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劳人老[198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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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
正文:
----------------------------------------------------------------------------------------------------------------------------------------------------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
(1983年5月25日)
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
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二、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
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三、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天至二十天。
四、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离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度车船费和住宿费。
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五、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法办理伙食费自理。
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防止搞特殊化。
——结束——。
上海离休干部工资待遇调整最新规定.doc

上海离休干部工资待遇调整最新规定上海市离退休干部的薪酬调整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岗位)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XXXX 1月1日起,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XXXX市结束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已按企业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以下方法增加:(1)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每月3元;如果每月的增长少于30元,它将被补足到30元。
(3)根据我在XXXX 12月份每月收到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增加3%(如果增加的金额少于一毛钱,请参考美分)。
(4)对于女性年满60岁或以上(1953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且男性年满65岁或以上(1948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的人,每个人每月应增加XXXX年内女性年满60岁或以上(1953年出生)且男性年满65岁或以上(1948年出生)的人数。
以及那些年满70岁(生于1943年)、75岁(生于1938年)、80岁(生于1933年)的人,他们可以根据先进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补充说,XXXX已年满60岁(男性已年满65岁)、70岁、75岁、80岁。
二、XXXX 60岁及以上女性(1953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0+65岁及以上男性(1948年12月31日或之前出生)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且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000元。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动保险〔1983〕3号文件要求并享受100%原工资退休费的老工人、两家航空公司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批准颁发的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起航起义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XXXX 9月30日之前退休的人每个月将增加一笔养老金。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2012-02-26 14:55:25)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

离休老干部的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因其在工作期间对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突出贡献,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
为了确保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规定。
本文将对离休老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一、退休待遇离休老干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保险法》规定,离休老干部的退休金和退休生活费应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上,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离休老干部的退休待遇还包括医疗保险、住房优惠等多种福利待遇。
二、荣誉称号离休老干部由于其在工作期间的突出表现和贡献,有时会获得一些荣誉称号和奖励。
比如,他们可以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以表彰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
这些荣誉不仅是对离休老干部的肯定,也是激励其他人员向他们学习的榜样。
三、医疗保障离休老干部享受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离休老干部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
此外,他们还可以享受定期的体检和门诊服务,以保障其身体健康。
国家还鼓励各地建立离休老干部社区医疗保健中心,为其提供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
四、社会保障离休老干部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在社会福利方面,他们可以享受养老金、低保金等福利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离休老干部还享有优先购买国有住房、养老护理服务等特殊待遇,以解决他们的居住和生活需求。
五、活动娱乐离休老干部在享受福利待遇的同时,还可以参加各种活动娱乐。
例如,各级党政机关、机关团体为他们组织文体活动、文化讲座、旅游等,以满足他们的娱乐需求,提高生活品质。
此外,离休老干部还可以在退休之后继续从事一些有益养老和社会公益的工作,保持身心健康。
六、精神关怀对于离休老干部来说,精神关怀同样至关重要。
国家和各级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会关心离休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生活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
各级机关还建立了离休老干部联系工作机制,定期与他们进行交流和沟通,关心他们的思想发展和精神需求,以保持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

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政策的汇总分类及说明为确保全区离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到位,应老干部及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将2012年海淀区老干部工作人员培训中有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内容进行了分类整理,供在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工作中参考。
实际工作中若存在对政策的理解有歧义或者疑惑,请及时与老干部局生活科沟通联系;若某项政策发生了变化或个别事项与现行政策及规定不符,应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一、离休费与有关补贴(一)离休费目前,规范后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构成主要有三部分:基本离休费、离休补贴和其他费用补贴(护理费、养老医疗补贴、用车包干费等)。
每年为离休干部加发1-3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的基数以及构成去世后计算抚恤金的基数规范前是基本离休费加机制补贴,现在还要等市委市政府规范工资后的配套文件规定,相信下半年会出台,至于这一时期去世离休干部20个月的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一种办法是继续按老办法办理,新出台规定后再补差;一种是等待新办法出台后再办理。
(二)生活补贴1.市财政对老红军的特别补贴:依据是京组通〔2003〕67号-详见《手册》(五)P135,老红军,也就是一、二次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每人每月生活补贴为400元,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2.市财政对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的是京组通〔1999〕64号-详见《手册》(三)P165,符合文件规定即配偶无工作、且有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子女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费,由市财政补贴,每年走访慰问时转送。
3.对离休干部的特别补贴:依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和《关于提高本市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组通〔2011〕39号)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09.19•【字号】皖发[1981]97号•【施行日期】1981.09.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离休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1981年9月19日皖发〔1981〕97号)我们党的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事业中,出生入死,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和爱护老干部,妥善安置好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关系到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四化建设的大事。
为了使离休的老同志(系指符合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离休老干部)在政路上得到充分尊重,在生活上得到充分照顾,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要保证离休老干部与在职同级干部一样看文件、听报告、发给学习材料、参加重要问题的讨论。
离休老干部较多的县以上单位,要增发文件供他们阅读;离休老干部较少的县以上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组织他们阅读。
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干部,要派人将文件送给他们阅读,或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报告的精神。
应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
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二条要关心离休党员老干部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在离休党员老干部较多的单位,可单独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隶属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
党的关系在干休所的,可单独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党的关系在原单位的,参加原单位党的组织生活。
党组织开展活动,对身体较好的离休党员老干部,应通知他们参加,身体不好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三条要根据离休老干部的健康状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比如,组织他们巡视、视察,了解情况,撰写回忆录,编写革命史、地方志,聘请他们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教育,有条件的,还可参加各种协会、学会,进行一些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第四条在离休老干部居住比较集中的城镇、干休所或大的单位,应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097 更新时间:2007-8-4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1、什么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是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件依据:国发[1984]171号)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内容?答: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文件依据厅(秘)发[1981])76号、组通字[81]40号,[76]政办字第4号,[1979]政办字第34号、[1982]政干字第481号)3、哪些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安排担任荣誉职务?答:对资历较深、贡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离休退休干部,可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安排他们担任荣誉职务。
(文件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有哪几种?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荣誉章分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二级红星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四种。
(文件依据: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5、哪此军队离休干部可以被授予功勋荣誉章?答:(1)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2)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爱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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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90岁待遇规定
离休干部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公安机关及其它事业单
位中普通职工、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平均寿命达到60周岁以上,并与国家协商一致离退休的人员。
离退休干部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离退休人员称为“老年离退休干部”。
对于离退休干部,有着特殊的待遇与保障,主要体现在医疗、福利、生活
等方面。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90岁离休干部的待遇规定。
一、医疗保障
1. 定期体检:离休干部应按照年龄、性别等不同特点,定期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必要的预防医学服务和个体化体检服务,并由国家负担全部费用。
2. 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合法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途径共同负担。
由于90岁离休干部属于高龄人群,需要特别关注健康问题,因此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方面都应有相应的保障。
3. 家庭护理补贴:如无法前往医院诊治,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家庭护理服务,每月可获得不低于标准月工资20%的护理补贴。
二、福利待遇
1. 基本养老金:90岁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发放,且应当按照离休干部工龄、工资、职位等情况核定发放。
2. 应急救助:离休干部因意外或突发疾病需要救治,可以申请救助金,由离退休干部事务局或者企业组织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及时资助。
3. 特别困难救助:若离休干部生活较为困难,可以进行特别困难救助,由离退休干部事务局或者企业组织或所在单位根据情况进行资助。
三、生活保障
1. 文化娱乐等活动:离休干部应得到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的机会,有常年开展下棋、打麻将、唱歌等活动,以满足离休干部在晚年生活中的多元化需求。
2. 住房保障:离休干部可享有住房补贴和优先安排公租房等政策保障,确保有良好的居住环境。
3. 交通出行:离休干部可享受社会免费公交车等交通优惠政策,以及免费的长途汽车、火车等旅游车票。
以上是对90岁离休干部待遇的主要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离休干部有着非常丰富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舒适与安宁。
在实践中,政府、企业及社会应该积极发挥各自的作用,为离休干部提供更好的服务,让他们度过健康、愉快、幸福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