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4)第三章业务协同 (8)第四章公司治理 (9)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 (16)第六章资本管理 (24)第七章集中度管理 (27)第八章内部交易管理 (31)第九章风险隔离 (34)第十章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确保其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
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条数按终稿确定)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4)第三章业务协同 (8)第四章公司治理 (9)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 (16)第六章资本管理 (24)第七章集中度管理 (27)第八章内部交易管理 (31)第九章风险隔离 (34)第十章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38)第十一章附则 (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确保其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
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条数按终稿确定)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解读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解读1月16日,腾讯财经获悉,银监会已于2014年12月30日向相关单位及金融机构发布修订后的《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将设6个月的过渡期,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银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跨业跨境经营出现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银监会近期对2008年颁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修订后的《指引》。
《指引》共分为十一章、九十四条,包括总则、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并表监管、附则等部分。
银监会称,《指引》强调商业银行承担并表管理首要职责,以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为立足点,强调商业银行是并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文件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
此外,《指引》按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进一步厘清并表范围。
在原指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表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三种并表范围:即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
其中资本并表是指根据资本等审慎监管要求确定的并表范围;风险并表是指根据风险特性和风险状况确定的并表范围。
另外,《指引》还增加了业务协同和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从协同机制、战略协同、经营协同、资源协同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助于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银行进一步科学发展。
同时,就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职责、统一风险偏好和政策、统一授信管理、统一风险分类、统一风险视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银监会表示,《指引》增加公司治理相关要求,针对实际运行中,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条线负责人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母银行公司治理与附属机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二者的行为边界,母银行是否能够无限介入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附属机构是否应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否应避免母银行的不当干预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助于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2020年(金融保险)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

(金融保险)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附件二:银行且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1第二章且表监管范围2第三章且表监管要素4第壹节资本充足率且表监管4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且表监管6第三节内部交易且表监管8第四节其他风险的且表监管10第四章且表监管方式11第五章银行集团的且表管理14第六章跨境监管17第七章附则19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母子X公司的且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且表监管是在单壹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度量和监控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且表监管。
第五条根据审慎监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向银行集团的控股X公司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对银行集团的控股X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和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和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和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的充分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
第二章且表监管范围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以控制能力为主,兼顾风险相关性的原则,确定且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根据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是否具有控制力,下列被投资机构应纳入且表监管的范围:(壹)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X公司拥有、或和其子X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之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和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壹的,应将其纳入且表范围:1.通过和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之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运营决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唯一WORD版本)

中国银监会文件银监发〔2012〕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3)第三章业务协同 (5)第四章公司治理 (6)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资本管理 (16)第七章集中度管理 (18)第八章内部交易管理 (21)第九章风险隔离 (23)第十章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26)第十一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确保其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
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条数按终稿确定)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政策性银行和实施条线管理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落实监管要求和实现自身发展战略,通过建立考评指标、设定考评标准,对考评对象在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风险状况及内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考评结果改进经营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树立稳健绩效观,确定稳健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稳健的绩效考评目标和具体指标。
(二)合规引领。
绩效考评应当体现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有序竞争,培养合规文化,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三)战略导向。
绩效考评应当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经营计划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既定市场定位,执行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差异化发展、内涵式发展、均衡性发展,提高服务实休经济的能力。
(四)综合平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成果与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绩效考评。
(五)统一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考评管理机制,注重绩效考评的过程和质量管理,强化绩效考评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经营管理要求逐级传导的一致性。
第二章考评指标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合规经营类指标、风险管理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第六条合规经营类指标用于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的情况,包括合规执行、内控评价、违规处罚等方面。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_一、总则
附件二: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并表监管围 (2)第三章并表监管要素 (4)第一节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 (4)第二节大额风险暴露并表监管 (6)第三节部交易并表监管 (8)第四节其他风险的并表监管 (10)第四章并表监管方式 (11)第五章银行集团的并表管理 (14)第六章跨境监管 (17)第七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对银行及其母子公司的并表监管,防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国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由银行控制的子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度量和监控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引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根据审慎监管需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追溯财务状况、重大投资、股权变动等重要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备忘录对银行集团的控股公司提出监管要求和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的充分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
第二章并表监管围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以控制能力为主,兼顾风险相关性的原则,确定并表监管围。
第九条根据母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是否具有控制力,下列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决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商业银行并表指引发布 银行集团风险统一管理
染,风险还是停留在银行集团里面,所以还是要规范通 道业务,简化交易结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融资成本。 上述业内专家认为,有些机构通过隐形的股权成立一些 机构,游离于银行集团的并表之外,董
事会、银行的管理层都不知道,这相当于银行收了很多 “养子”,一旦“养子”发生问题,财物损失,风险传 染到集团,最终还会形成集团的财务风险。所以不管是 否“亲生”,是否是以复杂的股权结构
理方面,《指引》强调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 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与银行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中,商业银 行应当指定一名银行集团风险管理主要负
责人,负责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各机构、业务单元、行业、 地区、产品和各类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上述 业内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直以来,银 行即使成立了银行集团架构,但大多数
因此需要更好识别、计量、判断、防控。”上述业内专 家说。明确三类并表范围/记者注意到,《指引》第七条 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 范围:一是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
企业会计准则确定;二是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 相关监管规定确定;三是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 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 并表管理范围。《指引》第八条规定,商
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有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或 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上述业内专家表示,《指引》厘清了三类并表,将并表 范围梳理明确三种方式,其中第三个是重
点,强调风险并表,根据银行风险特征和风险状况确定 并表。“现版《指引》实际上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告诉 银行,现在银行家大业大,银行集团怎么样管理辖内的 各类子公司,包括境内外、表内外、本外
越来越多,业务越来越丰富,在风险管理、财富管理方 面变化很大,与2008年颁布的 《银行并表监管指引 (试 行)》(以下简称《试行》)相比,《指引》更能适应银行 业发展的变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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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 (3)第三章业务协同 (5)第四章公司治理 (6)第五章全面风险管理 (10)第六章资本管理 (16)第七章集中度管理 (18)第八章内部交易管理 (21)第九章风险隔离 (23)第十章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26)第十一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并表管理,确保其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境、跨业传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本指引所称银行集团由商业银行及其下设各级附属机构组成。
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其他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按照本指引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
本指引所称并表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管控,并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管理要素包括并表管理范围、业务协同、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集中度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第五条xxx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章并表管理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充分考虑相关监管要求、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合理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并表管理的机构范围:(一)会计并表范围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确定。
(二)资本并表范围按照资本监管等相关监管规定确定。
(三)风险并表范围即商业银行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将符合第八条(条数按终稿确定)规定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第八条商业银行对被投资机构未形成控制,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务和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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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4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11〕2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制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第四条 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第五条 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第六条 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第七条 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第八条 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一)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二)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资产公司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四)其他有证据表明资产公司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五)银监会有权根据资产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第九条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或其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资产公司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第十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一)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机构;(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机构;(三)决定在三年内出售的、资产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四)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机构;(五)资产公司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资产公司应制定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的退出计划,并报银监会备案。对于超出计划退出期限仍未退出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债转股企业应纳入并表范围。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对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并表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资产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指引》确定的合格资本、财务、风险及其他并表管理状况等。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第一节 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最低资本管理是指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不得低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资产公司的杠杆率管理是为了确保集团拥有充足资本以缓冲资产损失而建立的基于法人分类的多指标、多口径的系统管理方法。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资本的并表管理应充分考虑集团所处的商业化转型阶段,将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结合。定性管理主要是优化资本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定量管理主要是最低资本管理和杠杆率管理。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优化金融及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行业投资的范围和比重。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计算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充分考虑资本的期限、损失吸收能力以及收益分配等因素对合格资本的影响。第十七条 集团合格资本工具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工具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等;附属资本工具可包括重估储备(须经财政部批准)、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等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项目构成,审慎确定有关资本项目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的比重,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确认其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和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以及对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等情况,并确保这些情况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水平时已得到审慎处理。处理方法包括并表轧差、资本扣减和风险加权等。第二十条 集团的最低资本要求为资产公司以及资产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各子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之和,减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扣减的金额。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包括收购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及债转股股权和抵债股权)运营的最低资本要求为以不良资产收购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资产公司附属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按照银监会监管规定执行。附属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最低资本监管规定执行。证券、期货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净资本监管规定执行。资产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转换系数相关规定,审慎计算表外业务的最低资本要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确保自身及子公司同时满足单一资本充足要求。在充分评估子公司的超额资本数量及其可转换性的基础上,资产公司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计入资本,计算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审查自身及子公司是否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相互或对外投资,并对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集团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评估。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制定多维度的杠杆率指标监测体系,包括净资产与总资产比率、核心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资产余额比率等。除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外,还应分别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的杠杆率、金融类子公司合并口径的杠杆率、全部子公司合并口径的杠杆率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在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时,应当将非金融类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但不包括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类子公司开展的经纪业务。在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杠杆率时,应将资产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投资予以扣减,或依据审慎原则适当处理。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超额资本池,以应对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失和缓冲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超额资本池中的资金存放形式应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包括可自由处置的现金、国债、未质押的可流通证券等。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分别对资产公司单一法人、金融类子公司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分析,全面、审慎评估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变动对资产公司的影响。第二十八条 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的资本补充计划。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根据集团资产质量与运营状况,经全面审慎评估,必要时可以要求集团持有超过其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调整或制定差异化的杠杆率要求,限制集团的风险资产增速和对外资本投资,以确保集团的稳健性。第二节 集团内部交易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内部交易方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不包括资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对其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集团内部交易范围包括:资产买卖和委托处置、投资、授信、融资(借贷、买卖公司债券、股东存款及提供担保等)以及代理交易等。第三十一条 集团内部交易方包括资产公司、子公司以及资产公司可实际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机构或组织(政策性债转股企业除外)。第三十二条 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公允、透明的原则。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上市公司等,还应遵守第三十三条 集团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正当、合理的内部交易在业务、资金、渠道网络、机构人员、信息、品牌等方面加强协同,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实现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第三十四条 集团内部交易分为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重大内部交易是指数额较大以及可能对内部交易方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一)与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二)与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一般内部交易是指除重大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内部交易。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确保内部交易合法、合规、合理,风险可控。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银监会备案。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能。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或资产公司的授权,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及其相应的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应当对内部交易进行审慎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内部交易的实施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可能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进行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重大内部交易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一)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或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在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批,按照监管机构的审批意见实施。交易方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围的,资产公司应当报银监会备案。(二)监管机构未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由有关交易方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资产公司按季度报银监会备案。一般内部交易按照资产公司内部授权程序进行。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负责按规定确认内部交易方,查询、收集内部交易信息,评估重大内部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并在履行审议(审查)程序后提交有关决策机构决策。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对经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审议(审查)通过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内部交易的侵害。第四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控和制约。第四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健全与完善内部交易的定价机制,确保内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与合理性。第四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交易的风险管控。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内部交易决策机构和审议(审查)机构对内部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所涉及内部交易方同时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当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