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蒋季雅(),女,湖南辰溪人,华东交通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私有财产权一向被西方法学家视为对个人而言非常重要的权利,并对社会有重要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一个人人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的天性就是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更爱护,当每一样财产都有自己的主人,每个人又都把自己的财产照看好时,这个社会就会是一个物尽其用、良性发展的社会,而且人们同样也会尊重他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所有的人共有,那么它只会得到最少的照料。因为某一财产如果是属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人,每个人都不会认为自己要对它负责,这样的社会发展就将滞后

[1]

。西方有关这一思想大体上是一脉相承

的,私有财产权到西方启蒙思想家时代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从1949年起,中国成为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实现了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计划经济,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却一再遭到挫折。20世纪90年代,中国彻底放弃计划经济模式,实行市场经济,并且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市场经济是与私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一种经济模式,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补充。在人们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的今天,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并不很明确,究竟私有财产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应该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这都是宪法需要回答的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的保护得到了确立。但是在宪法领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理论上仍然有诸多问题需要诠释与澄清。

一、宪法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从宪法的角度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私有财产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属于自己的有形物(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私有财产包括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还包括公民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各种财产,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就不仅要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也要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所有制只可能有三种组成方式:第一种是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归公;第二种是完全不归公;第三种则是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他认为,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在他考察人的本性之后,得出了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最好的财产制度的结论。他认为,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之间比执掌私产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1]。这是保护私有财产哲学思想的源头之一。在私有制国家,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一样重要的权利。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孟子也曾经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而这个恒产就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尤其是指一个人在生时能够使用和收益,在他死后能够被继承的财产。可见东西方的思想家很早都就意识到了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社会的信心是建立在每一个人认为明天会更好、对幸

摘要:保护私有财产是西方哲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几乎都能找到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条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社会富裕和生产力发展,应当吸取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实行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同等保护。由于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与实践并不完善,所以在私有财产保护入宪的同时必须在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对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加以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物权;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82(2007)04-0031-03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蒋季雅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江西南昌330013)

第19卷第4期2007年12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ChongqingRadioTelevisionUniversity

Vol.19No.4Dec.2007

福的预期之上,而人们的幸福预期也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个人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当大多数公民一切必需品都有了保障的时候,这个民族就可以认为是幸福的了,人民的幸福表现在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和均势,表现在公民人身安全和他们的私有财产有保障,表现在全体公民不用过度劳动就能满足自己的需要[2]。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它的最高性体现在所有其它的法律由它产生,所有其它的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根本的制度和最重要的事项。宪法被认为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在宪法中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表述主要是用来对抗公权力的,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进行规定就意味着公权力不能随意剥夺与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都在其宪法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如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而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通过正当程序条款也赋予了私有财产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剥夺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并不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冲突

1.我国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几次变化

我国宪法的第一条就明确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同时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思想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财产制度呢?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声明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完成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之后建立起来的,因此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的地位得到宪法的承认,而这些条款从1982年之后没有修改,这标志着我国的国体没有改变。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可以说是改变最大的地方,而每一次修改都引起人们激烈的讨论,可见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

关于私有制在我国的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上,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我国宪法的几次修正案可以看出,私有制且私有制的形式不论是哪一种,在我国都一步步得到承认和保护,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私有财产也从几种生活资料得到保护扩大到只要是合法的私有财产都能够得到保护。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依据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当然,贫穷更不是共产主义了。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得出,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实行市场经济,我们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宪法序言告诉我们,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要达到社会的富裕、人民的共同富裕。

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利益的刺激,多劳者多得,从而调动每一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这是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阶段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下实行按劳分配必然会出现贫富不均,但保护私有财产并不表明赞成贫富不均,也不会扩大这种贫富不均,在我国,贫富不均的现象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诸如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来缓解。目前重要的是保护市场经济中机会的均等,机会均等意味着在产权明晰前提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受到同等的对待,体现在对待财产上,私有财产必须与公有财产得到同样的保护。根据有关研究,我国的外资来源,有相当大一部分来自于“出口转内销”,即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家挣了钱以后,千方百计地把钱先转移出去,以防止将来被没收,而且转出去以后再回来投资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我们私营经济是经过一场消灭私有制的运动后重新发展起来的。人们都知道,那时的当事人的确是“白天敲锣打鼓,晚上痛哭流涕”。因此,现在重新发展起来的私营经济业主的普遍心态是,拥护党的现行政策,但又担心政策将来会变。为什么现在有些业主只满足于“小打小闹”而不敢大干呢,为什么有些人有了钱就设法转移到国外呢,为什么有些人对政治动向、政策上的某些摇摆特别敏感呢?正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3]。因此,要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实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就应该确立私有财产在宪法中的地位,并且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实行同等的保护。

三、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几点思考

我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对私有财产加以明确保护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修宪史上意义重大的举措。但是将这一条款在现实中具体运用时,仍然会发现有一些需要更一步完善的地方,笔者就此提出几点看法。

1.对宪法第十二条进行修改

宪法的第十二条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二字应该去掉。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为了说明天赋人权,他们很多时候用到神圣二字,但是在宪法具体条款中,很少有国家将“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表述写入宪法,原因就在于“神圣”是具有宗教色彩的词语,宪法是针对世俗社会的,而且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政教分离,所以不使用

力强的组织,合理高效的政府组织结构,可以产生最小程度的执行磨擦和最大限度的综合执行力。其次要制定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岗位责任制的目的在于明确决策执行中领导、部门、行政人员等各自的责任,让执行者负责地并正确地做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到人。第三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依法进一步削减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按照“公开、公平、高效、规范”的原则,在程序、环节、时限上进一步优化审改,真正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限缩短。第四要设计规范合理的执行流程。这既有利于消除执行过程中的多余步骤,减少资源及时间浪费,又可规范执行行为,避免执行失范和执行偏差,提高政府执行力。应该根据不同的类别,规定不同的执行流程,或者在操作时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5.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执行监控机制。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力、执行结果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监测、考核、分析和评价,不断改善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执行监控就是要通过对政府的执行过程进行科学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偏差,保证政府决策目标全面落实。

首先要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用科学的方法,制定政府政治绩效、经济绩效、文化绩效、社会绩效的全面考核标准,对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执行力、执行结果进行全面监测、考核分析和评价,为政府及其人员提供及时的执行情况反馈,不断改善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执行手段,提高政府部门及其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和执行效率。其次要加强执行监督。应进一步完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明确效能投诉受理范围,规范效能投诉工作程序,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应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邀请公众评议政府机关,拓展社会公众参与评议政府的途径,增强评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第三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应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应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各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

参考文献:

[1]周永亮.本土化执行力模式[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2]首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3]陈康团.政府行政能力与政府财力资源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4]汪永成.政府能力的结构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4,(2).[5]铁代生.切实提高基层的执行力[J].领导科学,2005,(12).

(责任编辑冉红)

这样的词语。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必须把这种无法具体实施的词语去掉。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神圣”二字虽体现出公有财产至高无上的意思,但是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提倡保护私有财产,是要将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提高到与公有财产同样的地位,所以再使用这样的词语已经没有必要。

2.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私有财产只有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时候才能够被征收或者征用。“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很大的词语,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是值得讨论的。现实中政府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时,大多数打的也都是“公共利益”的旗号。这些年有的地方的房屋拆迁纠纷,大多都是政府在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这种“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引起的。如果在宪法中不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解释(当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宪法的解释机构,也可以对此进行解释),这样的社会纠纷仍然难以避免,而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免会被架空。

3.制定正当程序条款

正当程序条款为我们所知晓主要是由于美国著名的第十四宪法修正案。正当程序包含了程序的种种内在价值,如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分时有受到预先通知的权利,任何人对自己不利的处分有申诉、辩解的权利以及公开、公正、参与等原则。可以说正当程序是公民对抗公权力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在今天加强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同时,我们不能只试图从实体法上如何进行完善,同时应该把保护权利的主动权放到公民自己手中,如果有了“正当程序”这一法律武器,即使法律有漏洞,公民的财产权利也不会受到政府随意的侵犯。我们知道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是在《物权法》孕育过程中出台的,而《物权法》的精神与这一修正案的精神完全一致,是宪法在实体法上的具体体现,但是这部法律也不能说没有缺陷,如人们所担心的房屋产权在70年后如何续费等问题,相信如果有正当程序条款作保障,人们就不会过于担心70年后的事情。

私有财产的保护入宪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有恒产者有恒心”,相信这一法律规定必将转化为更强大的生产力。但是如何使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更大,加强私有财产对公权力滥用的抵御能力仍然是值得继续探讨的课题。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霍尔巴赫.自然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柏晶伟.社会主义也要保护私有财产[N].中国经济时报,

2003-11-4.

(责任编辑文锋)

(上接第30页)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在西方社会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这一古老信条已内化为人们的信仰。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要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完全保护,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保护,其中,民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研究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引言 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志的形成。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经济意义,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要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共同实施,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中,民法和宪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是进行原则性保护,需要通过民法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 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法律的制定不是用来告诉人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 宪论法平︼等 宪权 法的 保 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逐渐意识到平等权的重要性。由此,文章将对平等权进行了概念界定 ,及解析平等权的形态表现形式。通过对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进行根源分析 ,并谈谈 我国将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条文,让公民的平等权得到宪法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平等权不平等表现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一、平等权 (一)、概念 根据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平等权首先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既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要平等地保障公民平等的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差别对待。由此看见,平等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权利原则。还必须指出一点的是,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说,它不同于其他基本内容,并没有自身的具体内容,它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内容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平等权更体现了一种价值倾向、价值追求。也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与环境。 (二)、形态表现形式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首先,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其次,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接着,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身份的不平等 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按照社会科学家们的理解,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生产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当今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是人才和科技的竞争,这就不得不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掌握某一领域内关键打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个领域取得控制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同样是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展同国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学院:人文学院 学生姓名:包阿如汗 学号:201201001075 专业:法学 年级:法民12-1 指导老师:乌云职称:副教授

摘要 由于电子科学与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个人的主要信息暴露在网络上以及慢慢变得公开化,导致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的发生逐渐增加,因此,人们现在逐渐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除了采用必要的方法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们盗用,而且也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其中,民法为以保护个人信息位的基本法律条文,在民法里面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说明及规定,在该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个人的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且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做了规定,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依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个人信息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字: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

目录 前言 (1) 1.个人信息的概述 (2) 1.1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及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2) 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5) 2.1立法方面的现状分析 (5) 2.2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8) 结束语 (12)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4)

论我国债权中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doc

论我国债权中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 [摘要]新修正的《宪法》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立法精神,具体落实到刑法中,则应表现为对财产关系刑法保护的完善。我国刑法对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完善,但对债权的保护规定甚少。本文拟通过分析债权刑法保护的可行性,立足于债权保护的司法现状,结合域外立法先例,提出在刑法中规定“破产罪”和“恶意逃避债务罪”的构想,重点对“恶意逃避债务罪”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加以分析,从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债权提供有效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债权,刑法保护,破产罪,恶意逃避债务罪 新修正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私有财产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得到根本大法的确认和保护。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关系,主要由民商法调整,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最后的法律防线,自然也应为财产关系提供最有力的保护。然而,纵观现行刑法条文,对于财产物权,知识产权均有专章或专节规定犯罪予以保护(《刑法》第3章第7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第5章规定侵犯财产罪),惟独对严重侵犯债权的行为没有规定犯罪,债权明显受到“轻视”,这一法律现象十分值得分析和评价。

债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是相对权,它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本质是对他人给付的请求权,它的实现需要有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的积极配合,否则会成为一种徒有虚名的“财产权”。[①]因此,债权相对于不需要他人帮助而直接控制财产的绝对权——物权来说,是一种较弱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现代民法中债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债的含义为“法律上的锁链”。[②]大陆法系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上的credit(债权)和debt (债务)两个概念。债的发生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主要是合同之债;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③]然而,无论债权产生于何种原因,最终都将体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即债务人只有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时,才有可能侵害债权。因此,仅需对债权债务产生以后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从而侵害债权的情况进行刑法研究。 一、债权刑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将债权保护问题纳入到刑法学的思考范围,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极具争议的冒险性工作,因为债法与刑法分属私法和公法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这种尝试在两个异质法域之间进行交叉研究的想法,法理上有主张其有公共权力过度涉足私权之嫌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 ——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一,Romer v. Evans案概说 (1)案情简介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 2的条款。Amendment 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 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 2的实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 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 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 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 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 2不应该付诸实行。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 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 2受到“合理基础”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 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随后,这一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有了Romer v. Evans判决的出现。 (2)判决结果 在Romer v. Evan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判决比数,维持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Amendment 2违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Amendment 2违宪的判决,却是基于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理由。判决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Kennedy 执笔。在这一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驳斥了科罗拉多州州政府所提出的Amendment 2仅仅使“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处于和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并且只是要求政府任何措施“不应给予同性恋者任何特别权利”而已的主张。相反的,Kennedy大法官认为:Amendment 2事实上是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独立出来,赋予其比一般人更为恶劣的待遇,迫使同性恋者无论在私人领域或者政府领域中所进行的各种事务交往和关系中,成为一个孤立的阶级或群体。换言之,由于Amendment 2事实上是以单独针对同性恋者的方式,施以特别不利负担(special disability)。因此,同性恋者是被剥夺了和其他人一样,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其他人可以享有或寻求的保障的权利。 基于这一对Amendment 2的认识,Kennedy法官主张: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保障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下,Amendment 2甚至根本无法通过法院传统上所使用的“合理基础”这一审查标准。Kennedy法官认为,由于Amendment 2的目的在于让一个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完全被排除在寻求法律特殊保护的可能性之外,这一立法措施使得该特定群体由于整体处于广泛而丝毫不区分当中而导致个别情形的全面不利状况,其本质上即属违背平等保障的措施。Kennedy大法官指出:在这种典型的平等权保障案件类型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要求特定立法措施在其所采取的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和其所欲达成的目标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关系存在。就这一要求而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科技不断地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新技术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从而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内外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研究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保护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应对措施,以利于高新技术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创新、制度、经济

目录 摘要 (1)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及范围 (3)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和特征 (3) (二)高新技术的范围 (4) 二、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4) (一)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现状 (4) (二)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现状 (5) (三)国外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与启示 (6) 三、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6)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急需的保护 (7)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7)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7) 四、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7) (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的保障 (7) (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8) 五、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9) (一)健全知识产权制度 (9)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10) (三)完善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法律常识:最详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

法律常识:最详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 一、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二、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审查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 刑法保护(一)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刑法保护(一) 摘要]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之一,应加强其刑法保护力度,从而切实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本文从物权上的所有权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缺陷所在,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财产权,物权,所有权,刑法保护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能带来社会生活利益的全部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中的物权主要是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有体物的财产权利,1]和债权一起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2]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相对于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其它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其它物权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其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从这三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新宪法修正后,要想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落到实处,加强对所有权的刑法保护无疑对整个私有财产的全面、充分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整个财产权的保护面前竖立起一道最坚实的屏障。 一、刑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理由 《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社会、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权利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举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二点意义:第一,肯定了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前的宪法仅仅停留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层面,而比合法收入含义更为广泛的私有财产被忽略了,从而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种尴尬的状况有所改观。第二,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并因此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更长久的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充分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物权正式付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所有权作为物权的核心权力更应受到保护。然而与欧陆国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统治,在这种封建统治中对公权益相当重视,而对私权利、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则缺乏严格的制度予以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权益受到空前的重视,但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走了不少弯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屡屡遭受不同方面的侵犯更凸显出法律对其保护的苍白无力,甚至经常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事件,将公民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的一幕幕演绎到了极致。在第一次规范(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不能进行强有力的保障的情况下,刑法这作为其它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的第二次规范应挺身

刍议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刍议知识产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着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一部整体性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则是关于特定领域的法律。宪法作为根本性规则,决定了宪法对知识产权法而言是更为根本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以获得必要的保障。 [关键词]宪法;知识产权;利益平衡 一、宪法与知识产权法 从现有的著述来看,中国宪法学界对“宪法”所作的概念阐释,基本上都将宪法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所谓“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对于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却是不可忽视的。 宪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被置换为整体和组成部分的关系,更不能被错误地理解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由于宪法是涉及人类社会各个领域以及不同领域之间关系的整体性法律,这一本质特征就决定了宪法对知识产权法而言是更为根本的制度安排。也正基于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能仅局限于部门法的领域,它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需要上升到宪法的层面以获得必要的保障。同样,宪法还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也是由宪法调整社会整体领域的特质所决定的。知识产权法涉及的只是社会的部分领域,它与其他领域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紧张关系。 当今社会,各国都很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执法活动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这就要求我们从整体的视角,站在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和准确的定性,从而更好地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 二、人权:知识产权和宪法的纽带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中的财产权可以进行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3篇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一】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暂住申请人父母家。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上次开庭后,被申请人依然五行我素,对于法院的警告不予理睬,继续发短信威胁及恐吓申请人。 (其他理由可以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一月二十日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二】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 事实与理由: 贵院拟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居至今,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被申请人曾多次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在申请人正常驾驶途中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打砸车辆,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申请人故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一月三日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三】申请人:女,汉族,xxx年.月.日生,住址xx区大镇村xx号,x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xxxx年.月.日生,住xx区英村,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摘要:随着电子科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的基本信息也开始变得越来越公开化,个人信息被侵害事件发生的越来越频繁,这使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为了人们的关注焦点之一。民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基本法律,在民法中专门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明确侵权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保护,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参考。本文是基于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与缺陷、美国、德国、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模式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借鉴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和决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 引言: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开业,会员卡会莫名其妙的寄到了家里;新房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跟踪而至;新车刚买,就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车辆保险等等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利用,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了法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我国从2005年开始已经开始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日程,但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争论在理论界也从未停止,对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发表本人的一些浅薄看法。 目录 一、个人信息的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个人信息,又称“个人资料”或“个人数据”,指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其具有人格属性。我国学者对公民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方方面面的信息总和。正如周汉华2006年在其专家建议稿中所定义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兴起于启蒙时代,于二战之后得到迅速发展。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国家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采用一定的审查标准。平等权不仅是理论上的权利,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

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doc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 大家好,我是xx大学的一名大二的学生,我叫xxx,xxx族,很高兴今天可以来到xxx大学,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10 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商标和专利,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是在17世纪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形成和逐渐完备的。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缺陷,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起步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还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短短的20年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顿博士曾指出:“在知识产权历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专业知识的审判员,及时、准确地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保证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开发区的地区,也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我国在行政方面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地相继建立、健全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指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各方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权利限制。但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限制公众对技术的使用,享有独占垄断权的产权人没有竞争压力,不会努力地进行技术开发,最终不利于社会进步。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过多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或者强化社会公众利益而侵害权利人权利的纠纷屡有发生。因此,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这就要求法学家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尽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有资料表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70%是靠知识的投入,30%才是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的投入。由于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需要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学院:人文学院 学生:包阿如汗 学号:5 专业:法学 年级:法民12-1 指导老师:乌云职称:副教授

摘要 由于电子科学与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个人的主要信息暴露在网络上以及慢慢变得公开化,导致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的发生逐渐增加,因此,人们现在逐渐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除了采用必要的方法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们盗用,而且也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其中,民法为以保护个人信息位的基本法律条文,在民法里面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说明及规定,在该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个人的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且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做了规定,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依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个人信息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字: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

目录 前言 (1) 1.个人信息的概述 (1) 1.1个人信息保护的围及容 (1) 1.2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2) 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5) 2.1立法方面的现状分析 (5) 2.2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5)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7) 结束语 (8) 参考文献 (9) 致 (10)

前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遇到这样的事情:刚买的新房还不到几分钟,就有装潢公司打来;商店开始营业,就可能有很多不知道哪儿得到信息的有关商家将会员卡寄到商店;只要一买新车,保险公司就来电咨询要不要买保险等事件发生,买保险、买房以及买车等有关的个人信息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之人收集并利用,因而个人的生活以及工作会由于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的缺少而受到了极的影响,目前法律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我国虽然从已经开始着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工作,但是有关个人信息的有关决策分歧一直悬而未决,没有一种统一的说法,此外有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目前在理论界都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本文将会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收稿日期:2007-09-20 作者简介:蒋季雅(),女,湖南辰溪人,华东交通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私有财产权一向被西方法学家视为对个人而言非常重要的权利,并对社会有重要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一个人人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的天性就是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更爱护,当每一样财产都有自己的主人,每个人又都把自己的财产照看好时,这个社会就会是一个物尽其用、良性发展的社会,而且人们同样也会尊重他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财产属于所有的人共有,那么它只会得到最少的照料。因为某一财产如果是属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人,每个人都不会认为自己要对它负责,这样的社会发展就将滞后 [1] 。西方有关这一思想大体上是一脉相承 的,私有财产权到西方启蒙思想家时代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从1949年起,中国成为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实现了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计划经济,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却一再遭到挫折。20世纪90年代,中国彻底放弃计划经济模式,实行市场经济,并且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市场经济是与私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一种经济模式,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补充。在人们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的今天,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并不很明确,究竟私有财产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应该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这都是宪法需要回答的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的保护得到了确立。但是在宪法领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理论上仍然有诸多问题需要诠释与澄清。 一、宪法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从宪法的角度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私有财产的概念 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属于自己的有形物(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私有财产包括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还包括公民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各种财产,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就不仅要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也要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所有制只可能有三种组成方式:第一种是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归公;第二种是完全不归公;第三种则是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他认为,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在他考察人的本性之后,得出了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最好的财产制度的结论。他认为,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之间比执掌私产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1]。这是保护私有财产哲学思想的源头之一。在私有制国家,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一样重要的权利。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孟子也曾经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而这个恒产就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尤其是指一个人在生时能够使用和收益,在他死后能够被继承的财产。可见东西方的思想家很早都就意识到了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社会的信心是建立在每一个人认为明天会更好、对幸 摘要:保护私有财产是西方哲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几乎都能找到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条文。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社会富裕和生产力发展,应当吸取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实行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同等保护。由于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与实践并不完善,所以在私有财产保护入宪的同时必须在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对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加以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物权;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82(2007)04-0031-03 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蒋季雅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江西南昌330013) 第19卷第4期2007年12月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JournalofChongqingRadioTelevisionUniversity Vol.19No.4Dec.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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