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
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

浅析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一、宪法财产权保护范围: 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私有财产( 权) 是我国宪法第13 条的核心概念,共出现了三次: 第1 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 款规定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第3 款调整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明确宪法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是在学理上建构宪法第13 条教义学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外,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 条,人民法院受理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 条第1 款,人民法院对涉嫌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因此,一项权利是否构成财产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可否寻求司法救济。
蹊跷的是,宪法学界很少对此展开讨论。
原因或许是人们有意无意认为,在某一概念同时出现在宪法和部门法中的时候,宪法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同义,宪法学者无需叠床架屋,再进行探讨。
在主流宪法学教材中,用法律概念来解释宪法概念的常见做法,间接体现了这种立场。
按照这一逻辑,宪法财产权的概念等同于私法财产权的概念,何为财产权,由私法学者讨论足矣,宪法学可坐享其成,不必另起炉灶。
问题是,相同的措辞同时作为宪法和部门法概念,两者是否同义? 就财产权而言,在私法理论中,财产权只是一个在权利分类中使用的学理概念,相关探讨方兴未艾,尚无共识; 在实证法层面,目前专门的财产立法也只有一部《物权法》,并不存在一部财产权法对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
即便学理和立法有朝一日明确了私法财产权的概念,其也不等同于宪法上的财产权概念。
这是因为,进行宪法解释的时候,必须妥善处理好法律和宪法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宪法解释应当参考部门法的规定,其原因有三。
首先,在我国宪法体制之下,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
既然立法者享有监督宪法实施、解释宪法的权限,其在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对宪法的理解,自然应当得到尊重; 其次,对于法律安定性的考虑,也要求宪法解释尊重现行法律,对法律进行合宪推定,而不得轻言违宪,对法律进行违宪推定最后,在宪法解释中尽量维持法律和宪法之间的一致性,也有利于宪法第5 条第2 款所要求的法制统一。
民法与财产权归属

民法与财产权归属一、引言财产权归属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规定,它涉及到人们的财产所有权和利益保护。
在民法的框架下,财产权归属的规定既受到法定原则的约束,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本文将围绕财产权归属展开论述,分析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意义以及相关的规则和制度。
二、财产权归属的概念和地位1. 财产权归属的定义财产权归属是指财产所有权归属于谁的规定,即对于某一特定财产,它的拥有权应归属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这一概念在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及到财产的使用、支配和转让等权利。
2. 财产权归属的地位和意义财产权归属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于维护公平、保护个人与组织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产关系中,明确财产权归属可以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财产权归属的原则和规则1. 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归属原则民法中对财产权归属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原则,例如在婚姻关系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此外,在继承、赠与、买卖等财产转移行为中,也存在着相应的财产权归属原则。
2. 合同约定的财产权归属规则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财产权归属,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通过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买方来实现财产权归属的变更。
合同约定的财产权归属规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需求进行灵活的安排。
四、财产权归属的保护与争议解决1. 财产权归属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财产权归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例如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确保不动产权益的合法登记和保护。
此外,对于财产权归属争议,法院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
2. 财产权归属争议解决的途径当财产权归属发生纠纷时,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进行解决。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财产权的归属,并做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
五、财产权归属的发展和趋势1. 独立产权的兴起传统上,我国在财产权归属方面更加注重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如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民法与财产权救济

民法与财产权救济一、引言财产权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财产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可能会受到侵害,因此,民法中设立了财产权救济机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与财产权救济的关系,并分析其实际应用。
二、财产权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财产权受到了一系列的保护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尊重与保护个人财产的原则、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财产权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了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个人和机构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三、财产权侵害形式财产权的侵害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侵占、损毁、非法转让等。
这些侵害行为可能导致个人和机构的财产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济。
四、财产权救济的渠道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一种常见的财产权救济渠道。
当个人或机构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起诉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损失的赔偿等。
法院会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审理案件来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2. 仲裁除了民事诉讼外,财产权救济还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进行。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发生财产权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会根据民法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或者裁决,对财产权的侵害进行救济。
五、财产权救济的效果财产权救济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
救济的结果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可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等。
六、财产权救济的限制在财产权救济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因素。
比如,救济的时效性,根据民法的规定,对于财产权的救济有一定的时效期限,当超过时效期限时,受害人将无法获得救济。
此外,对于有些东西,如名誉、人身,民法规定其财产不能主张赔偿,也会对救济产生一定的限制。
七、财产权救济的完善与展望财产权救济机制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对于财产权救济机制的完善和改进也变得必要,需要更加精确地规定财产权救济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宪法财产权的性质及其与民法财产权比较研究

长江 大学学 报 ( 社 科版 ) 的 自由 , 财产权 则表 现为“ 财产 的 自由权” 。对此 , 可
以从 三 个 层 面 来 理 解 。首 先 , 财 产是 自由的 , 即财 产
括公 法 上 的利益 ; 既包 括对 抗 国家 的消极 权利 , 也包
方面 体现 了所 有者 将 பைடு நூலகம் 产 据 为 己有 的意 思 表 示 , 另
一
方 面 又暗含 了所 有人 与其 他人 之 间在财 产上 的关
系, 从而 证成 了财 产 对 人 的 意义 和 之 所 以通过 法 律 保护 财产 ( 即建立 财产 权 ) 的价值 。 _ l 3 财产 权最 初 是一种 自然 权利 , 表现 为一 种 自由。 在 市场 经济环 境 下 , 宪 法 中规 定 的典 型 基 本权 利 之
张 艺
(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 院,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6 )
摘 要 : 宪法 学 中所界 定 的财产 权概 念有 其特别 含 义 , 并非是 对 民法 中财产 权概 念 的复制及 确 认 。从 宪法 财产权 的主体 角度 看 , 宪法财 产权 是 一项 基本 人 权 ; 从 私 有财 产 权 入 宪 的角度 看 , 宪法
一种利益之所以要由利益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表达或其他行为来主张是因为它可能受到侵犯或随时处在受利宪法财产权主要是公民用来设防公共权力侵犯的权利它也可以确立公权力的行使空间及公权力活动的基本界限公民私人财产权的领域除非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介入这并非民事权利的功能
第 3 8卷
第 7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科 版)
便 是 经济 自由 。而作 为一 种受 到法 律规 制和保 护
基金项 目: 教 育部 人 文 社 科 青 年 项 目基金 ( 1 2 Y J C 8 4 0 0 1 2 ) ; 国 家 社科 基 金 项 目( 1 4 C HS 0 2 1 ) 作者简介 : 张 艺( 1 9 9 O 一) , 女, 湖北松滋人 , 硕 士研 究 生 。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财产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核心之一,被认为是个人自由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法治的原则,旨在维护公正、平等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原则和实践。
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被宪法广泛承认和保护。
在宪法中,财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法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和补偿性。
首先,宪法规定财产权必须是合法的,即获取财产权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财产权保护的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人实行平等保护,不论其财富多寡或社会地位。
第三,财产权不可侵犯,即人民的财产不得被任意剥夺或没收。
最后,如果财产权被侵犯,宪法要求国家提供合理的补偿机制。
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下,个人和组织拥有财产权的保障,会更加愿意投资和创造财富。
这进一步激发了经济的增长和创新。
其次,财产权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所有权会受到侵犯,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稳定。
第三,财产权保护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使每个人都有机会享有其合法财产,并防止一些人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正之举。
在实践中,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得到了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法规确保财产权得到保护。
例如,确立财产权登记和合同制度,以确保财产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
同时,司法机构通过审理和解决财产权纠纷案件,维护了财产权的平等和补偿原则。
此外,国际组织和贸易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球范围内财产权的保护,推动了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尽管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受到明确规定和广泛支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国家存在贫富差距过大和资源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从而导致财产权保护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新兴的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新领域的财产权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明确公共财产的范围,追溯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的变迁,区分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内涵,是理解这一条款的几个角度。
通过对公私财产法律保护条款与制度的对比,明确公共财产的权利主体,促进公共财产保护制度的法律化与程序化,实现财产权的真正不可侵犯。
标签: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公共财产权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条款规定于宪法的总纲之中,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总纲式的规定,从一般意义上体现宪法对公共财产保护的态度。
宪法对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的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了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能够在宪法上给予公私财产平等的保护,健全公私财产保障的制度,明确权利主体,淡化公私观念,在整体上更加有利于我国公私财产的保护。
一、公共财产的概念和范围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使用了“公共财产”这一表述,但实践中“公共财产”“公有财产”“国有财产”经常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导致人们对公共财产的概念难以形成清晰的认知。
同私有财产权注重私人权益的保护相比,公共财产强调的是财产用途上的“公共”属性,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公有财产更强调所有权上的“公有”;国有财产则强调公共财产中由全民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基于我国宪法条文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公共财产”“公有财产”“国有财产”的侧重点不同,这里统一使用“公共财产”这一概念。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刑法》等法律都对公共财产的范围和保护有所规定。
其中《刑法》第91条规定我国公共财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其他类公共财产。
从刑法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共财产的界定标准是以归属标准为主,用途标准为辅。
归属标准是以财产的所有权主体的特殊身份作为判断依据,公共财产中的“公”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与私人相对的公共团体,二是指公共利益。
由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广泛,有的时候会出现归属不明的情况,这就需要考虑财产的用途。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解析

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解析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中,财产权保护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对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措施进行解析。
第一、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基于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宪法规定的财产权保护必须基于合法的产权来源,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2. 平等原则:宪法要求对财产权的保护具有平等性,不论个人还是组织,无论财产规模大小,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3. 公平原则:宪法确保对财产权的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因素,不能仅满足个人的私利需求而损害整体社会利益。
第二、宪法对财产权的具体保护措施1. 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财产权。
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保护的具体程度和标准。
2. 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宪法保障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平等,不因个人身份、社会地位、财产规模等差异给予特权或者不平等的保护。
所有公民和组织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
3. 国家的财产保护责任:宪法规定国家承担保护公民和组织财产权益的责任。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措施,保障财产权的正当性和可依赖性。
第三、宪法对财产权保护的限制和补充1. 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强调,在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或者剥夺财产权,但需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以确保损失的公平与合理。
2. 国家的执法权与财产权的边界: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使用、管理和征收土地、矿藏、水域等自然资源,并为此给予财产所有人合理的补偿。
3.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财产权保护: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财产权保护,通过保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合法的非公有制经济财产。
总结: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通过确立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款来保障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然而,财产权的保护并非绝对,需要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下进行限制和补充。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权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在宪法层面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或持有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保护公民财产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包括《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
这表明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同时,我国还通过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为公民财产权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的现象,导致部分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三是司法救济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受侵害的公民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救济。
五、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路径1. 完善法律体系: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2. 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应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应完善司法救济程序,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
4.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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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
「内容提要」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既有分工,又有协同,它们共同促进人类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从而为我们进入真正的自由王国奠定物质基础。
我国财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着体系性缺失,应该按照先修改宪法财产权制度,后完善民法财产权制度的步骤重塑。
宪法财产权不仅防范专制政府的侵犯,也防范来自民主政府的僭越,构成对民主的限制。
任何意义的民主都不应该逾越一定的边界,这一边界就是财产权-权利平等并不等于财产平等。
宪法“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到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5];“国家制度不过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间的协调。
”[6]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国家制度不过是调整产权与政权冲突的机制。
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高效,财产自由流动。
(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防止因国家的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的流动从而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针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
“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
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
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这乃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做出行为的可能。
”[7]
宪法财产权是“支撑人的个别性的必要条件”。
[8]尽管自《魏玛宪法》以来,财产权在主要作为消极人权的同时,被赋予了积极人权的含义,具有社会权的性质,但一般认为国家对社会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仅在现有物质条件下负尽可能促进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因此,财产权的防御功能不因被赋予社会权的功能而被消解。
国家本身不具有增加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国家对财产权保护的结果是社会财富总量不减少。
民法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界定财产归属的同时,鼓励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在财富流动的过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借用路易斯。
菲利普的名言,就是让交易的各方“富起来吧”。
[9]因此,民法财产权在作为消极的对其他民事主体的“防御权”时,也是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来构造的。
民法作为私法的一种,对各财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是放任的。
这与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迥然
有别:宪法总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就财产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小心翼翼,惟恐国家越雷池一步,跨进私域。
国家对财产权予以限制的最经常、最严厉的方式是财产征用,[10]因此,对国家财产征用行为的约束是宪法保护财产权的最重要方法。
稳定的财政收入是政府权力运作的物质基础,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方式可以是购买,也可以是无偿地取得。
我们将国家强制性取得财产的方式称为“征用”(expropriation,或eminent;domain、compulsory;purchase)。
政府取得私人财产的方式与市场上发生的一般交易最重要的区别是:公民个人不能拒绝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国家,即使国家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公民财产,公民也不能拒绝出售,也不能任意要价。
因此,宪法财产权首先是针对国家的征用行为而为公民设定的基本自由。
民事主体侵犯财产权最经常的方式是侵权和违约。
侵权和违约都有可能使财产的流动低效,从而抑制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
因此,民法财产权是为防范民事主体的侵权和违约而为民事主体设定的基本民事权利。
(三)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中物的因素
权利的构成要素众说纷纭,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但无论如何,资格和利益是权利构成要素中不可或缺的。
[11]具体到财产权,“资格”指获得财产的资格,是财产权中的人格因素:“利益”指从财产中获得的利益,是财产权中物的因素。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包括这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各有侧重。
“宪法财产权作为一种与人身紧密关联的资格,往往比民法财产权更加注重人际关系的因素,且不明确地指向具体的客体,一个人并不因为暂时没有财产而失去宪法上取得、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资格。
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以物为中介的人与人的关系的表现,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客体,对于一个没有财产的人来说,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不存在的。
民法上的财产权源于物权,是私权的一种,产生于商品交易过程中自愿的契约安排,其客体是某种具体的物品或服务,具有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和可依法剥夺性等特点。
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12]
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的这一界分使我们看到:民法财产权实际上是偏爱有产者的-没有财产就谈不上民法财产权;宪法财产权则把有产者和无产者都看成是“耶和华的子孙”,无论你有无财产,都可以享有宪法财产权。
这种说法可能遭到的诘难是:对于一个一无所有的公民,宪法用
什么方法保护他的财产权?我们前面已经谈到:宪法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国家征用行为而言的,国家征用行为的抑制对保护全部公民的财产权都有裨益。
比如税收,国家的税率一旦规定下来,纳税人的财产权都会受到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加会提高物价,有产者的财产和无产者的财产都会受到影响。
较低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利,较高的税率对所有的人都有害。
(四)宪法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所有权在民法财产权体系中不占核心地位
宪法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即保护公民个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绝对支配性。
[13]当然,这个所有权既包括现实的所有权,也包括将来的所有权,即期待的所有权。
为什么宪法财产权不包括民法财产权中的债权呢?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是处理国家和公民个人关系的基本范畴,但国家和公民个人不可能发生债的关系。
一如我们前面强调的,国家取得财产的方式是征用,而不是契约。
如果国家和公民个人发生债的关系(如国库券的买卖),这时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宪法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国家已自行“降格”为民事主体,公民受民法财产权的保护。
而宪法财产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实际上是类似于所有权保护方式的:保护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对自己智力成果的绝对支配性权利。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等制度设计不过是国家征用制度的变形。
民法财产权是与人身权对应的概念,所以,所有不属于人身权的民事权利,几乎都可以归结在财产权的范围内。
围绕财产,民事主体之间可以发生各种性质的民事关系,因此,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一个复数名词,为一个权利束的组合”。
[14]物权界定了财产的归属和占有,债权规定了财产的流动,而知识产权则既有物权的特点,又有债权的特点。
尽管民法财产权的体系排列顺序是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物权的债权化是物权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15]作为典型物权的所有权概念在英美法系里甚至不存在,因为英美法系中财产法律政策总是尽可能地专注于动产权益以使其可在市场上流通,而且“同样的政策已扩展至土地上。
”[16]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关注财产的利用胜过关注财产的“归属”,对债权的关注胜过对物权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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