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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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权保障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司法人权保障,刑事被害人救济也逐渐被大家广泛提及。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大体上可以从被告人赔偿,国家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这几个方面构建。通过分析当前法律中的不足与缺陷,探讨如何改变现在不足的局面,并且进一步提出在我国怎么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大致构想。

一、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对刑事被害人因为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的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进行相应的救济以及补偿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具体来说,是指以法律、政策或者道德为基础,以实现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的权益、减轻刑事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困难、弥补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为主要目的,由国家、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个体实施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各种方式。它主要包括刑事被害人赔偿、刑事被害人补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援助等方式。

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情况,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对形式被害人救济的水平,无法全方面的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本文

旨在探讨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相对完善,希望建立全面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

二、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缺陷

尽管现在很多省市都实施了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发展的种种原因,我国的被害人救济制度还是有所缺陷。

(一)立法的不足

1.缺乏专门立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健全的,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济法律。尽管近些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在强调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人们开始审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济的相关议题。司法机关也在逐渐制定相关法律,促进被害人救济工作的落实。但是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所以现行的法律都是按照现在出现的问题就制定相应的法律,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极其僵化,只能按照法律条件去生搬硬套,这是不合理的。并且在施行过程中,各地依照自己的法律,最后形成了一种分散的状态,无法促成科学规范,体系化的制度。

2.救济对象不够明确

一些地方暂时试行的被害人救济制度的主体是信访人员,因为这些救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大力减少地区上访事件的发生,官员为了政绩,安抚上访人员,使救济主体定位不准确。有的地方将救济对象限定为特困被害人,但是特困的界定无法详述。这导致被害人救济的失衡,无法真正救济到需要帮助的被害人。使法律失去了公平公正性。

3.制定的条件严苛

根据现在刑事被害人的救济,条件极为严苛,为了避免某些被害人对于救济的滥用,因此救济条件很严格,第一,明确受害程度限于死亡和严重残疾范围内。这表示一般的受害者无法受到救济,这属于变相的提高了救济范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的受害程度无法确定,而且具体如何确定伤残程度也没有标准。所以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以有很大的自由对案件进行自主裁量。其次,我国部分法律将受助范围仅限于被害人本人,以及经济困难的被害人。被害人本人就剔除了被害人的抚养人,以及近亲属,这是不合理的,有些案件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就无法申请被害人救济了,还有认定被害人经济困难的条件,这也是不可确定的。

(二)实践的不足

1.执行力度上的不足

某些被告人并没有实际的费用来赔偿被害人,导致法院下达的赔偿书成了一纸空文,根据法院的统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但实际有效执行率极低。这样的执行率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以及家属的上访,都认为判决不公平,无法执行,即使司法机关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改变现在执行不力的局面,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是有操作难度的,比如被告人以及家属的不配合。所以执行困难成为妨碍被害人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

2.赔偿范围过窄

现行法律主要规定是赔偿被害人实际物质方面的损害,需要有形的损害,但是却不包括精神上损害,因此被告人并不能完全有效的弥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而且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对于现在已经狭窄的赔偿范围做出了进一步的缩小,因此这使得被害人可获得的赔偿额大幅度降低,使被害人得不到真正的救济。

3.救济金额有限

由于我国对于被害人救济的不完善,因此配套的救济金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且我们普遍认为被害人救济属于司法救助,这也使救济

金的金额与被害人的损失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救济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达不到救济的最终目的。

三、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完善

我国对于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有着不同的观点。首先陈彬教授认为以我国现行的社会情况应该实行按不同阶段构建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可以首先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再经过五年的推行实践后,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按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立法进行操作,采取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从立法层面来说,制定一部全国性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法律。这是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规范被害人救济的程序,有法可依。建议从中央有关部门开始,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完善指导性意见,并对广达公众发布,以增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透明

性和普及性。其次可以颁布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救济法律。因为被害人救济资金一般是来自地方的财政性拨款,需要救济的形式被害人数量也不尽相同,而且现在我国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用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可以到达的救济程度,才能够更加全面的规范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实体性规范规定。如上文提到的种种问题,明确救济对象和条件,将对象和条件详细化,不能笼统的规定,规定到底哪些人群可以申请救济金,以及划定好救济的条件,属于什么条件是可以申请的,以免造成了被害人救济的混乱,影响社会的公平。还有关于救助的方式以及标准。现在的救济方式还是以金钱救济为主,心理辅导方式为辅。至于救济标准,这是一个很主观的评定标准,因此每个地方都不一定相同,但是必须要符合被害人的利益,所以至少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救济金应当包括医疗救助金和生活费。被害人死亡的,还要包括丧葬费。其他的可以根据当地的发展水平以及被害人的经济情况来实际决定。

从整体来说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从罪犯赔偿,国家补偿以及社会保障三个方面体现。被害人救济首要是从罪犯赔偿中获得,一旦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可以由国家提供一定的补偿,以及在被害人救济的后续过程中,再由国家需要提供社会保障。有部分学者觉得国家

补偿是最为重要的,但是本人认为过度注重国家补偿,削弱罪犯赔偿不利于惩罚被告人。因此,这个救济顺序就可以惩罚罪犯,又能保障到被害人的权益。

作者:黄艳羚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2015年10期

人生感悟之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

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特别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保障人权方面处于特殊的地位。尤其是在非法证据排除、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逮捕必要性审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等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凸显出增强 人权司法保障的立法宗旨,并设置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但在司法实 践上,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 自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 宣言》,最早宣示人权及人权原则以来,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其间 人类两次遭遇世界大战的浩劫。时至今日,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 遍关注的重要课题,甚至“可以算得上一个流行的词汇”。[1]人权是每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我国宪法中都有 明确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事 业取得了巨大成就。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了 宪法。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总则,这不仅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重大 成就,也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 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绘制了蓝图。其中在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特别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指,在司法活动中, 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包括受 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贯彻党的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加强 人权司法保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必 须要推进司法改革,更好更加积极地发挥司法机关保障人权的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 要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也是指导司法改革的一个根 本标准。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刑事诉

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0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姓名:张鑫 学号: 1012001203131 分校:西青电大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黎鹏昊 时间: 2012年4月21日

目录 内容摘要 (4) 正文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5)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5) (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6)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 (8) 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9) 四、 参考文献 (15)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其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其与国家的权力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范围包括一切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的社会成员的群体人权,其重心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人权。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于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司法理念上的偏差。本文主要以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范围及其中心和法理基础为根本出发点,针对不同对象群体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现状及不足,就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缺失的原因从机制制度、执法理念等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大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向更加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人的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人的基本权利而言,包括人的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权利。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和其它民主权利。人权问题的核心内容有二:其一是人权的范围;其二是人权的保障。人权的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权力走向恶政,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共识。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这些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往往损害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概述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和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①,不是在人权和人权保障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的,而是专指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及它所涉及的范围。以“人格尊严及平等”为核心的人权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其中任何人在被控告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是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大体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1.从人权保障的主体来说,应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人、被害人和被 ① 于广义.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理论观察,2006(12)

论司法权与人权保障

论司法权与人权保障 岳悍惟 2012-05-22 14:35:34 来源:《人权杂志》 国家取得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增进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违反公共秩序或对社会共同体造成侵犯的行为,国家有权进行制裁,这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保护人民的最低义务。从国家权力运作观察,专制国家则以行政权力为国家最核心权力,行政权不但是最初发动的权力,也是做出最后决定的权力。自议会主权说以来,议会拥有最初也是最后的决定权,行政此时须臣服于法律之下,此为议会国家。议会国家所造成侵害人权之状况,不鲜于行政国家,故自司法"违宪审查制度"确立以来,行政与立法仍属最初主动的国家权力,但司法权欲转成为法律秩序最后的确认者。此时已进入司法国家。①因此,在宪政国家,所谓"我们处于宪法之下,但是宪法无非是法院"的说法,是对司法权的夸耀及高度的坚信。 现代社会,诉讼制度就好比一条通道,人们的各种法律上的要求都可以进入这条通道获得救济,各种冲突也可以融入其中得到某种程度的解决。实际上,这条通道也可以被看作是一条利益表达途径,只不过人们通过这条途径表达的是权威性政策已向他们许诺了的某种利益。诉讼制度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人们的各种法律上的要求就能够获得有效的制度整合。②可以说,司法权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各种利益的实现,一方面通过对各类冲突的严格分析,确立最普遍的社会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权利维护和法庭裁决对形形色色的个人要求进行鉴别,确立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个人利益。③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基本上遵循严格的司法一元主义,即对人民审判及处罚的权力只能赋予法院,非经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对人民进行审问及处罚。就是说,司法被认为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人民的法定人权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转化为实有人权,关键在于

人权的司法保障

人权的司法保障 引言 随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以及各个国际人权机构的设立,国际社会已经把保障人权确立为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如何保障人权也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重大的挑战。保障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手段。[1]从人权和法律的关系而言,体现人权保障法律价值的法律是良法、是符合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法律;从人权与司法的关系而言,司法权的行使是手段,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才是目的。传统体制下,我国司法权力的行使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义务、轻权利的现象,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故而应当需要提高人权保障意识、重视人权保障。[2]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成为本次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这是中国保障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基础的大背景下,随着公民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作为人权保障的执行者、司法公正的监督者,公检法机关理应通过转变执法理念、完善办案机制,实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以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人权的内涵 (一)人权的涵义 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具有普适性和道义性的基本特征。人权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具体的,是有一定限度和范围的,是逐步完善的。虽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但是对于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以及公正权。[3] 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之一,保护人权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所追求的目的,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良法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

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

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 傅欣内容提要:随着2004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 2004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 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

司法人权保障

司法人权保障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强调司法人权保障,刑事被害人救济也逐渐被大家广泛提及。刑事被害人的救济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大体上可以从被告人赔偿,国家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这几个方面构建。通过分析当前法律中的不足与缺陷,探讨如何改变现在不足的局面,并且进一步提出在我国怎么建立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大致构想。 一、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是对刑事被害人因为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的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进行相应的救济以及补偿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具体来说,是指以法律、政策或者道德为基础,以实现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的权益、减轻刑事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困难、弥补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为主要目的,由国家、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个体实施的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各种方式。它主要包括刑事被害人赔偿、刑事被害人补偿、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援助等方式。 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水平以及社会情况,无法达到发达国家对形式被害人救济的水平,无法全方面的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本文

旨在探讨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相对完善,希望建立全面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 二、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缺陷 尽管现在很多省市都实施了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发展的种种原因,我国的被害人救济制度还是有所缺陷。 (一)立法的不足 1.缺乏专门立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健全的,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济法律。尽管近些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在强调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人们开始审视关于刑事被害人救济的相关议题。司法机关也在逐渐制定相关法律,促进被害人救济工作的落实。但是由于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所以现行的法律都是按照现在出现的问题就制定相应的法律,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极其僵化,只能按照法律条件去生搬硬套,这是不合理的。并且在施行过程中,各地依照自己的法律,最后形成了一种分散的状态,无法促成科学规范,体系化的制度。 2.救济对象不够明确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2)

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澳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日益繁华的当今社会,经济在进步,科学技术在发展,刑事诉讼文明、刑事诉讼民主更是不可或缺的话题,社会对人权利益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这是实现诉讼民主文明的基点,也是刑事诉讼本应具有的品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它决定了刑事诉讼的构建,主导着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国一直以来对人权保障缺少必要的注重,这种忽视必将带来缺乏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我们要辩证地吸收外来文化,培育现代权利文化,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提升,才能铸就中国现代的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本文将简单的讨论中国内陆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诉讼和刑法中所体现的人权保障以及不足点,以供相互弥补与促进。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和追溯 人权是一个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及其所生活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充分享受及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实质上即是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道德等正确的形式满足其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人权保障经历了如下三大发展时期:第一时期,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但丁最早提出“人权”一词,其在《论世界帝国》中指出:“帝国的基石是人权。”经过几代人的

探索、研究,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以反对封建专制,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为核心的人权理论1。18世纪后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人权理论也进一步发育成熟和系统化,并被提升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2。它前后经历了长达五、六百年的历史,核心内容是强调“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人权”,实质是废除殖民统治和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一项伟大进步3。 第二时期,从十九世纪开始,世界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延续,形成了以消灭剥削,实现新的社会自由和平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人权观,即社会主义人权观。1917年十月革命,其思想基础是马列主义的人权观,目标是推翻沙皇反动统治,消灭剥削,建立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其不仅批判地继承了前者的积极成果,而且超越并向前发展了人权的理论和实践,是先进的人权类型4。 第三个时期,20世纪,人权运动从欧美扩展到世界各国,逐步国际化与多元化,人权观念传播的同时也推动了人权的法治化进程。大多国家的宪法都写有关于人权的条款。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形成了宪章人权保护体系。许多地区性的人权保护法律规范产生。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诉中的发展 (一)关于自认制度 自认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于对其质证的罪责予以承认的事实。在这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6. 2王家福.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赵世义.关于人权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学评论.1991.(5).

废止劳教制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 步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记者15日就劳教问题采访的相关法学专家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 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 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目前 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是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劳教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劳教期限的适用,缺乏严 格的程序约束。实践中,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没有司法程 序作为保障,不利于人权保护。”从事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多年的司 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说。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就限制人身自由的 时间而言,劳动教养比管制、拘役处罚可能更严厉。 专家表示,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 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

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 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 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开始试点, 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累计解除89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 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

中国司法人权保障白皮书

导读: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发布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方面的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国依法惩处腐败犯罪和职务犯罪,为人权保障创造良好的政治和法治环境。本期法信小编为大家梳理要点并推送全文。 白皮书约13900字,除前言外共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努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和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无罪。白皮书说,201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办案全方位、全过程、即时性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白皮书指出,201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诉25778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6591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12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无罪。张辉、张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徐辉案,黄家光案,王本余案,于英生案,陈满案,钱仁风案,徐金龙案,杨明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得到依法纠正。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

言语常识题库2

言语理解与表达 21、面对当下越来越多孩子“低头族”的问题,家长的管理越发重要,一方面有赖于管理好自己,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另一方面要用科学知识对孩子讲解过度玩手机的不良后果。始终以_____为主,不能野蛮封堵手机,否则只会激发孩子的逆反心理。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规劝 B.沟通 C.告诫 D.疏导 22、过去我们的城市发展乃至地域发展具有相对的区域性。这里的“区域性”是指建立一套单一的系统,从基础设施到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功能的配给,尽管各地或有差异,但都不乏配置的______。这造成一种情况,即大量优势资源向某一城市或者某一区域集中,形成悬殊的地域差别,进而大大______了优势区域的周边地区的发展空间。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综合性降低 B.整体性占用 C.全面性压缩 D.统一性浪费 23、数字化的技术除了给我们带来更便捷的体验之外,对传播也起到了______的效果。譬如,手稿、文献、手卷、册页等往往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通过高清扫描和数字化处理,展厅中的几台平板电脑就可以满足观众的需求,不但能让感兴趣的观者逐页阅读,还能在重点部分标记、注释,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文献内容,促进历史知识的传播。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事半功倍

B.锦上添花 C.立竿见影 D.一举两得 24、如果作为文化产业一部分的网络直播“只见直播,不见文化”,那么其对社会的负面作用就不仅是涉嫌骗钱那么简单。它会解构核心价值乃至意识形态,______地突破社会规则的底线,比如“公益造假”事件,无疑让已经脆弱的慈善环境_______,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挖空心思分崩离析 B.千方百计支离破碎 C.不择手段雪上加霜 D.处心积虑千疮百孔 25、《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出台,是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一次全面摸排与“________”,是在债务总体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系统规范举债的融资机制、依法设置举债的“天花板”。如果把以前的“寅吃卯粮”视为特定时代的产物,那么今后的____就“勿谓言之不预”了。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曲突徙薪整饬 B.未雨绸缪整肃 C.江心补漏整治 D.亡羊补牢整顿 26、尽管不少人对“双十一”_______,却不可否认这个默默走过八年的购物狂欢节已在不知不觉间改变了我们的消费习惯。过去的购物中心是各类商场和实体店,消费活动明显受到地域限制,然而电商时代的到来打破了时空阻隔,激发了人们的消费热情,_____出被压抑的内需潜力,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增长。 依次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浅论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宪法第十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的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民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里程碑。这将使我国的人权保障进一步得到法律的立法保障,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人权在司法实践中的保障进程。一、司法实践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一)司法实践与保障人权的联系司法活动中人权的保障必然离不开立法的保障。因为它需要到一套规范保障人权活动的科学的规则。但这套规则的设立是否合理,能否得到遵循,还必须经由司法活动的检验和完善。因此,可以说没有司法程序保障的人权保障,缺乏司法正义支持的人权,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故研究司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就不能不研究司法的正义、公正,司法正义是司法现代化的最基本内涵。社会经过几千年,法治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了,但这种法治的发展在主要意义上是程序法的发展,就实体法成而言,这种变化较小,尤其是核心部分。比如人权中最基本的生命权,两千多年前刘邦入关时约法三章,第一条杀人者死,两千年后我们刑法中照样规定杀人者死,就生命权保障来说,两千年没有变化,实例没变,但是程序变化了。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对人权给予了保障。所以,程序公正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标志。(二)程序正义对保障人权的必要性立法仅仅是思维的实践活动,辟如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但真正使人权得到保障的是司法、执法程序上的实践活动,这正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关系一样。实体法的内容需要程序法来保障实施,实体法的内容需要程序法来规定实现,故实体法上规定的人权保障内容需要在实践司法程序中得到体现。立法是最初环节,司法是保障。二、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人权状况及其形成原因(一)司法实践中人权状况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主体对程序司法实践中的破坏以及对人权的忽视日益严重,譬如:公安机关毫无根据的拘留,检察院任意批捕和起诉,法院审判偏离法定程序以及公检法三大机关超期羁押人犯,非法延长结案期限,凡事种种,都是无视法律和践踏公民权利的表现,下面就公安侦查法院审判及检察院公诉三方面概述: 1、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来说,只要某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大多数情况下是“先抓起来再说”,嫌疑人的申辩往往是不被重视的,除非他能立即证明自己无罪,而有罪、无罪的嫌疑犯被“我公安人员”拳打脚踢,随意收审,超期关押成为看守所的家常便饭,甚至非法拘禁人大代表。公安部门从行政上的劳动教养代替刑事处罚,对嫌疑犯预以长时期的人身羁押,几乎成为惯例,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遭受与处刑相似,甚至胜于处刑的行政处罚的危险,以弊不除,必然难保基本人权。近年来,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日趋隐蔽,智能化、复杂化、组织化,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行之有效地打击犯罪,诱惑侦查(警察圈套)作为一种侦查手段被广泛地运用于许多种类的案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既无法律的规定,亦无司法的解释,实践中常引起混乱。诱惑侦查很可能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侵害。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应当惩罚的是必然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意图,任何人都是有弱点的,执法者应当善意执法,而不能利用人的弱点执法。诱惑侦查可能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法律权在内的基本人权。而当前被撤销的收容制度更是严重侵犯人权,如孙志刚案,在经《南方都市报》披露之后,使得本案成为2003年中国最具意义的新闻事件之一,最后打动了中国民主和法制化的进程而收容制度为之取消。[!--empirenews.page--] 2、法院审判阶段在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规定,任意操作法庭审理过程,“先定后审”之所以成定例,而在审判过程中,有的审判员更是忽视决策权和控制权,导致人民陪审形同虚设。 1995年9月18日,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姗在依法出庭,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时,当庭遭到原告的厮打和漫骂。审判人员对这种严重破坏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后从法庭外冲进一男一女,对被告大打出手,当裴律师上前制止时,又被推、打造成右侧头骨远端骨折。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把一个行为认定为犯罪,预以刑法处罚,那么它涉及到公民的生杀命运,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公民个人

浅谈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司法运行之完善

浅谈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司法运行之完善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是对立统一组合体,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同时又要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要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在押人员人权这一司法原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目前仍需要从法律依据、侦查、监管、法律监督等多方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司法运行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其中,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利于深化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但保障在押人员人权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法律依据之完善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这是有利于在押人员被刑事拘留后人身安全的保护,减少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但接着又规定了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是侦查行为的能力缺陷在立法上的反映。根据这一规定,在时间上。出现了这一空隙,可以通过限缩司法解释,确定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的具体情形。这样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减少被拘留人人权被侵害的现象发生,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之尝试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律师合法辩护权有了较大的改变。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都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以上规定,律师介入案件实质性内容并不多。首先是因为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对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信任度不够。其次是出于对案件本身侦破的考虑过度,担心影响案件侦破工作。第三是律师本身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上确实存在问题。第四律师介入诉讼,对违法行为惩戒措施实施力度不强。所以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实质受限制较多。但可以先通过规范性司法文件方式尝试在侦查初期,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通知律师到场。这种做法是不违背我国辩护制度的,一方面可减少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减少对在押人员刑讯逼供等人身权的侵害,也有利于保护侦查人员。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讯问口供在证明犯罪事实上的证明力,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

目录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1)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宪法保障不够充分 (1)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 (2)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缺陷,缺乏保障 (2) (四)辩护制度的缺陷使被追诉方的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 (2) 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措施 (3) (一)注重程序公正,发挥程序法对人权保障的作用 (3) (二)确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3)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司法监督力度 (3) (四)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被害人的完整保护 (4) (五)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贯彻人权保障观念 (4) (六)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4) (七)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入理解人权保障的含义 (4) (八)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4) (九)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5) 参考文献 (6)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刑法基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泛性、重要性及刑罚的严厉性,对人权的全面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法律尽管设立了科学的人权司法保障体制和制度,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权利的行为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既有司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治意识不强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体制和长期残留在人们思想中的“左”的认识的原因。近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了很大进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写入宪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部门的形象,亵渎了法律权威。本文将对人权保护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如何完善人权保护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个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法制状况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公权力在对刑事犯罪进行查处、打击时难免会因为权力扩张而导致侵犯被告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发生,如何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就成为协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权”一词,最初是与新兴资产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反对政治独裁和封建思想的武器。时至今日,人权已经超越了国界和社会性质,成为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随之,人权的话语失去了早期的统一性和普遍性。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包括对被害人及广大守法公民人权的权利保障,同时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以下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的宪法保障不够充分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宪法的高度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则不多见。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宪法的作用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宪法的作用 一、领会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人权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侵犯人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司法对人权的救济,无论是制度的体系化,还是程序的运行,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当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应给予即时有效的救济,而司法是基本的救济形式之一。所以,大力增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之一。“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建立有效的人权司法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深入实行的法律保障。针对当前司法救济难、司法腐败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现实,《决定》强调了司法的人权保障意义,以回应民众的权利诉求和法治期待,力图为自由和秩序的平衡奠定良好基础。 二、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首先要从理念上明确解决人权保障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即为什么要保障人权,人权为什么是人类的“共同语言”。自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国家价值观发生了深刻变化,执政党“以人为本”的思想转化为国家的价值观,既丰富了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也使人权的发展获得更丰富的宪法基础。人权保障成为评价一切公权力的重要尺度,理顺了人权和宪法的内在逻辑,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要尊重人权就必须坚决摒弃怀疑、抵触、反对人权的形形色色的错误观点,牢固确立以人的尊严和价值、权利和自由为本位的现代宪法观。在法治国家生活中,人是制定一切规则和公共政策的出发点,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人而展开的。凸显人的价值和尊严,是我们需要坚守的道德和法治底线。宪法的目的旨在充分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个体的主体性和尊严。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人往往作为社会的附属而存有,在个人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中,个人是无条件服从于国家的,人们往往强调国家利益,而对正当的个人利益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形成了单纯以国家

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学号: 10418232 常州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2014届) 题目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学生沈智君 学院文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102 校内指导教师高国梁专业技术职务讲师 校外指导老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一四年三月

论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摘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部署。由于目前我国人权司法保障中存在着普遍的问题,如强制性措施和冤假错案对公民人权的侵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对公民人权保障的不完善之处等,所以国家必须实施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的改革措施来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障。通过细化强制性措施的决定、执行和解除程序来规范强制性措施的司法程序;通过健全错案预防机制、错案发现机制、错案纠正机制和建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完善国家司法救助立法体系,合理确定司法救助范围,健全救助措施,严格司法救助程序,保障司法救助资金的支持来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通过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体系,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稳定来源,建设更加专业的法律援助队伍,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体系以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关键词:人权司法保障;财产权;人身权;救济权

On Perfection of the judicial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Abstract:Perfection of judici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reform of the deployment of the eighteen congress of the party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Because our country judicial guarantee for human rights exist some common problems, such as the mandatory measures and unjust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judicial relief system and the system of legal assistance to the human rights guarantee is not perfect, so the country must carry out a series of practical measures to achieve the citizen's human rights security. By refining the coercive measures decision, execution and termination procedures to regulate mandatory measures of judicial procedure; through sound wrong, wrong discovery mechanism,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misjudged case mechanism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isjudgments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hrough the improvement of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legislation system,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scope of legal aid, perfect measures assistance program, strict justice, safeguard judicial aid to realize the perfection of judicial relief system of the state; the legislation system of the legal aid system, expand the scope of legal aid object, a sound legal aid agencies, legal aid funds and stable sources, building a more professional legal assistance team,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legal aid cas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legal aid system. Key words:judici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perty right; personal right; relief right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2014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ept.,2014 第27卷 第3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27 No.3【法学纵横】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 邵 颖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我国的人权保障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仍存在司法在实践中不够独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以及对特殊人群的人权保障不力诸多缺隐,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应推进司法独立,控制公权力,落实监督制约,并进一步完善特殊人群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 人权;司法保障;司法独立;监管制约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4)03-0001-03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改革目标,这是我国首次提及“人权司法保障”的概念,意味着中国将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是中国对人权保护的制度强化。然而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体系尚未成熟,与国民人权意识增强的现实情况及国际标准还有不符,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亟需完善。 一、人权需要司法保障的原因及意义 (一)人权本身的脆弱性 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保障全人类的人权是社会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高度重视对人权的保障,重视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重视对弱势人群的特别保障,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之前民主法制的不够健全,经济发展理念上存在的弊端,再加上公民人权意识的薄弱,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应该受到尊重与保障的人权成为了法治链条上的薄弱环节,其容易被忽视被侵犯的脆弱性要求我们完善当前的司法保障机制。 (二)中国梦的实现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现中国梦,改变中国积贫积弱的状况,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一直怀有的伟大梦想。从国内看,实现中国梦,就是要全面实 现现代化,建立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从中国与世界的关系看,实现中国梦,就是要使中国成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使中华民族能够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当代社会,人权已经成为处理国家间关系以及国家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因此,实现中国梦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1]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意义 在国家人权保障制度体系中,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可以说人权立法保障是人权的宪法化、法律化和法规化,是实现人权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人权执法保障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实现人权的重点和关键;人权司法保障就是实现人权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和最后防线。[2] 建设法治中国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人民权益,到2020年使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有关制度和程序,使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司法为民,必然有助于完善法治中国的制度基础,有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权保障体系。 二、我国人权在司法保障方面的不足 (一)司法在实践中不够独立 虽然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司法原则之一,但在今天的中国,由于法治理念不够强、法治环境脆弱,司法独立并非完美无瑕,在实际的操作中 收稿日期:2014-05-20 作者简介:邵 颖(1992-),女,河南濮阳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研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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