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比较与分析
西南政法历年民法真题(1996-2007)

2007年民法部分:一、判断改错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2,民法通则第154条是关于期日和期间的内容3,由于国家赔偿法颁布是在民法通则之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4,法人的设立就是法人的成立5.民法通则规定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移转都要经债权人同意。
6.担保的独立性的表现就是担保的程度和范围可以超过主债务的程度和范围。
7.因为民法的适用无溯及力,所以《合同法》只适用于其颁布以后成立的合同8.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由当事人举证证明9.民法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都给予平等的保护二、概念比较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2000年考过啊,那时是李开国老师出的题)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三、简答1、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3、债的代位权的概念和条件四、论述(20分)试述民法的“善意”及相关制度和意义五、案例(12分)孙为,男,1991年几月出生不记得了,重庆沙坪坝区某中学高一学生,2006年国庆期间拿着自己的压岁钱3500元到重庆某商场买手机,买了款和其同学用的自己一直想要的一样的可以MP3下载索爱的手机。
买时营业员说送礼包,并且说手机绝对是正品,质量绝对好。
孙为买后两周MP3不能下载,上网查后知道,索爱没有出过这款手机,手机是拼装的。
后找到商场,商场说不能退货,只能帮其维修。
后来孙为把事情告诉了爸爸。
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为什么?2、如果孙为委托你作代理人,你能接受吗?3、此案如何处理。
有何救济途径。
(案例的大概意思就是这样的)问:1、孙为与商场的买卖行为的效力。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名誉权2 遗赠扶养协议3 邻接权4实用新型二、解答题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3、简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论述题1.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民商合一2 除斥期间3 专有出4 转继承二、解答题1、简述民法典制定的意义2、简述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新规定3、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4、职务作品的归属三、论述题1、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2、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3、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物2观念通知3先诉抗辩权4指示交付5转质二、简述下列各题1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2 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3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4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2、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3、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事件2约因3不当得利4紧急避险5合伙二、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1、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2、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3、商标与商号4、名誉权与隐私权5、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三、论述题1、试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
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时效2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票据权利4保险利益5 商业登记二、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1、典权与抵押权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商标与商号4、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5、署名权与权三、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
2、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行为理论研究_第1章 导论_王德新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事诉讼行为论的研究价值一、何谓诉讼行为论?“诉讼行为论”是源自大陆法系诉讼法上的一项基础性理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学者创立。
1910年,德国诉讼法学界的泰斗赫尔维希教授(Konrad Hellwig,1856-1913)发表了题为《诉讼行为与法律行为》的著名论文,首次对“诉讼行为”的概念、种类、条件、意思瑕疵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
1该文的发表,标志着大陆法系诉讼行为理论的正式诞生。
继赫尔维希之后,德国诉讼法学者哥尔德斯密特(GoldSchmidt,1874-1940)、尼谢(Werner Niese,1905-?)、鲍姆杰尔铁尔(Gottfried Baumgärtel,1920-1997)、阿连斯(Peter ARENS,1933-)、穆泽拉科(Hans-Joachim Musielak,1933-)等,进行了长期的、持续不断的跟踪研究,最终形成了一个体系完整、内容庞大的诉讼行为理论体系。
后来,法国、奥地利、葡萄牙、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相继继受了这项理论。
究竟什么是诉讼行为论呢?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诉讼行为论是基于将诉讼看成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的观点,从与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视角,围绕诉讼行为的成立、生效、制裁等法律问题而形成的理论体系。
日本学者1 Konrad Hellwig, Prozeßhandlung und Rechtsgeschäft, in: Festgabe derBerliner juristischen Fakultät für Otto Gierke zum Doktor-Jubiläum 21.August 1910. Zweiter Band. Privatrecht. Zivilprozeßrecht, Breslau 1910, S.41ff.谷口安平就曾指出,“诉讼过程、或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过程本身表现为双方当事者和法院所从事的一系列行为的累积。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3.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 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 态的财产关系) • 理解: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者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 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 (三)私法的优越性 1. 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 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 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 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成为一个 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6 年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 • • • • • • 引 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学习的前提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本位、性质与理念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效力
引言 民法学习的前提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打通民法学习的任督二脉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 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 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比较研究

辩论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比较研究摘要: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规定当事人有权能和责任收集诉讼资料的一项原则,辩论主义仅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旨在理清辩论主义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反映,它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有着根本的区别。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主义0 引言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
目前,“主张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辩论主义似乎已成学界共识”,①但有关辩论主义与其紧密相关制度间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
为此,笔者仅就这一相关问题予以粗浅探讨,力图与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区别开来。
1 对辩论主义概念及其内容的解读辩论主义是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事实和证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国等,“从理论上将民事诉讼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
②”法院要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过程主要通过对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的审理判断得以体现。
也就是说“原告为了让法院对诉讼进行审理、判决,首先,诉讼必须适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备了起诉要件,案件便系属于法院,但其系属在程序上必须适法。
法院对诉讼适法系属的审理,称为‘诉讼审理’,作出的判决称‘诉讼判决’;最后,具备诉讼要件时,诉讼才能进入本案审理,即对本案要件的审理,其判决称为‘本案判决’。
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作出判定,而且也要在非讼程序中作出判定。
判定不但包括判决,还包括决定、命令。
所以辩论主义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但就辩论主义的主要作用领域而言,一般认为“辩论主义只适用于本案的审理,起诉是否适法等事项应由法院作出判断,诉讼审理实行职权主义原则。
”④因此,本文对辩论主义的探讨主要把视角界定在本案审理的范围。
民法课程整体介绍

民法总论部分45课时,其中理论课30课 时,实践课为15课时;
民法分论部分共99课时,具体分解为: 人身权法律制度15课时,其中理论课9课时, 实践课为6课时; 物权法律制度34课时,其中理论课为22课 时,实践课为12课时; 债权法律制度40课时,其中理论课为26课 时,实践课为14课时; 继承法律制度10课时,其中理论课为6课时, 实践课为4课时。 实践课占总课时量的35.4%
民法分论部分包括:(1)人身权制度的
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2)物权制度的基本 理论和基本知识;(3)债法制度的基本理论 和基本知识;(4)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和基本知识。
鉴于我院知识产权法和婚姻家庭法另单独 开课,所以,本精品课程的内容部包括以上两 个部分的内容。
[教学内容的组织与安排]
• 依据法律服务职业岗位的能力培养基本 规律和民法教学内容的实际需求,我院法 律事务专业(含经济法方向和行政法方向) 将民法课程设置为144课时(不包括模拟法 庭的实训、实案观摩、民法学术讲座和民 法案例情景研讨),分两个学期教学,每 学期72课时,每周4课时,一般都是在一年 级下学期开设,第一学期开卷考查,第二 学期为闭卷考试。
民法学是以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 及其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 是法律科学体系中重要基础科学之一,是法学专业 的学科基础课程,也是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 学指导委员会所指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十四门 主干课程之一。自学院成立以来,民法学一直是我 院法律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也是法律事务 专业(含经济法律事务和行政法律事务方向)的基
其次是要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 实际,加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 培养。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课程,学生 通过对民法的学习,就是要将所学的民法知 识运用于实践,处理或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 事争议或纠纷。因而必须与实际相联系,强 化实践实训,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原理和
对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的读后感
对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的读后感法律行为是民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可以这么说,德国学者从遗嘱继承及合同等具体民事行为中抽象出了法律行为概念,然后以此形成了民法典的总则部分,这也是德国民法典最耀眼的地方。
笔者在读研究生时,阅读了董安生教授的大作《民事法律行为》,给我的读后感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很是认同。
这也是该书给我留下的印迹。
后来又看了许多民法总论方面的著作,重点是留心书里对于法律行为的论述,包括大陆学者和台湾学者的。
然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的分析,依然是见仁见智,由此而对于法律行为的理解与认识,笔者仍然觉得有某个地方是隔膜的。
要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分析,对于法律行为进行了富于创新性的研讨。
其中最具有价值的部分在于将法律行为的性质归纳为设权性。
作者认为,设权性能使法律行为从根本上区别于其他种类的一切民事行为,即一切民法所调整的行为,并使法律行为独具其个性。
法律行为的根本性质为设权性,即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平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
其特征为:把意思表示既作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又作为其有效要素“。
笔者认为,的此点归纳确为设权性的题中之义,是为画龙点睛之处。
另外,还将民事行为的外延分为七大类: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容许行为、违债行为、失权行为和侵权行为。
其中前四种为合法行为,后三种为违法行为。
根据某种民事行为是否把意思表示作为其构成要素之标准再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其中表意行为的范畴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前者意思表示不仅作为其构成要素,还作为其效力要素;后者意思表示仅为其构成要素);非表意行为即不把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如事实行为、容许行为、违债行为、失权行为和侵权行为。
同时,还专门辟一章分析了不同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与构成要件。
其中对于事实行为的内涵、外延与构成要件是归纳也澄清了笔者认识上的一些迷雾,作者认为,事实行为,是指直接根据当事人行为结果的事实而自然发生其法定效果的行为,包括有相对人的行为如遗失物拾得、无因管理、来货加工等和无相对人的行为,如无主物先占、抛弃所有物、自货加工等。
中俄民事法律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
中俄民事法律中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2016-03-28 09:50:06 来源:7天论文网作者: 【大中小】浏览:1次评论:0条摘要:本文首先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中国《民法通则》的框架结构进行了对比,其次对中俄在民事立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异同进行了对比分析,最后对监护人的类别和义务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中俄;民法通则;民法典;立法对比一、中国《民法通则》和俄罗斯《民法典》框架的对比中国《民法通则》、俄罗斯联邦《民法法典》分别是中俄两国民法最基础的来源。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准则是俄罗斯民事立法的核心法令。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由四部分组成。
其中,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参与到民法调整关系中的主体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客体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组织的会议决议,代理第五节期限,诉讼时效第二章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十三节一般规定第十四节财产所有权的取得第十五节财产所有权的终止第十六节共有财产第十七节土地产权和其他土地物权第十八节住房产权和其他住房物权第十九节经营权和管理权第二十节保护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第三章债权概论第二十一节债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二节义务的履行第二十三节保证义务的履行第二十四节债权的转让第二十五节违约责任第二十六节义务的终止第二十七节合同的概念和条件第二十八节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九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部分是针对一些类型合同的规定,其中包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部分是有关继承权的规定和国际私法条例。
第四部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实施产权;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对中国《民法通则》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结构内容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俄罗斯联邦的《民法典》较中国《民法通则》涵盖的内容更广泛,更具体,而中国的《民法通则》中只对民事立法最基本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民法学中若干法律概念的逻辑思考
2006年第6期(总第5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6 2006(Sum No .57)民法学中若干法律概念的逻辑思考刘鹏燕(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山东青岛266000) [摘 要]法学是研究国家和法的科学,同时又是一门应用逻辑学。
民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学是从民事法律方面向人们明确概念,叙述判断,阐述推理的。
然而一些民法学教材忽略了思维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体现在具体的民法学教材中,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推理不合乎逻辑、论证没有说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逻辑角度分析一些民法学教材在明确概念方面所存在的逻辑错误纠正表述这些民法学概念的语词,这样才能揭示其内涵,确定其外延,使其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逻辑。
[关键词]民法学;法律概念;内涵;外延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6-0060-03 [收稿日期]65 [作者简介]刘鹏燕(3),女,黑龙江延寿人,律师。
随着我国法制教育的逐渐深入,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应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
这就是在法学教材的编写过程中,一些编写者只注重法学知识、法学原理、法律概念及其特征、种类等,却忽略了思维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律,体现在一些法学教材中,概念不明确,判断不恰当,推理不合乎逻辑,论证没有说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其作为法学教材,不但教者难以自圆其说,学习的人也难得要领。
作为一门科学要明确概念,无外乎通过定义、划分、限制、概括、区分概念间的关系等逻辑方法来揭示其概念的内涵,明确其概念的外延。
笔者仅以几部影响较大的高校民法学教材为例,试析它们在明确概念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一、定义不相应相称无论是什么学科总是离不开定义这种逻辑方法,定义要相应相称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卖淫、嫖娼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与通奸的区别是什么
卖淫、嫖娼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与通奸的区别是什么即使法律在不断的完善,进⾏防腐,打击黄赌毒,但是仍有很多的违法⾏为发⽣,在进⾏私底下的交易,所以要加强监管。
那今天店铺⼩编就来基于通奸以及卖淫的相关内容进⾏具体的分享,希望读者可以区别这⽅⾯的内容。
卖淫、嫖娼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与通奸的区别是什么"嫖娼、卖淫"是⼀个相对概念,是从不同主体的⾓度对同⼀种⾏为的表述,嫖娼是指男⼦以付出⾦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发⽣的不正当的性⾏为;卖淫是指⼥⼦以收取⾦钱、财物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男⼦⾃愿发⽣不正当的性⾏为。
卖淫、嫖娼与通奸的区别关键是男⼥双⽅是否实现了以⾦钱做交易,动⽤⾦钱(⼲部承诺利⽤职权给办事也算)是卖淫、嫖娼;什么都不⽤的是通奸。
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为,可以给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罚款等处理,是党员⼲部的可以给予处分。
对于组织卖淫、嫖娼的⾏为则可成为犯罪⾏为。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条关于怎样认定组织卖淫罪的解答是:“组织他⼈卖淫罪(注:新的有关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将该罪名改为“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段,控制多⼈从事卖淫的⾏为。
在组织他⼈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缺陷,其缺陷在于没有把握住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以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到底是容留卖淫还是组织卖淫,经常出现重⼤分歧。
同样的案件,有不同的判决,以⾄量刑的失衡。
组织卖淫中,可能存在强迫、引诱的⾏为,强迫、引诱的⾏为是组织⾏为的⼀种表现形式,但不可能存在容留、介绍卖淫等表现形式的⾏为。
笔者认为,厘清这个问题,是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前提。
由于⽆论是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均存在卖淫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为,为更清晰的界定区别点,不妨撇开两罪所共同具备的卖淫违法性特点,直接进⾏差异性⽐较,得出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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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社会科学 》o 2年第 5 2o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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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行为与合 法行为 , 民事违法行 为将难 以定性 。假如 确认 盾 。从形 式上讲 , 则 法律行 为是一 个 年轻 的概念 , 系统 制度 其 德 , 由法典 主 义学者精 心创 制 民事违法行 为属于法律行 为 , 无异 于否定 我国 民事 法律行 为 的创制始 于《 国 民法典 》 作 为 “ 概念 ; 如确认 其为 非法 律行 为 , 么就 不能 适用 有 关法 律 的极 为抽 象的概念” 它 曾被视 为“ 假 那 , 大陆法 系民法 学 中最辉 煌 行为的规则 . 也不发生 法律 效力 , 不但 使我 国民法 中 的具 的成就 ” 又 被称 为 德 国 民法 中“ 难 理 解 的 基本 概 念 ” 这 , 最
一
、
民事法律 行为与 民事合法行为
抑主义 。但 是 , 现实 中 民事 行为 是客 观存在 的异 常 复杂 、 宽
它 我 国《 民法通则 》 5 第 4条明确定义 :民事法律 行为是公 泛的行为 , 的复杂性 是无限发展 的客观事实 。而法 律是主 “ 成 故法律的局限性 总是存 在 , 民或者法人设 立 、 变更 、 止 民事权 利和 民事义 务的合 法行 观的意 志表现 , 文法尤其如此 , 终 民事 行为 领域 中, 律仅 法 为” 。因此 , 长期 以来 , 这种 “ 民事法律行为是 合法行为 ” 的观 法律空 白与漏洞就是 其一 。因此 , 点几 乎成 了我国 民法 学界的共识 , 合法性 也因此成 为 民事法 仅调整 出合 法行为 与违法 行为 , 剩下 者可称 为 中间 行为 , 其 律行为的根 本性 质 , 民事 行为 与 民事 法 律行 为 的主 要 区 特征是 既不符合又不 违反 法律 规定但 又存在 于现 实 中。法 是 别 。更有人认 为 , 民法 中合 法行为 就是 民事 法律行 为 , 即完 律或者无 能 , 或者疏 漏 , 或者 出于 社会 效益考 虑 , 之放 任 , 对 全等 同二者 。笔者认 为 , 观点在语 义 、 此 逻辑 等 方面 尚欠精 不予规定 。 由此看出 , 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包 括民事 合法行 确、 严谨与科学 。 为与 民事违 法行为 , 这是 民法调 整 民事 行为 的结 果 ; 而现实
首先 , 现实生 活中 , 民事活动无 时不在 , 而民事 活动又是 如刑法 中 , 犯罪行 为 即是 主要 的法 律行 为。如 果说 , 民事法 通过民事主体 的一定 行 为得 以进行 , 以 , 所 民事 行为 即为人 律 行为 就是 合法行为 , 则整个法律体 系中法律行为制 度体 系 们与 民事活动 的 中介 。正 是这个 中介 的 动机 、 形式 、 果等 将 难 以统一 而陷入混乱 , 后 这恰 与完备 的法 制要求背道 而驰。 方面复杂多样 , 才导 致 了 民事活动 的频 繁无 序 , 产生 了法 才 再次 , 法律行 为必然 与非法 律行 为对立 , 等 同 民事法 若
[ 键 词 ] 民事法律行为 ; 关 法定化 的民事 法律行 为 ; 制度化 的 民事 法律行 为 [ 中图分类号 ] 9 0 4 D 2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0 3 6 7 2 0 }5—0 5 10 —3 3 {0 20 14—0 3
便 民事法 律行为是 非常重要 的民法概 念 , 民法 体系 中处 律规制行 为的必要。于是在法律 介入这些杂 乱的行 为后 , 在 于基础与 中介地 位 。对其 概念 的争 论早 已存 在。我 国已经 分 化 出合 法行为与违法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两种形态 , 以及相应 的奖 惩两种 对 鼓 入世并在 紧锣 密鼓地 制 订 民法 典 , 因此 , 笔者 认 为有必 要对 法律后果 。立法上 , 合法 行为 采取保 护 、 励 和 积极 的褒 之加 以澄清 , 为我 国 民事法 律行为制度 的构建尽绵 薄之力。 扬 主义 , 对违法行 为则 限制 、 禁止 , 至惩罚 , 取 消极 的贬 甚 采
清。本 文认 为民事法律 行为 包括有 效、 无效和效 力可撤销 三种法定化 的 民事法律行 为与制度化的 法律行 为模 式两种情 况 ; 民事 法律行 为与 民事行 为构成 交叉互动关 系, 而提 出对民事 法律行 为概 念 的理 解。本 文观 点相 对于我 国民 法与传 统 民 从
法 的说 法 . 谓 “ 合 说 ” 可 综 。
1顾名思 义 , 民事 法律行为 ” 民事合 法行为” 、 “ 与“ 都与法 中的 民事行 为并 非 都受 民法调 整 , 为法 律力 量 的 极 限使 此
有关 , 区别于“ 法律” 合法” 与“ 差异。二者 内涵与外 延都相差 然 。 较大 ,法律 ” 中性 词 , “ 是 包含合法 与违 法两 种状态 , 合 法” 而“ 难 以让人 接受 。 2 逻辑上 , 者的等 同性更无从谈起 。 、 二 其次, 民事法 律行为是 与刑 事法律 行为 、 政 法律 行为 行 中没有如 民法 中一样 系统 的法律 行为 制度 , 在实 践 中 , 但 刑 事法律行 为 , 行政 法律行 为 同样 包 含违 法行 为 与合 法行 为 , 是褒义词 , 法律” 属“ 中的一 种。可见 , 等同二者 , 词义上就 等法律行 为并列的法律概念 。虽然在刑法 、 在 行政 法等 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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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行为
概 念 的比较 与分析
● 刁胜 先
( 庆 邮 电学 院 , 重 四川 重庆 606) 3 0 5
[ 内容提 要 ] 我 国民事法行 为制度 的问题 及争论 久 已存 在 , 我 国 已经入 世 与制订 民法 典之 际, 必要 对 此加 以澄 在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