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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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财产权名词解释

宪法的财产权名词解释

宪法的财产权名词解释在当今社会中,财产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关乎着每个人的生活利益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宪法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和定义也得到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宪法中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它是个人劳动和创造成果的产物,是保障个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基本权利。

在宪法中,财产权的保护被赋予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根据宪法的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包括财产的获取、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财产的获取权利指的是个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财产的权利;财产的使用权利指的是个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进行合法使用和支配的权利;财产的收益权利指的是个人依据自己对财产的使用和支配所获得的利益的权利;财产的处分权利指的是个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限制。

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公有财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等。

保护私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拥有的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保护公有财产权是指国家、集体等公共机构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的思维成果和智力劳动的产物享有法定的独占和处置权。

而对于财产权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例如,法律可以对财产权进行限制,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财产权的保护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一方面,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个人对财产的投资积极性就会降低,这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如果财产权得到过度保护,可能导致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冲突。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中,需要在保护财产权的同时,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法律应当设定明确的界限,明确合法的财产来源和使用方式,保护财产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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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很明显国家是加大了相应的保护力度的,因为今年两会修正案当中有部分法条就是对于私有财产的修改。

其中,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详细规定就是,我国全体公民的所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允许受到侵犯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详细的对此进行了解。

一、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宪法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宪法规定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是具体实施方面则是通过刑法、民法通则等具体法规体现和实施的,我国目前并没有像西方一样能允许公民基于宪法直接起诉的。

二、私有财产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本条根据上述规定,列举了收入、房屋等最常见、最重要的几类私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1、收入。

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

主要包括:(1)工资。

指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2)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演出费等;(3)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5)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7)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2019-01-30该⽂从我国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遵循从理论到现实,从制度到实践的研究思路,着重从“宪法实施”视⾓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规范进⾏分解,强调宪法规范的遵守和适⽤。

⼀、公民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的含义。

⽬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的财产权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种认为,财产权指的是具有⼀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另⼀种认为,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

当代学者们更倾向于接受后⼀种财产权概念,认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建⽴起来的⼀系列的权利总和。

宪法意义上公民财产权的含义。

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权利,亦指私有财产权,包含对私⼈所有⽣产资料及⽣活资料的权利。

宪法的财产权归属⼈权,是⼀项基本的公权利,和主体⼈⾝不能分离,是由我国宪法来确认的,有强制性特征,全体公民可以据此享有普遍对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排他的的⽀配权。

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具体保护是保障⼈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福利与社会效率不可缺少的重要⼯具。

⼆、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新中国的建⽴初期,《共同纲领》中第3条就对公民的财产权宪法地位做出了规定:“保护合作社财产与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农民、⼯⼈、⼩资产阶级及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其私有财产”。

对公民的财产权是肯定并且同时是给予保护的。

1954年修改的宪法中明确的提出要逐渐消灭剥削制度、建⽴起社会主义社会的最终⽬标,强调了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的优先性和主导地位。

但同时,也承认了经济成分的多元化。

在我国财产权⽅⾯,宪法做出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储蓄、合法收⼊和各类⽣活资料的所有权,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同时还做出了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根据法律规定条件对城乡⼟地和其它⽣产资料征⽤、征收或收归国有,并且禁⽌任何⼈⽤私有财产破坏公众利益。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

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

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

但是,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中国,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甚至在1954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原注2: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77~180页及532~534页,都采用“经济权利”,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财产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核心之一,被认为是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法治的原则,旨在维护公正、平等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被宪法广泛承认和保护。

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补偿性。

首先,宪法规定财产权必须是合法的,即获取财产权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财产权保护的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实行平等保护,不论其财富多寡或社会地位。

第三,财产权不可侵犯,即人民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或没收。

最后,如果财产权被侵犯,宪法要求国家提供合理的补偿机制。

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下,个人和组织拥有财产权的保障,会更加愿意投资和创造财富。

这进一步激发了经济的增长和创新。

其次,财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所有权会受到侵犯,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稳定。

第三,财产权保护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使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其合法财产,并防止一些人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正之举。

在实践中,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得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法规确保财产权得到保护。

例如,确立财产权登记和合同制度,以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同时,司法机构通过审理和解决财产权纠纷案件,维护了财产权的平等和补偿原则。

此外,国际组织和贸易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范围内财产权的保护,推动了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尽管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受到明确规定和广泛支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存在贫富差距过大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从而导致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新兴的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新领域的财产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报告人:胡梦婷目录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原罪宪法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

•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一、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为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加大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要特别防止公共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三、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

•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

按照这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公民的各类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

只要公民的财产是合法的,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都给予保护。

当然,这里保护的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受保护的,如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那些用盗窃、抢劫、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非法财产不在保护之列。

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强调受保护对象的合法性,以引导人们通过合法经营、辛勤劳动致富。

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原罪•资本家拥有大量的资本,而大多的劳动者则除了靠出卖自己廉价劳动力外一无所.历史上,劳动者是如何丧失生产资料成为不得不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维持生存的一无所有的劳动者的呢?这一切就是从资本主义原罪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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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铭清法律硕士(法学)1103392019宪法中的财产权摘要宪法中的财产权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它指的是财产上的私权,即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在内涵上,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得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等公法上得权利。

许多外国学者认为,它甚至还包括合同的自由。

宪法财产权最初源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即财产所有权,一种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后来随着人权概念的演化,宪法财产权逐渐与民法财产权分离,进而形成了最广泛意义的财产权,它不仅包括一切“可权利化”的财产利益,而且也包括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

同时,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当侵犯的一种权利,也在权利属性上显示了它与作为公民对抗公民反映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民法财产权的不同。

关键词宪法财产权财产权保障一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制度变迁(一)近代市民宪法中的财产权神圣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财产权思想在近代市民宪法中都体现为“私权至上”和“财产权神圣”的宪法条文。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开其端,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1688年英国《权利法案》第12条规定:“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除非是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并以公平而预先赔偿为条件,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得被剥夺”。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那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1789年《美利坚众合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处、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

这些条文的表述,构成了近代市民宪法的总特征,并以此彰显了传统资本主义宪法价值观。

(二)现代市民宪法中财产权的不可侵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不可侵犯”成为私人财产权思想的内涵,它在现代市民宪法中体现为“社会责任”、“社会公正”、“社会福利”和“有限所有权”的宪法条文。

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采用详尽列举的方式,授予联邦政府在出现举例清醒时得采取措施限制私有财产以维护公共利益。

如第31条第2款规定:“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联邦得采取措施以增进其公民的一般福利与经济安全等等。

”其第36条还规定全国电信与主要交通要到归国家管理。

1946年《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

财产权的内容,应符合公共福祉,依法律规定之。

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的收为公有”。

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2~44条也说明了这点:第42条规定:“财产有公有和私有两种。

经济利益属于国家、机关和个人。

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的有偿征收之。

依法继承和依遗嘱继承之规则和范围以及国家在遗产方面之权利,皆由法律规定之”。

第43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法律得为国家、公共机关、劳动者或使用者团体预先备有一定的企业或企业部门、或以没收和有偿征用方式转嫁给以一定的企业或企业部门、或以没收和有偿征用转嫁给以一定的企业或企业部门。

”第44条:“为做到合理经营土地并建立公正的社会关系,法律得对整个土地私有制科以各种义务,根据地区和农业地带之不同,规定该所有制范围大小,法律扶助中小私有制”。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1)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其内容及范围由法律规定之。

(2)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

(3)为公众利益起见,财产可予征收,征收应依法实行,并依法确定征收方式和赔偿金额。

偿付时应恰当考虑公众和有关各方的利益”。

可见,在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的宪法价值观经过修正直接促成了近代市民宪法向现代市民宪法的转换。

(三)新型宪法模式中财产权的不均衡保护苏联型社会主义宪法模式中,私人财产权思想在宪法中体现了比较突出的“国家观念”和“公权意识”。

它在宪法中使用了对财产主体区别对待的条文,往往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与之对照规定“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也有时取消私人财产权的存在;通常也不承认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反对剥削。

1936年《苏联宪法》奠定了这种模式的基础,它完全取消了私人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第5条规定:“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国家财产(全民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财产”。

1968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在继承苏联模式的同时又有所突破,其第10条规定:“(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组成为:全民所有制;劳动集体的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以及公民的社会组织所有制。

”第16条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在法律基础上,并且给予适当的补偿,才能征收财产。

只有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达到利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时,才能采取征收的办法”。

1974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三)规定,任何人都不对社会主义资料享有所有权。

同时在第1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通过剥削他人劳动直接或间接地摄取物质利益和其他利益”。

1975年《罗马利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或者合作社所有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第36条明确规定:“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来自劳动的收入和储蓄。

住宅、附属建筑物及其下的土地以及供个人使用和舒适的物品,都可以成为个人财产权的对象。

”这一条用列举的方式划定了个人财产权的范围,又是对苏联型宪法的突破。

此外,还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随着其私人财产权思想在继续重视其伦理本质的同时,开始提升法律关系本质的地位。

它们的宪法在保持其苏联社会主义宪法价值观的精髓的前提下,都对该模式的细枝末节有所突破。

上述从形式上看是一条完整的财产权在宪法规定中的制度变迁的轨迹,可实质上是两条不同的路。

其中根本的差异在于,宪法制度究竟应该以人为本还是以国家为本,私权优先还是公权优先?这些差异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而最重要的是提醒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人类是在为谁设计制度?只有搞清楚这点,我们才更清楚设计制度究竟该以什么为目的。

从世界宪政运动的历史和人类发展的历史观察,我们不难看出人类是将人类福利的增进与恒定为目的的。

二宪法上财产权存在的目的财产权之列于宪法, 往往被认为理所当然。

然而, 宪法史传递出不同的信息。

汉密尔顿曾言, 列举人权不仅不必要, 甚至反而有害, 因为人的智慧不能穷尽人权的范围, 不完整的列举可导致误以为未列举的人权不受保护。

因此, 汉密尔顿说, 宪法的奥秘在于公权力的有限性和法定性, 而不是逐一列举人权。

不过, 各国宪法大多还是有一个权利清单。

在不少场合, 可视之为以加强方式防范公权力的侵犯。

我国宪法没有清晰表明公权力的有限性和法定性。

宪法第62 条第15 款承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无限性。

1993 年, 修正案第7 条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1999 年, 修正案第13 条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 都有与公权力无限性相反的意思, 但还只是软约束。

故我国宪法列举财产权比发达国家更有必要。

宪法如何规定财产权才算科学? 从比较各种宪法文本入手, 可以找到一些线索。

有文献归纳发达国家宪法财产权的规范体系, 将其概括为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收补偿条款。

我国宪法早就包含相似内容。

经过2004 年的修改, 更接近于发达国家的表述了。

可是, 我国的国情和发达国家颇为不同。

譬如,我国宪法虽然大体接受了权力有限性原理,与发达国家有相似之处,但规范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毕竟还在推进过程之中。

这意味着,在我国实际生活中,相似条文取得的效果可能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那么,是否束手无策呢? 不是的。

既然我们的改革还在持续进行, 那就应该研究财产权入宪的目的,并由此理解宪法财产权的功能,从而把有限的条文适用于无限的生活。

为此,首先应当联系历史的经验教训, 考察公权力对财产权的侵犯。

这些侵犯都是夸大公共利益的结果,划分为三类:(1)扭曲主客体结构( 如国家专营范围太广、国有企业设立过多) ;(2)恣意剥夺(如税收、征收、没收不合理);(3)不适当地限制财产权(如恣意的城市规划行为)。

三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区别(一) 宪法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的侵犯,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民事主体的侵犯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不调整人和财产的关系,而是调整由于使用财产而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诚如日本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所言“是映现在人与物之间关系的侧面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②但调整哪些主体间的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呈现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保护的第一道分工。

宪法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民事主体的侵犯。

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国家行为设定边界,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财产权划定了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

在这一领域内,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恣意进入。

宪法财产权就是阻止国家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一道有力屏障。

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公民的人权才有发育的可能。

“当把必不可少的政府活动限制在最低限度,使分散化的经济力量成为政治力量的牵制物和抗衡物时,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真正受到民主原则限制的政府,是能够确保私有财产权的自由交易,从而发挥市场效率的优越性的。

私有产权和市场竞争的民主意义就体现在这里。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国家制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

”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二) 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

“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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