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制度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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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规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制度

人权法规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制度

人权法规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制度现代社会中,人权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自然权利之一,已被广泛认可和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促进人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人权法规和法律制度。

本文将就人权法规的概念、人权法规的种类、人权法规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人权法规的概念人权法规是指国家对人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对人权进行具体保障和实施的法律保障措施。

它以宪法为首,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

它对人权进行了规范、保护和限制,是人权保护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二、人权法规的种类人权法规的种类很多,主要分为三大类:1. 宪法和国际公约宪法是每个国家最高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也是人权最重要的保护来源之一。

国际人权公约是各个国家签署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

2. 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国家对人权进行具体保障和实施的法律保障措施。

法律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公民的人权。

行政法规则是根据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也是具体保护人权的法律保障措施之一。

3. 司法解释和惯例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具体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它是具体法律实施的有效保障手段。

惯例是社会习惯的一种固定形式,它是在实践中产生并广泛应用的行为规范。

司法解释和惯例都是保护和促进人权的重要手段。

三、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促进人权,不同国家根据其国情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 维护人权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和维护公民的人权。

例如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保障公民的人权。

2. 促进人权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公民的人权发展,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生活品质。

基本人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基本人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

基本人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基本人权保护事务,倡导人人皆可享受基本人权的理念。

第二章基本人权的保护第四条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宪法保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第五条公民的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强迫或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

第六条公民的财产权受宪法保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侵犯或侵害公民的财产权。

第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章法律保障措施第八条国家将加强法律条款对基本人权保护的保障,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阻碍或限制公民依法维权。

第十条国家将加强基本人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四章反腐倡廉保障第十一条国家将加大对基本人权保护领域的反腐败力度,打击任何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公民具有举报腐败行为的权利,国家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国家将建立健全基本人权保护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违反基本人权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公民有权参与基本人权保护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惩处,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基本人权保护规章制度范本共分为六章,涵盖了基本人权保护的各个方面。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宗旨。

第二章至第四章具体规定了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和人身自由的保护措施。

第五章强调了反腐倡廉保障的重要性。

第六章为附则,对违反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理和赔偿措施。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一、基本框架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法律、司法机构和监督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人权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机构是保障人权的执行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他们负责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监督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等,这些机制可以有效保障人权司法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核心,我国司法机构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司法公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调解,保障每个公民的诉求都可以得到公正处理。

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尊严权等,我国法律对这些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司法机构进行保障。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能够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利用权力侵犯人民利益。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使矛盾不会升级为冲突,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未来发展方向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取得了显著成就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的落实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领域仍存在违法乱纪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

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还得不到充分保障,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

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

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还需进一步加强,包括环境污染、资源分配和劳资纠纷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加强对司法机构的建设和规范,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完善审判流程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了解中国的制度与人权保障

了解中国的制度与人权保障

了解中国的制度与人权保障在当今世界上,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其制度与人权保障一直备受关注。

了解中国的制度与人权保障,有助于更准确地认识中国这个国家和民族。

本文将从中国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经济制度以及人权保障等方面来探讨中国的制度与人权保障。

一、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的政治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代表人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中国,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的制度确保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形成和运行,公民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并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发展。

二、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是保护人权的关键部分。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组成。

人民法院是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机构,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刑事和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则负责犯罪的预防和打击。

中国的司法制度追求公正、公平和公开,法官和检察官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同时,中国也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体制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三、经济制度中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

中国的经济制度致力于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中国的经济制度不仅关注经济的发展,也注重人权的保障。

中国的经济制度鼓励人民的创业和就业,并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积极推进扶贫工作,努力确保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使人民有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四、人权保障中国高度重视人权保障,致力于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教育权利等。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

了解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国际人权公约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的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制度及其法律保障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际人权法律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人权而建立的,其中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等。

一、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指由联合国通过并盖有国家印章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确保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间协议。

目前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有:1.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第一份国际人权文书,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旨在确保个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如就业权、教育权、卫生权等。

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还存在许多其他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如:1. 《儿童权利公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福利,如健康权、教育权、保护免受虐待权等。

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对妇女的各种歧视形式。

3. 《难民地位公约》:保护难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确保他们不会因政治迫害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不公正对待。

三、国际人权法律保障国际人权法律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国家监督和法律制度:各国批准并执行国际人权公约,设立国家机构,负责监督和报告人权情况,并制定相关法律和制度以确保人权得到保护。

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联合国主要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合作,并定期进行审议和报告,推动人权的全球发展。

3. 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各国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如人权委员会或人权法庭,为个人提供申诉和救济途径。

此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也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参与推进人权事业。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领域对人权权利的保障和维护所采取的制度安排。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工作,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体系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理论基础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强调依法治国、法治是一切行政、立法、司法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保障制度是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延伸和细化。

依法治国理念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得到体现,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

二、法律体系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还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对人权进行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程序违法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拥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合法的安全和健康保障。

这些法律和法规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具体的人权案件进行解释和规范,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医学伦理与人权保护制度

医学伦理与人权保护制度

医学伦理与人权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的医学伦理建设,保护患者的人权,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学伦理与人权保护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医务人员和患者,包含住院患者、门诊患者和急诊患者等。

第三条医院将承袭以患者为中心、医务人员责任、公正透亮、科学决策的原则,确保医学伦理和人权保护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医学伦理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学伦理基本原则,包含敬重和保护患者的人权、敬重患者的意愿和隐私、维护医学专业道德标准等。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供应优质的医疗服务,对患者进行正确诊断和治疗,并采取适当的医学伦理教育和培训措施,不绝提高医学伦理素养。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不得鄙视任何患者,不得违反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取、收受患者的额外费用。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敬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参加权,充分听取患者的看法和建议,并供应必需的医学知识和信息。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敬重患者的隐私权,严守个人患者信息的保密,不得随便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确保患者的隐私和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中应当遵从医学伦理原则,确保临床试验和研究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三章人权保护第十条医院将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包含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知情权、自主权、隐私权等。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敬重患者的人权,不得进行虐待、鄙视或羞辱患者,不得违反患者的人身自由权。

第十二条医院将建立健全患者投诉机制,受理患者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十三条医院将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权教育,明确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医务人员权益保护机制,不得侵害、剥夺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医学伦理和人权保护工作,形成合力,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第十五条医院将建立健全医学伦理和人权保护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的执行情况。

完善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完善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完善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管理制度在各个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在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还是社区,完善的管理制度都是保障组织运转和发展的基石。

然而,要想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不可忽视的是法律依据。

本文将以十个小节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完善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与法律法规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构成和行使方式。

在完善管理制度过程中,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此外,法律法规中所蕴含的各项规范也是管理制度的具体依据,例如劳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通过制定具体法律法规,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权益。

二、行政法律依据在管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行政法律依据是不可或缺的。

行政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等。

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决策的一种形式,是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则是国家对一些特定事项进行授予或批准的行为,通过行政许可,可以有效规范管理制度。

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判决的行为,为完善管理制度提供了实质性的依据。

三、合同法律依据合同是管理制度中常见的一种工具,合同法律依据对于完善管理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同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为管理制度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约束。

四、人权法律依据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完善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各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都必须尊重公民的人权,保障公民的尊严和自由。

人权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定以及国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法》等法律规定。

通过遵守人权法律依据,可以确保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案例法律依据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实践中,案例法律依据也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研究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案例,可以为建立或改进管理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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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制度的规范依据——对宪法“人权”概括性条款的分析孟琳摘要: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

人权保障概括性条款入宪,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进程新的里程碑,它在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同时,也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不够完备,以及下级法在权利保障方面立法体系不够健全,以致我国人权保障进程的曲折性。

关键字:人权;概括性条款;公民基本权利一、人权入宪的背景状况(一)世界上其他国家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的背景状况自从人权概念产生以来,就成为宪法一个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以不同的形式将人权规定在其中。

宪法产生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的本质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利,只有将政府的权利纳入到法治轨道,人权、自由以及公民的其他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于是千千万万的民众投身于革命期盼着这场革命能够带来普遍的人权保障。

所以革命胜利后,用于确认胜利果实的宪法,当然要将人权保障写入其中。

另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写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①]更为明显的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干脆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也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而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则出现在1918年,当时的《苏俄宪法》同样将《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

在宪法随后的发展进程中对于人权保障的态度和质量成为衡量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

(二)我国人权入宪的历程我国自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至今已走过了近百年的时间,而自康有为在《大同书》中介绍“天赋人权理论”也有一个多世纪。

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我们党首次在党代会的报告中引入“人权保障”这一说,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党在十六大报告中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

十六届三中全会,我们党提出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个建议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根据这个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规定在宪法之中。

这样,人权这个概念最终被我国宪法所采纳。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内容分析(一)关于本条款的性质界定为了分析宪法规范,我们首先需要对其性质了解透彻,并对此做出相关的界定。

这样实际中我们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宪法规范分为不同的种类,其中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质是为国家这一宪法关系的主体设定了宪法义务,所以,它是义务性规范。

然而,我国宪法第2条又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将权力授予给国家,国家又设定相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其实质也就是人民为国家机关设定这一义务。

这样看来也可以将此宪法规范理解为权利性规范,因为人作为权利主体,其完整的表述为“人民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关于本条款中的一些范畴的含义理解第一,“国家”的含义为何?此处的“国家”具体是指国家机关。

从宪政的角度讲,宪法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限制规范政府权力。

在具体的宪法关系上,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是不存在的,国家的权力和义务由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具体的国家机关来承担和落实。

从宪法学学理的角度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国家机关)。

而在国家机关中,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应构成义务的主体。

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一般只在国际法上承担责任。

如将“国家”作为人权条款的主体,则会造成宪法责任的无从着落。

所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界定为“国家”只是简单化的理解。

第二,“尊重”的含义为何?分析“尊重”一词我们应该从其本质的意思出发,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尚没有其他条款有“尊重”一词出现,语中“尊重”意指“尊敬与重视”。

此条款当中的“尊重”意味着不侵犯,是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的一种消极义务,因为国家作为义务主体是处于强势地位的。

如果公共权利对公民的自由权利没有尊重,则公民必将丧失这种权利。

由此,可以对该规范中的“尊重”做出两种理解:一是表明人权的实现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价值取向;二是国家权力要受到合理的限制,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人权的侵犯,从而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约束公权对人权的侵害。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对那些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不需要国家干预即可实现的权利,国家除基于正当事由依法定程序可对其限制外,不得对其限制。

第三,“保障”的含义为何?单纯的从字面意思去理解“保障”一词的真正意思其实很简单,就是保护之意,但是把它放在法律规范当中又会有其具体的意思,保障人权其实是为国家设定的积极义务。

在这一新增宪法规范里,我们可以对“保障”做出如下理解:“保障人权”即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免受来自于国家机关、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侵害与破坏。

对于那些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国家不仅自己不能侵犯,还需要在这些权利受到其他社会主体侵犯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救济;对于那些需要国家干预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劳动权等,国家不仅不能侵犯,还需要以政权的力量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其实现。

四、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一)人权人宪的意义1.人权入宪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当代中国和世界人权发展的实践,对于人权问题进行再认识。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

此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行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

2.人权为科学理性的法制体系发展提供了依据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在结构上有着一定的特点,我国的法制体系则是由宪法统领、由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金字塔。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体系由单纯的效力层级来维护,缺乏一个核心的用来衡量是否合宪的价值取向,致使其内在的联系缺乏逻辑性。

虽有效力层级的约束,然而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冲突却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②]“人权”入宪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成为法律是否合宪的标志,使法制体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

其次,在全国法律体系内应当重新整合法律法规,清除与宪法“人权”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或条款,特别是对于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而言,规范政府权力,特别是规范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

另外我国的司法机构一直不发达,尤其是标志“个体权利”的民商法体系尤为不健全,如果没有法律对司法权利确认保护和发展,人权就会很容易落入空泛的道德宣扬之。

因此,“人权”入宪之后为司法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广阔的空间。

3.人权入宪有利于促进人权保障与国际接轨当代,国际间交往愈加频繁,特别是我国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我国的人权保障更加关注,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

迄今,我们已经加入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

其中最为有名的是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约,它将世界人权与经社、文化以及公民有序的联立了起来。

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公约于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正式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此公约的正式生效时间是2001年的5月。

这无疑是我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参与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贯立场。

此次修宪采纳“人权”条款,是对我国加入的几个国际人权公约在宪法上的承诺,有利于帮助我国将人权的保障事业纳入到国际的保护和监督之中,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潮流相融合,为使我国在国际舞台上进行对话和斗争创造有利条件。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我国更多地参与人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证,加强人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的国际社会的大趋势。

(二)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通过在前面的讨论,我们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则条款进行了以下的具体分析。

“人权”条款是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33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那么这一条款到底是作为原则存在?还是作为规范存在呢?我们在此对其进行详细的剖析。

首先我们对“规范”一词做出分析,法律上的规范是指其具有可诉性,即在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可以依靠具体的规范进行上诉那么如果作为规范,这条规范在适用时起码存在下面两个问题:第一,“人权”是一个普遍性的概念,其主体是超越国界的一切人,宪法对人权进行保障意味着除保障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权利外,也要保护非本国的外国侨民、难民、移民及无国籍人的权利[③]即只要生活在本国范围内的所有人,其作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都责无旁贷地在本国宪法的保护范围内。

第二,“人权”的权利外延是非常广泛的,人权的实现也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宪法所表达的人权应当包括两类:一类是已被宪法确定的权利,通常表达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类是尚未被宪法所确定的权利,即法外人权,[④]遗憾的是,对于这些“潜在权利”和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生权利”,我国法律并没有确认,而是赋予了行政机关这种权力。

对人权最大的威胁来自行政权力,这不禁不能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相反,还会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而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因此,应当限制行政机关的这种“公权利”。

其次,我门对“原则”进行界定,与规范对应起来,作为原则不具有可诉力,它只能作为指导性文字,适用于宪法规范当中。

因此如果作为原则,其使用是靠具体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

也就是说通过部门法对具体权利确认和保障,从而达到对“人权”条款的落实。

结语如先贤所言:“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意。

”人权是宪法之源,宪法又是治国之根本。

人权入宪意味着人权找到了理想的制度表达,将得到更坚实的保障;人权入宪,使得宪法自身最核心的价值有了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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