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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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在西方社会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这一古老信条已内化为人们的信仰。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要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完全保护,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保护,其中,民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

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研究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引言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

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志的形成。

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

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经济意义,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

要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共同实施,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其中,民法和宪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是进行原则性保护,需要通过民法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

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

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

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

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022年2月第25卷第4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Feb.,2022Vol.25,No.4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武 晨(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太原030001)[摘 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与完善,中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与以往相比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且私有财产也在逐步增加。

同时,与私有财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渐完善。

民商法作为中国公民私有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其内容的优化与完善是业内人士亟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民商法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问题,对于中国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发展非常不利。

文章就民商法中的公民私有财产保护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希望能为中国民商法的完善与健全提供借鉴。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市场经济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2.04.062[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2)04-0190-030 引 言在当前阶段,中国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纠纷会借助物权法、民商法及相关的法律条文,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到任何力量的侵犯。

其中,民商法作为中国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代表性法律,其内容趋于健全,但是,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作用不太显著、私有财产保护功能仍待完善等。

与此同时,民商法内部也存在部分漏洞亟待弥补。

所以,文章对当前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中常见的问题予以分析和研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1]。

1 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特点分析1.1 民商法具备私有财产保护被动性特征自从民商法诞生以来,中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民商法保护,但是,根据民商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方式可以得知,其在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前提之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对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

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

个人财产法律规定是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以下分别从这些法律部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2.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犯罪方面,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侵占等。

3. 刑法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领域,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2.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3. 行政法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一)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6836法制天地A rea of law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文/樊铁虎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演变1.社会主义进程中对私有财产的认识所发生的转变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建国初期,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国家需要保护多种所有制混合并存的经济基础。

为此,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在第三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1950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时,改造仍未完成,所以这部宪法被定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该宪法第五条首先规定了当时的经济结构的组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然后从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到了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

在5年出台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但该宪法承认有限范围内的个体劳动的形式并确认了其合法性。

随后出现的1978年宪法,因为国家的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宪法保护财产权部分仍沿用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只是做了稍微的修改,其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基本经济政策。

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私有财产 的宪法保护
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 储蓄 、 房屋、 交通工具、 债券、 股票以及其他 日 常生活用 品的所有权; 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
人拥有的生产工具、 原材料 、 劳动产品、 牲畜等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
延伸, 是公 民 合法 财 产 转移 的 合法 形 式 。 保 护 公 民 的财 产权 , 应 当 要 就
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 而 反 过来 促 进 多 种所 有 制 结构 的发 展和 新 旧体制 的转 轨 , 进我 国 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使市场经济沿着法制化、 规范化的道
路 发 展 。为此 ,98年 通 过 的 《 法 》 一 修 正案 承 认 了私 营 经 济 的合 18 宪 第 法 性 , 明确 规 定 : 国 家 保护 私 营经 济 的 合法 的权 利和 利 益 ” 并确 认 它 “ ,
我们知道, 宪法有两个特征 , 一是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表现在 内容上,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 最重要 的问题 , 在法律效力上, 宪法的法 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 改的程序上 , 宪法 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是 指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 这也是宪法最主要、 最核心的价值。 从这
标法 、 著作权法、 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等 , 区分不同权利类型进行精细调
整, 以实现 法 律对 财 产 权进 行 保 护 的 目的 。 由于 财 产 权类 型 的广 泛 性
和民法的分类调整技术 , 要探讨财产权的 民法保护 问题就 需要涉及民
同时保护 公民的继承权 , 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 。 同时, 为 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 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重 庆科技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2 9 第1期 0 年 0 0
Junl fC ogi n e i c neadTcnl ySc lSi csE i n N .020 ora o hnq g U i rt o Si c n eho g(oi e e di ) n v sy f e o ac n t o o1 0 9
从 事 法理 学、 政 法3 20 - 6 1
我 国宪 法 明 确 规 定 : 公 民 的合 法 的 私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 . “ 国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权 和 继 承 权 ” “ 家 ,国 为 了公 共利 益 的需 要 ,可 以依 照法 律 规 定 对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 )对 私有 财产 的保 护 是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的 体 现 , 三 有
利于 建 设 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 家 对 私有 财产 的保 护是 建设 法治 国家 的基础 。依 法治 国。 仅 不 要求立 法 、 行政 、 司法 等机构 要服从 宪法 和法律 , 达到立 法完备 、 依 法行 政 、 正 司法 , 要求在 法 律面 前人 人平 等 , 公 也 要求 法律 帮 助和 保护 人们 获得 大量 的和 均等 的机会 。 财产权 是 人 的最基 本权 利 , 是其 它一 切权 利 的基 础 。 私有 财产正 是个 人 人格 和人 类理 性 的外 化, 它不 仅是 市场 自发秩 序的前 提 , 也是 形成社 会秩 序 的条 件。充
论我 国公 民私 有 财产 的法律 保 护
万 高 隆
摘 要 : 护公 民合 法 的私 有 财 产 , 物 权 法 的 重要 内容 , 是 社 会 文 明进 步 的标 志 , 保 是 也 它在 促 进社 会和 谐 、 实现 依 法 治 国方 略 、 动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建 设 等 方 面起 着 不 可低 估 的作 用。 确 界 定 私 有 财产 的 内涵及 其 来 源 、 推 准 明确 现 有 法律 的相 关 规 定 , 进 一 步 完善 我 国人 权 法 律保 护 体 系的 必 由之 路 。 是

民法典的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是什么

民法典的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是什么

民法典的私⼈合法财产的保护是什么
每⼀个⼈都会有⼀部分私⼈财产,这个私⼈财产必须是合法取得的,个⼈通过合法⽅法取得的财产,其他⼈是不可以进⾏破坏的,到时候可能会涉及到民事侵权⾏为。

那么私⼈合法财产的保护是什么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私⼈合法财产的保护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百六⼗七条
私⼈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破坏。

⼆、私⼈合法财产⼀般有哪些
(1)合法收⼊。

合法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劳动或其他⽅法所取得的收⼊。

如⼯资、奖⾦、稿费、利息、⼊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

主要指公民⽤于⽣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

储蓄是指公民存⼊银⾏或信⽤社的货币。

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查询。

银⾏和信⽤社有保密的职责。

(4)⽣活⽤品。

如⾐服、粮⾷、餐具、交通⼯具等。

(5)⽂物。

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

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林⽊、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如拖拉机、机床等。

个⼈的合法私有财产是不可以被其他⼈侵占,哄抢和破坏的,将个⼈的合法财产受到了损害时,可以直接报警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法获得的,那么法律不予保护。

这个合法财产⼀般包括了合法的收⼊和房屋,⽣活⽤品,⽂物之类的。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与保护

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与保护

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之一。

私有财产权的概念指的是个人或者组织对其拥有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包括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金融资产等等。

在美国,这些财产权被广泛认可并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保护。

一、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基础美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基础可以追溯到美国宪法。

根据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私有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种基本权利,享有保护不受非法侵害的权益。

此外,美国各州也通过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进一步保障私有财产权,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自由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财产。

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美国,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保护:合同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得到法律保护,并赋予各方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力。

2. 物权保护: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的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法律规定了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制定了保护这些权益的具体措施。

例如,土地拥有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权和出租权,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这些权益不受侵犯。

3.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创作、发明或者创新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美国通过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个人和组织的知识产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4. 侵权行为制裁:美国法律对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和制度。

当私有财产遭受侵权时,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私有财产权的局限性尽管私有财产权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保护,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实施公共利益,政府可以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或者征用。

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提供合理的补偿,并确保侵犯私有财产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健康与安全限制: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政府可以对私有财产的使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对有害物质的使用进行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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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私有财产权概述 (1)(一)私有财产权的涵义 (1)(二)私有财产权的特征 (1)二、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 (4)(一)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依旧过分强烈,平等保护不够充分 (4)(二)没有凸显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 (4)(三)关于征收、征用的补偿规定较为模糊 (4)(四)"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界定 (5)三、完善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5)(一)确立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指导原则 (5)(二)明确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主体范围 (6)(三)明确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将其纳入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 (6)(四)明确确立征收、征用的正当程序原则 (6)(五)重新界定"公共利益" (6)(六)应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出概括性的规定而非列举性规定 (7)参考文献 (7)试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摘要: 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生存、安身立命之根本,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尤其在西方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信仰。

我国自古以来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没有私有财产权的观念,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从无发展到2004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到2008年物权法的出台,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飞跃,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完善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财产权自然权利宪法保护一、私有财产权概述(一)私有财产权的涵义私有财产权是权利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控制、支配和行使的权利。

这只是对私有财产权的大体而笼统的描述。

要对私有财产权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十分困难的。

无论从人们日常习惯用中,还是从各个学科更多的通用含义来看,私有财产权往往仅指财产所有权。

"从严格意义上讲,正如法律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一样,该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

"当下人们对物权法关于财产权保护的争议,物权法有关"物权平等保护"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核心仍然是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是否合宪。

的确,在一切的私有财产权中,财产所有权是最根本的权利。

正因如此,人们常常将财产所有权与私有财产权作为同义词使用。

但在法学逻辑中,私有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上位概念,财产所有权是私有财产权的最重要内容。

有财产权是私法主体对其财产的控制、支配性、使用等权利。

(二)私有财产权的特征私有财产权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私有财产权是权利,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私有财产权的效力得到法律承认,是必须保护的财产性利益,这是私有财产权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利益区别之所在。

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利益只是单纯地拥有财富,是一种中性的事实状态,它本身没有经过法律的正当性评价。

财产利益可能是合法利益,也可能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非法利益。

合法劳动获得的财富是财产利益,通过偷盗、抢劫取得对财富的占有也是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本身仅仅是对占有财富这一事实的客观性描述。

财产或者财产利益自身没有必然的合法性与道义上的正当性。

但私有财产权则不同,私有财产权之所以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在于私有财产权属于权利范畴。

对于何为权利,不同的思想家和法学家确有不同的表述,有关于权利的"自由"、"法力"、"规范"、"资格"、"主张"等林林总总的不同学说,各有不同的表达侧重面。

这些有关权利的学说都共同指向一个方向,即主体行为或者利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一旦超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范畴,该事物就不能称之为权利。

"'权利滥用'或者'滥用权利'的概念往往是政府、组织、执政者不当地或非法地限制以至取消公民权利的借口。

"这即是以反证方式说明权利的天然合法性与正当性。

无论是政府、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财产,只要取得方式上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充其量只能称之为取得财产,却不能说取得私有财产权利。

既然私有财产权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对私有财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2.私有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私法主体私法是民法的另一称谓,它的基本特征就是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第三条更是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原则。

平等原则是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丧失了私法的平等原则,就没有私法与公法的区分,也即没有私法的存在依据,也就不会有私有财产权的概念,充其量只有财产的称谓。

依照民法的平等原则,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切民事主体所的权利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民法不承认任何享有特权的民事主体,也不承认任何财产权具有特殊的地位。

所谓私有财产权只不过是私法主体对财产的控制、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即使是国有财产权,也是国家作为私法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同样是私权。

私权的平等性决定了,除了自然人以外,不论权利主体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不论现实生活中这些组织在其他领域和社会关系中还扮演着什么角色,上至国家元首下至乞丐贱民,甚至是被某些人视为神圣的国家还是政府组织,一旦成为财产权关系的权利主体,则丧失其在其他社会关系中的优越地位而降为平等的私法主体。

那种认为国有财产权由于赋有特殊的使命,不像一般的私人或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用于生活消费或者用于投资增殖,因而否认国有财产权的私权性质,而将其视为行政权力的观点,根本就不知权利为何物的怪论。

财产权是私法权利主体对其所享有的财富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其本身不具有任何人身的强制性。

而所谓的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公权力,均具有对他人的人身支配性。

这是私权区别于公权的关键所在。

对于国有财产权的私有财产权性质这一点,在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法上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德国,即使是政府机关等公法法人所控制的"国有财产",在法律上被视为"公法法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公法法人与一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在效力和保护方式并无不同,对公法法人的私有财产权特别保护是违宪的。

习惯中,人们只是为了特别表明财产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并与公有的财产权相区别,才以私有财产权代称个人所有的财产权。

但这不是严格地从法学与法律规则的角度来表述和解释私有财产权。

自从我国民法通则颁布至今,对国有财产等公有财产的保护,一直由以保障私权为使命的民法承担;国有财产权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财产权纠纷也是经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在与其他权利主体发生财产交易关系时,公有财产也遵循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易原则。

3.私有财产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源泉作为私法上的权利,与私有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不是公有财产权。

公有财产权也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利,只是私有财产权的特殊表现形式,两者不具有对应或者对立关系。

与私有财产权相对应的是公权力,也即人们常简称的权力。

在人类历史的任何阶段,公权力均指有别于私法主体而对社会起控制、支配地位的政治组织,对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强制性支配力量。

自国家产生以来,这种支配性的力量就是国家权力。

它通过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垄断支配性的强制力,并最终以暴力作后盾迫使社会成员服从。

公权力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它是对人的行为强制性支配力量,并以此来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按一定规则有序运行。

对人的强制性是一切时代公权力的共同特点,也是与权利相区别的根本所在。

具体到不同时期,权力与财产权的关系呈现不完全相同的状态。

人类历史上的独裁专制时期,国家权力归于君主个人,各层级官吏不过是帝王行使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权力只是帝王的私有之物。

独裁专制的权力,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剥夺任何人的财产和自由,财产权只是权力的奴婢,私有财产权没有任何的独立与尊严。

权力与私有财产权的关系,"权力作弄权利"的特点至为分明。

当然,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权力的专横程度有所区别,财产权的地位卑贱程度也显得多少有所差异。

现代民主社会中,权力虽然仍然是对人的强制性力量,但权力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文明社会已经唾弃了国家权力的私有制,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成员的授权,其运行的目的不是为专制政府的一己私利,而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财产和自由权利而存在。

唯有为了公民权利而设置的国家权力才有其正当性。

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中,权力丧失了了凌驾于权利之上的优势地位,而是为权利服务的存在物。

私有财产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源泉,公权行使的重要使命之一在于保障私有财产权。

当然,即使是当代民主社会的公共权力,权力的行使也是通过具体国家机关的具体人员来实现,权力本身仍然天然地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权力的扩张直到其受到阻碍时为止。

为了不使原本应当服务于私人权利的公权力异化成为侵犯私有财产权的暴政力量,人们通过宪法设置权力分立的体制以实现权力制衡机制。

同时通过私有财产权特别保护的宪法条款,防范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二、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存在以下缺陷:(一)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依旧过分强烈,平等保护不够充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财产权价值。

在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保护上,过去长期采用的原则是不平等的,在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上采取积极主动的政策,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显得消极和被动,不仅如此,在具体保障力度上也明显向公共财产倾斜,导致两种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

由于保护原则的不平等,客观上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私有财产的拥有者缺乏安全感等。

从宪法角度看,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中公益与私益之间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说与对公民私有财产缺乏有效的保障有关。

(二)没有凸显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及人权属性当前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做了相对完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改变该条规定在宪法中的位置。

修正后的宪法仍然将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规范被安排在总纲的根本经济制度下,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中未曾涉及。

而按照世界各国宪法文本规定的惯例,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都是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一章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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