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及意义

论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及意义
论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及意义

论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及意义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软件工程130707班

20134070334 郭洒洒

一,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入宪过程背景

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人们对财产权作为一种人权的问题开始关注,近几年来,工商联、法学界一再呼吁私有财产权应当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写入宪法,“不久的将来”这一建言终将变为现实。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将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问题摆上了颇为显著突出的地位,建议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是所有权。为此,近代宪法中的财产权概念,基本上指的就是财产所有权,而所谓的所有权,在大陆法系民法上通常被理解为是物权的一种形态,指的是对物的全面的、一般性的

支配权,包括对所有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随着经济权利的发展,现代宪法在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推演出更广义的财产权这一概念,用以泛指财产上的权利,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从其内容看,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传统私法上所创设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另外,许多外国学者认为,财产权甚至还应包括合同的自由,因为财产权的保障,不仅意味着财产权不可侵犯,而且还意味着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干涉。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理解有了统一的认识,即为以私人资格出现的公民或者私人团体所享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法上的权利和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从民法上借鉴而来的。民法上的财产权在近代之前就已产生。近代之前的宪法并不以人权为其价值追求,因此也无所谓公民宪法财产权;近代之后,宪法成为人权的保障书,财产权升格为个体的元生需要,从而使公民宪法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有了一定的区别。

首先,二者体现的实质内容不同。公民宪法财产权体现的是人权。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甚至也不可分割。而民法上的财产权所指向的是具体的利益和服务,这种利益和服务是在公民宪法财产权得以保证的情况下才产生的,是可以分割、可以转让的。

其次,二者对应的权利体系不同。宪法财产权同自由权、平等权等相并列,其对应的部分是国家权力中的国家财产权—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公共权力所支配财富的一种转化。宪法中的财产权是公民

的一种基本权利,与其他任何宪法权利一样,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

再次,二者对应的义务不同。宪法财产权对应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是特定的。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通过规制公共权力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宪法对公民财产权进行庄严宣示,以使国家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遵守必要的原则。而民法中公民财产权的义务主体是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是不特定的。

二, 我国私有财产入宪的重大意义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修正案表明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那么,私人财产写入宪法具有怎样重大的意义呢?

第一,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财产权和契约自由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财产权的平等意味着主体的自由平等,反之亦然。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要求不同的市场主体以平等身份公平参与竞争,也要求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财产法律制度,从而能够形成一种合法的财

产秩序,最大限度地加快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完善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效率的内在要求,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第二,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十五”大已经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宪法》中也提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却没有明确“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这就使得很多私营企业、个人不完全相信国家政策,出现了企业短期行为和转移资本的现象。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各阶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阶层的绝大部分财产都是通过合法的经营、正当的途径获得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当私有财产得到保护后,劳动者才会为了自身高水平、高质量的生活设法去实践自己的“创造、探索”行动,设法去“试探、寻找”盈利的机会,从而不断地提高国民收入,推动经济的发展。

第三,顺应了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私有财产权在西方国家宪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是近现代法治国家发展的基石。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不仅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限制国家的权力,从而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划分明显的界限,是有限政府形成的催化剂。而政府存在的宗旨是保护包括公民财产权为核心的各种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权,市场经济体制就无法建立,具有抵

御公权效力的私有财产权则无法划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国家权力无法得到制约,有限政府只是空谈,宪政体制将失去坚实的基础。因此,私有财产权具有抵御公权力侵害的效力,将之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助于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实现。

第四,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没有私人财产,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人就会缺失自由活动的空间,个人的价值就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哈耶克认为:“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强制的基本条件,尽管这绝非是唯一的条件”。“对财产权的承认,显而易见,是界定那个能够保护我们免遭强制的私域的首要措施。”[11]

第五,开启了宪法诉讼的契机。私有财产权作为我国人权性质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受到国家权力侵害的事例。在我国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宪法有规定而普通法律无相关规定救济不能时,必然引发私有财产权需要宪法救济的现实。虽然我国现行宪政体制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但私有财产权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宪政机制的突破性发展,对于为我国宪法诉讼机制的建立提供适宜的契机意义重大。

宪法中的财产权

刘铭清法律硕士(法学)1103392019 宪法中的财产权 摘要宪法中的财产权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它指的是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 产价值的权利。在内涵上,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得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得权利。许多外国学者认为,它甚至还包括合同的自由。宪法财产权最初源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一种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后来随着人权概念的演化,宪法财产权逐渐与民法财产权分离,进而形成了最广泛意义的财产权,它不仅包括一切“可权利化”的财产利益,而且也包括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当侵犯的一种权利,也在权利属性上显示了它与作为公民对抗公民反映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财产权的不同。 关键词宪法财产权财产权保障 一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制度变迁 (一)近代市民宪法中的财产权神圣 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财产权思想在近代市民宪法中都体现为“私权至上”和“财产权神圣”的宪法条文。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开其端,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688年英国《权利法案》第12条规定:“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除非是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并以公平而预先赔偿为条件,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得被剥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那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1789年《美利坚众合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处、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这些条文的表述,构成了近代市民宪法的总特征,并以此彰显了传统资本主义宪法价值观。 (二)现代市民宪法中财产权的不可侵犯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不可侵犯”成为私人财产权思想的内涵,它在现代市民宪法中体现为“社会责任”、“社会公正”、“社会福利”和“有限所有权”的宪法条文。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采用详尽列举的方式,授予联邦政府在出现举例清醒时得采取措施限制私有财产以维护公共利益。如第31条第2款规定:“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联邦得采取措施以增进其公民的一般福利与经济安全等等。”其第36条还规定全国电信与主要交通要到归国家管理。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财产权的内容,应符合公共福祉,依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的收为公有”。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2~44条也说明了这点:第42条规定:“财产有公有和私有两种。经济利益属于国家、机

现代决策理论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决策是人类的固有行为。从有人类就有管理,有管理,就有决策。但作为决策科学,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现代决策理论是在本世纪40年代以后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H·A·西蒙和斯坦福大学的J·G·马奇等人倡导并发展起来的,他们为此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提出了与传统决策理论有根本性差别的新见解。 等于说在西蒙等人之前没有人从心理学的角度去研究决策问题。传统的规范决策理论有两个基本概念,一是效用,一是概率,而这两个概念都与心理机制有关。因此,许多主张采用效用期望值作为决策准则的传统决策论者,为了解释其效用变化律的特点,往往也求助于心理学的研究。如G·T·费希纳于1860年提出的“感觉强度的变化与刺激强度的对数变化成正比”的定律,往往被看成是解释效用递减律的依据。至于概率方面,自从30年代F·P·拉姆齐提出可根据主观概率做出决策以来,人们就开始关心研究形成主观概率的心理机制。但所有这些方面的心理学研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它的心理学依据都是早期的比较初步的东西;二是它的目的比较单纯,只是为了证明传统规范性决策的正确性;三是它所研究的心理机制十分狭隘,远没有说明和解释现代决策行为中的复杂现象。 本规律,研究了决策思维的信息输入、加工及输出过程,并将这些研究成果扩展到计算机科学的研究范围,用计算机程序来模拟人的决策过程,产生了人工智能的新科学,为现代决策理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决策科学的发展做出了划时代意义的贡献。 论解释人类决策行为的产生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类决策有赖于知觉,知觉有赖于两种不同形式的信息——来自环境的信息和来自知觉者自身的信息。如果没有环境中的刺激就不会有知觉,而另一方面,如果知觉者自身的记忆中不具有合用的信息,也不会产生知觉。也就是说,为了确定某一事物的意义,人们需要把环境刺激和头脑中已具有的有关知识连结起来。这是一种定向、抽取特征的过程,当前的信息与记忆中的知识相对照,然后再定向、再抽取特征。这种循环过程直到获得满意的知觉为止。在决策中,这种多次循环是非常必要的。通常,首次循环并不能产生精确的抉择,但它可以缩小所需抉择的范围并对进一步抽取特征具有指导意义,这样在以后的循环中便可以逐渐产生出精确的抉择来。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人的知觉不仅受外部输入信息的影响,而且也受人们已有的、有组织的知识经验的影响,即概念或图式(我们通常叫做经验)的影响。

决策分析论文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网络营销绩效评价》 姓名: 班级: 学号:

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营销这种建立在互联网上的新型营销模式应运而生,然而企业应如何对网络营销进行绩效评价,以期达到完善企业营销活动的目的。在决策分析这门课程中,我们曾学过的层次分析法在此处有了用武之地。根据层次分析法的基本原理,综合考虑了影响企业网络营销绩效的重要指标,构建了网络营销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并运用上述指标对两家企业进行实证分析,客观评价出各个指标对企业网络营销绩效的影响程度。为企业网络营销活动的开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意义: 网络营销绩效评价是指企业管理者运用一定的定量化和定性化的指标,对企业的发展能力和经营成果作出客观准确的综合性评价,以期总结和完善企业的网络营销活动。不同企业对自身开展网络营销评价的方法和指标都不尽相同,但这并不影响网络营销评价的进一步发展,因为评价结果为企业管理者带来的价值正在日益显著。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与特性实现一定营销目标的一种手段。在网络营销活动中,对网络营销绩效进行评价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工作。 (1)网络营销绩效评价有利于改进企业的市场营销。通过网络营销评价,企业能够获得各种专业的评价和数据分析,比如用户的反馈意见和用户之间的交流意见等,而这在传统市场营销评价中是难以获得的,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及时总结,能够把企业当前的总体情况,范县网络营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制定下一阶段的网络营销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2)网络营销绩效评价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客观合理的评价企业的网络营销有利于企业的宣传,提高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由权威机构评价后,在知名网络营销评价网站上排名靠前的企业,还能更好的取得公众的信任。 二、问题的解决 (一)网络营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指标是衡量绩效的准则,因此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一个时期企业网络营销活动的时间情况,成果构建爱你网络营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要遵循如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指标体系要能全面的反映所评价的网络营销的综合情况。在选择评价指标时,不仅要考虑正效益指标,还要负效益指标,要能反映网络营销的各个方面,这样才能保证评价内容的全面性。 (2)科学性原则。评价体系应能客观并且准确的反映网络营销的实际情况。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做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指标体系层次和评价指标不一太繁杂,否则会降低评价的精度。保证所收集的资料与评价对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3)可比性原则。确立评价指标时,要考虑到同类指标之间的可比性。评价指标要尽可能量化,对定性指标运用一定的算法进行恰当的处理。 (4)可溯性原则。网络营销评价指标的含义必须明确具体,数据资料要容易收集且计算简单,应尽可能的选取可测的,接近客观真实的指标,使决策者(专家)根据指标体系做出清晰准确的判断。 (5)独立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必须都具有独立的信息,同一层次的指标应能从不同的方面反映网络营销绩效的特征,相互不能代替。 (二)网络营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

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生命权的价值更加凸现出来。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写入宪法。(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例如,《中国青年报》曾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甘肃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时,却被两名在场的兰州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出所警察挡住,说:“铁路医院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结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这是一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定点医院”的管辖权竟高于生命权!?又如,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今年上半年我国非典型肺炎疫病的蔓延,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头脑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视公民的生命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他们漠视公民的生命,所以隐瞒不报,不及时对社会公布并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了疫病的蔓延。可见,将生命权入宪,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第三,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格鲁吉亚宪法第15条规定:“一、生命是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死刑作为特

物权法对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意义

从回避“物权”概念到“公民的合法的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再到物权法的制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得到巩固。物权法的最终出台,必将极大地调动起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大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 物权法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目的。物权法给人民树立了一种信心,即人民合法取得的财富,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法律不容许任何侵犯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否则要依法惩罚。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物权法中确立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划分政治地位的差别,并且强调对它们的平等保护,这在我国是第一次。过去一般公民享有的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始终处于道德上受指责、法律上被贬低的地位,不但得不到足够的保护,而且还经常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等事务中,有时不考虑公民利益的合法性。这种做法损害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原则,损害了人民对于执政党的信赖。物权法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原则,表现出了极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这一原则实现了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第二,私人所有权法律地位得到充分承认,是国家进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在建设性社会里,国家、社会和个人都需要发展的动力。在现阶段,这个发展的动力就是私人所有权。人民依据法律规定当然会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并取得财产所有权。由于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得到了保护,国家发展也就有了取之不尽的源泉。这一点正是我国走向建设性社会的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高效发展的事实证明,物权法的这些规定是正确的。 第三,物权法对一般公民财产权利保护建立了一系列强化措施。物权法虽然是一部私法,但由于物权的确认、变更、消灭都需要国家机关的职能介入。 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一。明晰产权、物有所属是物权法的核心。物权是指人们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为,人要依靠财产才能生活,而财产有限、人类却繁衍不止。于是就需要确定财产的归属,以防止对财产的争夺、侵占。物权法就是一部确认财产归属以及如何利用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如果没有物权法,人们的财产权利关系就不明确,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处理也无法可依。 切实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促进社会进步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二。物权的实质是一种财产权,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强调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平等、一体保护。首先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特别强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或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的重点是解决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和才智,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国已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私有财产取得了与公有财产同等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对保护私有财产进行详细规定,是对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具体落实。 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之三。物的价值不在于所有,而在于所用,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能保值增值。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财产的使用价值,做到物尽其用。尤其是人们对不是自己所有的财产的利用和收益更具意义。

管理决策理论中决策的重要性和我国决策体制的完善

管理决策理论中决策的重要性和我国决策体制的完善 摘要:管理决策理论不仅对有限理性进行探讨和分析,而且在决策理论中始终贯穿着西蒙对管理活动的协调思想。行政决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 是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和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是制定正确决策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文化的现代化进程,能够有效推动当代中国的行政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决策西蒙管理决策理论 决策一词的意思就是为了到达一定目标,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和手段,从两个以上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满意方案的分析判断过程。是指通过分析、比较,在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定最优方案的过程。 行政决策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的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做出决定的过程。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一切行政活动都有赖于正确的行政决策予以指引。如何优化行政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是行政管理活动需要着力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决策管理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赫伯特·西蒙。这一学派是在社会系统学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们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系统理论、运筹学、计算机科学等综合运用于管理决策问题,形成了一门有关决策过程、准则、类型及方法的较完整的理论体系。 决策理论学派非常强调决策在组织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管理就是决策。决策是管理的核心。管理的各层次,无论是高层,还是中层和下层,都是在进行决策。西蒙认为,组织是指人类群体当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关系的复杂模式。它向每个成员提供决策所需要的大量信息和决策前提、目标及态度,它还向每个成员提供一些稳定的可以理解的预见,使他们能预料到其他成员将会做哪些事,其他人对自己的言行将会做出什么反应。管理活动的中心就是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职能都是做出决策的过程。 因此,管理就是决策的过程,管理就是决策。西蒙也强调管理不能只追求效率,也要注意效果。效率是在一定目标和方向上的效率,效果则是决定方向目标这一类的根本问题。西蒙决策理论的核心概念和根本前提是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他将人的思考过程看作一种信息处理过程,所以,可以利用程序使计算机也能像人一样思考和创造。但是他们只是决策者的决策工具,并不能取代决策过程。管理人员还必须对可供决策的方案评价以后进行抉择,做出最后判断。一旦选定方案,经理人员就要对其承担责任和负担一定的风险。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一切行政活动都有赖于正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一)

生命权应当首先入宪(一) 近些年来,学者们纷纷建议修改我国现行宪法,将许多新的权利规定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这次抗击“非典”斗争,生命权的价值更加凸现出来。笔者认为,如果要修宪,我们首先应当将生命权写入宪法。(一)什么是生命权所谓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它是指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非法剥夺的权利。谈到生命权,我们不能不涉及另一个相关的概念——生存权。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明确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由此,“生存权”一词颇受国人关注。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生存权?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什么关系?从世界上看,生存权在不同的国家,其含义是不相同的,至少有以下三种:(1)在德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罗马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等国,生存权就是生命权。 ①比如,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侵害人的生命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而受到惩罚。”②(2)在日本,生存权被认为是最低生活保障权,日本宪法第25条关于“所有国民均有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被认为是对生存权的明确规定。“1](3)在我们国家,《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争取生存权首先要争取国家独立权“,”国家的独立虽然使中国人民的生命不再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蹂躏,但是,还必须在此基础上使人民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真正解决生存权问题“,”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政府所提出的”生存权“主要是指国家独立权和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权。如果仅仅从我国政府所述的”生存权“的含义来看,显然生命权与生存权不是一回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当然,二者也有密切的联系,可以说生命权是一种消极人权,它强调生命不被随意剥夺,国家一般态度表现为不作为(只有生命受到威胁时,国家才出面保护),而生存权则是一种积极人权,侧重于国家保护生命的作为,国家要积极采取措施维系生命。(二)生命权入宪的必要性为什么生命权必须写入宪法而且应当首先入宪?笔者认为,其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生命权入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生命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本源和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其他任何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世间最大的罪恶莫过于非法侵害或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可以说,生命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是一种基础性的权利,是第一位的人权,是首要人权。既然生命权是首要人权,那么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大法——宪法理应首先将生命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二,生命权入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漠视生命、侵害生命的现象还不少。例如,《中国青年报》曾报道:2002年4月12日上午,晨练归来的甘肃省保育院退休老太太李素芳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伤。闻讯赶来的兰州“120”急救中心医师赶到现场准备抢救时,却被两名在场的兰州铁路公安处车站公安派出所警察挡住,说:“铁路医院的救护车马上赶到,你们不要动。”结果耽误了近1个多小时,老太太因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2]这是一起典型的漠视生命的事例。“定点医院”的管辖权竟高于生命权!?又如,每年我国在煤矿、交通等事故中死亡的人数成千上万,其中大多数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是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把公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而造成的。今年上半年我国非典型肺炎疫病的蔓延,与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头脑中的根本理念不重视公民的生命权也有很大的关系,正因为他们漠视公民的生命,所以隐瞒不报,不及时对社会公布并未采取果断措施,导致了疫病的蔓延。可见,将生命权入宪,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当务之急。第三,生命权入宪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的需要。正因为生命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葡萄牙宪法第24条(生命权)规定:“一、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二、必要时将执行死刑。”格鲁吉亚宪法第15

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农村经济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之相伴农村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美丽乡村建设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其核心,从反面凸显出了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本文从中国农村环境现状入手,分析农村环境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并探讨了其形成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提出对策,以促成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农村环境;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8;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138-02 作者简介:闫学芬(1992-),女,汉族,甘肃永靖人,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社区治理。 一、中国农村环境普遍存在的现象 我国是以第一产业为主的农业大国,农业不仅承载了我国数亿人的生活所需,而且为工业资源与能源的供应提供了保证。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农村资源的需求与日俱增,农村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不合理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大力整治农业面源污染,对农村饮水安全、改水改厕、垃圾处理进行统筹安排,推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 (一)农业生产废弃物污染 农业生产废弃物,主要指农田和果园残留物,如作物或果树的秸秆、枝条、杂草、落叶、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后的剩余物等。废弃的农用地膜污染是农村生产废弃物污染之首。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农用地膜量达到2294536吨。由于设施农田在营造各类温室、塑料棚时对农用地膜的需求量大,农用地膜的使用量在逐年增加。但目前,对废弃残膜的回收利用度较低,一般情况下,大块的残膜被就地焚烧,造成空气污染;而小块的废膜就被埋于田间地头,因为地膜采用的是高分子聚乙烯化合物以及树脂所制造而成的,很难腐烂与分解,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地膜可以在土壤中存留上百年,对农业生产以及环境带来的副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二)禽畜养殖造成的废弃物污染 近年来,随着专业化、集约化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所导致的畜禽粪便污染及污水污染等众多环境问题也暴露无疑。因为大多数的养殖场都没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处理粪便与污水,并且有很多已经实行规模化的养殖场也没有建设起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导致了养殖场所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往往都是在没有经过直接处理就进行露天堆放或者是排放入农村环境中,对农村的水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严重的时候不仅仅造成大气的恶臭,还会使地下水遭受严重的污染。 (三)农村生活垃圾污染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王宁介绍,我国农村有6.5亿常住人口,年产生活垃圾约1.1亿吨,其中有0.7亿吨不做任何处理,占总量的63.6%。由于农村综合设施不够完善,尤其是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不齐全,以及受农村居民环保意识的制约,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垃圾在道路河流旁、田间地头乱堆乱放,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更重要的是造成了农村环境的污染。部分设有垃圾填埋场的乡镇,存在选址不合理、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垃圾处理技术的限制,城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垃圾转移到农村地区,进行简单的填埋、焚烧,加重了农村生态环境的负担。 (四)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 农药和化肥对提高农产品的产量有很大的作用,为了增加农产品产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据上海市农科院生态所介绍,目前我国的化肥、农药总施用量约占世界总消费量的30%,是世界上化肥、农药施用量最高的国家。但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趋严峻,在农业生产中所施用得大量的化学肥料,除了被作物吸收

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一、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人权的旗帜是最先被资产阶级举起来的,相对于封建专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机制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其中有许多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人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内容和进阶内容。 其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获助权常常和

“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其进阶内容包括:发展权以及民族自决权。 二、人权入宪前的我国宪法 当年我国宪法对于保障人权的规范,并未选择直接将人权这一概念写入宪法中,而是依据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及社会体制,提出了“人民主权”这一概念。1982年宪法第二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被普遍认为规定了中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在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2年宪法也发生了多达31处修改。“人民主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保障的是人民这一抽象的概念的权利。细化到人民个人,保障的对象是毫无问题的,并且符合当时我国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真实情况的。 三、人权入宪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向世界庄严宣示: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是中国现行宪法自颁行2

乡村振兴战略的寓意内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d7806124.html, 乡村振兴战略的寓意内涵 作者:韩俊 来源:《当代党员》2017年第23期 ●“乡村振兴”的核心内涵是什么?对于进入新时代的中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这项战略又具有怎样的意义?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战略之一,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三农”工作作出的一项新的重大战略部署。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是站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农业农村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我国,解决好“三农”领域的问题,是决定着国家长治久安、关系到改革顺利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先”二字,让我们自觉地把“三农”工作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首要位置。 十九大报告里讲到,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也就是说,教育、“三农”和就业,都是需要优先发展的事业。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机制,为今后搞好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政策设计指明了方向。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农业农村发展到新的阶段所设定的一个新目标,也是对农业农村发展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这个战略的实施将会为我国农业农村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得怎么样,说到底,关键在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点就是要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受益者。“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这五方面都要进一步明确任务,都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把每一项工作做实了,让乡村振兴战略能够落地、能够生根,能够给亿万农民带来好处、带来利益、带来福祉,能让农村的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已经有8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里落户,这对农业农村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但是,无论城镇化怎么发展,比如2030年到2035年,农村还会有将近4亿左右的人口,所以提出乡村振兴。乡村从来不是处在从属的地位上,在现代化进程中,它应该和城市处在平等的地位上。 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深刻认识城乡关系、变化趋势和城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是不矛盾的,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从来都是互相促进的,城市和农村从来都是互相联系的,城市和农村是命运共同体。今后的发展目标是要促进城乡的融合发展,敢于

生命权

生命权 生命权未予以明确保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皆无从谈起,宪法对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生命权问题涉及死刑、正当防卫、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战争和反战、自杀、安乐死、堕胎、计划生育等多领域,需要刑法、民法、赔偿法、计划生育法、国际法等一系列部门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将生命权栽入宪法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是成一套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 入宪之必要:我们的宪法在生命权这个问题上是项空白。然而,在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却又有非常的必要性。第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的迫切要求;第二,宪法保护生命权是保护生命的现实需要;第三,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完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需要;第四,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履行国际义务,实施国际人权的需要。 性质和意义: 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们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第四。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内容: 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生命权的对象是生命,每个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其主体地位得到宪法的保护。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当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由于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故生命权具有专属性,只属于特定的个人,宪法上并不允许自我处分自己生命权的

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透支成因分析文献综述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一般而言,环境问题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和社会环境问题两大类。生态环境问题始于生态平衡的破坏,而社会环境问题则与社会、文化的失调有着直接的关系。1试论环境问题及其 社会学的阐释模式洪大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2) 本文所指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生态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为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产业活动与人类其他活动造成超过自然界净化能力的污染物质与能源进入环境,以及为发展经济而过度利用生态资源所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2论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责任叶晓丹) 二、环境透支的含义 如果把地球看成一个银行,地球上的环境资源视为银行里的存款,人类提前把地球本年度可供消耗的生态资源耗尽,本年剩下的日子,地球将处于“生态赤字”状态。就像银行对账单可以追踪收入与支出一样,全球足迹网络利用其国际化的网络追踪人类对于地球自然资 3地球透支:人类生态足迹已超年源的需求(即“支出”)和地球的生物承载力(即“供给”)。 度“预算匡春凤” 由此可知,环境具有一定的承载力,它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维持地球的相对稳定状态。但地球的的面积和空间是有限的,它所具有的资源也是有限的,当人们在肆意透支环境、消耗资源的同时,也会给人类自身带来不可磨灭的灾害。 三、环境透支现状 目前,我国正面临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土地荒漠化等多种环境问题。二十世纪末开始,我国多次出现全国性暖冬,导致全国年平均气温逐渐增高、降水紊乱、洪涝和干旱灾害频发;现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居世界第二,有逐渐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的趋势;截至 2008 年,全国水系已经为中度污染,其中多条河流及其支流为重度污染,七大水系中 IV 类、V 类、劣 V 类已占 59.49%,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工业废水未经治理的肆意排放;固体废弃污染物对人们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也不容小觑,因其影响而患病的人数在逐年增加,其对大气、土壤和水源的危害程度在逐渐上升;中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已经多达263.6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四分之一还多,且荒漠化有上升趋势;各种噪声污染、光污染也已经开始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而且其影响程度在逐渐扩 4白仲林.面板数据的计量经济分析[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 大。 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对我国居民产生了严重的健康危害。中国每年因室外空气污染导致的早死人数#最保守估计在35万-50万人(Chen et al.,2013)由于中国淮河以北长期在冬季使用煤供暖,由煤燃烧所产生的空气污染导致北方人口的人均预期寿命下降 5.5年!(Chen et al.,2013),早在2003年,因空气污染导致的健康成本已占到当年GDP的1.16%-3.8%(Word Bank and SEPA,2007)由此可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环境透支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恶化是尚未得到改善,环境污染的状况又日益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一种必然与市场经济相伴生的重要法律现象,它与契约自由一道,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可以推动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又反过来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并促使宪法走向“规范宪法”(注:所谓“规范宪法”,是美国当代宪法学家K ·罗文斯登提出的宪法分类概念,指的是相对稳定的、并具有法律实效性的宪法。cf.KarlLoewenstein,"Reflexions on the Value of Constitutions in OurRevolutionary Age",inArnold J.Zurcher(hrg.) , Constitutionsand Constitutional Trends after World WarⅡ(New York 1951),S.191 ff(203ff.))。当代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人们呼吁和诉求对财产权实行宪法上的保障。质言之,一种在主观权利意义上的财产权,实际上已经生成于当代中国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了。在宽泛的意义上,我国现行宪法本来也具有一定限度的财产权保障的规范内容。然而,勿庸置疑,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内在要求来看,现行宪法的这种规范内容存在着严肃的宪法解释技术所难以克服的界限,更遑论宪法解释在我国宪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相当消极和滞后的状况。为此,修改现行宪法,在此最高法律规范之上确立财产权的保障机制,已经成为当今我国所直面的一个无可回避的课题。近年来,在我国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也已经出现了一些有关财产权保障理论研究的先声。本文试图从比较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财产权保障的宪法理论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为不久将来的修宪提出一个个人的有关财产权保障条文的建议方案。一、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结构从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们大都蕴含了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以下结合 (一)各国的宪法学说和判例理论,对现代世界各国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的内在结构进行解析。 不可侵犯条款1.条文的表现不可侵犯条款的近代经典就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该条明确宣称,财产权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中的“神圣不可侵犯”,法文原文为“inviolable et sacré”,在严格的意义上应译为“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与其说这个条文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倒不如说是一种道德上和哲学上的表述,是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一种话语(discourse)。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中的不可侵犯条款,则去除了“神圣的”这种表述用语,这意味着对财产权的神圣性和绝对性的否定。从条文上看,现代的不可侵犯条款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根本不作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宣称,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在其第153条第1款中仅仅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1949年的西德基本法在其第14条第1款中也只规定:“所有权以及继承权受保障”。此外,战后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的宪法亦然。第二种方式是去除了对财产权“神圣的”这种表述,但仍然沿用“不可侵犯”的 (注:规定。最为典型的可推战后的日本宪法。其第29条第1款明确规定: “财产权不可侵犯”。 其实早在1850年法国的普鲁士宪法第9条中也只规定:“所有权不可侵犯”。而在1848年法国宪法的权利宣言第11条中也同样规定“一切之财产权,均不可侵犯”。但是不言而喻,这些均不能视为现代意义上的不可侵犯条款。)日本现行宪法第29条第1款的上述规定,显然也受到了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1791年)的影响。(注:众所周知,日本现行宪法是直接由当年占领日本的美国盟军总司令部起草的,为此素有“麦克阿瑟宪法”之称。)(注:如日本代宪法学家奥平康弘教授就认为:日本近代宪法第29条是沿承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第5 条修正案中的规定。)该条修正案中规定:“没有依据正当的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注:1868年的第14条修正案中亦基本上沿袭了这个精神,规定:“任何州没有依据正当程序,均不得剥夺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与西方其他主要立宪主义国家不同,美国宪法明文上没有财产权保障的规定,财产权在宪法上是间接地通过第5 条修正案中的征用条款以及宪法第1条第10节第1款中的契约条款加以保障的。尤其是上述第5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广泛的经济活动中的自由实体的

决策理论与方法

1、公共部门决策的特点:1决策主体的公共性2决策内容的公共性3决策方式的民主化4决策准则的公益性 2、公共部门决策的重要性作用:1为公共部门的决策提供目标2使公共部门的管理行为有了行动依据3有助于调动公共部门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4有助于使公共部门的管理工作达到更优效果 3、公共部门决策理论的研究方法:理论实践结合法,主体兼容法,吸收创新法。 4、经验决策的基本方法:直接判断法,淘汰法,排斥法,归纳法 5、科学决策的标志:1公关部门决策由个人决策发展为集团决策2公关部门由单纯的定性分析发展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3公关部门决策由仅注重决策的结果到注重决策的全过程。决策分析方法的科学化主要趋势是出现了决策分析的数学化,模型化,电子计算机化。 6、中国传统决策文化观念:1中庸决策观,儒家:适可而止,不偏不倚,中庸之道2无为决策观,道家:无为而治,贵柔,守雌,不争3经验决策观,墨家:三表论,本,原,用,类,故4权谋决策观,法家:权势,谋略5知变决策观,孙子兵法:知,变,知己知彼,技之以计,奇正相生。 7、我国政府决策的基本经验:1坚持共产党在政府决策中的领导地位2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重视调查研究,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方法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4尊重专家的意见,按科学态度决策。 8、我国政府决策的主要教训:1没有一套完善的决策制度2决策研究缺乏公开性和民主性,3缺乏一套系统的科学决策程序。 9、公关部门决策科学化基本内容:决策研究的科学化,决策过程的程序化。公关部门决策民主化基本内容:决策参与的民主化,决策讨论的公开化。 10、公关部门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保障机制:1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基础之上。2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制度,增加决策的透明度,3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4建立多种形式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 11、西方决策理论对决策模式作了三种分类:1两分法,将整个决策模式分为理性决策模式和渐进模式可能2三分法,在前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另一种决策模式,混合扫描模式3七分法,进一步在前述两分法基础上增加了五个模式,即经济合理模式,顺序决策模式,超理性决策模式,剧烈改变模式,无为模式。 12、现代西方决策理论的基本模式:一理性决策模式,理性决策模式也被称为科学决策模式,它把决策过程分为六个步骤:发现问题,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