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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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宪法的规定是什么?

财产权宪法的规定是什么?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财产权宪法的规定是什么?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上时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应的。

宪法的相关条例规定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的发展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

财产权又分为国有的和私有的,私有的财产权也是收到国家的保护的。

那么,财产权宪法又是什么呢?他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跟随一起来看看相关资料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上时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应的。

宪法的相关条例规定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的发展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

财产权又分为国有的和私有的,私有的财产权也是收到国家的保护的。

那么,财产权宪法又是什么呢?他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跟随一起来看看相关资料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

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

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

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

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2019-01-30该⽂从我国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遵循从理论到现实,从制度到实践的研究思路,着重从“宪法实施”视⾓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规范进⾏分解,强调宪法规范的遵守和适⽤。

⼀、公民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的含义。

⽬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的财产权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种认为,财产权指的是具有⼀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另⼀种认为,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

当代学者们更倾向于接受后⼀种财产权概念,认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建⽴起来的⼀系列的权利总和。

宪法意义上公民财产权的含义。

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权利,亦指私有财产权,包含对私⼈所有⽣产资料及⽣活资料的权利。

宪法的财产权归属⼈权,是⼀项基本的公权利,和主体⼈⾝不能分离,是由我国宪法来确认的,有强制性特征,全体公民可以据此享有普遍对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排他的的⽀配权。

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具体保护是保障⼈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福利与社会效率不可缺少的重要⼯具。

⼆、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新中国的建⽴初期,《共同纲领》中第3条就对公民的财产权宪法地位做出了规定:“保护合作社财产与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农民、⼯⼈、⼩资产阶级及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其私有财产”。

对公民的财产权是肯定并且同时是给予保护的。

1954年修改的宪法中明确的提出要逐渐消灭剥削制度、建⽴起社会主义社会的最终⽬标,强调了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的优先性和主导地位。

但同时,也承认了经济成分的多元化。

在我国财产权⽅⾯,宪法做出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储蓄、合法收⼊和各类⽣活资料的所有权,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同时还做出了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根据法律规定条件对城乡⼟地和其它⽣产资料征⽤、征收或收归国有,并且禁⽌任何⼈⽤私有财产破坏公众利益。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摘要】本文探讨了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及财产权问题。

在中国宪法改革的现状与挑战中,需要克服历史遗留问题和保障宪法权威性。

探讨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时,需要注重程序规范和参与机制。

财产权在中国宪法中的地位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现实中财产权保护仍存在问题,需要法律规定来加强。

中国宪法改革的必要性在于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提升国家治理水平,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过本文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对中国宪法改革和财产权保护的重视,推动相关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中国宪法改革、途径、财产权问题、重要性、现状、挑战、地位、保护、法律规定、必要性、结论。

1. 引言1.1 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保障人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石。

在中国,宪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

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宪法,可以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和服务水平。

宪法改革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通过加强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中国宪法改革对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改革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我们需要重视宪法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宪法,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 正文2.1 中国宪法改革的现状与挑战中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在国家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

个人财产法律规定是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以下分别从这些法律部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2.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犯罪方面,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侵占等。

3. 刑法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领域,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2.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3. 行政法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一)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

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

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

但是,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中国,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甚至在1954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原注2: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77~180页及532~534页,都采用“经济权利”,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

简论人权在我国的宪法保护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权利,依其存在状态的不同可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人权(human rights)这个概念一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产物。

有关人权的主张最早产生于古代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之中。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受任何基于政治地位、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影响。

早期的基督教和自然神宗教的教义认为,上帝创造人本身就意味着赋予人某种存在的价值,依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理所当然就享有一定的权利了。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人文主义思想家从历史文库中重新祭起人权思想的旗帜,加以适当改造后用来向封建的意识形态发起进攻。

他们主张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事物的出发点和归宿,用“人权”取代“神权”,声称人类“天生一律平等”。

十七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学说更是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每个人“不能变更”和“无从否定”的天赋人权。

一、人权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19世纪后半叶,我国早期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马建忠、郑观应等人将西方近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介绍、引入中国。

清末变法维新和立宪修律运动以及人权与宪政思想在中国迅速的传播,对我国的辛亥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过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也曾注意总结人权发展的成果,重视人民对人权的理想追求。

例如,周恩来总理曾于1954年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声明:“各族人民不分种族和肤色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应该受到任何虐待和歧视。

”“反对种族歧视,要求基本人权……已经是觉醒了的亚非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

”1上世纪50年代末以后,人权概念在我国一度被视为“异端”而打入冷宫,人权理论和人权问题亦被弄得混乱不堪。

即使到了1979年前后,还有学者坚持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和意识形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再提“尊重人权”,“争取人权”的口号,实际上是向党和政府“示威”,是意味着要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去。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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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 在 两 方 面 收人

在公 民财 产 权 的直 接保 障方 面



以 共 同纲 领 为 基 础
,
年宪 法 第 九 条在 规 定
国家保 护公 民 的劳动
在 财产 权 的 保 护 方 面

年 宪法 用 法

储蓄

房 屋 和 各 种 生 活 资料 的 所 有 权

,
参 见 共同纲 领第 条 第 一 条 ② 参见 年宪法 第 一 条 ③ 参见 年宪法 第 条 和 年 宪法 第 条 二 者 均 规 定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形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集体 所 有 制 但并 没 有完 全封 杀 个 体经 济 允许非农 业 的个 体劳 动者 在 城镇街 道组 织 农 村 人 民 公 社 的生 产 队 统 一 安排 下 从事 在 法 律许 可 范 围 内 的 不 剥 削他人 的个体劳动 同时 引导 他 们逐 步走 上 社会 主义 集 体化 的道 路 ④ 参 见 许崇德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法 史 》 福 建人 民 出 版 社 双刃 年 版 第 粼犯 一 姐 页 ⑤ 参见 盯 年宪 法 第 条 和 年 宪法 第 条
因此
作 为过 渡 时 期 之
。 ”
年宪法一方 面 规定 国家对非公有 制 经 尤 其 是 资本 主 义 工 商 业进行 社 会 主 义 改 造
, ,
庙时宪 法 的 共 同 纲 领
调 会议第 一 次 全 会通过

月 中 国 人 民政 治 协
,

,

宣 布 保 护 除官 僚 资 产 阶 级
一方 面 也 确 认 了 当时 多种 生 产资料 所 有 制形 式 并 存

我 国 财 产权 宪 法 保 障 制 度 的 历 史 回 顾
律概念

与世 界 各 国 宪法一样
,
我 国 宪 法 对 私 有 财 产权


公民

代 替 了 共 同 纲 领 中 政 治性 的 概 念

的保 护 也 经 历 了 一 个 逐 渐 演 变
不 断 完善 的 过 程


人民
,

不 仅确认 了 共 同 纲 领 中规 定 的五种 经 济成
经 济 利 益 及 其 私有 财 产
发 展 新 民 主 主 义 的人 民 经
,
法 中确 立 了 比 较完 善 和 符合 过 渡 时期 国情 的 财产 权


共 同纲 领 在 经 济 政 策方 面 涉 及 到 财 产 权 保 护

的 根 本方 针 是
公私兼顾


劳资 双利


具 体说 来

年我 国基本 完 成 了对农 业
、 、
文 化 的交 流
,
的基 础
否 定 国家 主权
,
就是纵 容 侵 略
,
,
就是 践 踏
坚 持 反 对帝 国 主义
殖 民主 义
加强 同
人权
内政
因此
尊 重 和 保 障人 权
必须 反 对 干 涉 别 国

世 界各 国 人 民 的 团 结
支持被压 迫 民 族 和 发展 中 国


否 定 主 权原 则 的 谬 论 和 行 径

非 劳动但 合 法 的种 种 收 人排 除在外
在 经 济制 度 方
承权
。 ”
国 家保 护 和 支持 的 生 产 资 料 所 有 制 由
, ,



年 宪法 颁 布之 后
,
我 国主要是通过调整

宪 法 的 四 种 剩下 全 民所有 制 和 集 体所 有制 两 种
承 认 私 营经 济
社 会 主 义 经 济制度来 提 高对 私 有财产 的保 护

,
我 国 已经参加
,
反 对 因 一 国 的私 利 而 使 用 武力或 以 武 力 相 威胁


项 国际 人 权 公 约
对此
,
我 们 一 贯 秉 持 积 极 的态
对 任何 国家 以 人权 为 借 口
侵 害别 国 的领 土 完 整

,

,
采 取种种 可 能 的措 施履行 公 约 义 务

并 同世界

政治 独 立
所规 定 的



条和第
自由或 财产
,
非 常 大 的 变化
,
传统


正 当法 律 程 度
,



任 何人 … …不 得

因此
,
近 代 宪法 中的财产权概念

,
基本指 的
未 经 法 律 正 当程 序 何人 的生 命

即被 剥 夺 生 命

是财 产 所 有 权
随着社会 经 济 的不 断 发展 和 经 济 权 现 代宪 法 和 民 法 均 已 在 所有 权 的 基

保 护 广 大劳 动 人 民

公 有 制 经 济 基本 成 为 我 国 经 济结构 的 单 一 此 后 从 跑 步 进 人共 产 主 义 的 大 跃
,

和 民 族 资产 阶级 两 方 面 的利 益
其 中要 以 国 营经 济
改造



人 民公 社
文革




无 产 阶级专政下 继 续 革
,
通过
利用
,
随着
对个 体 经 济设 置重 重 阻碍
,
,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设 事业 的不 断深化

限制

的 方 式实 现对







等 一 系 列 极左 路 线愈 演 愈烈

曾经
,
资 本 主 义 工 商 业 的 社会 主义 改 造

” 。
在这个 临 时
备受
普遍 尊 重

年 宪法 的 权 威 消 失 殆 尽

宪 法 的光辉 指 引下
日臻 完善
短短几 年 之 内我 们 的 人 民 政 权

人们 的生 命 年宪 法 和

这一个根 本 问 题认 识 不 断深 化
者所 有 制 和 资 本 家 所 有 制
国 家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人
” 、
又 较 为详 细 地 规定
也是 社会 主义 经 济
政治制 度 不 断 完 善 的
储蓄


房屋 和 各 种 生
活 资料 的 所有 权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私 有
法 学取
国 宪法 关 于
国自


年常


国 家尊 重 和 保 障人权
,
的规定
,
还要


,
为维 护世 界 和 平 和 促 进 人 类 进 步事业 而 努 力
, ,
。 ”
积极地 开 展 人 权领 域 里 的对外交 流 和 国 际 合作

这 个 规 定 是 我 国对 外政策 的 总 路 线
同时亦是 我 国

是 从 财 产 权 的私 有性 和 绝 对性 向社 会 性 和 相 对 性 的
国 宪法 虽 未 明文 规 定私有财产权 神圣不 可 侵 犯
,


。 ”
转向
有权

另外一方面

,

财产 权 财 产权

概 念本 身 也 发 生 了 概念 的 核 心 乃 是所
,
其 私 有 财产 权 保 障 的 内容 蕴 含 在 第


,
以 保 护 广 大人 民 的生 命 权 和 发 展 权
我 宗
上 的一系 列 国 家 开展 人 权 对话
磋 商和 交 流

国从来 主 张 国 家 不 分 大 小
不 分种 族

语言

我 国宪 法 序 言第
立 自主 犯

,
自然 段 指 出

中 国坚 持 独 互不侵
发 达 程 度 的差 异
,
,
一 律平 等

手工业和资
就是 照顾 和 调 剂
国 营经 济
手 工 业 者 的 个 体经 济
合作 社 经 济 农 民 和 私 人 资本 主 义经 济 和 国 家 资
,
本 主义 工 商业 的 社 会 主 义 改造
被 消灭 成分 进


,
,
非公有 制经 济基 本
” “
本 主义 经济
为主导

,

等 五 种 经 济成 分
新 中 国 建 立 之 初 面 临 的主 要 任 务是 巩 固 新 生 的
财产 的继 承 权
” ,
并 且 规定
公 共 财产 神圣 不 可 侵
人 民共 和 国
,
恢 复 国 民经 济

,
建 设 新 民主 主 义 社 会
,


, 、

国 家 禁 止 任 何人 利 用 私 有 财 产 破 坏 公 共 利
以 便 向社会 主 义 社 会 过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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