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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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ICC)重新编写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10,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 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 始全球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 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 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 。
<2000通则>中13种贸易术语
发货(启运)
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合同 F组
E组
EXW FCA
Ex Works
工厂交货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Delivered Duty Paid ) 。 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2、贸易术语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 另一方面表示价格的构成,特别是货价中所包含的从属费用。 外贸从业人员需熟练掌握,灵活运用贸易术语通则,以避免贸易纠纷,减 少贸易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价格术语要解决的问题
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交货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 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费用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单据
卖方承担风险: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 卖方承担责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把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
到指定装运港,并按港口惯常方式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然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 通知;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负责提供 商业发票和其他证明已履行交货义务的通常单据。
卖方承担费用: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
四、各组贸易术语解读——E组术语
EXW——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工厂交货,称起运术语。
按此术语订立的合同属于发货合同。 该术语代表了在货物产地或所在地的交货条件,卖方在规定时间和地 点将货物备妥,并将其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货义务。由买 方自己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收货物,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和 费用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到目的地。 EXW是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的术语,也是唯一的一个有买方 负责出口清关的术语;也即是卖方风险、责任和费用最低的交易方式 ,对买方风险、责任和费用最高的交易方式。 EXW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术语学习
--《2010年通则》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1、国际贸易术语 是为了在国家贸易中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 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便于达成交易,买卖双方便采用某种专 门的术语来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 践中产生的。简言之,以三个英文字母组合来表示买 卖双方在交接货 物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四、各组贸易术语解读——F组术语
1、FOB ——Free 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离岸价
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运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
卖方的义务: 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
Free Carrier
主要运费已付 装运合同 D组 到货(到达)
C组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 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 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 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废止,当 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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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术语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任何单一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包括:EXW,FCA,CPT,CIP,DAT,DAP,DDP) 另一类是只适合海运和内河水运(包括:FAS,FOB,CFR,CIF)
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对FOB,CFR和CIF这三个术语的运用,删除了以往以越过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即强调卖方必 须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买方则必须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应该说,这一变化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贸易实务。 国际商会专家在《2010通则》中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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