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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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发展战略】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云虎北京日报2004年3月15日第4版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一、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对人权概念政治法律地位的确认,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讳言人权到党和政府文件予以确认、再到写入国家宪法的发展过程。

人权概念写入宪法是党和国家对人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是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人权”曾经是一个禁区。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

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哪家的口号?”“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人权口号是虚伪的”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1985年6月6日,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的攻击,邓小平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在这里,邓小平从我们与西方人权观区别的角度间接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中国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

从忌谈人权到发表政府白皮书高举人权旗帜。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发动反华攻势。

为打退国际敌对势力的人权攻势,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首先从对外斗争的角度提出并明确回答了社会主义中国要不要举人权旗帜的问题。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应知应会法律知识

宪法: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重大作用1.宪法在组织国家政权方面的作用。

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国家政权。

2.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上主要是基于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的;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3宪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

4.宪法在实行法制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法制存在的基本要素,并且是法治中的核心要素。

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宪政,其运作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

国家政权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的政体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我国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无记名的秘密投票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宪法与宪政宪法,是以宪政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目录一、人权的涵义与其发展 (1)(一)法律上权利的三种基本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1)(二)人权的涵义 (2)(三)人权的发展 (2)二、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与中国公民权利的保障 (3)(一)突出人权原则 (3)(二)提供了宪法依据 (4)(三)法外权利的保障 (4)三、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 (4)(一)人权的入宪历程 (4)(二)人权入宪后的影响 (5)(三)如何正确理解人权入宪的意义 (6)参考文献 (7)试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王先元[论文摘要]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从建立法制国家来看这是一个全新的起点和视角。

宪法的产生就是人权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各民主国家宪法均以人权保障作为立宪的基石和目的。

宪政的内容和最终目标也就指向了保障人权。

东西方国家虽然对人权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把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的最终目的和根本任务在各民主国家都是一致的。

我国也终于突破理论禁区,适应世界潮流。

[关键词]人权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保障Make a Dissertation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Respects and Protects Human Rights intothe ConstitutionWang XianyuanAbstract: The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put the human rights into the constitution. This is a Milestone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It first put human rights to legal height from political concept. It is a new starting point and perspective.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r ights’ concept experienced long history. Natural rights theory is the bourgeois struggle against the feudal autocratic monarch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legalize human rights. Thus, constitutional content and the ultimate goal will be a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lthough the East-West differences in the understanding of human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s the basic content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all democratic countries is the same. China also finally broke through theory restricted to adapt to the global trend of the "respect for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as written into the Constitution. Keywords:human rights; basic civil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一、人权的涵义与其发展(一)法律上权利的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1、权力的最初形态——应有权利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制度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和生存的权利。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2011年关于“人权”入宪为我们的法律生活带来了什

2011年关于“人权”入宪为我们的法律生活带来了什

“人权”入宪为我们的法律生活带来了什么倒退二十年,虽然不能说谈“人权”色变,但“人权”一词的确有如一枝“带刺的玫瑰”,看似鲜艳美丽,实则扎手,不由人又爱又怕。

今日,“人权”保障不仅写进了执政党的党纲之中,也体现在治国安邦的根本法里,在形式上获得了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以修正案方式在第三十三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正像许多人所断言的那样,人权入宪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其意义不亚于将“法治”载入宪法,它将为我们的法律生活带来根本和深远影响,从而预示着当代中国权利的后启蒙时刻的来临。

后启蒙时刻的权利形态不同于启蒙时期。

启蒙时期着眼于对权利的追根溯源与普及,某种程度上,是一群所谓先知先觉的知识精英对后知后觉或者不知不觉的普罗大众沉睡的权利意识的唤醒过程;启蒙时期权利话语形态主要以权利哲学的面貌出现;在学科上主要涵盖哲学、政治学和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后启蒙时期则是个人权利依据规范向着实证保护转变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行动、方案和更精微的包括立法和司法技术在内的实施权利保护的时刻。

质言之,权利的后启蒙时期是一个彰显法律技术理性和司法理性的时代。

一、法律理论:权利哲学的转型在我国,启蒙时代的法律理论主要以实证主义的法律科学和法社会学方法为主,其后发展为对自然法所主导的自然权利观和天赋权利观的探讨。

其中,前两种法律研究方法长期左右着我国的权利观念,形成了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占支配地位的“公民权利”与“斗争说”的权利观。

人权入宪对这两种主流权利观念有所冲击,预示着权利观念的转型。

自然法的权利观解释权利的道德来源,法社会学的权利观阐明不同社会力量的权利主张如何上升为法律规定,实证主义法学的权利观说明权利与国家的关系及权利的规范属性。

只有将实证主义法学、法社会学、自然法三种权利观综合,才能立体、全面把握权利的属性,识别权利的各种生存和表现状态。

首先,在权利来源上,人权确立了人的权利来源于人自身。

“人”的权利,而不是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斗争得来的权利确立了人性作为权利的更高一极的渊源。

人权入宪对我国基本权利体系完善的意义

人权入宪对我国基本权利体系完善的意义

人权入宪对我国基本权利体系完善的意义人权入宪对我国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真的是个大话题啊!大家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像是家里的顶梁柱。

可想而知,如果把人权纳入宪法,那可是为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撑起了一片天。

就像一把保护伞,让我们在风雨中不至于淋得湿透。

想象一下,假如我们有了更明确的基本权利,平常遇到问题时就能更有底气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样一来,不论是职场上的不公平对待,还是日常生活中的小纠纷,都能多一份保障,少一份担忧。

再说,人权入宪还意味着我们国家在国际舞台上更有话语权。

毕竟,现代社会,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们的宪法如果能体现人权理念,国际社会对我们的认可度也会提高,像是给我们的国家形象加分。

想想看,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都在比拼软实力,有了人权这一块的优势,我们无疑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更好的位置。

看看那些发达国家,他们的人权保障做得多好,老百姓都能心安理得地享受生活。

人权入宪,其实就是要让我们的生活更幸福,让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来自国家的温暖。

人总是希望得到尊重,尤其是在一个大社会中,每个个体都希望自己的声音被听见。

我们生活中有很多事,比如说孩子上学、老人养老、妇女就业,这些都是和人权息息相关的。

把这些权利写进宪法,等于说是给了我们一个法律武器,让我们在生活中多了几分保障。

说到这里,有些朋友可能会问,实施起来会不会有困难呢?困难是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去尝试。

毕竟,国家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指望一蹴而就。

就像磨刀不误砍柴工,咱们只要稳扎稳打,循序渐进,总能看到成效。

再说了,现在大家对人权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社会各界的呼声也在不断增强,相关部门必然会重视这些声音,慢慢形成共识。

想要保障人权,还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配合。

就像一颗种子,要有肥沃的土壤才能生根发芽。

人权入宪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后面还得跟着一系列具体的和措施。

这就像是在铺路,不能光说不练,必须让每个人都感受到这条路的存在。

“人权”入宪的历史回顾及意义评估

“人权”入宪的历史回顾及意义评估

作者 简介 : 祁志祥 , , 男 江苏大 丰人 , 上海 财经大学 国学研究所所 长 , 文学博 士 , 博士生导 师 , 主要从 事文艺学 、 美
学 、 学研究 。 人

浙江 工商 大 学学报 பைடு நூலகம்
20 0 9年第 3期( 总第 9 ) 6期
时 , 一步 明 确将 法 治原 则 作 为 国家 的基 本治 国方 略和 建设 目标 写进 《 进 宪法 》 不 过 由 于对 “ 权 ” , 人 认 识仍 存有 疑 虑 , 然 没 有旗 帜鲜 明地将 “ 仍 人权 ” 写人 宪 法 。0 4年 的修 宪 在 民主 宪 政建 设 方 面 的最 大 20
保 障人 权 ” 这 不仅 是 中国人 权发 展 史上 的一个 重 要 里程 碑 , 。 也是 中 国民 主宪政 和 政 治 文 明
建设 的标 志性成 果 。 具有 非 同寻 常 的现 实 意义 和理论 意义 。
关键词: 权 ; 法; 史; 人 宪 历 意义 中 图分类 号 : 2 DF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1 0 ( 0 9 0 — 0 5 0 10 — 5 5 2 0 )3 0 0 — 7
年 修 订 的《 宪法 》 恰恰 在 这 三 方 面取 得 进展 。 一是 将 以“ 执政 为 民 ” 本质 的 “ 个代 表 ” 想 载人 宪 为 三 思 法 , 指导 思想 上强 化 了宪 法 的 民主精神 。 是将 “ 从 二 推动 物质 文 明 、 治文 明和精 神文 明协 调发 展 ” 政 作

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宪法 》 规 定 了人 民 民主 的国家 性 质 、 治 制度 和 国家 机 构 的 职能 , 以 “ 民 , 政 并 公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精)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精)

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是什么?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

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

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

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

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

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

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

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

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

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

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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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入宪的意义
一、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

人权的旗帜是最先被资产阶级举起来的,相对于封建专制,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机制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其中有许多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人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内容和进阶内容。

其基本内容包括: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

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获助权常常和
“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

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其进阶内容包括:发展权以及民族自决权。

二、人权入宪前的我国宪法
当年我国宪法对于保障人权的规范,并未选择直接将人权这一概念写入宪法中,而是依据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及社会体制,提出了“人民主权”这一概念。

1982年宪法第二条开门见山地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一条被普遍认为规定了中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来自“人民”,“人民”通过全国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在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2年宪法也发生了多达31处修改。

“人民主权”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保障的是人民这一抽象的概念的权利。

细化到人民个人,保障的对象是毫无问题的,并且符合当时我国强调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真实情况的。

三、人权入宪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向世界庄严宣示: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这是中国现行宪法自颁行2
2年来的第四次修改,也是第一次将“人权”这个词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

经由此次修宪,“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国家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原则,由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理念,为保护人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四、人权入宪的意义
(一)对于保障人权事业的意义
人权入宪,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以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形式来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宣布这些权利保障不受侵犯,是防范国家机关的越权、滥权、专横的有效措施之一。

这是必须通过宪法这样的根本法对其加以明示的宣布和规定的。

总之,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对于民主宪政的意义
人权概念入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进宪法,是中国寻求实行宪政以来的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的最新发展,其意义十分重大。

尊重和保障人权将成为国家的基本工作准则,从观念到制度、到立法的指导思想等都将随之改变,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将更加完善,可以预见,随着人权概念入宪,相关法律将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同时还
将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

与人权有关的社会问题将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国家和全社会将从维护、贯彻根本大法的高度,积极妥善处理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的相关机构将逐步设立和加强,使人权发展有组织保障。

国家将不断提高全民族的人权素质,全民人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维权活动将促进人权发展。

(三)对于司法、执法实践的意义
人权概念入宪,对司法工作尤其是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必须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遵循“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侵犯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为予以纠正。

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宪法的尊严。

(四)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
人权入宪,符合中国当代的实际和世界发展的潮流。

能够充分的享有人权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一个重大标志,同样是我国建
设、改革、发展的重要目标。

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反应了当前国家改革、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可以说知道人权入宪,中国的宪法才真正意义上得到了全面的完善,“人权”也终于从“主义”的神坛上走了下来,成为了根本大法中的一部分,成为了我们触手可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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