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内容

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内容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大亮点内容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修改,主要目的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文将针对新修订的法律,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为您介绍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十大亮点内容。
第一类:农产品来源农产品来源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达不到卫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销售;涉及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标注并告知消费者;严禁通过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二类: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涉及到农药、化肥、保鲜剂等致骨癌物质的使用,严重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法律规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时,必须遵循正确的生产和加工流程,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严禁使用已经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
第三类:检测监管检测监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对农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农产品要求不同的检测标准;对生产、经营者要求提高检测意识,建立检测体系,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管。
第四类:质量标准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建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加强公告和告知工作,让消费者清晰了解农产品的质量。
第五类: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消费者保护的有力武器。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提高消费者的认知水平,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六类:追溯体系建立完整的追溯体系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建立农产品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共享和追溯,严格监控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类:安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全面的安全保障。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对出口农产品实行全程检验和备案制度,保障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进口农产品实行严格监管,实行准入管理制度,严防进口病、虫害等不良物质侵害我国农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67d70be8a300a6c30d229fb6.png)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规定。
食品生产离不开作为原料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决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是否安全。
如果在食用农产品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即使生产工艺再先进、监管手段再完备,食品也不会安全。
为了打造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防止在源头出现问题,有必要对食用农产品加强监管。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特殊产品,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食用农产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即保证必须不致使人患病或者潜在危害人体健康。
随着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大量使用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伤残、中毒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当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几种:一是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化肥污染问题。
例如,高毒、剧毒农药残留在农产品上经人畜食用后引起食物中毒及造成铅、镉等重金属中毒;又如化肥中所含的亚硝酸盐就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危害非常大。
二是动植物性农产品的抗生素、激素残留问题。
抗生素残留可造成人体肠道正常菌群失调;性激素的不当使用对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极为不利;“瘦肉精”能导致人的心率加快,代谢紊乱等。
农产品加工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农产品加工是指将农产品作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手段进行加工处理,生产出具有不同用途和价值的食品、饲料、工业原料等产品的过程。
农产品加工不仅能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还能够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
为了规范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农产品加工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农产品加工的法律体系我国农产品加工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 部门规章- 《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农产品加工相关法规和规章二、农产品加工的法律规定以下是对农产品加工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1. 农产品加工企业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产品加工企业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检验手段;- 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农产品加工产品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无污染,无变质;- 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 农产品加工生产许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食品需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4. 农产品加工质量管理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 质量管理制度;- 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产品检验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蔬菜农药使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蔬菜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农药残留问题一直是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规范蔬菜农药使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蔬菜农药使用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农药使用基本概念1. 农药:农药是指用于防治、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作物、林木、水产动物等有害生物的化学物质或者生物制剂。
2. 农药残留:农药残留是指在作物上或作物可食用部分中残留的农药及其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
3. 农药使用:农药使用是指将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林木、水产动物等,以达到防治、消灭或者控制有害生物的目的。
二、蔬菜农药使用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农药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
(1)农药生产:农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标准生产农药。
(2)农药经营: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无证、假冒伪劣农药。
(3)农药使用: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药,防止农药残留超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蔬菜农药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农药使用范围: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品种和农药残留超标的产品。
(2)农药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使用农药,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缩短用药间隔期。
(3)农药残留检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农药残留进行自检,不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蔬菜农药残留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农药残留标准:农药残留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农药残留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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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规定。
食品生产离不开作为原料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决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是否安全。
如果在食用农产品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即使生产工艺再先进、监管手段再完备,食品也不会安全。
为了打造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防止在源头出现问题,有必要对食用农产品加强监管。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特殊产品,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食用农产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即保证必须不致使人患病或者潜在危害人体健康。
随着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大量使用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伤残、中毒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当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几种:一是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化肥污染问题。
例如,高毒、剧毒农药残留在农产品上经人畜食用后引起食物中毒及造成铅、镉等重金属中毒;又如化肥中所含的亚硝酸盐就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危害非常大。
二是动植物性农产品的抗生素、激素残留问题。
抗生素残留可造成人体肠道正常菌群失调;性激素的不当使用对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极为不利;“瘦肉精”能导致人的心率加快,代谢紊乱等。
因此,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什么叫农产品?包括哪些范围?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品,蔬菜(黄瓜、西红柿)、大米、加工前的鲜奶、大豆、捕捞船上冻过的鱼虾等。
2、什么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3、什么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有机农产品: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
它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
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有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5、对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有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遵守什么标准?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关于豆芽适用法律的解释(2篇)
第1篇一、豆芽生产环节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律,适用于豆芽生产环节。
该法规定了农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检测与监管等方面。
豆芽生产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产地环境:豆芽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地,确保产地环境清洁、无污染。
(2)生产过程:豆芽生产者应采用合理的生产技术,保证豆芽生长过程中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有害物质。
(3)包装标识:豆芽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标准对豆芽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4)检测与监管:豆芽生产者应定期对豆芽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当地农业部门对豆芽生产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适用于豆芽生产环节。
该法对豆芽生产者提出了以下要求:(1)原料来源:豆芽生产者应确保原料质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种子。
(2)生产过程:豆芽生产者应采用安全的加工工艺,确保豆芽在加工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3)包装标识:豆芽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标准对豆芽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4)检测与监管:豆芽生产者应定期对豆芽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豆芽生产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豆芽销售环节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适用于豆芽销售环节。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标识、质量责任、检验与认证等方面。
豆芽销售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产品标识:豆芽销售者应确保豆芽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2)质量责任:豆芽销售者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不合格的豆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规定。
食品生产离不开作为原料的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直接决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的食品是否安全。
如果在食用农产品这一环节上出了问题,即使生产工艺再先进、监管手段再完备,食品也不会安全。
为了打造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防止在源头出现问题,有必要对食用农产品加强监管。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特殊产品,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的基础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食用农产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即保证必须不致使人患病或者潜在危害人体健康。
随着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大量使用造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导致伤残、中毒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当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有几种:一是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化肥污染问题。
例如,高毒、剧毒农药残留在农产品上经人畜食用后引起食物中毒及造成铅、镉等重金属中毒;又如化肥中所含的亚硝酸盐就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危害非常大。
二是动植物性农产品的抗生素、激素残留问题。
抗生素残留可造成人体肠道正常菌群失调;性激素的不当使用对少年儿童的生长发育极为不利;“瘦肉精”能导致人的心率加快,代谢紊乱等。
因此,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产地监督管理制度(15条 19 19条 三、农产品产地监督管理制度(15条—19条) 主要是实施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 (主要是实施行政控制和行政干预) (一)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 禁止生产区域(农业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 公布,属行政规范和行政规划); (二)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 产条件(属行政支持和行政服务); (三)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准区域的禁止性 行为; (四)禁止污染农产品产地; (五)合理使用农业投放物。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属行政控制)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属行政控制) 。(属行政控制 1、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 检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单一行政行为,属于行 政监督)。 2、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 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其他不 得重复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 测机构。 3、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 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考核合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五)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和行政 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往往因行政过错而被追究。 行政责任往往因行政过错而被追究。具 体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 体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事实 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行政侵权等。 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行政侵权等。
依法行政包括的基本要素: 依法行政包括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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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该法律的出台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防止农产品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质量标准和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各类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监测要求。
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通过监测手段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结果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有充分的了解和选择权。
2. 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
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法律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法律的执行和震慑不法分子。
3. 农产品流通和市场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假冒伪劣农产品流入市场。
对于发现的农产品质量问题,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召回、销毁等处理。
4.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调了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公开,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农产品质量信息。
同时,法律规定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如退换货、索赔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