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煤集团煤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煤业)井下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山煤煤业矿井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煤煤业各生产、建设矿井和外委施工队伍所有在井下运输巷道、地面工广道路上使用的胶轮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本规定。
第三条矿井井下必须使用防爆胶轮车的单位,防爆胶轮车只允许在煤矿井下运输巷道、煤矿地面工厂道路上行驶,严禁在其它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山煤煤业生产技术部是辅助运输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山煤煤业所使用的各类胶轮车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胶轮车及驾驶员的各类证件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山煤煤业各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胶轮车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的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学习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企业有关胶轮车使用及安全管理的规定;#2.负责建立健全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
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和制度包括: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胶轮车操作规程,胶轮车修理规程,各级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胶轮车维护保养制度,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3.凡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矿井是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本单位胶轮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
负责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的适用许可、登记建档、使用、入井检查登记、制动性能}检测及其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年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施工队伍(包括建井工程公司、综采安装公司)胶轮车日常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对所有在本单位施工作业胶轮车驾驶员安全资格的审查;负责本单位胶轮车驾驶员管理和安全教育;4.使用胶轮车施工作业的煤矿和煤矿筹建处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负责胶轮车行驶道路和线路的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及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负责对专业化维修服务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2020年7月1日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1部分总则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抓好质量控制,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3.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4.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露天煤矿有负责安全、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机电、地测、防治水、防灭火、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6.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8.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1.突出理念引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发挥领导作用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煤矿矿长应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具有风险意识,实施并兑现安全承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制度、技术、资金等保障,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实现安全管理全员参与。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第1部分总则煤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通过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实施安全承诺,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抓好质量控制,不断规范、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实现安全发展。
一、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任一项不符合的,不得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2.树立体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与本矿安全生产实际、灾害治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念;3.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4.矿长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作出表率;5.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备(井工煤矿有负责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露天煤矿有负责安全、钻孔、爆破、采装、运输、排土、边坡、机电、地测、防治水、防灭火、安全培训、调度、应急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设有相应的机构和队伍;6.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8.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基本原则1.突出理念引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指导煤矿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发挥领导作用领导作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
煤矿矿长应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具有风险意识,实施并兑现安全承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必要的机构、人员、制度、技术、资金等保障,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实现安全管理全员参与。
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

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系统煤矿企业探放水管理工作,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遏制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等煤矿防治水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放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综合运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探查手段,查清采掘区域水文地质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区域煤炭分公司及直管和专业化管理煤矿企业(基建煤矿、生产煤矿)探放水工作。
第四条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矿井)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技术部为探放水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煤炭企业探放水技术指导工作,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督导煤炭企业探放水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督导探放水设备、仪器配备工作。
煤矿企业对探放水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探放水技术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验收及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煤炭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备探放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七条原则上采掘工作面日常超前探放水工作应由煤矿企业探放水队伍负责施工。
但根据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确需采掘外包队伍配合进行超前探放水的,煤炭企业要将外包队伍探放水工作纳入矿统一管理,探放水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物探人员、化探人员、班组长由煤炭企业相关人员担任,探放水工可由外包队伍取得探放水特种作业资格证人员担任。
第三章探放水队伍第八条探放水队伍要接受煤矿企业地测防治水部门领导,必须明确1名队长,并配置专业技术人员、物探、化探人员,每台钻机设置机长1名负责施工组织管理和安全工作,配备电工1名,钻工配置必须满足矿井探放水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题答案(三)

1.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2.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天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即将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5.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殊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6.对于防治老空老窑水而言,最好的防治水策略应该是以堵为主。
×7.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8.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wei)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9.对于危(wei)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10.对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11.多煤层开采时,相邻煤层越多,含有的瓦斯量越大,距离开采层越近,则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越大。
√12.发火期为 8 个月的煤层是重大危(wei)险源。
×13.发生 3 人以下煤矿事故,由煤矿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14.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后,遇险人员在撤退有艰难时应在现场指挥的带领下,可以迅速转入独头巷道,关闭局部通风机,或者切断风筒堵住入口。
√15.发生透水事故时,应沿来上班的路线撤退。
×16.发现造成事故的紧急危(wei)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命令即将住手作业,撤出人员。
√17.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
×18.防火对通风的要求是风流稳定、漏风量少和通风网络中有关区段易于隔绝。
√19.防水闸门应当灵便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 次关闭试验,其中 1 次在雨季前进行。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煤矿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新安设的架空乘人装置在试运行后,要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经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组织验收达到标准要求、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三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应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机电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行使监管检查权。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乘人装置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应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第六条乘人装置所用原材料、外购件和配套设备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乘人装置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并按图样规定在明显位置固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牌。
第八条乘人装置配套的电气设备和电动机应符合国标相关规定,并具有国家授权的防爆检测机构出具的防爆合格证,且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乘人装置所有机械加工件、焊接件及装配过程,除应符合图样及工艺文件外,还应符合国标规定。
第十条乘人装置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及抗静电性能,并符合国标规定;制动闸块应选用制动时不会引起爆炸和燃烧的材料制成。
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八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保护。
(二)欠速保护。
(三)张紧装置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保护。
(五)全程急停保护。
(六)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七)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保护、驱动油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
减速器设油位、油温自动检测报警保护。
(八)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声光提示器。
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汇报

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汇报篇一:文件落实情况汇报文件落实情况汇报按照永安公司要求,安阳永安王海地煤矿有限公司认真学习贯彻了《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并根据矿实际情况进行了落实和梳理,现将五文件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落实情况1、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永安王海地煤矿按照永安公司要求,“五职”矿长已配齐,现正取证培训;根据王海地煤矿实际情况和近期,初步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三个: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安全管理科室现有5 人,其他管理人员正在筹备;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管理 18 项制度,试行了《王海地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并安排两名同志进行安检工作。
2、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初步编制了“五职”矿长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了各岗位职责;由于矿井处于停产阶段,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罚制度;按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开展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处安全隐患31 条,其中较大隐患9 条,我们已按“五定”原则制定了整改方案,现正逐步整改中。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并由矿长主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各方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矿上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
3、加强安全培训,统一安全理念建立了培训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了人员培训计划,并已上报永安公司;由于矿井属于停产技改矿井,没有进行井下作业,但我矿培训拟做如下安排:A、“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永安公司计划进行培训;B、新工人和一般工种培训计划由鑫龙技校授权,在本矿内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井下实习不少于 4 个月;C、井下作业人员素质提升学习根据矿生产情况适时安排矿内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 学时。
每天召开早调度会,处理和解决日常问题,并且在调度会上不断灌输“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使安全“零”理念逐渐在职工内心深处扎根。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8.05•【文号】[83]煤技字第1029号•【施行日期】198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1983年8月5日(83)煤技字第1029号)为保证新建矿井的安全生产,今后新建矿井必须配齐必要的安全装备。
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中对于矿井安全装备的有关规定,颁发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并要求如下:一、大力加强地质工作。
今后为矿井设计所提供的地质精查报告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有关地质资料,要准确、齐全。
在井田地质精查勘探过程中,设计和科研单位要密切配合地质部门,根据井田具体条件,研究确定地质资料的具体勘探要求。
二、设计部门应根据《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对尚未交付施工的矿井设计做出修改。
修改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由有关地质部门负责补齐。
三、1985年以后(含1985年)移交的在建矿井,由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追加概算,由施工单位负责执行。
1985年以前移交的在建矿井,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补充设计,追加概算,生产单位负责执行。
四、生产矿井的安全装备补套,应按照《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五、试行中的协调工作,由技术发展司和安全监察局负责处理。
附一: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一、沼气防治(一)沼气抽放1.抽放标准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和《矿井抽放沼气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凡采用通风方法不能合理解决沼气问题时,均应采用沼气抽放措施。
沼气抽放分全矿井抽放和局部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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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井工煤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推进煤矿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井工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合法井工煤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载明的负责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矿长(总经理)、经理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分管安全、采煤、掘进、“一通三防”、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防冲、防突等工作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防冲、防突、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队)负责人。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煤矿必须依法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建设项目必须手续齐全有效。 第五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章程为核心的煤矿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章程在煤矿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设置和权责,确保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依法高效履职。煤矿应按照章程、制度体系和相关规定,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明确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鼓励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性质的煤矿改组为公司制企业。 第七条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煤矿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保障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权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分管安全职责的落实。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八条煤矿应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地质测量、一通三防管理、机电运输管理、调度室(监测监控室)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岗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并明确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机构设置一般规定 (一)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设立独立的防冲机构,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备防突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可兼任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人员配备一般规定 (一)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 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相关工作经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煤矿的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应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副总工程师可以兼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的除外),但只能兼职1次,且不作为兼职单位人数统计。
(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五)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且有1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历。 (六)煤矿新招录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煤矿新招录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禁止未与煤矿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井下劳动作业。 (A)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具备
培训条件并从事自主安全培训活动的煤矿,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第H—条地质机构人员配备 (一)煤矿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配备的地质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地质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二)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煤矿至少配备地质测量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名;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2名,且至少1名为中级职称。 (三)地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 (一)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配备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二)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和中等的煤矿至少配备1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2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且至少1名为中级以上职称。 (三)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四)所有煤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五)煤矿自行进行物探作业的,必须配备至少1名中级以上职称物探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人员配备 (一)冲击地压煤矿配备的防冲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二)冲击地压煤矿防冲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严重冲击地压煤矿防冲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30%,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三)冲击地压煤矿应根据灾害严重程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冲击地压防治专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应当配备专职队长和技术人员。严重冲击地压煤矿专业施工队伍每班不得少于30人,其他冲击地压煤矿每班不得少于20人。打钻、爆破、解危卸压施工、钻屑法检测、应力在线监测及微震监测系统安装维护等工作,应当由专职的施工队伍负责。 第十四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机构人员配备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设置的专职通风(防突)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瓦斯防治、防突出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设置的地测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地测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 (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防突机构除负责人外,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
职称。 (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应建立防突、抽采专业队伍,各专业队伍应各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煤矿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一)瓦检员: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配备2人,应设专职瓦检员的必须专设。 (二)安检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面,其他作业地点根据需要进行配备1人/班。 (三)爆破员:爆破作业地点应配备2名爆破员。 (四)采煤机司机:2人/台•班。 (五)井下电钳工:3人以上/班。 (六)主要提升机司机:2人/部•班。 (七)监测监控员:2人/班,维护人员2人。 (A)瓦斯抽放工:2人/组。
(九)防突工:2人/组。 (+)探放水工:2人/台∙班。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煤矿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规定的相关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向职工和社会公开承诺,亲自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各类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模范执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依法监管和社会监督,不弄虚作假、故意违法、违规违章指挥。承诺书中还应有违反承诺的惩罚措施,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每年由主要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覆盖,确保所有岗位安全责任、权利、业务等内容,所有岗位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煤矿所有的井下作业(采煤、掘进、安装、维修、钻孔等)必须有设计、有图纸,严格按照“一规程三细则”的规定,履行各项审批手续。 (四)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应当明确决策层、管理层研究安全工作的事项和权限,并实行清单管理。 煤矿的决策层、管理层应当定期、不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煤矿决策层每季度、管理层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