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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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小谈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威廉·皮特在位时曾经说过“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蕴含如下的行为理念。

首先,是法制的理念。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有权利的人直接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国王作为一个国家至高无上的人,掌握着巨大的权利,如若不加以控制,则很可能把权利滥用到极致,从而使人民遭受到损失。

所以,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利,必须遵循“王在法下”的原则,即法律才是管理国家最强有力的工具。

推挤到社会,掌权者利用权利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富者利用财富与权利的结合保护自身,而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则时刻处于私有财产被侵犯的境况。

所以为了保护贫民的私有财产权,就要加强法律的作用,利用法律对抗“特权阶级”,防范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约束国家权力,发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效力。

其次,人权理念。

公民的三大权利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三大权利紧密联系,财产权是实现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没有了财产权最为基础,生命权和自由权也就无权保障。

而这句话很明显的含有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含义。

因为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允许国王进入公民的住宅,就是在强调房屋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不经权利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进入。

然而,虽然这句话的意思大多数人都很明白,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存在着法制废弃和私有财产被严重侵犯的情形。

最显著且引起广泛争议的便是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

以房屋拆迁为例,从90年代起,伴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建设,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运动。

现代化建设不可厚非,但是由拆迁而引起的私人财产权被广泛侵犯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这主要表现在拆迁目的的不明确,拆迁的补偿标准和落实不当,程序不当,行政力量的干预等。

拆迁之所以会侵犯私人财产权,是由于房屋作为人民生活资料中最重要的部分,属于居民的私人财产;房屋拆迁有时候非但被强制拆迁甚至有时还得不到合适的补偿。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基本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基本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基本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包括:
1. 私有财产权:保护个人或集体拥有和支配财产的权利。

2. 自由市场经济: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鼓励自由竞争和私人企业。

3. 合法权利保护:保护公民的私人权利和言论自由,限制政府对公民行为的干预。

4. 民主原则:通过普选和民族代表机构来实现民主决策和政府权力的分立。

5. 法治原则: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并保证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

6. 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保护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包括:
1. 社会主义制度:肯定和确定社会主义制度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2. 公有制:肯定和保护公有制的各种形式,如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3. 人民民主:强调人民在国家政权中的主体地位,倡导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

4. 社会平等和公平:强调追求社会平等和公平的原则,有助于减少贫富差距。

5. 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改善:保证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福利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

6. 法治原则:同样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司法体系,但会强
调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

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制度、政治体制和社会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

完善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思考

完善我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的思考

犯”公民的 , 合法私有财产仅 仅只 不受侵犯”不 是“ , 平等的对 产; 市场经济体制则要求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真正把群众作为 待会 使市 场主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丧失信心。社会 历史的创造者, 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 采用有限限制模式@。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利益关系的平衡 , 依赖于法律对于市 作为全面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我国, 从经济角度考虑, 法律制 场主体权利的平等对待与保护。因此, 即使国家所有权的行 度中也不应再遗留计划经济的产物。所以, 我认为, 基于宪法 使者以市场主体的身份, 不具有任何特权地参加到民事活动 的权威性及其共识性, 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收、 征用的 中, 在市场中也只能与普通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才能 “ 正当程序” 。
作者简 介: 彭玉凌( 97一) 女 , 1r 7 , 成都大学医护学 院讲师 。
“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 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对于公民的其他权利的实现是有力的
要的目 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的, 主权者 ’ 的权力绝不容许扩 物质保障。如果将私有财产权仅仅放在《 物权法》 中去确认 就很难体现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因此,0 2( 0年宪法 张 到公众福利的 需要之外, 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 的话, 因为, 在洛克看来, 国家和政府理所应当是公民私有财产的 修正案将公民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内是顺应时代的要求, 也是 保护者。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 符合世界各国宪法惯例的。 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维持人的生存所不可缺 私有财产权入宪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道路上有着 少的、 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 在现代宪政国家的逻辑常识 重要的意义: 不仅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 财产权与生命权、 由权、 自 平等权并称为公民四大基本权 基本经济制度,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水平提高, 而且也有利于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的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什么的自由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多种自由。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在公共场所集会、结社,以及参与示威和游行等。

这一条规定保障了公民独立思考、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发表意见的舞台。

其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非法侵犯。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拘禁、非法逮捕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即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利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自己的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没有任何宗教信仰的公民也应该受到尊重。

”这意味着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也有权不信仰宗教。

宪法第4条还规定:“国家保持宗教事务与政治分离”,即国家不干预公民的宗教信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最后,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

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保护权,即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公民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和正义。

总的来说,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保护、信仰自由、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自由权利。

这些自由权利的保障不仅确保了公民的个人尊严和基本权利,也为公民的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保障。

公民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原则的法理思考

关于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原则的法理思考

禁、 没收财产 、 夺其 法 律保 护权 、 褫 或加 以放逐 、 害 、 查 伤 搜 或逮捕 。 _第五十 二条 规定 “ 何人 , ”2 任 未经 其贵族 依法 判 决 而被强夺 或取去土地 , 堡 , 城 自由权 和合 法权利 者 , 朕应
立将原物归还之。 英国 18 ” 69年《 权利法案》 4条规 第
道德后果, 实际上等于说富人和穷人都有在桥底下睡觉的 自由。经济上财富上的巨大差距剥夺了贫苦大众在与富人 同样平等的条件下追求他们的幸福生活 的合理机会。 ”
由于财产上的不平等 , 法律上 、 形式上的平等在现 实中无法 实现 。 在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 产阶级 以及 其他 劳动群 众在 无 经济上受到残酷的剥 削和 奴役 , 在政 治上受 到压迫 。革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 于宪法 中私有 财产保 护 原 则 的法理 思考
●杨章乔
( 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 02 ) 50 5
摘 要: 根据古典 自然法学的基本原理, 在宪法上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像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 内容, 自由资 本主义时期 由于过分强调自由, 导致 了人与人之 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通过建立社 会保障制度进行 了改良。新 中国宪法对公民生活资料 的保护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 对生产资料的保
则在资本主义宪法中的确认是 资产 阶级 反对 封建专制 制度
理论,财产权是个人 自由的渊源和保障, “ 是自由的人所必
不 可缺少 的权利 ; 财产权 与公 民的生 命权 、 自由权 、 等权 平
同属于‘ 天赋人权 ’存在于国家之前 , , 人们只是为了保全 人的财产权都不受剥夺。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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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

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伦理思考

收稿日期:2 006 - 03 -2 1 作者简介:李家年,男,湖南永州人,中南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 向: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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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率的角度看,个人劳动及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呈 现 出一种因果 关系。劳 动 是人 的本 质的 外化, 是人 的本 质 确 证。当法律不能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时,其实质是否认了 个 人的劳动,个 人的 价值 不获 承认,人 们则 会 丧失 劳动 的 动 力,这时出现贫穷和饥饿便是不争的事实了。财产权的存 在 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福利和效率。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 权 的存在,由于自利的动机使人们会为自己而勤劳工作,能 够 促使个人勤奋工作,勤劳致富。鼓励个人努力、创新与个 人 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现在和将来而工作。他们会心情愉 快 而不斤斤计较,他们会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中,生活在一 种 理性和个人自尊的环境之中,而不担心自己的劳动会毫无 价 值,自己创造的成果会被人突然剥夺。 其次,财产权为个人 创造了一 个不受 国家 控制的 领域, 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以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德国哲学 家 康德和英国思想家哈耶克都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 保 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 基 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 承 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 件。如果 不 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 仅 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可以说,个人自 治 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 ,连治产 的权 利都没有,就不会有治身的权利。没有私有财产,个人 会缺 乏起码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个人价值不受尊 重,个人 自治的 能力受到限制。私有财产及其保护的存在,使公民的 权利具 体化,使政府的权力有限化。当然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也不是 无所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政府对私有财 产具有征 用权。问题是政府的这种征用权须受到两 个限制。也就是说 国家或者政府对私有财产进行征 用,必须 进行充分的、合理 的补偿。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划分了政府权 力和公民权 利的界限,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行为。

我国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的历程及启示

我国私有财产宪法保护制度的历程及启示
收 稿 日期 :0 60 - 20 - 2 4 5
作 者简 介 : 季秀平( 9 7) 男 , 16 一 , 江苏涟水人 , 副教授 , 法学博 士 ,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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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4 第2 8卷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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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 cec 12 , o il i eVo.8 4 2006 S n
我 国 私 有 财 产 宪 法 保 护 制 度 的 历 程 及 启 示
季 秀 平
( 阴 师 范 学 院 法 律 系 ,江 苏 淮安 2 30 ) 淮 2 0 1
摘 要 : 中 国的私有财 产 宪法保 护制度 及 其 实践 运作 经 历 了一 个从 确 立到 倒 退再 到进 新
不 准 、 念 落 后 。尽 管 五 四宪 法 对 私 有 财 产 使 观 用 了各 种 “ ” 权 的表 述 , 这 些 财 产 权 并 没 有 被 但
作 为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而 与 公 民 的 其 它权 利 一 起
规定 在 宪 法 第 三 章 “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公 中 , 是 规 定 在第 一 章 “ 纲 ”之 中 。这 种 定 位 而 总 不 准 , 映 了“ 人 权 利 源 自国家授 予 ”的落 后 反 个 宪政 理 念 , 这 种 理 念 与 “ 权 力 源 自公 民 授 而 公 予 ”的 现 代 宪政 的理 念 是 格 格 不 入 的 ; 二 , 第 保 护上 的不 平 等 。五 四宪 法 不 仅在 公 私 财 产 之 间
规定 是 基 本 符 合 我 国 当时 的社 会 主 义改 造 和 建
设 的实 际 的 。它 对 于 稳 定社 会 各 阶级 的财 富 心 理 , 动 各 方 面 的 生 产 积 极 性 , 展 社 会 生 产 调 发 力 , 足 人 民群 众 的物 质 需 要 , 至 于巩 固新 生 满 乃 的人 民 民主 政 权 , 具 有 极 为 重 要 的 经济 、 会 都 社 和政 治 意义 。但 是 , 四 宪 法 关 于 私 有 财 产 保 五 护 的规 定 也 有 明 显 的缺 陷 , 现 在 : 一 , 位 表 第 定

宪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  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将“合法的收入”改为“劳动收入”,缩小了受保护收入的范围。

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合法收入受保护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删去了1954年宪法有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否认了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本条恢复了1954年宪法有关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规定。

与本条规定相关的几个概念是财产、财产权和所有权。

财产是物的一种。

对财产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从物的角度可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其中,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财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从财产的用途可以将财产划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两大类别。

财产权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以及婚姻财产权和劳动财产权等。

财产权可以由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也可以由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产生,如由婚姻法律关系产生的夫妻间的财产权,由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权等。

总之,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与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并因社会制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与内容。

而所有权只是财产权内容的一部分,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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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摘要】: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修正案中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件大事。

它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为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

该《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确认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中的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制度上的重要完善。

该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包含了极为丰富的法学理念。

一、修正案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摒弃了“一大二公”的“左”的指导思想,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初步形成了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

这就需要法律及时地反映所有制改革的成果,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而反过来促进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和新旧体制的转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市场经济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发展。

为此,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它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确认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地位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

具体来说,此次宪法修正案在进一步提升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方面包括如下几点内容:一是将私营经济从强调“监督”、“管理”到增加“鼓励”和“支持”的内容,表明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政策导向的变化。

二是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对待,赋予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大大拓宽了。

只要是合法的财产,就一概地受法律保护,而不限于所有权和继承权。

此次宪法修正案在前两次修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这也表明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识的深化,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作用认识的深化,同时,也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

强化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对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的劳动和经营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从而也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大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保护,则不仅将极大地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足够的平等的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关键在于确立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

从整体上看,平等保护与维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不矛盾。

尽管现行《宪法》已经确立了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并且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例如,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却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全面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造成许多人的误解,认为宪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处于明显不同的层次。

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对私有经济的有意或无意的歧视,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这就明确地提出了对各类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不仅是我国法律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宪法》修正案按照这一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尽管修正案没有采用“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表述,但是它明确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私有财产的地位进行了界定:从正面来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确宣告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这实际上是确立了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宪法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财产权在宪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

从反面来说,通过规定对不法侵害的排除以及国家在依法征收、征用时的补偿,使私有财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可见,《宪法》修正案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地位。

尤其是通过拓宽私有财产的范围,完善对私有财产的限制,进一步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实际上也已经使私有财产达到了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

《宪法》修正案没有在私有财产的保护中使用“神圣不可侵犯”的提法,而现行《宪法》又规定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这是否就意味着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仍然不平等呢?笔者认为,这并不是否认对公私财产所采取的平等保护原则。

现行宪法强调公有财产的神圣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地位和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它是为了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神圣性而提出的概念。

[1]事实上,只要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并在物权法中落实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私有财产也可以得到与公有财产同样的保护。

根据宪法修正案的精神,我国有关的各个部门法都应当相应作出完善的规定,以强化对私有财产平等的、全面的保护,可以具体为:1.进一步放宽对融资、投资、营业、市场准入的行政管制。

从广义上理解,财产自由可以表现为在法定范围内的企业自由、营业自由、竞争自由。

保护财产,从动态的角度看需要保护权利人使用和处分财产的自由,这就是要保护营业和竞争自由。

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许多领域存在各种行政垄断,大量的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壁垒,抑制了市场竞争,阻碍了财产权的自由运用。

尽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赋予私营企业诸如自主经营权、自行招工权、自行定价权、与外商合办企业权之类的多种权利,但私营企业主在产品外销、对外经营、经营范围等方面仍然受到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

笔者认为,从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考虑,应当进一步放宽在这方面的限制。

尤其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将进一步开放,许多领域也将允许外资进入。

在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同时,更有必要给国内私有经济以平等地位。

所以,从迅速发展我国生产力和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出发,应通过立法尽可能地鼓励和允许个人从事更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营活动。

因此,进一步限制行政审批权,破除不合理的行政垄断,这也是尊重财产自由,解放生产力的重要途径。

2.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应当对各种性质的财产权“一体承认、平等保护”。

在公民的财产与国家、集体发生争议以后,应当通过一套确认产权的规则,对公民的财产与国家、集体的财产,实行同等保护。

物权法要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即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

当然,平等保护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事实而在物权法中对国家、集体的所有权不作规定,否则将不利于发挥所有权制度对所有制的确认和调整作用。

3.加强行政法治。

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限制行政权力。

对公民产的保护不仅依靠民法的保障,还有待于行政法的完善,也就是说,保护财产权,不仅需要防止平等主体间的不法侵害,还要排斥公权力对财产权的侵害。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形式,一些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方面过于强调整理服从的关系和行使权力的便利,不注重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落实宪法修正案的精神,需要加强行政法治。

就公法上的行政权力与公民财产权的关系而言,政府负有不得侵害私人财产的消极义务,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侵害财产权。

这就要求正确界定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和行使方式。

按照法治的要求,握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可以对公众施加义务约束,但各种义务的设定都必须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和公民财产权的相互关系。

二、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私有财产的范围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局限在对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上,而且对受保护的所有权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主要限定于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这种规定显然限制了公民财产权的范围,毕竟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而列举式的方式显然不能概括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形式,尤其是不能概括生产领域中的各种财产权,这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而且也不利于调动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该条使用了“所有权”这一概念,而“所有权”不仅无法包括诸如营业自由、进出口配额特许权、公物使用权、公共信息使用权等具有财产意义的公法性质的权利,[2]而且也根本无法囊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诸如物权、债权之类的传统私权以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企业名称、信用权等等较为新型的私权。

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各种投资权益和无形财产也是极其重要的,但它们也无法为所有权的概念所容纳。

有鉴于此,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地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认,突破了仅仅对公民的所有权加以保护的限制。

这不仅为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私有财产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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