘱真实、有效。

2. 遗赠抚养协议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协议内容合法、公平,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遗产分配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遗嘱内容,公平分配遗产。

4. 遗产过户办理遗产过户手续时,继承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五、结论德国夫妻遗产公证继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人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遗产公证继承手续。

欧洲遗产分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分配是指遗产人在去世后,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和遗嘱的意愿分配给继承人或其他受益人的过程。

在欧洲,遗产分配法律规定较为完善,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遗产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欧洲遗产分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继承人的资格、遗产的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

二、继承人的资格1. 法定继承人在欧洲,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配偶:配偶在遗产分配中享有优先权,一般情况下,配偶可以继承遗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子女: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亲生子女、收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3)父母:父母在遗产分配中也享有一定的继承权,但通常低于配偶和子女。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在遗产分配中的继承权相对较低,但仍有一定的份额。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遗产人在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其遗产的人。

遗嘱继承人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包括非法定继承人。

三、遗产的继承顺序1. 遗嘱继承优先在欧洲,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如果遗产人立有遗嘱,则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优先于法定继承人。

2. 法定继承顺序如果遗产人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

具体顺序如下:(1)配偶和子女:配偶和子女是遗产分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

(2)父母:如果遗产人没有配偶和子女,父母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兄弟姐妹:如果遗产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成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4)其他亲属:如果遗产人没有上述亲属,其他亲属可以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

四、遗产的分配方式1. 平均分配在欧洲,遗产分配通常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即遗产人去世后,其遗产按照继承人的数量平均分配。

2. 特定份额分配在某些情况下,遗产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享有特定的份额,如遗嘱继承中。

3. 按比例分配如果遗产人没有指定特定的份额,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按照各自在法定继承顺序中的继承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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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的配偶继承权
摘要:当今世界,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
对配偶继承权作出特别而具体的规定。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的背
景下,文章以《统一遗嘱检验法》为视角,探讨配偶继承权制度,
对完善我国的继承法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配偶权利;遗产;特留份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
-03-00-02
一、《统一遗嘱检验法》对配偶继承权的特别保护
美国无遗嘱继承制度的最突出特点,在于对生存配偶权利的高度
重视,设立了一系列的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和家庭特留份等权利,
对配偶的继承权加以特别保护。
(一)宅院特留份。《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死者的生存配偶有
权获得价值22,5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如果不存在生存配偶,则
每一个未成年子以及每一个由该死者抚养的子女都有权获得总共
15,000美元的宅院特留份。在美国遇到死者没有立下遗嘱时,则
按无遗嘱方式继承。但是,不容忽视的一点是,不管有没有遗嘱,
生存配偶都有权利获得宅院特留份。美国的通常做法是,宅院特留
份均由配偶享有,只有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才由子女获得宅院特
留份。在有生存配偶的情况下,即使子女获得被继承人的住房所有
权,生存配偶也享有该房产的终身用益权,只有在生存配偶死亡后,
房产的所有权才转交子女。
这样规定的首要目的在于充分保障生存配偶的合法权益,使其不
会因对方死亡而陷入困境,也有利于减少继承纠纷的发生。同时,
生存配偶获得房产的用益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有好处。因为
配偶对房产只享有终生使用的权益,不能转让、抵押或者是实施有
损于子女利益的其他行为,所以这样既保证了生存配偶在死者死亡
之后的生存问题,又满足了子女在父母都死亡后获得房产的愿望。
生存配偶享有宅院终身使用益权,不能不说是美国继承法上的一个
制度的创新。
(二)豁免财产制度。《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除宅院特留份
外,生存配偶还可以从汽车、家具、家用器械、服饰品和个人财产
的担保利益余额中取得不超过15,000美元的财产;如果没有生存
配偶,则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取得同样价值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
产,遗嘱人同样不能剥夺,而且债权人也不可以对此部分财产主张
债权。
(三)家庭特留份制度。《统一遗嘱检验法》授权遗嘱检验法庭
有权给予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特留份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
需要。家庭特留份与宅院特留份和豁免财产不同,通常有一定的期
限限制(一般为一年),而且在遗产分割程序完成之后,生存配偶和
未成年子女不再享有家庭特留份。总的来说,家庭特留份主要还是
为了保证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遗产管理期间的生活不受影响。
(四)可选择份额制度。在美国,除了上述限制遗嘱人处分财产
的规定外,为了保护生存配偶的利益,避免被继承人剥夺其继承权,
生存配偶还享有选择可选择份额的权利。《统一遗嘱检验法》对遗
产数额的规定非常具体:可选择份额是因婚姻持续期间的不同而不
同,如果生存配偶与死者几次结婚,那么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可以合
并计算。例如,婚姻持续不到一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3%;一
到两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6%。详细内容见表1:
表1 婚龄与可选择遗产比例的正比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当配偶通过此规定所获得的遗产总额少于7,5000
美元时,可以补加到7,5000美元。此外,根据《统一遗嘱检验法》
的规定:配偶的可选择份额是不包括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
特留份的。
二、配偶继承权特别保护之评析
美国对配偶继承权的保护的体现了两大价值。
(一)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特别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
庭特留份的权利,以起到对家庭的特别保障目的。虽然这些特留份
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但是在
对被继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侧重还不同,配偶的权益是
优先于未成年子女。如:死者的生存配偶有权获得价值15000美元
的宅院特留份。
(二)可选择份额制度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避免了遗嘱人滥
用遗嘱自由,剥夺生存配偶的继承权。同时它根据婚姻持续期间的
长短来确定生存配偶的遗产份额,婚姻持续时间越长,可以享有的
遗产份额越大,这一方面体现出婚姻平等原则,(下转第82页)(上
接第80页)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
三、《统一遗嘱检验法》配偶继承权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首先,按照我国继承法,配偶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起参与继承
时,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平等份额。这样,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越多,
配偶的继承份额就越小。在死亡一方留有多个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
对配偶的继承就非常不利。其次,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规定配偶的
特留份制度,仅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
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从我国民间的习惯来看,
配偶死亡一方后,在遗产分割时,对于婚姻住所和日用家具等基本
生活资料,一般不予分割,而是由生存配偶一方继续居住和使用。
但《继承法》对于生存配偶的这项基本权利却未加以确认,仅在其
第15条中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
定。”该条规定犹如空中楼阁,如果其他继承人坚持分割婚姻住房
和日用家具,必将影响生存配偶的正常生活。特别是在再婚家庭中,
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最后,我国法律也未规定配偶的可选择份
额制度,这也非常不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利益。而美国立法均规定
生存配偶有权取得被继承人家产中的动产以及有优先取得婚姻住
所的权利,这很值得我国借鉴。

(一)建立特留份制度
现代的继承法的基础是遗嘱自由原则,但是由于遗嘱自由的滥
用,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前提下,光有配偶及其他遗产继承人权
益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保障婚姻的角度出发,有必
要对遗嘱自由原则加以限制。美国的特留份制度就是一个成功的立
法经验。所以,在《继承法》修正案中或通过司法解释将特留份制
度引入并细化,使得遗产的分割更加合理。
我国《婚姻法》第20条同时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如果配偶不具备享有特留份的权利,被继承人于是将自己的合法财
产赠予外人,这便有逃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之嫌。相对于其他血亲
属而言,配偶间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相互之间扶助也最多,在分
配遗产时理所当然地应该多分遗产,得到更大的照顾。特留份制度
能确保为配偶留出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从而保障配偶的基本生活
需要,也实现了《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赋予配偶可选择份额权
相对于其他血亲属而言,配偶是构成一个家庭的最基本也是最主
要的因素。无论从情感交流上,还是经济联系上,配偶之间的关系,
都是最为密切的,是任何其它血亲亲属所不可替代的关系,因而,
只有对配偶继承权予以法律保护,才能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减少和预防纠纷。依上文述,美国立法均规定
生存配偶有权取得被继承人家产中的动产以及有优先取得婚姻住
所的权利。因此我国在继承法的修订的时候应该明确规定配偶的可
选择份额的权利,优先给与配偶特别的保护,同时通过适当扩大配
偶可选择份额的范围,最大限度上保护配偶的继承权。
四、结语
综上所述,美国通过设立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和家庭特留份等
制度,对配偶的继承权加以特别保护。相对而言,我国目前的立法
则相对粗糙,配偶的继承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在现阶段
设立特留份制度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就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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