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体系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于民法中私有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地位,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在西方社会被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这一古老信条已内化为人们的信仰。
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还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要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完全保护,需要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实行全方位保护,其中,民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内容。
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研究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引言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
在私有财产权得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志的形成。
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
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权,不仅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有经济意义,更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保障。
要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需要整个法律体系的共同实施,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其中,民法和宪法的保护是最为重要和主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宪法对私有财产权是进行原则性保护,需要通过民法中的一般具体条款才能发挥其效力。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民商法的规定,不得违背民商法。
但是,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应有的关注,人们的法律意识依旧很淡薄。
2.缺乏法律监督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征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点决定了没有国家为其做强大的后盾。
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所有者主动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专门设置的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很易导致法律监督的缺乏。
致使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3.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落实不足任何权利都只有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转变成现实里真正的权利,否则就只能是空头支票。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民法举措包括:
1. 保护私有财产权利:民法应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确保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鼓励投资和创业活动。
2. 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程序:通过简化企业注册和注销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降低成本和时间消耗,提高企业创办和退出的便利性。
3. 完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执法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和民营企业的发展。
5. 改革税收制度:优化税收政策,减轻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企业发展的可预期性。
6. 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改善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性,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7. 加强劳动法律保护: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这些民法举措的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促
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私有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

就制约条款来说,现代西方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的社会性,肯定私有财产权受公共利益的制约。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德国宪法表述为:“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为公众利益起见,财产可予征收”。可以看出,其中的“义务”、“公共福利”、“法律规定”使私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像以往那样为一已私利而任意妄为了。当然,这种条款也是有被滥用的可能的,这是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3>(p155)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保护实现法律制度
财产(property),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通常所说的财产仅包含积极财产,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指某人对财产的全部权利,我妻荣曾经这样描述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的权利。”[[1>(p42)私有财产权,即私人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在现代社会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私人财产法律制度日渐显露出诸多缺陷,亟待整饬。2004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因此,如何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私有财产法律保障制度,是当前应当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试论我国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
私有财产 的宪法保护
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 储蓄 、 房屋、 交通工具、 债券、 股票以及其他 日 常生活用 品的所有权; 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
人拥有的生产工具、 原材料 、 劳动产品、 牲畜等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
延伸, 是公 民 合法 财 产 转移 的 合法 形 式 。 保 护 公 民 的财 产权 , 应 当 要 就
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从 而 反 过来 促 进 多 种所 有 制 结构 的发 展和 新 旧体制 的转 轨 , 进我 国 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使市场经济沿着法制化、 规范化的道
路 发 展 。为此 ,98年 通 过 的 《 法 》 一 修 正案 承 认 了私 营 经 济 的合 18 宪 第 法 性 , 明确 规 定 : 国 家 保护 私 营经 济 的 合法 的权 利和 利 益 ” 并确 认 它 “ ,
我们知道, 宪法有两个特征 , 一是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表现在 内容上,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 最重要 的问题 , 在法律效力上, 宪法的法 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 改的程序上 , 宪法 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是 指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 这也是宪法最主要、 最核心的价值。 从这
标法 、 著作权法、 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等 , 区分不同权利类型进行精细调
整, 以实现 法 律对 财 产 权进 行 保 护 的 目的 。 由于 财 产 权类 型 的广 泛 性
和民法的分类调整技术 , 要探讨财产权的 民法保护 问题就 需要涉及民
同时保护 公民的继承权 , 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 。 同时, 为 了防止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侵害 , 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
我国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特点及其思考

私 有 财产 权 这 个 概 念 , 随 着我 国改 革 开 放 的不 断 深 是 入而 逐 渐被人 们 所普 遍 接 受 的 , 简言 之 , 它是 指 私人 对财 产 拥有 全 部权利 。私有 财 产 权 是 与公 有财 产 权 相对 应 的 , 在 我国, 公有 财产 权 是 指 集 体 财 产权 和 国 家 财 产 权 , 而 , 因 除 “ 集体 ” 国家之 外 的 民事 主 体 , 可 成 为 私 有 财 产权 的 主 和 均 体, 主要包 括公 民( 自然 人 ) 个 体 工商 户 、 村 承包 经 营 户 , 、 农 个人 合 伙 、 营企 业 ( 括 具有 法 人资 格 的 私营 公 司 、 私 包 企业 ) 等. 主体范 围相 当广 泛 。我 国在 对 私 有 财 产 权 的法 律 保 护 方面, 具有 私法 与 公 法并 举 且 不 断 融 合 的趋 势 , 括起 来 , 概 其 体 系具有 如下 五 个方 面 的特 点 。
t e i S l S u h i e c a a t rs iso h g l r t to y t m frg fp v t r p r y h ss U I p t ef h r c e tc f e l a o e in s s e o ht r a e p o e t .An s s t r e ie so u g t n T v i t e p c i o i d r e h e tm fs g e i i s o
体表 现在 :
整 性 . 在 此 基 础 上 提 出 了进 一 步 完 善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 并
[ 关键 词 ] 有 财产权 ; 私 法律保 护 ; 特点 ; 考 思 [ 图分类 号 ] 9 1 中 1 2 3 [ 献标 识码 ] 文 A [ 文章 编号 ] 0 8—8 2 ( 0 2 0 10 6 8 2 0 ) 3—1 4—0 2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 3 )《 第 条 、 刑法》 第 9 ( 2条) 等法 律 已经作 出 了规定 。从 私有财
范, 强对公 民私 有 财产 的保护 。 加
关键词
私 有财 产
宪法
基 本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1.2 -1 10.5 220 )2150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从 把保 护私 有财 产权 作为 公 民的一项 基 本权 2 O多年 的 改革 开放 ,推 动着 我 国 由计划 经济 体制 向市场 经 经 验 。 宪法 结构上 , 规定 在宪法 第 二章公 民 的基 本 权利 与义务 内容 中 , 再 作为 不 济 体制 转型 , 国家经 济快速 发展 , 民生活水平 迅速提 高 , 随而 利 , 人 伴
来 的是 公 民私有 财产 的大 量增加 和 多元化 。 因此 , 确认 并保护 私 经 济制 度 的一项 内容 规定 在宪 法第 一章 总 纲里 。宪 法应 当规 定 这样 , 一方 面可 以避 免私 有财 产保护 有财 产 问题 突显 出来 。它是 作为 法律 母法 的宪 法所 面对 的一 个 公 民依法 享有 私有财 产权 。
宪法保 护 的公 民私有 财产 权即法 律意 义上 的私有 历史 与现状 。 由于每 部宪法 都有 强烈 的时 代特 点 , 私有财 产宪 产权 的内容看 , 对 财产权 是公 民生存发 展所必 需的 具有经 济利益 的基 本财产 权利 , 法地位 的确 认和 保护 又 作出 了不 同规定 。 债 知识 15 年 宪法 是新 中国成 立后制 定 的第一 部宪法 ,也 是 比较 它应 当包 括私法 意义 上的 以财产 所有 权为 主的物 权 、 权 、 94
论我国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之完善路径

影 响深 远 , 在行 政 法 中 占统 治 地位 , 以 , 此 契 机 , 们 尤 其 所 借 我
是 立 法 工 作 者 应 正 确 认 识 公 共 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之 间 的关 系 , 及两 者 相 冲突 时 。 何 取 舍 、 何兼 顾 。 在正 确理 清 公 共 利 益 如 如 和个 人 利益 关 系 的 同 时 ,也 应 该 正 确 把 握私 有 财 产 在 行 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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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8月 06
湖 北 经 济学 院学 报 ( 文 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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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卷 第 8期
Ju a o ue nvrt o E o o c( m nt s n oi cecs or l f b i i s y f cnmi Hu a ie dSca S i e n H U e i s i a l n
古 语 云 :有恒 产 者 有 恒 心 ” 而 著 名 的“ 地 的 悲 剧 ” “ . 公 的寓
言 又 告 诉 我 们 绝 对 自 由财 产 权 的 发 展 需 要 国 家 权 力 的介 入 。 因此 , 方 面 确 保 公 民财 产权 的 地 位 : 一 方 面 , 定 公 权 力 一 另 界 介 入 市 民社 会 的程 度 以 防 止 “ 地 的悲 剧 ” 发 生 , 而 确 保 公 的 从 公 民在 市 场博 弈 中更 好 的实 现 财 产 权 ,建 立一 个 阿基 米 德 式 的支 点 以 促进 和谐 社 会 的发 展 。 我 国 2 0 而 0 4年 3月 通过 的宪 法修 正 案 明确 了 “ 民 的 合 法 的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以及 做 公 , 出 的 限制 性 规定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 以依 照法 律 规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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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体系
摘要:私有财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阐述财产归属的概念,是商品生产发展的最终结果,是社会交往的
必然形式。
民法中的权利本位同私有财产权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相似性,私有财产权所表现的是人性论基础,体现出人们所固有的自
私心理;而民法中的权利本位所体现的是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前提下,社会制度鼓励人们存在这种私心,是对个体的认可。
民法的核心体现在对人的自由的保障,而自由的基础就是对私有财产的拥有。
而民法的经济功能恰恰是对私有财产权的诠释,同时也孕育着效率与秩序。
以此,私有财产权与民法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这也正是本文所要论述的私有财产与民法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体系
一、简述私有财产权的起源
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起源问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晚期时期,这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了。
古希腊晚期的斯多葛派提出了自然法概念学说,从那时起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就开始从不同的角度,阐述私
有财产权制度的渊源问题,总之,本文简述一下自然权利学说,这是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学说,同时也是提出人众多的一个学说,自然权
利学说简述如下:
自然权利学说主要是以亚里士多德、格劳修斯、阿奎那以及霍布斯等为主要人物所代表的学说,自然权利学说是提出人数最多的
一个学说之一。
尽管这些代表人物对自然权利学说提出的分析注重点不同,但是基本都是以自然法观念作为理论基础,都是以理性或抽象的人性自身来解释所有权的根源,阐述所有权的合理性,主要说明私有财产是合理的,是符合人类理性的财产制度,同时又是具有天赋行和不可侵犯性的固有权利。
此后,亚里士多德编著的《政治学》中也对私有财产权做了相应的阐述,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财产权思想对后来的学者研究私有权做了巨大的贡献。
进入中世世纪之后,私有财产权的观念仍然在西方延续,阿奎那将自然法财产理论和私有财产权两种理论结合起来,论真了私有财产权的优越性和其合理性,在他看来,财产的私有化是上帝赐予的、特批的,一次是具有神圣的意义。
英国的唯物主义思想家霍布斯也是自然法则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私有权是人的天性,是用来保护自己自由的一种自然权利,因为人天生就具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天生本性,而这种天性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就包括着财产权利。
二、简述私有财产权与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在私法层面上可以说是整个私法的基础。
从渊源上看,所有权是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分离的结果,是劳动关系中剩余价值的部分,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在原始社会中,所有的财产都是以共享的方式存在的,因此没有剩余也就没有了所有权问题。
当出现了产品的剩余之后,也就出现了私有制,自然就产生了归属问题。
也就是说,所有权是私有制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私法关
系中,所有权是一项私权,是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保护的是私人之间的归属权关系。
“所有”,可以解释成为一种事实状态,而在法律语境下,所有是强调特定人对待指定事物的排他性直接支配关系,是具有占有、收益、使用以及处分。
而在民法中对此种状态的肯定和保护就被称做为所有权。
所有权在民法体系中是最健全的一种物权,是用担保物权和益物权两种体系派生而来的,是物权制度的基础保障。
所有权的存在是具有永久性的,也就是说,与其它的权益相比,所有权不受存续期间的限制。
其行使权是具有社会性的,所有权在行使的时候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义务,尽管存在着私权的神圣观念,但是,在私法范围内,所有权的授权与行使都是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
所有权的主体在民法中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体,这是由于,只有个人才具备完美的责任能力和权利能力,组织和团体是无法实现的,除非法律特指的。
在古今中外的历史差异中,我们不难发现,没有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私有财产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没有以私为核心的个人利益就不能将私人权利得以重视,所以说,历史证明,只有私有财产的发展,才能够促进经济越来越快的发展。
三、简述民法对私有权的保护
谈及民法中对私有权的保护,我们就不得不想到物权法对私有权的保护,因为物权法是对私有权诠释和保护的最为核心的一项法
律法规之一。
物权法相对于与民法的其他部分更注人的基本生存条件。
从某种程度上说,物权法是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社会作用是确保财产权,创建一个健康的交易安全场所,使私人
之间不发生利益冲突,同时物权法为确保当今社会相关财务的安全做了有效的保障。
所以说,民法中,私有权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
但是,物权法中的规定尽管是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们的财产,鼓励人们创造财富,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原则,但是,私人所有权的保护和行使的一些规定中,还是比较原则的,缺乏一种人性的关爱,为此,本文简要的提供了几点细化正法规的可操作原则,具体如下: 首先,所有权的内涵太小,可以将其扩大为财产权。
在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中一遍只限定于物权范围内的。
这其中不包括股权、知识产权等民事财产权和非所有权的财产。
因此,建议将其权利范围扩大话,这样就更具有人性化,在现如今多元文化背
景下的中国,文化产权、知识产权的确立以及有法律物权的保护,也就更有利社会的稳定以及法规的规范化。
再次,物权法中,不仅仅要重视个人生活资料的保护,同时要加
强对生产资料的保护。
《物权法》中基本上是对公民的房产、财产等的保护,而对于投资性财产没有明确的法规进行保护。
这就轻视了对公民的生产资料的保护,从长远角度去看,这是不利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议将投资性财产也规范在物权法范围之内,
这样生活与生产资料同时得到平等的保护,有利于社会良性发展。
(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桐.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价值体系[d].大连海事大
学.2008
[2]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二章.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56
[3]郭明瑞.物权法与和谐社会.理论前言.2007,(8):200.
[4]杨振山.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