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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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一、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 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私有财产( 权) 是我国宪法第13 条的核心概念,共出现了三次: 第1 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 款规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第3 款调整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明确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在学理上建构宪法第13 条教义学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外,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 条,人民法院受理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涉嫌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因此,一项权利是否构成财产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可否寻求司法救济。

蹊跷的是,宪法学界很少对此展开讨论。

原因或许是人们有意无意认为,在某一概念同时出现在宪法和部门法中的时候,宪法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同义,宪法学者无需叠床架屋,再进行探讨。

在主流宪法学教材中,用法律概念来解释宪法概念的常见做法,间接体现了这种立场。

按照这一逻辑,宪法财产权的概念等同于私法财产权的概念,何为财产权,由私法学者讨论足矣,宪法学可坐享其成,不必另起炉灶。

问题是,相同的措辞同时作为宪法和部门法概念,两者是否同义? 就财产权而言,在私法理论中,财产权只是一个在权利分类中使用的学理概念,相关探讨方兴未艾,尚无共识; 在实证法层面,目前专门的财产立法也只有一部《物权法》,并不存在一部财产权法对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即便学理和立法有朝一日明确了私法财产权的概念,其也不等同于宪法上的财产权概念。

这是因为,进行宪法解释的时候,必须妥善处理好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宪法解释应当参考部门法的规定,其原因有三。

首先,在我国宪法体制之下,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既然立法者享有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的权限,其在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对宪法的理解,自然应当得到尊重; 其次,对于法律安定性的考虑,也要求宪法解释尊重现行法律,对法律进行合宪推定,而不得轻言违宪,对法律进行违宪推定最后,在宪法解释中尽量维持法律和宪法之间的一致性,也有利于宪法第5 条第2 款所要求的法制统一。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2019-01-30该⽂从我国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遵循从理论到现实,从制度到实践的研究思路,着重从“宪法实施”视⾓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规范进⾏分解,强调宪法规范的遵守和适⽤。

⼀、公民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的含义。

⽬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的财产权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种认为,财产权指的是具有⼀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另⼀种认为,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

当代学者们更倾向于接受后⼀种财产权概念,认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建⽴起来的⼀系列的权利总和。

宪法意义上公民财产权的含义。

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权利,亦指私有财产权,包含对私⼈所有⽣产资料及⽣活资料的权利。

宪法的财产权归属⼈权,是⼀项基本的公权利,和主体⼈⾝不能分离,是由我国宪法来确认的,有强制性特征,全体公民可以据此享有普遍对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排他的的⽀配权。

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具体保护是保障⼈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福利与社会效率不可缺少的重要⼯具。

⼆、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新中国的建⽴初期,《共同纲领》中第3条就对公民的财产权宪法地位做出了规定:“保护合作社财产与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农民、⼯⼈、⼩资产阶级及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其私有财产”。

对公民的财产权是肯定并且同时是给予保护的。

1954年修改的宪法中明确的提出要逐渐消灭剥削制度、建⽴起社会主义社会的最终⽬标,强调了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的优先性和主导地位。

但同时,也承认了经济成分的多元化。

在我国财产权⽅⾯,宪法做出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储蓄、合法收⼊和各类⽣活资料的所有权,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同时还做出了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根据法律规定条件对城乡⼟地和其它⽣产资料征⽤、征收或收归国有,并且禁⽌任何⼈⽤私有财产破坏公众利益。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摘要】本文探讨了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及财产权问题。

在中国宪法改革的现状与挑战中,需要克服历史遗留问题和保障宪法权威性。

探讨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时,需要注重程序规范和参与机制。

财产权在中国宪法中的地位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现实中财产权保护仍存在问题,需要法律规定来加强。

中国宪法改革的必要性在于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提升国家治理水平,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过本文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对中国宪法改革和财产权保护的重视,推动相关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中国宪法改革、途径、财产权问题、重要性、现状、挑战、地位、保护、法律规定、必要性、结论。

1. 引言1.1 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保障人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石。

在中国,宪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

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宪法,可以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和服务水平。

宪法改革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通过加强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中国宪法改革对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改革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我们需要重视宪法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宪法,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 正文2.1 中国宪法改革的现状与挑战中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在国家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

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

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

但是,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中国,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甚至在1954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原注2: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77~180页及532~534页,都采用“经济权利”,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权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在宪法层面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或持有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保护公民财产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包括《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

这表明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同时,我国还通过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为公民财产权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的现象,导致部分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三是司法救济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受侵害的公民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救济。

五、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路径1. 完善法律体系: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2. 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应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应完善司法救济程序,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

4.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生产力水平的伟大变革与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取得剩余产品。

剩余产品相继出现之后,给人类社会提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剩余产品的归属(国家、群体、个人),剩余产品的分配,剩余产品的法的保护。

数千年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似乎在证明,剩余产品由生产她的劳动者或合法取得者个人所有,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非常之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高速发展和进步。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

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

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

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

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

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

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

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

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

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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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财产权及其宪法保护一、宪法上公民财产权的涵义(一)财产与财产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财产”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即在法学上,财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利益或者利益的集合体,不仅指主体拥有对某个东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还包括其拥有对这东西的处分权。

[1]两大法系对于财产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都认为财产与权利紧密相连。

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民法学说通说中,财产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意义上的利益与权利的总称。

它首先包括不动产与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债权和其他权利,只要它们具有货币上的价值。

”在英美法系,财产是指:“人对物的权利,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以满足主体的支配需求为目的的一系列具有经济内容的私法上的权利的总称。

”财产权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于物的相互关系,反映了在人与物之间关系的侧面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的占有、支配、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包括了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等。

从实质上看,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的社会生活上的财货为内容的权利。

[2]各国的宪法都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规定,它作为一项国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1)财产权的主体,即谁控制、支配财产。

(2)财产权的客体,即主体对哪些物可以享有财产权。

(3)财产权的实现形式,即主体如何利用拥有的财产实现主体意识支配下的愿望。

(4)财产权的救济手段,即当主体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法律规定的可以寻求保护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而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在相互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将共享的资源分割开,在明确分配的各个部分中以私人的和独立的财产权代替对资源的共同使用。

这意味着,在资源的利用上,明显地以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排除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

”[3]私有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是相对称的财产权类型。

在我国,公共财产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

也就是说,除了国家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

从这角度看,私有财产权往往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

即公共财产权是以国家或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形式,私有财产权是以私人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形式。

(二)宪法学上的财产权:概念与特征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财产权是指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利,即私人财产权,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收益和所得有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宪法学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它是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对财产享有的支配性权利的资格。

它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5]近代以来的宪法学理论中,关于财产权性质的理论,从最初认为财产权是财产所有者所享有的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到20世纪初以来人们认为财产权是财产所有者所负有的一种社会职务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财产权与平等权、自由权并称三大古典人权。

[6]按照自然法学的观点,财产权属于自然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的三大权利体系,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

”“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支配权。

”[7]公民私有财产权与宪法的关系密切。

财产权是公民首要的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各国宪法都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了规定,都把财产权问题作为其宪政的基石之一。

即使在表述上有差异,但是其实质是一样的,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

这都说明了,私有财产权及其保护是各国宪法重要的内容,在各国宪法中处于重要位置。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宪法观念上,区分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界限,才能确保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与宪法位阶和效力的一致性。

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区别在于:公民宪法上的财产权体现的是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与其他宪法上的权利一样,均是防范国家权利的不当侵害以及设定国家的保护义务,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权则主要属于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由此形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8]具体而言,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物的因素;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为核心,所有权在民法财产权中不占核心地位。

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的联系在于:宪法财产权是民法财产权的源头和根基。

宪法财产权是保护公民私域的第一道栅栏,民法财产权是保护公民私域的第二道栅栏;宪法财产权“节流”,民法财产权“开源”,二者共同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使人类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宪法财产权保护所有公民,民法财产权保护有产者,二者的结合使有产者和无产者都受到财产权的保护。

[9]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历史缘由与理论基础(一)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缘由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缘由主要包括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起源和近代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兴起以及宪法财产权的确立这三个阶段。

中国财产权宪法保护有其特定的历史缘由:第一,苏联宪法的影响。

第二,“对着干的”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方式曾在文革时期发展到了极致。

这种“逻辑”与凡事均分“姓社”还是“姓资”一脉相承,同时这种思维定势与“以阶级斗争为纲”有天然联系。

[10](二)宪法保障财产权的理论基础宪法保障财产权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确认财产权是划定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首要前提。

即财产权保障是建立法治、保障人权的基础。

第二是经济原由,即人们通常把财产权保障视为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的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为实现国家的经济发展所必需。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意义与规范财产权是一种必然与市场经济相伴的重要法律现象,它与契约自由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支柱。

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可以推动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最终为宪法自身的安定性提供条件,并促使宪法走向规范化。

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表述以及民法典草案中把国有资产和私有财产作为平等的法律保护对象,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的保护。

因此,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界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基础,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自由与个人自治的需要。

(二)有利于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承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激发个人创造财富的最大动力,是追求效率和社会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建立公正而有效的国家税制。

(四)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进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从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们大都蕴含了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1、不可侵犯条款不可侵犯条款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纲式的保障条款。

不可侵犯条款的近代经典就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

该条明确宣称,财产权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2、制约条款制约条款是指各国在表明对私有财产权予以宪法保护的同时,对私有财产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制约条款在条文表现上具有繁杂的多样性。

综观各国宪法,其主要表现有如下三种:(1)“伴随着义务”(2)“公共福利”的制约(3)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

3、征用补偿条款征用补偿条款,即规定国家根据公共的需要而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须予以正当补偿的条款。

综观西方多国的宪法,征用补偿条款存在两个重要的典范。

第一个典范是德国式的征用补偿条款,其特点是条文的表现比较具体详细;第二个典范则可以见诸该宪法第5条修正案,其中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

从1954年宪法开始,新中国的几部宪法对公民的合法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等问题做了不同形式的规定。

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财产权条款的结构更为完善,其宪法规范的变动体现了如下特色:保障对象的逐步扩展,扩大了公民财产权的内容;将个人财产权保障的条款放入了有关社会经济制度规定的部分,与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财产权保障制度具有倾斜性;财产权保障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致性。

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财产权问题的条款是第6条至第13条共八条,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的规定。

第二,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关于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与对策(一)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现行《宪法》在财产权保障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规范体系的缺乏完整性。

规范体系的缺乏完整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宪法》有关财产权的条款由保障条款和制约条款组成,缺少损害补偿条款。

现行《宪法》没有规定有关公民财产因国家原因造成损害须给予补偿的条文,这会导致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的冲突。

(2)我国法律将私有财产权归属经济制度范畴,没有将其列为基本权利体系。

我国现有的公民权利体系是现行《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确立的,然而这一体系并没有包含财产权。

在我国的宪法学著作当中,私有财产权也没有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列举和阐释。

而在现代西方各国的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一般都置于人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之中。

从宪法规范上,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整性是有残缺的。

(3)公共利益原则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与其他权利一样,财产权的存在也不是绝对的,财产权的社会性决定了其存在的界限。

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方面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另一方面也对财产权规定了必要的限制。

公共利益原则和公正补偿原则是财产权限制的两个条件。

由此就产生了一些问题:公共利益原则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该如何去衡量?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那么,公共利益该如何界定?其内涵是什么?外延有多广泛?(二)完善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建议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从总体上看是有缺陷的。

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构筑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制度平台。

为了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完善规范体系,完善我国宪法财产征用补偿制度。

可否考虑,在宪法第13条中增加以下条款:国家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正当补偿的条件下征用或征收私人财产,并且规定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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