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小组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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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一、引言为了促进企业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政府及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本指引旨在规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工作流程和内容,为评价工作提供指导。

二、评价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评估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效益,提供决策者依据。

2.意义:a.促进企业投资项目的合理投资和合规运营,提高项目的绩效和效益。

b.为后续项目的决策提供经验教训,促进项目管理和决策的改进。

c.保障社会公众、投资方和项目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升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评价内容1.经济效益评价:a.项目投资回报率、资金回收期等财务指标的评估。

b.项目产出结果的实际与计划对比,分析差异的原因。

c.根据项目性质和目标,选择合适的经济效益评价方法。

2.社会效益评价:a.项目对当地就业、税收、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影响评估。

b.项目对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影响评价。

c.考虑社会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评估社会效益。

3.环境效益评价:a.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估,包括资源利用、污染排放等方面。

b.项目符合环保法规和标准的程度评估。

c.项目的环境管理和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价。

4.可持续发展评价:a.考虑项目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平衡和协调程度。

b.评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的实施情况。

c.考虑项目对未来世代的影响评价。

四、评价工作流程1.规划阶段:a.确定评价的目标和范围。

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2020)

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2020)

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以下简称投资经理)相关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始终坚持诚实信用、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严落实内控管理、公平交易、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审慎评估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系统设置,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完善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多个投资组合间的公平交易分析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持续合规风控能力,最近1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未因内控缺失、投资管理违规、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相关事项被采取暂停产品注册或备案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条基金经理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曾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应当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风格清晰稳定,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评估投资者需求、产品投资策略、合规风控能力及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等因素,通过投委会或更高层级的内部决策,确定是否允许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以及兼任产品的数量、规模和投资策略。

合规部门应当加强相关决策及流程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兼任基金经理具备充分履职能力,合理调配同一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只(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产品除外)。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9〕12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9〕12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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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120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为满足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适应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普及的外部环境,促进和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整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两项自律规则,重新起草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原《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5月15日
——结束——。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附件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经过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将项目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确定的目标及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指导企业改善投资决策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一、总体要求(一)项目后评价应着重分析项目投资对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口向。

(二)项目后评价所获得的经验、教训和建议,应作为企业未来编制规划、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

(三)项目后评价报告,应作为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

(四)项目后评价应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12个月内完成。

二、工作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参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附1)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连同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的项目决策、审批、实施过程、运营情况等文件资料,1 / 10报所属企业。

(二)企业或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组建满足后评价专业要求的工作组,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工作组在现场调查、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及支持材料,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项目,按照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附1)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三、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省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二)省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三)本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制度,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四)项目的董事会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投产后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五)项目决策、报批时的其他资料。

四、评价工作方法(一)项目后评价方法的基础理论是现代系统工程与反馈控制的管理理论。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闽国资监督〔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闽国资监督〔2021〕75号各所出资企业:《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已经2021年6月4日我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福建省国资委2021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资办〔2019〕9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关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各所出资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各所出资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在投资者教育方面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指引。

该指引的主要目的是提升投资者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了解和认知,并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的实施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等。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教育的目标:明确了投资者教育的总体目标,即通过加强投资者的知识和能力培养,提高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2. 投资者教育内容:明确了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的教育内容,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投资风险和收益特征、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3. 投资者教育形式:指引提出了多种投资者教育的形式,包括投资者教育宣传、培训、咨询等,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4. 投资者教育责任: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的投资者教育责任,以及相关的监督和评估要求。

5. 投资者教育资料和工具:指引提供了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和工具,如投资者教育手册、在线问答平台等,以便投资者获取相关知识和信息。

通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协会希望能够引导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各方共同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从而促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定义: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投资者集中投资于股票、债券、衍生品等金融工具,通过金融市场投资获取收益为目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管理活动的投资基金。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监管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应当遵守《私募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2、保护投资者权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应当尊重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私募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投资者投资管理合同,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具体要求
1、合规管理:建立健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的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合规文件,提高管理水平,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合规管理。

2、审慎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应当依据《私募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者投资管理合同规定审慎投资,依法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投资者投资风险。

3、定期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期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披露基金运作情况,如实反映基金投资情况。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本指引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鼓励公司按照本指引的精神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4.03
•【文号】中基协字〔2020〕55号
•【施行日期】2020.04.0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关于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
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基协字〔2020〕55号各公募基金管理人:
为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相关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

《指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二)主管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主管负责人),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报告和核查方案等。

(三)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专责机构),负责按照问题线索查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四)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核查组),由中央企业组建的以专责机构为主,相关部门、子企业以及有关中介机构人员等参加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核查工作,形成相关核查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从严控制问题线索及查处工作信息知悉范围。

相关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问题线索和资料,严禁泄露查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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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小组工作指引
编制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
批准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订内容 修订人 审核人 审批人
1 目的
为综合解决项目拓展过程中的营销、设计、成本、法务、财务、商业等跨部门协作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提高集团投资拓展的效率与水平,特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新项目拓展工作。

3 术语与定义
无。

4 职责
4.1 投资小组
4.1.1 组长:投资发展部分管领导
4.1.2 组员:投资发展部、部门负责人,集团营销、财务、商业管理、设计、 工程、成本、法
务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部门负责人指定的相关人员;城市公司拓展部门负责人、分
管领导、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
4.1.3 工作方式:项目立项通过后,投资发展部可提请启动跨部门投资小组,向集团相关部门发
出成立跨部门投资小组通知书,各部门须指定专人(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参与,小组成
员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跨部门投资小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多个项目小组。
4.1.4 主要职责:
 投资发展部:负责统筹协调项目拓展过程中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
 营销部门:负责项目的市场调研、市场定位、产品类型、开发及销售计划及销售价格等;
 设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 成本部门:负责项目的成本测算及工程款支付计划;
 法务部门:负责项目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协助办理项目投资主体等事宜;
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支付安排、审核经济测算、融资预测、税务筹划及
负责确定投资主体的事宜;
 工程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造的分析,并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草案完成工程技术
分析。根据项目获取时间、项目现场状况及开发销售计划,排定工程开发计划。
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与财务部、法务部协调,协助办理项目投资主体事宜。负责新项目人
力资源储备与规划。
 商管公司:负责商业项目的市场定位、市场调研及租金的评估;
 城市公司:负责新项目的基础信息总结、投资分析、公关关系维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撰写及汇报工作;
4.1.5 跨部门投资小组中集团职能部门对项目投资分析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原则及标准开展:
 投资发展部:
项目在市场、设计、成本、测算及法律等方面的总体合理性;
项目收益指标是否满足集团投资要求;
 法务部:
项目权属是否清晰;
项目交易模式的合规性;
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 财务部:
项目资金筹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含银行融资及基金合作等);
项目的税务筹划;
项目经济测算过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项目交易模式的合理性及资金的安全性;
 营销部:
项目所在区域市场发展前景分析的合理性;
项目产品定位的合理性;
项目销售价格及去化量的合理性;
 设计部:
项目设计输入条件是否清晰;
项目规划方案及经济指标的合理性;
 成本管理部:
项目地质情况及桩基、土方工程的施工情况是否明确;
项目的政府前期收费标准是否明确;
项目成本(含总成本、分产品成本)的合理性;
 工程管理部:
项目工程建造的分析,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草案完成工程技术分析。
根据项目获取时间、项目现场状况及开发销售计划,排定工程开发计划。
 商管公司:
项目所在区域商业市场发展前景分析的合理性;
项目商业定位的合理性;
项目商业规划方案的合理性;
项目商业规模、租金及售价等合理性;

5 关键活动描述
5.1跨部门投资小组内部工作成果确认
5.1.1 跨部门投资小组是在投资发展部统筹协调下,由各专业职能部门及城市公司组成的临时性
跨部门拓展工作小组,主要是为综合解决重点项目拓展过程中面临的市场、规划、成本、
法律及财务等各方面问题,为集团的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1.2 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投资发展部可提请启动跨部门投资小组,向集团市场营销部、设计
管理部、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法务部、财务部、商管公司、人事行政部及城市公司
发出成立跨部门投资小组通知书。
5.1.3 投资发展部根据项目拓展的需要统筹负责跨部门投资小组的各项工作。跨部门投资小组应
在一周内结合项目立项报告完成(视项目实际情况可延长)项目的市场调研、规划设计、
法律、商业及财务等方面阶段性工作内容(小组各专业部门工作应报部门负责人审阅确
认);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成果的直接责任人。小组各专业部门的工作衔接及流程
参见下图,具体时间安排由投资发展部统筹协调。

5.2 投资小组工作成果评审
5.2.1 工作成果会审
城市公司(非城市公司负责的新进入区域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在投资小组完成有关工作后负责
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向集团分管领导汇报,同时抄报城市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及集
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城市公司总经理、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项目投资会审表》签字确认后,报
集团分管领导审批;然后上报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

5.2.2 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及会后跟进
城市公司(非城市公司负责的新进入区域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向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投资发展部根据
会议纪要组织跨部门投资小组进一步完善与落实各项工作,直至签约及完成土地获取工作。在新项
目召开项目启动会之前,投资小组中集团相关部门成员应对项目的前期各项工作提供支持与协助,
确保项目启动会的顺利召开。在完成项目启动会后,投资发展部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通知跨部
门投资小组解散,项目有关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回收存档。

6 支持文件
6.1 【项目拓展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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