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6836法制天地A rea of law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文/樊铁虎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演变1.社会主义进程中对私有财产的认识所发生的转变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建国初期,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国家需要保护多种所有制混合并存的经济基础。
为此,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在第三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1950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时,改造仍未完成,所以这部宪法被定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该宪法第五条首先规定了当时的经济结构的组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然后从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到了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
在5年出台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但该宪法承认有限范围内的个体劳动的形式并确认了其合法性。
随后出现的1978年宪法,因为国家的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宪法保护财产权部分仍沿用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只是做了稍微的修改,其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基本经济政策。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中西 方 有 关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思 想 文 化对 比
一
、
( ) 方 有 关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文 化 渊 源 一 西
财 产权 观念 是人类 文 明最古 老 的信 条之一 , 重 视 财产 权 问题 一 直是西 方 的传统 。柏 拉 图在其 《 法 律 篇》 中指 出“ 如果 不免 除债 务和 重新 分 配财产 , 负 债人 就不 可 能以一 种 自由精 神享 受他 们 的权益 , 因 此 改革 者希望 他们 获得 某种 适度 的财 产 . 信 贫 困 确 的产 生更 多在 于人 们 的贪婪 . 而不 是更 多 的在 于个 人财 产 的减少 。 这样 的确 信确 实是 社会 安全 最稳 定 的根 源 . 人们 保持 这样 的信 念是 后来 建立 一切 政 使 治制 度最 稳 固的基础 因此他 指 出 “ 须用 某种 制 ” 必 度来 确定 财产 ” ① 亚里 士多德 发扬 了西方传 统 的财产权 观 念 . 认 为私 有财产 会使 人感 到 “ 人生 的快 乐 ” 他指 出了美 德 与 财产之 间 的联 系 “ 巨富者 倾 向于傲 慢 和 自负 的卑 鄙 . 贫者 倾 向 于下 贱 和恶 毒 的卑鄙 . 赤 而不 正 义 的行 为要 么通 过傲 慢产 生 。要 么通 过恶 毒产 生 , 因而 中产 阶级 更倾 向于 权理 论 他认 为 在 自然 状态 下 . 们 享有 普 遍 的 自然 权 利 . 何 人 任 人 都不 能侵犯 。即使进 人市 民社 会 以后 . 们仍 然 人 具 有这 些 基本 权 利 主权 者 的权 力 是 由人 民赋 予 的 .这 种权 力 决 不 容许 扩 张 到公 众 福 利 的需 要 之 外. 而是必 须保 证每 个人 的财 产 他奠 定 了私有 财 产权 不可 侵犯 的理论 基 础 现代学 者 立足 于现 实需要 . 财产 权理 论 日益 使 世 俗 化 。 沁认 为 . 产权 同法 律 是共生 死 的 。 产 边 财 财 权 是财 产在 法律 上 的表现 . 是法 律对 财产 的认 可 和 确 认 .从 而 直 接揭 示 了财 产权 在 法 律 中 的重 要 位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摘要:本文从宪法中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对现实中面对种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却不能予以保护的宪法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完善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演变路径首先我们看一下在世界范围内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路径。
近代以前,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私法保护为主,都是在私法的构架之内,通过私法救济的办法解决侵犯公民私有才出安全的行为。
《自由大宪章》这一被称为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出现应该说也第一次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范畴。
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从而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来讲,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非常复杂曲折的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伊始的社会主义改造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写入宪法。
这样的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4年宪法修正案13条规定以后,使得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大体上符合了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这现代财产保护三大条款的要求,我国私有财产权能够建构成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二.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缺陷及原因分析尽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义,在纵观我国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强拆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可以我国宪法第13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实践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存在的缺陷分析1.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仍然归入到经济制度的部分,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
这种方说明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仍然只是当做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而没有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
而按照大部分发达国家宪法文本规定来看,都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 3 )《 第 条 、 刑法》 第 9 ( 2条) 等法 律 已经作 出 了规定 。从 私有财
范, 强对公 民私 有 财产 的保护 。 加
关键词
私 有财 产
宪法
基 本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1.2 -1 10.5 220 )2150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从 把保 护私 有财 产权 作为 公 民的一项 基 本权 2 O多年 的 改革 开放 ,推 动着 我 国 由计划 经济 体制 向市场 经 经 验 。 宪法 结构上 , 规定 在宪法 第 二章公 民 的基 本 权利 与义务 内容 中 , 再 作为 不 济 体制 转型 , 国家经 济快速 发展 , 民生活水平 迅速提 高 , 随而 利 , 人 伴
来 的是 公 民私有 财产 的大 量增加 和 多元化 。 因此 , 确认 并保护 私 经 济制 度 的一项 内容 规定 在宪 法第 一章 总 纲里 。宪 法应 当规 定 这样 , 一方 面可 以避 免私 有财 产保护 有财 产 问题 突显 出来 。它是 作为 法律 母法 的宪 法所 面对 的一 个 公 民依法 享有 私有财 产权 。
宪法保 护 的公 民私有 财产 权即法 律意 义上 的私有 历史 与现状 。 由于每 部宪法 都有 强烈 的时 代特 点 , 私有财 产宪 产权 的内容看 , 对 财产权 是公 民生存发 展所必 需的 具有经 济利益 的基 本财产 权利 , 法地位 的确 认和 保护 又 作出 了不 同规定 。 债 知识 15 年 宪法 是新 中国成 立后制 定 的第一 部宪法 ,也 是 比较 它应 当包 括私法 意义 上的 以财产 所有 权为 主的物 权 、 权 、 94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权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在宪法层面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或持有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保护公民财产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包括《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
这表明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同时,我国还通过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为公民财产权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的现象,导致部分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三是司法救济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受侵害的公民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救济。
五、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路径1. 完善法律体系: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2. 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应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应完善司法救济程序,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
4.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是如何保护的?

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是如何保护的?导读:宪法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法,也是根本大法,那么对于宪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措施,是如何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的呢?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以及储蓄的,具体内容我们来通过文章详细了解。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法,也是根本大法,那么对于宪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措施,是如何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的呢?根据宪法的规定,宪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以及储蓄的,具体内容我们来通过文章详细了解。
宪法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第一,加大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一是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现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一系列规定,而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则不相适应。
这次宪法修正案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二是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这次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侵犯”在现代汉语中有侵入、触犯、非法干涉、损害权利之意。
“不受侵犯”亦即不得侵入和触犯,不受非法干涉,权利不受损害,从而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严肃性。
第二,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不再一一列举,采取概括的方式,改用“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实际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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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9-20作者简介:蒋季雅(),女,湖南辰溪人,华东交通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私有财产权一向被西方法学家视为对个人而言非常重要的权利,并对社会有重要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一个人人没有私有财产的社会是不可取的,因为人的天性就是对属于自己的东西更爱护,当每一样财产都有自己的主人,每个人又都把自己的财产照看好时,这个社会就会是一个物尽其用、良性发展的社会,而且人们同样也会尊重他人拥有的财产。
如果财产属于所有的人共有,那么它只会得到最少的照料。
因为某一财产如果是属于所有的人,那么它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人,每个人都不会认为自己要对它负责,这样的社会发展就将滞后[1]。
西方有关这一思想大体上是一脉相承的,私有财产权到西方启蒙思想家时代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天赋的、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
从1949年起,中国成为实行公有制的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实现了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行计划经济,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却一再遭到挫折。
20世纪90年代,中国彻底放弃计划经济模式,实行市场经济,并且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
市场经济是与私有财产紧密相关的一种经济模式,民营经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补充。
在人们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的今天,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并不很明确,究竟私有财产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是什么,应该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这都是宪法需要回答的问题。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的保护得到了确立。
但是在宪法领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理论上仍然有诸多问题需要诠释与澄清。
一、宪法为什么要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条文,从宪法的角度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1.私有财产的概念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其中,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属于自己的有形物(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私有财产包括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还包括公民通过合法手段得到的各种财产,所以保护私有财产就不仅要保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财产,也要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意义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所有制只可能有三种组成方式:第一种是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归公;第二种是完全不归公;第三种则是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
他认为,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在他考察人的本性之后,得出了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最好的财产制度的结论。
他认为,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之间比执掌私产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1]。
这是保护私有财产哲学思想的源头之一。
在私有制国家,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与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一样重要的权利。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孟子也曾经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而这个恒产就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尤其是指一个人在生时能够使用和收益,在他死后能够被继承的财产。
可见东西方的思想家很早都就意识到了私有财产的重要性,社会的信心是建立在每一个人认为明天会更好、对幸摘要:保护私有财产是西方哲学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几乎都能找到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条文。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社会富裕和生产力发展,应当吸取西方国家的经验,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实行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的同等保护。
由于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与实践并不完善,所以在私有财产保护入宪的同时必须在理论上对其进行阐释,对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加以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私有财产;物权;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382(2007)04-0031-03论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蒋季雅(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江西南昌330013)第19卷第4期2007年12月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ournalofChongqingRadioTelevisionUniversityVol.19No.4Dec.2007福的预期之上,而人们的幸福预期也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个人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当大多数公民一切必需品都有了保障的时候,这个民族就可以认为是幸福的了,人民的幸福表现在以法律维持社会秩序和均势,表现在公民人身安全和他们的私有财产有保障,表现在全体公民不用过度劳动就能满足自己的需要[2]。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它的最高性体现在所有其它的法律由它产生,所有其它的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
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根本的制度和最重要的事项。
宪法被认为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在宪法中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表述主要是用来对抗公权力的,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进行规定就意味着公权力不能随意剥夺与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
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都在其宪法中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如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而美国在宪法修正案中通过正当程序条款也赋予了私有财产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剥夺的权利。
二、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并不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冲突1.我国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确认与保护的几次变化我国宪法的第一条就明确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同时社会主义也是社会主义思想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建立什么样的财产制度呢?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声明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完成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之后建立起来的,因此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的地位得到宪法的承认,而这些条款从1982年之后没有修改,这标志着我国的国体没有改变。
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对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保护程度可以说是改变最大的地方,而每一次修改都引起人们激烈的讨论,可见私有财产在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
关于私有制在我国的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上,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我国宪法的几次修正案可以看出,私有制且私有制的形式不论是哪一种,在我国都一步步得到承认和保护,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私有财产也从几种生活资料得到保护扩大到只要是合法的私有财产都能够得到保护。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私有财产的理论依据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当然,贫穷更不是共产主义了。
我国在经济发展中得出,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实行市场经济,我们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宪法序言告诉我们,我们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社会主义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要达到社会的富裕、人民的共同富裕。
我们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利益的刺激,多劳者多得,从而调动每一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这是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阶段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下实行按劳分配必然会出现贫富不均,但保护私有财产并不表明赞成贫富不均,也不会扩大这种贫富不均,在我国,贫富不均的现象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诸如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来缓解。
目前重要的是保护市场经济中机会的均等,机会均等意味着在产权明晰前提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受到同等的对待,体现在对待财产上,私有财产必须与公有财产得到同样的保护。
根据有关研究,我国的外资来源,有相当大一部分来自于“出口转内销”,即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家挣了钱以后,千方百计地把钱先转移出去,以防止将来被没收,而且转出去以后再回来投资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3]。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我们私营经济是经过一场消灭私有制的运动后重新发展起来的。
人们都知道,那时的当事人的确是“白天敲锣打鼓,晚上痛哭流涕”。
因此,现在重新发展起来的私营经济业主的普遍心态是,拥护党的现行政策,但又担心政策将来会变。
为什么现在有些业主只满足于“小打小闹”而不敢大干呢,为什么有些人有了钱就设法转移到国外呢,为什么有些人对政治动向、政策上的某些摇摆特别敏感呢?正是这种矛盾心理的反映[3]。
因此,要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实现良性的可持续发展,就应该确立私有财产在宪法中的地位,并且对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实行同等的保护。
三、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几点思考我国在宪法修正案中对私有财产加以明确保护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修宪史上意义重大的举措。
但是将这一条款在现实中具体运用时,仍然会发现有一些需要更一步完善的地方,笔者就此提出几点看法。
1.对宪法第十二条进行修改宪法的第十二条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神圣”二字应该去掉。
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为了说明天赋人权,他们很多时候用到神圣二字,但是在宪法具体条款中,很少有国家将“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表述写入宪法,原因就在于“神圣”是具有宗教色彩的词语,宪法是针对世俗社会的,而且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政教分离,所以不使用力强的组织,合理高效的政府组织结构,可以产生最小程度的执行磨擦和最大限度的综合执行力。
其次要制定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
建立岗位责任制的目的在于明确决策执行中领导、部门、行政人员等各自的责任,让执行者负责地并正确地做事,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