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司法保障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等手段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从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特点和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现状是相对健全的。
我国《宪法》对人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住所、通信等权利。
我国还制定了《人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保障公民基本权益。
我国设立了人权保护组织,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政法委员会,对人权问题进行监督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也建立了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多个方面。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实行了司法主导的模式,即司法机关在人权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公平正义和个人尊严。
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还注重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国际上具有独特性,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人权的保护和执行不到位,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侵犯。
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一些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够,致使一些人权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加强对地方政府人权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使各地方政府切实履行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
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完善我国的人权法律体系,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人权保护组织的建设和监督,促进人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一、基本框架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法律、司法机构和监督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人权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机构是保障人权的执行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他们负责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监督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等,这些机制可以有效保障人权司法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核心,我国司法机构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司法公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调解,保障每个公民的诉求都可以得到公正处理。
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尊严权等,我国法律对这些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司法机构进行保障。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能够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利用权力侵犯人民利益。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使矛盾不会升级为冲突,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未来发展方向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取得了显著成就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的落实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领域仍存在违法乱纪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
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还得不到充分保障,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
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
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还需进一步加强,包括环境污染、资源分配和劳资纠纷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加强对司法机构的建设和规范,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完善审判流程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人权保障: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司法体系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一环,起着维护人权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体系中,人权保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人权保障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确保每个人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的原则。
合理、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和体现。
首先,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体现在确保公正审判的过程中。
公正审判是司法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其个人身份、背景、财产、政治立场等而受到歧视。
审判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只有通过公正审判,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表现在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上。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体系中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机关应确保公民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只有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下,社会才能实现多样性和包容性,人们才能真正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利。
此外,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体现在对待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保护上。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司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对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
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比如被告人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等,都应得到妥善的保护。
同时,在刑罚执行方面,司法机关也应注重罪犯的人权保障,确保罪犯受到人道主义对待,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等。
司法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为这些群体提供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综上所述,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是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
通过公正审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罪犯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使命。
司法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

司法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人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基本尊严。
司法保护人权是确保每个人能够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司法保护人权的过程中,合理的法律制度、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程序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司法独立性和平等正义三个方面探讨司法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体系:创设人权保障的法律框架法律体系是司法保护人权的基础,它确保了人权的平等和普遍适用。
有效的法律体系不仅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制定明确的人权保护条款和制度,以确保人权的有效保障。
在人权保护方面,国家需要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确保法律的贯彻执行。
司法机关在实施司法活动时,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的适用也要遵循公正和平等的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人权保护。
二、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独立性是司法保护人权不可或缺的要素。
司法独立性确保了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势力的干扰和影响。
司法独立性的确立,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使司法机关能够制定独立的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性还能够有效地防止和打击违法和腐败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司法独立性的确保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包括独立的法官任命和升迁制度、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等。
三、平等正义:确保人权保护的核心价值平等正义是司法保护人权的核心价值,是确保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平等正义为准则,不分不同人的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坚持公正原则,恪守法律底线,不偏不倚地行使审判权。
平等正义是司法保护人权的基本准则,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总结:司法保护人权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领域对人权权利的保障和维护所采取的制度安排。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工作,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体系和实施情况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理论基础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强调依法治国、法治是一切行政、立法、司法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保障制度是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延伸和细化。
依法治国理念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得到体现,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
二、法律体系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还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对人权进行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程序违法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拥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合法的安全和健康保障。
这些法律和法规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具体的人权案件进行解释和规范,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权力

宪法中的人权保障与司法权力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宪法中,人权保障和司法权力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人权保障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核心内容,而司法权力则是确保宪法的实施和人权的保障的重要机制。
一、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宪法中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了人民对于参政议政、知情权、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其次,强调了人的尊严和平等。
宪法强调了人的尊严是无可侵犯的,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等原因受到歧视。
再次,确保了公民的财产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可以依法限制或征用公民的财产,但必须进行相应的补偿。
最后,强调了司法保障。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护,明确了人民对司法机关的讯问、辩护、起诉和申诉的权利。
二、宪法中的司法权力宪法对司法权力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规定了司法权力的独立性。
宪法规定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力的独立性是保障公正司法的基础。
其次,确保了审判机关的公正无私。
宪法规定了审判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再次,明确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提起诉讼和申诉的权利,保障了人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渠道。
最后,规定了宪法监督机构的职责。
宪法规定了宪法监督机构对于宪法的解释和执行具有最高决定权,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具有追究责任的权力。
三、人权保障与司法权力的关系人权保障和司法权力是相辅相成的。
司法权力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才能保障人权的实现。
首先,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保障了人权的平等和公正。
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刑事案件,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了人权的平等和公正。
浅谈我国人权的司法保障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翟圈圈霞塑豳豳愁!鍪i竺!!竺!三望!圭!f叁塑I』圭塾垒浅谈我国人权的龙林去保障摘要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开创了新纪元。
“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保障人权’’意味着国家对基本人权有着积极的作为义务,并且这种尊重和保障是人人享有的,是平等的。
关键词尊重人权人权保障作为义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8-02一、人权的司法保障概况(一)人权的概念、产生与发展“人权”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词。
它是由“人”和“权利”两个词构成,意思是“人的权利”或“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17至l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把它称作“自然权利”与“天赋人权”意思作为人与生惧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与让与的。
4’人权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人类不断反思社会及人类本身认识与实践活动的结果。
它从争取做人的同等权利开始,不断还原人自身的做人的尊严,使人成为其人,人权由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构成。
考察人权主体的演变,我们会发现它在历史发展中不断扩大。
1948以后,从理论上说“人权”的“人”才具有普遍性。
同样,人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已经由资产阶级启蒙时代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等经济、政治权一直延伸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的领域.(二)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分析人权的本质内涵决定了人权保护的必要,人权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严而形成的最起码的权利,否定人权就是否定做人的资格。
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依然没有摆脱对物的依赖关系,还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甚至存在特权的土壤和条件。
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人权还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须的因素,是法治国家中的宪法和法律的价值前提。
论人权的司法保障

(二)
不论是在国际人权保障层面还是在区域或国内人权保障层面上,对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都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里,我们可以大体上把人权保障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确立规则和标准的阶段,即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则和确定标准,国际、区域和国内的人权保障都是如此。第二阶段,是实施规则和完善规则,即通过执行已有的规则,使各项规定得以有效地执行和实施,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的发挥显然是在第二个阶段上。
(二)几个典型国家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的实践情况
1美国的实践
在西方民主制度下,美国是以其宪法民主发展了传统意义的民主制度,而美国的宪法民主的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联邦最高法院所扮演的宪法角色。19世纪30年代,法国著名的学者、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对美国进行考察后,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他提出:“没有一个国家创制像美国那样的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7位联邦法官的才智”[7]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8]创造性的为自己加冕了司法审查权,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法院的角色不断得到强化。以至于和英国的议会主权相比,美国的法治模式被描述为“法官统治的国家”。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开始有所作为,特别是在二战之后,其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发挥了突出而重要的作用,以“布朗案”、“贝克诉卡尔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罗伊案”、“巴基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审判为标志,联邦最高法院成为公民权利保护的主战场。[9]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法治实现和人权保障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了作用,它既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还可以通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对违宪的立法进行纠正。而且,美国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是围绕宪法展开的,这是美国的创造,它的实践为很多国家在民主制度下创建自己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供了榜样。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上,美国采取的是“一元论”的做法,即认为联邦法律和美国参加的条约都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其国内法院在司法判决中是可以适用国际条约的。美国法院对于考虑、解释和实施国际人权规则产生了很多的判例,受变化的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最高法院的态度在富兰克福特大法官的肃然起敬的赞赏和斯卡利大法官的带有怀疑的轻视之间变动。也许正是“一元论”的立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美国参议院在批准人权条约时非常“慎重和保守”,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甚至没有批准。近年来,美国还在讨论和实践“在本国进行涉及外国人权问题的诉讼”,一些外国的领导人和跨国公司因为人权问题而在美国面临被诉的可能,这可能会引发复杂的外交和法律冲突问题,但是这样的实践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其法院角色得到强化和司法在人权保障作用中突出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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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司法保障引言随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以及各个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立,国际社会已经把保障人权确立为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如何保障人权也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大的挑战。
保障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手段。
[1]从人权和法律的关系而言,体现人权保障法律价值的法律是良法、是符合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法律;从人权与司法的关系而言,司法权的行使是手段,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才是目的。
传统体制下,我国司法权力的行使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义务、轻权利的现象,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故而应当需要提高人权保障意识、重视人权保障。
[2]“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成为本次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这是中国保障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基础的大背景下,随着公民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作为人权保障的执行者、司法公正的监督者,公检法机关理应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办案机制,实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以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人权的内涵(一)人权的涵义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具有普适性和道义性的基本特征。
人权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具体的,是有一定限度和范围的,是逐步完善的。
虽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但是对于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以及公正权。
[3]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之一,保护人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所追求的目的,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良法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
(二)人权的属性人权的属性包括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作为人,不论其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等,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任何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人人都毫不例外的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人权。
人权的特殊性是指在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如古代、近代、现代),人权制度的变化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不同的人实际上能够享有的权利在量上与质上是有差别的。
(三)人权的划分按照现行的关于人权的三种划分,即把人权划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指的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法定人权指的是宪法、法律所宣示、确认、保护的人权;实有人权指的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
在这三种人权划分中,应有人权的范围最大,法定人权的范围次之,实有人权范围最小。
从人权保障的视野研究司法中人权的范畴,其中的人权指的是法定人权,即宪法、法律所宣示的人的权利,即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所宣示的人的权利。
二、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现状由于司法权自身的特点及其局限性,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实践中难免缺失对于人权的保障,屡屡出现滥行逮捕、拘留,刑讯逼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情况,造成了诸如赵作海、佘祥林等许多冤假错案,故应当进一步纠正滥用司法权行为,完善司法体制,进而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以满足保障人权的需要。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现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司法体制方面人权保障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因此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司法体制,满足审判的需求。
对于个体而言,不可能所有案件都依靠法律援助来完成,且由于人权保障的司法救济的特殊性,令很多案件的诉讼本身费时费力,所以完善的司法体制更加有利于公民人权的保护。
从整个社会来考察,作为一个具备完整法律体系的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应当也是支撑人权的司法保障的坚强后盾。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并没有相对完善的司法体制。
长久以往我们所设计的一切制度往往变成空话,这就不仅不能保障人权,而且会毁掉司法和法治的构建。
(二)司法判决方面司法判决的执行往往应该更多考虑其实现的可能性的问题。
这涉及到一个国家内部其他国家机关对司法判决的态度,还牵涉在有些敏感问题上司法机关判决执行的可能性问题,比如在某些特定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问题上,司法机关的发言到底有多大的价值。
在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的判决在对于更为强大的公权力时,往往是出于较为弱势地位的,这样一来,谈何有效有力地执行判决,更不用说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了。
(三)司法权威方面司法权威的树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司法权威的最终确立主要是指法院及其运作机制在人权保障中的普遍运用,比如司法独立的确立,司法角色的社会认同问题。
对于迈进法治时代的国家来说,司法权威的最终确立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但是,我国的司法权威并没有完全确立,广大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导致法治进程举步维艰。
三、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完善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公民人权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参与程度的提高,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地位越来越得到尊重,社会本位、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刑事司法中也越来越得到体现。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逐步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和认同,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之一。
但是现有的司法体制的缺陷及司法权威的不足阻碍了法检系统对人权保障作用的发挥,针对这一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任务之地位,并在很多程序设计和制度设置中贯穿和体现这一基本价值,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一)建立层级合理的法院体制和审判程序一个国家构建相对较为合理的法院体制,上下级法院以及同级法院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审判如何进行等问题,应当由宪法和相应的组织法和程序法做出适当的规定,对于不合适的法律必须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除,以便实现人权的保障。
如若层级太多,诉讼太繁杂,则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因此,进一步优化法院的体制,建立层级合理的审判监督机制刻不容缓。
法检机关工作中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需要法检机关通过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准确公正执法来实现。
因此以法律为框架,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办案机制,规范办案流程,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证。
例如,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从诉讼法修改的相关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刑诉法相关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的人民性和民主性,使我国刑事司法中对人权的重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措施及“特别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重大完善,特别是证据制度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完善更是为刑事辩护创造了更大的辩护空间,完善了法院的审判程序。
(二)司法独立的发挥司法独立是发挥法检机关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要保证。
司法独立对于人权保障的意义既有理论上的支持,也可以从实践中获得经验佐证。
法检机关应当以理性的执法来实现其使命,而理性要以独立的地位为前提。
法检机关在作用和职能发挥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的地位,这样才可以将其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坚持到底。
否则,其极为容易沦为国家和社会政策被动的执行者,人权保障的价值在与利益的衡量中很容易被忽视甚至漠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有利于作为诉讼主体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组织体系中司法独立的发挥:在对外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但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接受党的领导,党领导的方式为思想、政治、路线的领导。
在对内方面,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是每个法院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含义是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独立;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也不是指检察官个人独立,因为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委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
作为人权保障的最基本条件,司法独立是关系到整个法治社会的实现和人权保障顺利实施的关键问题。
尽管司法独立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整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明确显示,法官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正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
在这个问题上,法官个人素质的高低对于司法实践是否良好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的了。
从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我们不难看出,选择德才兼备的法官是审判独立确立的基础,对于承担人权保障使命的法官而言,一定要在制度上对其独立审判地位给予严格的保障。
(三)司法权威的树立人权的司法保障能否顺利实现,司法权威的树立问题是决定性因素。
正如麦迪逊所言,法院既不掌管军队,也不掌管财政,因此司法是很脆弱的。
如果司法的权威没有树立,那么就永远无法实现司法的人权保障。
因此,一个国家在立宪以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从全局出发,给予法院充分的信任和支持,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使其判决得到其他国家机关充分的尊重。
此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定要注意维护自身的权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对于政治性强的案件可以巧妙地规避,避免在政治斗争和冲突中成为牺牲品。
[5]中国特色的公法检制度,无疑是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最先进的“样本”,公法检机关应当树立人权保障的意识,尤其是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严格依法。
同时,还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履行诉讼监督,监督侦查、审判、执行环节,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确保公正司法。
[6](四)完善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在实现人权的司法保障过程中,我们应当如何定位司法,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从外部看可视之为一个国家的宪法给予宪法司法的规定,即一个国家的权力结构问题;从司法自身定位来看,即司法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我认为,我们既应当从外部保障司法的独立和权威,赋予法院较充分的权力,也应当使从法院对自身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充分行使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司法审查权,以促进人权保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