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理上的证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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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

证据的学理分类
详细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旳事实; • 行政案件旳主要事实,即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
是否存在及是否正当旳事实; • 刑事案件旳主要事实,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
否实施了被指控旳那个犯罪行为。
• 甲经理在பைடு நூலகம்经理办公室里中弹身亡。乙经理说他亲眼看见 甲经理开枪自杀。
• 乙经理旳秘书说她看见甲和乙一起走进了乙旳办公室,然 后听见屋里一声枪响,等她和别人一起冲进屋里,看见甲 倒地,头部有一种流血旳伤口,手边有一只手枪,屋子里 只有甲乙二人。
• 原生证据旳审查规则:首先要分析提供者旳情况和提取旳 过程,看起来也是否可靠。
• 派生证据旳审查规则:第一步,审查派生证据旳原始起源, 该证据内容最初形成旳情况和第一提供者旳情况;第二步, 审查派生证据旳形成过程和提供者旳情况;第三步,审查 派生证据在复制、复印、传抄、转述过程中有无失真和差 别。
• 原生证据和派生证据 • 第一手证据和第二手证据
• 二、划分原则 • 基本原则是证据旳出处或信息旳起源,即证据是否直接生
成于案件中有关旳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 原始性关联,是否直接反应案件中人、物、事旳属性或特 征。 • 诽谤案件中,作案人将手写或打印旳诽谤信复印多份广为 散发,原生证据。 • 司法机关对上述诽谤信复制,派生证据。 • 电子证据“拟制原件说”,原生电子证据涉及但不限于自 然意义上旳原生证据,还涉及当事人拟制旳原生证据。
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有人曾说间接证据就像一种链条,每一种间接证据就是这 个链条上旳一环。其实不然,因为任何一环断开,整个链 条就会断掉。间接证据更像是许多股细绳拧成旳绳索。一 股绳子或许不能承受重量,但许多股绳子合起来可能就足 够结实有力了。 • ——【英】波洛克

关于证据学理分类的表述

关于证据学理分类的表述

关于证据学理分类的表述
证据学理分类是指根据证据的性质和作用将证据进行分类和归纳的学科。

一般来说,可以把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 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者的证言、照片、录像等。

2. 间接证据:指根据某些已知事实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鉴定结果、专家意见等。

3. 证据链:指由几个在逻辑上相互关联的证据构成的一系列证据,通过证据链可以推导出某个事实的真实性。

4. 声誉证据:指涉及证人、当事人的品德、信誉等方面的证据,用来评估证人或当事人的可信度。

5. 反驳证据:指用来反驳对方证据的证据,目的是揭示对方证据的瑕疵、虚假或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6. 公证证据:指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如公证书、公证处证明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证据学理分类,不同的分类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在进行证据分析和证据推理时,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类型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证据法学-第五章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证据法学-第五章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9.范祥:《对主证、主证据、主要证据、直接证据的辨 析》,载于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十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10.宋随军、姜涛、周富强、岳发泉主编:《刑 事诉讼证据实证分析》,第3章:刑事诉讼证据 的分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5章: 证据的学理分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问:本案中现场笔录和营业执照,何为本证?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用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论是 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能否提供本证的问题。
二、反 证
【5-6】王甲向王乙借款10000元。该款到期后, 王甲没有及时还款,王乙诉之法院,要求被告王 甲偿还借款10000元。王乙提供被告王甲所写的 借据为证。被告王甲提出该10000元不是借款, 而是赠与,同时提供原告王乙书写的赠与书信。
三、本证和反证的运用规则
第一,在通常情况下本证和反证不能并存 第二,法院在对系争事实进行判断时,应按照以下
顺序进行: 首先应审查本证是否成立; 若本证成立,则进一步比较本证和反证的证明力的
大小,如本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反证的证明力,就 可作出本证欲证明的事实存在的判断;
如反证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本证的证明力, 就可作出本证事实不存在的判断;
原件核对的欠条。 问:该欠条是不是间接证据? 【5—3】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原告的朋友证明
被告经常晚上10点回家。 问:原告的朋友的证言是不是间接证据?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 间接证据,是指是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
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 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1.具有证明上的间接性 2.证明过程的推理性 3.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它是一门思想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法学,以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课之一,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证据法学,目的与任务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详细掌握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理,分析研究证据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着重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技能,提高运用证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证据制度内容:证据制度概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要求:(1)了解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掌握证据制度的主要历史类型;本章重点和难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内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要求:(1)了解认识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2)了解方法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3)了解价值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1)了解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2)掌握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内容:证据的真实观;证据的定义;证据的资格。

要求:(1)掌握证据的定义和资格;(2)了解证据的真实观。

本章重点和难点:证据的定义、资格。

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内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要求:(1)了解证据分类的概念及意义;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
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
•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 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 证据。
在状பைடு நூலகம்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
•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 以证据的不同来源、出处为标准,可以把
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自 于证据形成的原始出处的证据。
• 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 始出处,而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 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证据的分类
• 证据分类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 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 论上将证据划分不同的类别。
• 证据的学理分类
•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
和实物证据。
•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 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
• 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 • 根据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
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 证据。
•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以 及应当从重、加重处罚的证据,是控诉证 据。
•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以 及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是 辩护证据。
•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的不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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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特点: 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源不易灭失 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
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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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特点: 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 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 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 证明范围较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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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 通过这种划分,可以揭示这两种证据不
2.实践上,司法人员和当事人把握各种证据的特 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 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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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所提供的,好比是一张张 孤立、静止的“照片”;而言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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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有的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为标准,将证据划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有的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为标 准,将证据划分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证据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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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划分的相对性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在认识上可能发生转化。
逻辑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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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分类的由来
对证据分类的研究,最早始于18世纪英国法学 家边沁。
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因此 一般将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混杂在一起,二者并 无严格的界限。
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成文法的作用,一般在法典 上规定证据的种类,而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分 类研究。
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不少有关证据分类的学说。
如:张三在法庭上作证称:李四曾于2008年3月10日晚 上告诉我,他买了一只手枪。 —— 如要证明李四是否买过手枪,张三的证言属于传来 证据(当然也是传闻证据); —— 如要证明李四是否说过买手枪的话或者该晚李四有 没有和张三在一起,则张三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现场 勘查笔录、物证等。
传来证据
经过传抄、复制或转述的证据,如复 印件、复制品等。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
实物证据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存在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
肯定性证据与否定性证据
肯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否定性证据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存在或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02
证据的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能够证明民事争议案件事实的各种资 料。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 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 见等。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 等。收集时应确保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审查判断时需确认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 明力。
传来证据
经过转述或复制的证据,如复印件、复制品 等。收集时应关注其来源和制作过程,审查 判断时需评估其可靠性和可信度。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 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 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 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各类
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学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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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学理分类一、引言证据是指用来支持论点或论断的信息、事实或数据。

在学术研究、法律审判、科学实验等领域中,证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证据的分类对于判断其可靠性、有效性和适用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据的学理分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论断之间的直接关联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或反驳论点的证据。

它可以是清晰的事实、观察、目击证言等。

直接证据一般具有明确的信息来源和直接的证明力。

直接证据的优点是能够提供直接的支持或反驳证据,使人们能够更直接地判断论点的真实性。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目击者的证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来确认肇事司机的过失。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或反驳论点,但通过推理、推测或相关性分析可以间接支持或反驳的证据。

它常常是基于某些已知的事实或规律,来推断与论点相关的信息。

间接证据的优点是可以填补直接证据不足的空白,并为论证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例如,如果一个案件中缺乏目击证人,但通过DNA的分析结果可以间接证明嫌疑人与案件有关。

三、物质证据和非物质证据根据证据的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物质证据和非物质证据。

1. 物质证据物质证据是指可以通过感官观察或实验测试直接得出的证据。

它可以是有形的物体、文物、纪录或数字数据等。

物质证据的优点是能够通过直接观察或实验来验证其真实性,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

例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指纹,可以作为物质证据用于定罪。

2. 非物质证据非物质证据是指不能通过感官观察或实验测试直接得出的证据。

它通常是通过口述、书面记录、听觉记录等方式间接获得的。

非物质证据的优点是可以记录并传达人类思想、感情、经验等主观信息,具有丰富性和灵活性。

例如,在历史研究中,人们依靠文献、口述历史等非物质证据来还原历史事件。

四、直接物质证据和间接物质证据根据物质证据与论断之间的直接关联程度,可以将物质证据分为直接物质证据和间接物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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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证据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 间接证据,是指是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 的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 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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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1.具有证明上的间接性 2.证明过程的推理性 3.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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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强,2000年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 嫌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于2003年9月22日 伙同他人对周某某殴打,致周重伤。又于2003年 12月2日晚,伙同朱强、杜刚(外逃)等六人窜至 某大酒店浴足中心,欲强行带服务员出台,遭老板 杨某、王某拒绝。被告人潘强及同伙遂对王、杨二 人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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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对于原始证据而言,需要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 实性。 关于如何对待传来证据的问题,我国法律的三大 诉讼法并没有像英美国家的法律那样排斥对它的 使用。 我国法律一般也要求提供原始证据。 在具体案件的运用过程中,针对传来证据的特点 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关案例 【5—2】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一张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欠条。 问:该欠条是不是间接证据? 【5—3】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原告的朋 友证明被告经常晚上10点回家。 问:原告的朋友的证言是不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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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一)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直接证据原则上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印证的目的在于保证直接证据的客观性 被告人的供述一定要有其他证据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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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证据


相关案例 【5—1】证人汪某目睹了原、被告打架经 过,其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根据 他所做的证言分清了本案当事人的责任。 问:证人汪某的证言是不是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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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证据的概念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 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 (二)原始证据的特点 1.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系 2.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不是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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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对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以保证间 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2.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防 止把那些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的材料,作为间接证 据加以收集和运用。 3.审查间接证据是否充分。 4.审查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 的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第四节

本证与反证

以证明责任为标准来划分,可把证据分为 本证和反证。 将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的证据分为本 证与反证,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有罪 证据和无罪证据一样,是为了揭示这两类 证据不同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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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




本证,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用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论 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证明自己的 主张。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能否提供本证的问题。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


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注 意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司法人员 要注意用实物证据印证言词证据,也要注意运 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总之,在两种证据的运用中,要综合兼顾,充 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克服各自的弱点,利用 证据互补,构成案件中完整可靠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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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对提交证据原 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 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很难获取原始的证据, 因为按照现有的证据学理论判断,短信接 收人所能看到的都是“原件”的副本,这 样的规定无疑让当事人对诉讼失去信心。
第五章 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本证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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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学



在证据理论上,依据不同标准,可将证据分为: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 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 这些不同类别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有不同 的特点,运用证据时需遵循不同的规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据的划分标准、各类 证据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二、实物证据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 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和其客观存在的自然 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这类证据以实在物的外部特征、性质和存在 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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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客观性较强 2.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 3.证明范围比较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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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词证据的特点 1.能够主动、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的显著特点是:有思维能力的人对有关 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动态的反映,能够主动、全 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实 言词证据存在失实与虚假的较大可能性,其客观 性不及实物证据,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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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有三个犯罪事实, 触犯两个罪名。一是致周某某重伤这一事实, 被告人无异议,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殴打杨某致其轻伤;三是抢夺王某金手链。 对第二、三个事实,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合议 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殴打杨 某和抢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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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来证据

(一)传来证据的概念 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以 原始证据为基础通过复制、转述等中介而 衍生出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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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来证据的特点 1.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但可印证原始 证据。 2.在实践中往往是发现原始证据的先导。 3.传来证据是审查原始证据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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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 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 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 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 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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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的概念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 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当事人的陈述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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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证据的特点 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 2. 收集直接证据较为困难 3.审查直接证据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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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1,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 协议”不是借据,也不是收据,不能证明王玲玲 已经收了3万元; 对证据2,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房地产法》 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抵押应当订立书 面合同,并且要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因 此,原告和被告之间房屋抵押的口头约定无效。 对证据3,短信作为证据在我国还是首次,法 庭经过讨论决定同意短信作证,但原告必须拿出 证据证明那条短信确系被告所发。
深入理解它们在证明力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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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以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形成的方法为标 准,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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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词证据

(一)言词证据的概念 言词证据是有关人员对客观存在的案件 事实的主观反映,通常是以口头陈述的 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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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第8条也对数据电文真实 性的审查设定了标准。我认为,既然认定 短信具有真实性,在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前 提下,就没有必要将不存在疑点的短信证 据仅仅划归间接证据。只有大胆地采用短 信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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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 的不同关系为标准所做的证据分类,即证据能否 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将证据分为直接 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不仅在理论上具有 重要的研究作用,更对司法实践起到重要的指导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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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的认定与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高 低,按照传统的证据理论,原始证据的证 明力高于传来证据。由于手机短信存在着 不安全的天性——易删改、伪造,所以有 人认为应当将手机短信认定为间接证据, 并且认为“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证明力的或 然性,即其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 节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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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刑事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时, 由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具 有排他性的惟一结论。 在民事案件中,认可法律真实和高度盖然性的证 明标准,而不是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 事实的可能性几乎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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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收发短信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 即短信发送人、短信服务提供商(SP)和短信接收人 (多为受害人)。短信发送人将编辑好的短信发送出 去,通过SP的短信平台,将我们可识别的文本转化为 电子数据信号传送到接收人的手机,当接收人打开短 信,电子数据流又转化成可识别文字。在这个过程当 中,当数据流被SP 的平台接收时,平台会以电子数据 的形式将其信息储存,短信发送人编写的短信内容在 未转变成电子数据前的形式是最原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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