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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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11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实施“富民强梧”新跨越战略和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对2011年全市党建工作全面实施目标责任管理。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围绕上级党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着眼于提高全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带头表率作用,为实现“富民强梧”新跨越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全市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考评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合理定标,量化考核,项目评分”的办法进行。

二、考评内容、目标要求和评分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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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评对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县(市、区)委、**学院党委和市直各部门党委(工委)。

各县(市、区)委及市直各部门党委与基层党组织签订的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可参考本办法的内容、标准制定。

四、考评办法

(一)按照合理定标、量化考核、百分评比的原则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按总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及格、较差四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75分(含75分)为良好;75—60分(含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较差。

(二)各考评项目措施有力、效果明显、达到要求的打满分,较好的按80—95%打分,一般的按50-79%打分;工作落实达不到要求的,视完成情况按比例扣分;无该项目内容的为得分。

(三)为加强对面上党建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委对照考评内容和目标要求,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小结,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专项督查。

(四)市委将于2012年初组织综合考评。考评组由市委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综合考评前,由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委先进行自查自评、自我打分,并写出自查自评报告,于2011年12月底前报送市委组织部。考评时采取座谈会交流、听取汇报、随机抽查、查阅资料(记录)、实地考查等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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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了解掌握面上情况,考评时,由考评组对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其中每个县(市)抽查2个乡镇党委,2—3个村(社区),2—3个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党组织;每个城区抽查1个乡镇党委,1—2个村,1个街道办事处,1—2个社区,1个区直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党组织;市直部门党委(工委)抽查2—3个所属基层党组织。

(六)考核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制定。考评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并结合全市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考评同时进行。考评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审。

(七)考评过程中充分运用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工委等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成果,确保党建工作考评的公平、公正、合理。

(八)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管理激励机制。

1.对各被考评单位党建工作成效显著、获上级嘉奖的,给予加分奖励。考评加分标准:

(1)被考评单位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表彰奖励的(含自治区各厅局),每项加0.3分;获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含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每项加0.5分;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

(2)被考评单位纪检、组织、宣传等党建有关工作成效突出,在本地或本单位(含所属基层单位)召开全市性现场经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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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会的,每次加0.5分;召开全区性现场经验交流会的,每次加1分。

(3)被考评单位纪检、组织、宣传等党建方面工作经验材料在自治区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书面发言的,每次加1分;在市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书面发言的,每次加0.5分。党建工作信息材料在市委或市委部门主办的《简报》类刊物登载的,每篇加0.3分;在自治区党委或党委部门主办的《简报》登载的,每篇加0.5分;在中央级《简报》登载的,每篇加1分;相关材料在不同级别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刊物登载但为同一项目的,取最高分。

(4)班子成员所撰写的理论文章或学术论文在省级报刊上登载或获奖的,每篇加0.5分;在市级论文评比获三等奖以上的,每篇加0.3分(加分上限为5分)。

(5)县(市、区)组织工作满意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5分);市直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满意度分值高于市直部门平均水平,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2分(加分上限为5分)。

(6)设立党建工作创新奖。被考查单位党建工作创新项目有计划方案、有具体措施、有总结提炼,已形成典型经验材料,并在全市范围宣传推广的,每项加2分;在全区宣传推广的,每项加3分;在全国范围宣传推广的,每项加5分。

2. 根据考评结果并参考市委、市政府下达各项工作指标完—4—

成情况,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党委及市直部门党委,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其中,县(市、区)党委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市直部门党委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4名],由市委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九)考评结果将列入县(市、区)及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和文明单位考评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业绩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考评结果排名最后的县(市、区)党委、市直部门党委,其党政一把手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排名最后的,将被列入重点跟踪督查单位责成限期整改。

(十)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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