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固有权利。
个人财产法律规定是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
以下分别从这些法律部门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2.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 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2.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 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三)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在财产犯罪方面,刑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属于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侵占等。
3. 刑法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的行为,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法领域,对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2. 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行为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
3. 行政法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一)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代中国,公民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在宪法层面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不仅是公民物质生活的基础,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保障。
在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责任和限度。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措施,为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存在冲突或不够明确。
其次,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此外,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也给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五、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路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相一致,为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2. 严格执法。
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对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公平,为公民财产权的司法救济提供有力保障。
宪法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民法财产权比较研究

长江 大学学 报 ( 社 科版 ) 的 自由 , 财产权 则表 现为“ 财产 的 自由权” 。对此 , 可
以从 三 个 层 面 来 理 解 。首 先 , 财 产是 自由的 , 即财 产
括公 法 上 的利益 ; 既包 括对 抗 国家 的消极 权利 , 也包
方面 体现 了所 有者 将 பைடு நூலகம் 产 据 为 己有 的意 思 表 示 , 另
一
方 面 又暗含 了所 有人 与其 他人 之 间在财 产上 的关
系, 从而 证成 了财 产 对 人 的 意义 和 之 所 以通过 法 律 保护 财产 ( 即建立 财产 权 ) 的价值 。 _ l 3 财产 权最 初 是一种 自然 权利 , 表现 为一 种 自由。 在 市场 经济环 境 下 , 宪 法 中规 定 的典 型 基 本权 利 之
张 艺
(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6 )
摘 要 : 宪法 学 中所界 定 的财产 权概 念有 其特别 含 义 , 并非是 对 民法 中财产 权概 念 的复制及 确 认 。从 宪法 财产权 的主体 角度 看 , 宪法财 产权 是 一项 基本 人 权 ; 从 私 有财 产 权 入 宪 的角度 看 , 宪法
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利宪法财产权主要是公民用来设防公共权力侵犯的权利它也可以确立公权力的行使空间及公权力活动的基本界限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领域除非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介入这并非民事权利的功能
第 3 8卷
第 7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科 版)
便 是 经济 自由 。而作 为一 种受 到法 律规 制和保 护
基金项 目: 教 育部 人 文 社 科 青 年 项 目基金 ( 1 2 Y J C 8 4 0 0 1 2 ) ; 国 家 社科 基 金 项 目( 1 4 C HS 0 2 1 ) 作者简介 : 张 艺( 1 9 9 O 一) , 女, 湖北松滋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财产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核心之一,被认为是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法治的原则,旨在维护公正、平等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被宪法广泛承认和保护。
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补偿性。
首先,宪法规定财产权必须是合法的,即获取财产权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财产权保护的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实行平等保护,不论其财富多寡或社会地位。
第三,财产权不可侵犯,即人民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或没收。
最后,如果财产权被侵犯,宪法要求国家提供合理的补偿机制。
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下,个人和组织拥有财产权的保障,会更加愿意投资和创造财富。
这进一步激发了经济的增长和创新。
其次,财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所有权会受到侵犯,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稳定。
第三,财产权保护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使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其合法财产,并防止一些人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正之举。
在实践中,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得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法规确保财产权得到保护。
例如,确立财产权登记和合同制度,以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同时,司法机构通过审理和解决财产权纠纷案件,维护了财产权的平等和补偿原则。
此外,国际组织和贸易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范围内财产权的保护,推动了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尽管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受到明确规定和广泛支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存在贫富差距过大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从而导致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新兴的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新领域的财产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的论文「内容提要」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它们共同促进人类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为我们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奠定物质基础。
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体系性缺失,应该按照先修改宪法财产权制度,后完善民法财产权制度的步骤重塑。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5] “国家制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
”[6]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高效,财产自由流动。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
“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
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
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做出行为的可能。
”[7]宪法财产权是“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
[8]尽管自《魏玛宪法》以来,财产权在主要作为消极人权的同时,被赋予了积极人权的含义,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但一般认为国家对社会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仅在现有物质条件下负尽可能促进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因此,财产权的防御功能不因被赋予社会权的功能而被消解。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一)财产法律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民法问题,它首先是一个宪法问题。
宪法不把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民法就难以充分发挥保护财产权的作用,物权法也会因失去了根本法支持而难以顺利制定出来,即使勉强制定颁布,在实施中也必然面临重重困境。
因此,必须适时修改宪法,增加保护财产权的专门规定。
一、宪法上财产权的概念和意义(一)财产权概念的宪法学解释长期以来人们未能明确区分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这就形成一种误解,似乎民法既然有保护财产权的制度,宪法再保护财产权则属多此一举。
实际上,宪法的财产权与民法的财产权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要弄清这种区别并进而明确宪法的财产权概念,首先应当从权利的构成要素分析入手。
自从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W.N.Hohfeld,1879-19l8)倡导对法律概念进行要素分析以来,法学家们已经提出了各种权利构成要素的理论。
霍菲尔德本人认为权利是由特权和自由、权利要求、权力、豁免四个要素构成的。
战前日本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持三要素说,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庞德归结出权利构成的六个要素,张文显教授则从八个方面分析权利概念。
夏勇博士把权利的构成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
笔者以为,权利概念固然涉及多种因素,但只有那些对于权利来说不可缺少的因素才能成为权利的构成要素。
八要素说与六要素说过于宽泛,把某些并非权利构成不可缺少的因素也牵涉进来,而三要素说与四要素说则限定过严,剔除了构成权利的一些不可缺少的因素。
笔者认为,五要素说比较合理。
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自由固然是一切权利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但不同法律部门中的权利所包含的其他要素并不完全相同。
民商法中的权利更多地指向利益因素,诉讼法中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主张或要求,行政法上权利(权力)通常牵涉某种权能,宪法上的权利则体现出主体的某种资格。
据此,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把宪法的财产权和民法的财产权区别开来,而且在实践中也可以发挥宪法和民法各自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不同作用。
宪法解读财产权保护

宪法解读财产权保护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财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和政治问题。
作为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财产权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人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本文将通过对宪法中与财产权保护相关的内容进行解读,探讨财产权保护的意义和原则,以及我国在实践中的具体措施。
一、宪法的界定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文件。
财产权保护作为宪法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的保障。
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不仅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安全提供了基本保障,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障的财产权是平等的,不论个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私人财产,都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2. 合法保护原则:宪法规定,财产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
合法的财产权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
3. 公共利益原则:财产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对财产权的绝对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4. 保障措施原则:宪法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来保障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包括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法律救济机制等。
三、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具体实践1. 立法保护:我国通过《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来明确和保护财产权。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和领域对财产权的行使、保护和侵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2. 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维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并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3. 行政保护:政府在财产权保护方面也承担着重要责任。
政府应加强地产和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的监管和保护工作,为公民和法人提供稳定的市场环境。
4. 宣传教育:加强财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财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全社会对财产权保护的共识和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4,51023 ,6 7820980 :;<808=>12>8?/ @2;1/ @,33/A/ ,6 B,38>8C= 20; D2E
+,- & ./0/123 +,- (*
・法学研究・
略论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
马建荣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一系,宁夏银川 #$%%!! )
平等关系。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权,而民法 财产权的不同。本文拟就两者进行比较, 并在此基 财产权则是一种积极的权利 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财产权不仅属于民 法上的用语, 而且也属于宪法上的概念。 在各国早 期的宪法文件中,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就直接反映 了财产权的防御性质。较有典范性的是法国 !#() 年的 《 人权宣言 》 ,其第 !# 条把财产权宣称为是 “ 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 ,且这一经典表述成 为一句有力的口号, 此后广为流传, 对世界各国尤 其是欧洲诸多大陆法系国家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 在各国的宪法秩序中, 并非只
G 一 H 宪法财产权是针对国家所设定的一种权
力结构,而民法的财产权利是针对平等民事主体 所设定的 宪法的主要功能和终极目标在于确定人民在 国家和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侧重于规范国家与人 民的关系, 宪法是把国家权力作为约束对象, 因此
收稿日期: &%%$ ’ %& ’ &(
(!)#% — ) 作者简介: 马建荣 , 女, 回族, 宁夏银川人,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在读研究生, 主要从事民商 法研究。
民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保护公民个人 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 “纵然是民主制度,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 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性,既包括现实的财 力滥用的危险, 而且即使在法制国家中, 国家权力 仍有做出不法行为的可能。” 民法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规范财 产权在动态和静态下的权利状态,表现出财产权 的支配权和请求权的特性。在静态的财产权制度 使用、 收益及实现流动的处分权; 在动态的财产权 制度中, 以请求权为财产权基本权利性质, 通过契 约和法律设定对方义务,保障权利人在财产流动 过程中的财产权。由此看来, 在一动一静这样两种 财产权状态中,民法通过赋予民事主体确定的私 权利, 进一步实现积极权利的构造, 即以契约神圣 鼓励交易, 以意思自治推动流通, 在财产流动的过 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这与宪法对私有 财产权的保护方式迥然有别:宪法总是对国家与 公民之间就财产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小心翼翼,唯 恐国家越雷池一步, 跨进私域。 (三)宪法财产权的防御性并不意味着财产权 绝对不可侵犯, 而民法财产权则强调绝对保障 “防御国家 在宪法权力结构当中, 财产权处于 的不当侵犯” 与“国家可予正当侵犯” 的二律悖反 当中。 !"、 !$ 世纪资产阶级宪法受古典人权思想的 影响, 强调个人本位, 认为政府职责有限, 财产权 突出表现为防御国家的不当侵犯。进入 %& 世纪 后, 由于人口增多, 城市化现象加剧, 人与人的联 系日益紧密, 出现了社会连带主义, 从而要求注重 社会利益、 团体兼顾, 对权力的保护也由个人本位 过渡到社会本位,加强了政府干涉,政府也由消 极、 有限的政府发展到积极、 能动的政府, 表现在 财产权上,则相对限制私人财产权,强调公共福 利, 从而实现从近代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 !’!’ “财产权伴随义 年德国魏玛宪法 !() 条三款规定: 产权, 也包括期待的财产权。民法财产权的物权界 定了财产权的归属和占有, 它体现出绝对性、 支配 性、 永久性、 排他性的特征; 民法财产权的债权规 定了财产的流转,以契约和法律规定界定了义务 人所应承担的违约或侵权之责;而知识产权则既 当中, 民法强调的是财产权的绝对保障, 即不得受 到其他私主体的任何侵犯, 否则, 民法赋予权力主 体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四)宪法财产权的补偿条款不同于民法财产 权的补偿 由于宪法财产权的防御性和限制性之间的矛 盾, 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了征用补偿条款, 补偿条款 规定国家根据公共需要对私人财产进行征用时必 须予以适当补偿,从而协调了私人财产权与国家 权力之间的冲突。其在法律规范上的表现为, 财产 权保障的宪法规范体系大致由不可侵犯条款、制 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形成三重结构,这三个条 款各自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其中, 第一层的不 可侵犯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 提;第二层的制约条款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 一种适当的限制;而第三层的征用补偿条款则进 一步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衡,既维护了不可侵 保护的实际功能,便进一步落实到征用补偿条款 之上。 民法上的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最经常的方式是 侵权和违约,即民法上对财产权的侵害是一种违 反民法规范的行为,是民法法律规范抵制和惩罚 的行为, 而非允许的行为。其次, 侵害来自于法律 地位平等的另一民事主体,不包括国家的征收征 用,且相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除了法定之外还可 以约定。由此可见, 民法民事责任与宪法补偿条款
!"
又有债权特点。在这样一个权利组合 中,财产主体以支配权状态行使其对财产的占有、 有物权特点,
又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机制。所以财产权宪法 即被认为是一种财产自由权,不得受到任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 犯性,
“当相对一方是国家是而非平等主 的区别就在于: 体时, 当政府代表国家要求取得私人财产时, 公民 个人不能拒绝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国家,即使国家 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民财产,公民也不能拒绝出 售, 并不能任意要价” 。 二、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统一 (一 ) 宪法财产权是民法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上的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一种 与人生紧密关联的资格,通常并不明确的指向某 一个具体的客体,也就是说某一主体并不因为暂 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
宪法上的财产权指的是私主体对国家而享有的权 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得不当侵害 的一种权利。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对国家行 为设定边界,所谓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 进” ,宪法财产权就是阻止国家权力侵入私人领域 的一道有力屏障,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 间在宪法秩序上的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 法通则第 & 条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 规范私 主体各自的权利范围及私主体之间的平等对抗。 “通 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于民事主体的侵犯, 这种 过人与物的关系映现出的人与人的关系 ” 是一种
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 。此乃具 有现代意义的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开端。这种 转变主要表现在去除了近代财产权的神圣性、绝 对性,确认了财产权的内在界限以及公共福利与 社会政策对财产权的制约作用。德国宪法对私人 财产权的限制条款也就是国家对私人财产权可以 “国家可予正当侵犯” 正当侵犯的范围, 即 。
$ 二 % 宪法是保障私有财产的第一道防线,民
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宪法财产权侧重于保护防御权状态下的财产 权, 其为国家设立了一道底线: 至少要保护公民的 财产权,赋予私有财产主体防御国家的权利。这 样, 宪法为保障私有财产设定了第一道防线。 民法 财产权侧重于保护私域内的关系,禁止私主体之 间的不 法侵害,同 时允许 私主体 之间的自 愿交 流。如果说宪法财产权划定了公民对于政府的私 域的话,那么民法财产权则划定了一个公民相对 于其他公民的私域,成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第二 道防线。
财产权问题向来是法学领域的重大课题,在 我国法 律体系当中 ,财产 权大多 规定在民 法当 中。 民法关于财产权有很多分类, 其中以财产权的 主体为标准划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 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本文 论述的财产权是依照宪法第 !F 条的规定,主要指 公民私有财产权。 在宪法权利体系当中,规范公民基本权利是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向来被认为是公民基本权 利的保障书, 在宪法学当中, 社会成员的权利与国 家权力的关系问题, 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问题, 甚 至是全部内容。而民法学又被认为是关于权利的 “书写人民权利的圣经” 学问, 民法典也素有 之美 誉。两部权利之法均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 题, 但由于宪法与民法固有的差异, 决定了这两种 础上探讨两种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 一、 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差异
’ 渠道和规则。德国法学家卡尔 & 拉伦茨教授说:
资格, 即全体公民依据宪法享有普遍、 平等的财产 权利的概念是私法的基本概念之一,没有这个概 权。而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 念,将会引起很多困难’ 。因此宪法财产权和民法 其客体所指向的物非常具体,是指能够与主体分 财产权分别以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为出发点,从 离并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对于一个没有 而构筑对财产权的现实有效的保护。 财产的人来说, 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如果 一个公民失去宪法财产权,就不可能享有民法财 产权,这不仅因为宪法是民事权利的源头和根基, 题 而且宪法还是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获得保护的有 “人 力保障, 二者是源与流的关系。洛克曾经指出, 由于 ())* 年的修宪及民法典的酝酿制定,宪 三、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法律适用问
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 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法律协同问题当是理论 的目的,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如果国家不首先以 界及司法实践部门考虑的问题之一—— — 既不能将 宪法这一法律形态界定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障, 宪法财产权消弥在民法财产权当中,即力图通过 则财产权问题就无法进入民法的视野# 那么财产 权也无法落实为具体的权利。 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彻底解决中国财产权保护中的 所有问题,也不能满足于财产权的入宪和财产权 的宪法性确认和宣明。对此, 林来梵先生有着极为 “由于我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一 清晰深刻的阐述: 定规模的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而且随 着物权法的制定,这种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保护 的规范体系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所以上述的理论 “要么 状况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这样的负面影响: 忽视了财产权之宪法保护这一课题本身的存在及 其重大意义,要么把通过修宪完成这一课题的意 义单纯理解为是对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的一种确 认或政治性的宣明,从而停滞于宪法乃是一部纲 领性文件的传统见地之上。” “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效 从宪法发展历史看, 力 ” 问题在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也是个晚近才发生 的问题。民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于宪法产生, 而民 法又长期处于最高的私法规范的位置,宪法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