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司法运行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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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

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

浅议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作者:仇虎明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摘要】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主要以未决犯为主,兼有部分短刑期的已决犯,由于这部分在押人员或为正在接受刑事诉讼审查的对象,是否触犯刑法尚未确定,或为虽已确定为罪犯,但刑期较短,针对这两类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一直是看守所的一个工作弱点,也是一直是监所检察的一个重点内容。

本文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了梳理,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在押人员;人权保障;特点;现状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中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过程中的人权保障监督,显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笔者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人权内容(一)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的内容1.政治权利(1)选举权。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被依法剥夺其政治权利和行为不能自理的人除外。

看守所在押的嫌疑犯罪人、被告人,无论其是否有罪、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尚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其政治权利未被剥夺,他们依法享有选举权是不容质疑的;留所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虽然他们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仍依法享有选举权。

(2)被选举权。

虽然我国的《选举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排除被选举人之列,但看守所在押人员中不乏有通过进一步侦查后被无罪释放的情况。

这一部分人员依然享有被选举权。

因此,从理论上讲,在押人员的被选举权应作为一项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3)宗教信仰自由权。

法律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活动。

不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在押人员,他们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促进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完善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公正。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审查程序不完善。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相对独立,但与其他诉讼程序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审查结果可能存在片面性。

3. 审查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不足。

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如通讯权、辩护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可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其次,完善审查程序,可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最后,加强人权保障,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

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完善审查程序。

建立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负责审理羁押案件。

同时,要完善与其他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此外,要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3. 加强人权保障。

在羁押期间,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保障通讯权、辩护权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管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待遇水平。

4. 强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活动中人权保障的主要问题及检察监督作者:姬艾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7年第09期摘要: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是刑事执行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根本要求。

随着刑事执行检察的新业务开展,对人权保障理念有必要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执行人权保障检察监督一、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2012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刑事被执行人人权保障问题提到了新的高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损刑事被执行人人权的现象。

(一)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法律规范也对刑讯逼供的概念进一步厘清,这个问题近年来得到有效改善,但仍存在个别侦查人员以变相体罚等手段逼取口供。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侦查人员人权观念淡漠,侦查惰性大,迷信口供,不重视其他证据的调取。

二是个别侦查机关侦查方案不科学、侦破期限过短,增大了刑讯风险。

三是看守所管理存在漏洞。

对刑事被执行人身体情况检查不认真,这也導致在检察及审判环节证据审查时,刑讯逼供相关证据灭失。

(二)羁押性强制措施使用中的问题1.刑事拘留“延期至三十日”的规定存在被滥用现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羁押期限届满而仍需侦查取证的案件,即使不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形,也依据前条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批捕率高、捕后轻刑多。

较常见的是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

这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和解的,迫于被害人信访的压力,实践中存在够罪即捕的倾向。

而在之后的审查起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和解的,法院往往会作出缓刑判决,这就意味着捕后轻刑。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率偏低。

作为监视居住的特殊执行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

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法律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权保护愈发重要。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的基石,刑事司法在确保人权保护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权保护与刑事司法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无论是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还是生命、财产等方面的权利,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权利的保护不仅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人类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层面。

首先,人权保护能够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尊严。

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人应该受到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

其次,人权保护为社会稳定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只有在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有信心和动力去开展创造性的活动。

最后,人权保护有助于建立起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追求公正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而人权的保护则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

二、刑事司法与人权保护的关系刑事司法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刑事司法主要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追究责任和实施惩罚。

在这个过程中,人权的保护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议题。

首先,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生命和安全权利。

刑法规定了对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这种制裁不仅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是为了向其他潜在犯罪者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犯罪行为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财产权利。

刑法针对破坏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刑罚。

这样的保护措施有助于创造一个公平的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刑事司法保护了人的荣誉和声誉权利。

诽谤、侮辱等犯罪行为是对个人尊严和声誉的严重伤害。

刑法对此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然而,刑事司法保护人权并非自由发展。

在运用刑事司法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治原则,严格尊重人权。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实施刑事司法时,必须确保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情况汇报

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情况汇报

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得到了有效保障,生活条件得到了不断改善,教育、医疗等服务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以下是我国在押人员人权保障情况的汇报:一、生活条件的改善。

在押人员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监狱和拘留所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生活环境。

每个在押人员都有了相对独立的生活空间,食宿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

同时,监狱和拘留所也加强了对在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保障了他们的心理健康。

二、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的提供。

监狱和拘留所加强了对在押人员的教育、职业培训等服务的提供。

在押人员可以参加各种文化课程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这些举措为他们的重新回归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医疗保障的加强。

监狱和拘留所加强了对在押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他们可以享受到与社会上其他人一样的医疗保障待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监狱和拘留所也加强了疾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保障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

四、法律权利的保障。

在押人员的法律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

监狱和拘留所加强了对在押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利。

同时,监狱和拘留所也加强了对在押人员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五、家庭探视和信件往来的保障。

监狱和拘留所加强了对在押人员家庭探视和信件往来的保障。

在押人员的家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探视,与在押人员保持联系。

同时,监狱和拘留所也加强了对在押人员信件往来的管理,保障了他们的通讯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在押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司法监督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司法监督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司法监督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监狱是执行刑罚和进行罪犯改造的重要场所。

然而,监狱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司法监督和改进。

本文将深入揭秘监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监狱管理中,人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指标。

然而,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权利侵害:一些监狱存在对罪犯的人权侵害行为,比如虐待和酷刑。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人权的基本原则,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止。

2. 环境条件:一些监狱的环境条件恶劣,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

比如,监狱内的卫生条件差,空气污染严重,给罪犯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

3. 心理健康:监狱环境对罪犯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长期的禁锢和与外界隔离,使得罪犯易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监狱管理的人权培训,提高监狱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遵循人权原则,严禁侵害罪犯的人身权益。

2. 提升监狱的环境条件,改善卫生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身体健康。

3. 加强心理健康的关怀,组织心理辅导和康复活动,帮助罪犯调整心态,减少心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

二、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狱中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是罪犯改造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 教育资源匮乏:一些监狱缺乏足够的教育资源,无法满足罪犯的学习需求。

学校设施不完善,教育师资力量不足,限制了罪犯的学习机会。

2. 职业技能培训不足:监狱中的职业技能培训缺乏多样性和实用性。

罪犯在监狱期间未能获得有竞争力的职业技能,使其出狱后面临就业难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提供全面的学习设施和优质的教育师资力量,为罪犯提供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机会。

2. 拓宽职业技能培训的渠道,与企业等开展合作,提供丰富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高罪犯的就业能力。

三、社会融入和再犯率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狱管理中,社会融入和再犯率控制是监狱改造的关键环节。

浅谈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

浅谈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翟圈圈霞塑豳豳愁!鍪i竺!!竺!三望!圭!f叁塑I』圭塾垒浅谈我国人权的龙林去保障摘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开创了新纪元。

“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并且这种尊重和保障是人人享有的,是平等的。

关键词尊重人权人权保障作为义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8-02一、人权的司法保障概况(一)人权的概念、产生与发展“人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词。

它是由“人”和“权利”两个词构成,意思是“人的权利”或“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17至l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把它称作“自然权利”与“天赋人权”意思作为人与生惧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与让与的。

4’人权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人类不断反思社会及人类本身认识与实践活动的结果。

它从争取做人的同等权利开始,不断还原人自身的做人的尊严,使人成为其人,人权由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构成。

考察人权主体的演变,我们会发现它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扩大。

1948以后,从理论上说“人权”的“人”才具有普遍性。

同样,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已经由资产阶级启蒙时代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等经济、政治权一直延伸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领域.(二)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分析人权的本质内涵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必要,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最起码的权利,否定人权就是否定做人的资格。

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依然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关系,还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甚至存在特权的土壤和条件。

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人权还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须的因素,是法治国家中的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前提。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研究人权保护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法律和公正的组织,他们的行为与决策对人权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司法工作中,人权保护问题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结合现实案例,从不同角度探讨司法工作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警权滥用与人权保护在司法工作中,警方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责。

然而,一些警察滥用权力,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在某个案件中,警察使用暴力手段逼迫一名嫌疑人认罪。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警察的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尊重人权。

二、审判公正与人权保护审判公正是司法工作中的核心要求之一。

只有在公正的审判环境下,人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人权侵犯案件中往往存在一些问题,如不独立的法官,虚假的证词和不公正的判决等。

所以,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专业水平,确保审判公正。

三、拘留条件与人权保护在司法工作中,拘留是常见的做法之一。

然而,一些拘留中心的条件糟糕,给被拘留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权,司法机关需要改善拘留条件,提供干净、安全的环境,并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尊严。

四、审讯方法与人权保护审讯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一些审讯方法对人权的保护存在问题。

例如,审讯中的酷刑和不法手段会导致被告人的人权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人权,在审讯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该严禁使用酷刑和不法手段,并加强对审讯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五、监狱制度与人权保护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也是人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

然而,一些监狱存在过度拥挤、恶劣的生活条件和缺乏医疗保健等问题,给犯人的人权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人权,有必要改善监狱制度,提高犯人的待遇,同时加强监狱管理,确保人权得到妥善保护。

六、公正执法与人权保护公正执法是司法工作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司法机关应该保障公民的权利,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和人权的要求。

然而,一些执法行为存在歧视、滥用和不当使用职权等问题,损害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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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司法运行之完善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是对立统一组合体,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同时又要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

要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在押人员人权这一司法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目前仍需要从法律依据、侦查、监管、法律监督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司法运行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

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深化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但保障在押人员人权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依据之完善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这是有利于在押人员被刑事拘留后人身安全的保护,减少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但接着又规定了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一规定是侦查行为的能力缺陷在立法上的反映。

根据这一规定,在时间上。

出现了这一空隙,可以通过限缩司法解释,确定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的具体情形。

这样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减少被拘留人人权被侵害的现象发生,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之尝试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律师合法辩护权有了较大的改变。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都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以上规定,律师介入案件实质性内容并不多。

首先是因为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对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信任度不够。

其次是出于对案件本身侦破的考虑过度,担心影响案件侦破工作。

第三是律师本身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上确实存在问题。

第四律师介入诉讼,对违法行为惩戒措施实施力度不强。

所以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实质受限制较多。

但可以先通过规范性司法文件方式尝试在侦查初期,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通知律师到场。

这种做法是不违背我国辩护制度的,一方面可减少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减少对在押人员刑讯逼供等人身权的侵害,也有利于保护侦查人员。

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讯问口供在证明犯罪事实上的证明力,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三、以技术人员为主体的侦查群体之构建
在基层,目前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主体主要是从警官学校或是从法律专业院校毕业的人员组成。

所谓的侦查,主要是获取口供或是证人证言,侦查方式主要是以口供作为基础,以此为依据,去补证其它证据。

在基层,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零口供,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很少。

因此,第一要大力发展刑事科学技术,通过各种科学技术侦破案件,通过科技手段获取案件证据,在充分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自然会承认自已的所作所为。

第二要建立一支专家型的科技侦查队伍,这是摆脱以口供作为侦破案件最有效的方法。

目前基层的侦查主体大多是法学类专业人员,逻辑思维与判断能力不强,侦破案件流于感性认识,缺少理性判断。

在侦查过程中,通过技术分析、技术判断、技术检测去收集证据的案件较少,是以获得口供或言词证据为突破案件的关键。

因此应建立以科学技术人员为侦查主体,以法律专业人员为侦查协助人员的侦查群体,取代目前以法律专业人员为侦查主体的侦查人员构成。

第三要加大技术投入,包括大量引进科技专业人才、金融专业人才、财务专门业人才等,同时要加大科技设备的实质性投入。

四、超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之禁止
长期以来,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注重追求案件事实,取证程序合法性较少考虑,个别人有时迫于破案时间、上级领导压力、社会压力、命案必破等因素,在取证过程中,有时会对嫌疑人人权进行侵犯甚至施以暴力。

因此一要对侦查人员加强观念进行更新,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审判确定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二要让侦查人员认识到刑讯逼供后果是严重的,任何侦查人员都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暴力;三要禁止变相延长在押人员羁押期限。

近些年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超期羁押的现象减少,通过延长侦查期限、退查等法定程序,变相延长办案期限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掌握在押人员羁押期限延长审批手续,督促办案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变向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发生,也是保障在押人员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粗暴、落后的监管方法之取消
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管教人员人权保障理念不足,对在押人员在管理方面坚持严管、严控、严惩模式,对不服从者施以打骂、禁闭等手段。

因法治社会人们争取合法权利的需求逐步加强,那些不合时宜的监管方法应被取消。

一要让管教人员认识到在押人员被羁押期间尚未确定是罪犯,除人身自由等部分权利受限制外,其他合法权利依然享有。

二是取消对在押人员的非人道处罚方式,拆除禁闭室等设施。

三是要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不能让教育在押人员活动只流于形式。

四是加强对在押人员心理疏导,不能让疏导室成为摆设。

六、法律监督权之强化
法律监督是指为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察看并督促的活动。

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②以权力约束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当然属于检察监督权的行使。

检察监督是国家
公共权力的基本职能之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依法、公平、公正对待在押人员等方面显得更为重要。

这一职能的主要承担者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监所检察部门。

监所检察部门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充分的方法、手段。

但在实践过程中,因多种限制因素,职能发挥并不充分,很多方面只是形式上的监督。

首先,是场所的依附性决定了监督力度的受限性。

派驻检察的办公场所依附于看守所而设置,必然受制于看守所;其次,是人员长期的派驻,形成了情感牵连性,导致监督的刚性不足;第三,检察机关监所部门人才的短缺,也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不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和地位必须要充分体现。

第一,要形成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意识。

第二,通过建立独立于看守所的办公、办案场所,或者将办公、办案场所搬回。

现有的投入,高科技设备,监控设施完全可进行远程监督。

第三,尝试通过驻所检察的撤回方式,将驻所的派驻检察为主改成巡回常态化检察。

通过巡回检察,既能摆脱感情性受限,又不影响监督职能的发挥。

第四,加强对驻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

由于对监所检察职能定位的欠妥,监所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始终是困扰监所职能部门发挥的关键问题之一。

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监所检察人才队伍,全面发挥这一职能才成为可能。

职务犯罪侦查权之运用与强化。

查办监管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最有效的方式,也最能体现法律威严与检察权威,符合法律监督刚性需求,有利于对司法人员监督、约束和控制,更利于保障在押人员人权。

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强化监所检察工作、保障在押人员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在押人员与驻所检察官信息直接畅通渠道。

目前,在押人员与检察官主要通过约谈、检察官信箱、管教转达等方式沟通,不利于检察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在押人员基本情况和动态。

可以通过设立在押人员与检察官有线电话直接沟通体系,既方便检察人员全面了解看守所情况,也有利于在押人员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通过科学严格管理、认真审查各种案件线索,充分抓住细节,确保案源不流失。

第三,加强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宣传,彻底打消他们控告、举报的后顾之忧,对查证属实的控告、举报,监所检察部门应认真对待,作为向办案单位发出对在押人员从轻、减轻处罚的检察建议的依据。

第四,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在押人员以及经济条件较好的在押人员的监管干警监督力度,保障他们在监管活动中的公正性。

第五,通过和本单位各部门相互配合,特别是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必要时联合本院自侦部门强化检察监督力度。

第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要加强,让监管人员深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性,违法后果的严重性,增强他们的责任心,以保证监管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是对立统一的组合体,不能为保障人权而放松了对严重危害国家、社会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也不能为打击犯罪而抛开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人权保障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打击犯罪是我国经济社会、法治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

[注释]
①张文显:《法的一般理论》[M].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124。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154。

[参考文献]
[1]王少峰.检察制度理论思索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2]靳学仁.刑讯逼供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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