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
论马克思的人权观

论马克思的人权观
马克思的人权观
一、历史唯物主义
1、人权是历史产物。
马克思认为,人类和人权都是历史发展和进化的
产物,他把人权置于一定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在先进社会的形
态中体现出来。
2、唯物性理论。
马克思主张唯物论,他认为,人的存在取决于客观现象,人权也是一样,必须建立在客观社会环境中,反映着人们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
二、对社会关系的分析
1、分析劳动关系。
马克思把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劳动关系,他认为,
劳动关系解决一个社会的本质问题,要实现人权,就要保护劳动者的
权利,也就是实现人权的基础。
2、反映劳动者的意志。
马克思认为,要实现更好的人权就必须反映劳
动者的意愿,无论是对劳动的认可,还是重视劳动的人的权利,都要
被正确的体现出来。
三、对经济制度的反思
1、经济自由。
马克思认为,要完善人权,就要建立一种经济自由制度,保证和促进经济发展。
这种经济自由制度体现了一种可以鼓励劳动主
义的制度,促进社会正义,并有利于实现人权。
2、持久的社会正义。
马克思认为,社会正义是人权的基石,他主张推行持久的社会正义,即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以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完善社会的基础。
四、改革思想的涌现
1、知识的认识。
马克思认为,知识 is power,对于社会的改革,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就是人权的传播,都需要知识的普及。
2、改革的实践。
马克思提倡以实践为主,他认为,只有通过改革来推进人权,这样才能使人权得到有效的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透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权力观

透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代表的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它对国家观和权力观有着独特的透视和诠释。
本文将结合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思想,探讨马克思主义对国家观和权力观的深入理解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马克思主义对国家观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实施统治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国家的存在是阶级对立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是历史条件下的特定产物,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实质上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它通过法律、行政、警察等手段来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和统治。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有着很高的国际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局限性在于它是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同时,马克思主义也强调了国家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的现实。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强调了国家与阶级的密切联系,把国家视为阶级斗争的体现和产物,并对国家的存在和发展作出了深刻的分析和解释。
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马克思主义对权力观的看法可以总结为:权力是一种阶级斗争的产物,是对社会资源和经济利益的掌控工具。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并通过它的行使来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
马克思主义对权力的分析更加关注其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权力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它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和控制。
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主义改造,将权力交由劳动人民掌握,实现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控制。
此外,马克思主义还关注权力的集中和腐败问题。
马克思主义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力往往集中于资产阶级,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剥削现象的产生。
马克思主义表达了反对权力集中和腐败的呼声,并主张通过人民群众的实际行动来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强调了阶级斗争对权力的影响,并通过社会主义的改革来实现权力的转变和权力的合理运用。
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理论体系,其核心思想是关于社会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的理论。
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思想中,人权观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以及实践意义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概念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的是人类解放和全面发展的自由。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人的自由与解放应当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的,而不是简单地停留在个体层面上。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权的实现要通过彻底的社会变革来达到。
这种观点与传统的人权观相比,突出了人的社会属性和阶级立场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历史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奠基人。
他们认为,真正的人权应当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实现的,这是一个无阶级社会,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才能。
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人的自由受到剥夺和限制,因此他们主张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来打破旧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实现人权的真正价值。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世界的传播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得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倡导和实践。
例如,中国共产党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层都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作为指导理念。
他们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的人权观,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践意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社会公平正义,追求人民的福祉。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的自由和权益受到剥夺和压迫,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可以实现自己的幸福和全面发展。
第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和阶级立场。
传统的人权观往往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和阶级立场对于人权的影响,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只有通过改变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才能真正实现人权的价值。
第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注重集体权利和社会责任。
传统的人权观往往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忽视了个体与集体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个体的权利应当与集体的权利和社会责任相结合,只有在集体的福祉和社会发展中,个体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论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

论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摘要】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介绍和论述,探讨了权力制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重要性。
首先从马克思主义对权力制约的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权力对社会的影响及其制约原则。
接着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如何看待权力的合法性,并通过具体实践和案例分析展示了权力制约的具体实践。
论述了权力制约观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总结了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启示,并提出了对未来权力关系的思考。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马克思主义对权力制约的看法,以及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和价值。
【关键词】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理论基础、社会影响、合法性、案例分析、现实意义、应用价值、启示、未来权力关系。
1. 引言1.1 介绍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引着权力的行使和约束。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是社会存在的一种现象,是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不是天赋的。
权力制约观的提出,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应该受到制约,不能任意滥用。
只有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权力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为社会带来秩序和进步。
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约观强调了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主张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和专制。
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的提出,为当代社会的政治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对于建设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当今社会,权力制约观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认同的理念,被广泛应用于政治、法律、经济等领域,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1.2 论述权力制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重要性权力制约是马克思主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通过权力制约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只有在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集权、分权与社会自治——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结构观

第37卷第3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l. 37N; 3 2 0 1 7 年5 月Academic Forum of Nandu (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May 2017集权、分权与社会自治—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权力结构观王中汝(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91)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不是国家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主张过中央 集权制度,但这种中央集权只能是清除了官僚制度、消灭了绝对权力、建立在充分民主基础上的 中央集权,它的历史使命是为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提供舞台。
从根本上说,地方自治才是无产阶 级和人类解放的强有力杠杆。
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需要实行必要的权力分工。
国家权力分工 所依据的原则,并非神圣不可侵犯。
是否分权、如何分权,取决于社会性质与现实需要。
关键词:中央集权;社会自治;权力分工;人的解放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 -6320(2017)03 -0080 -09一、问题的提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及其职能的观点非常明确。
在阶级社会,国家具有双重职能,即政治 统治职能和不具有统治属性的社会职能。
其中,“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187。
不仅如此,“统治阶级在其发展的上升阶段行使非常确定的社会 职能,并恰恰因此而成为统治阶级”⑴第215,552-553。
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消亡,国家也 将“自行消亡”,即国家政治统治职能消失,“国家 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 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对人的统治将由 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⑴第95’297。
百余年来,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理论受到很多不公正对待,在很多方面遭到不同程的。
在理论方面,最典型的是卡尔•波普尔。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及其对我国人权建设的意义-精选文档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及其对我国人权建设的意义人权问题是一个当今世界上最能够引起人们关注也最能够引发国际纷争的问题。
“在今天,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
”人权是这个时代一个十分敏锐且极具争议性的论题,在各种具有代表性的人权观中,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以其严格的科学性而被大家推崇,并成为了我国人权事业建设的理论指南。
一、人权观的含义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最初是在17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提倡“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基本特征是它的普适性和道义性。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与资产阶级根本对立的关于人权的科学思想和理论。
他强调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必须通过革命斗争,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获得。
二、马克思人权观的发展(一)马克思的早期人权思想。
马克思从他的《博士论文》到《莱茵报》这一段时间内所产生的人权观点形成了马克思的早期人权思想。
马克思的人权思想源于黑格尔的哲学,并且与青年黑格尔运动紧密联系。
就人权问题而言,黑格尔不认同天赋人权理论,强调人权是历史上形成的。
黑格尔还将个人、社会和国家联系起来,认为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同他所应负的对国家的责任是一致的。
马克思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的理解基本上源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
马克思认为,人具有双重属性,即肉体的自然属性和理性。
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人追求各自的私人利益,因此还不是真正的人,国家的自觉的公民才是真正的人。
但因为不同的政治立场,马克思的思想又区别于黑格尔的人权思想。
他认为普鲁士制度并不是历史的终点,因为普鲁士制度并不完善,只有通过自我意识的积极能动作用,现实才能达到完善。
(二)马克思的科学人权思想。
马克思经过革命实践意识到要实现普遍自由和普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不可能的,这也推翻了他信奉的黑格尔法哲学。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和宣传人权问题,是当前理论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
树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对澄清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中的模糊认识,充分肯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各族人民在争取和改善人权方面所做的历史性的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自觉地健全有关人权方面的法制,切实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在意识形态和有关方面的工作上,掌握主动权,同一切利用人权问题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做有效的斗争,都有重要意义。
一、人权观的历史考察列宁在讲到马克思主义学说之所以有力量、之所以能够掌握"千百万人的心灵"这个问题时,明确指出,这是因为"凡是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他都用批评的态度加以审查,任何一点也没有忽略过去。
凡是人类思想所建树的一切,他都重新探讨过,批判过,在工人运动中检验过,于是就得出了那些被资产阶级狭隘性所限制或被资产阶级偏见束缚住的人所得不出的结论。
"[1]关于人权观,也是这样。
从认识论上说,人权观是从权利观逐渐演化而来的。
当人类第一次从个体的角度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及其需要时,便本能地萌生了自利感。
马克思主义诞生前,西方学者把这种以满足人类自我最低层次需要为直接目的的自利感概括为原始的、道德意义上的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权利意识最早是作为朦胧的道德概念而存在的。
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后,某些道德权利逐渐转化为法律权利。
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权利便沿着道德和法律两种规范形态的轨道分别向抽象和具体两方面发展。
权利源于拉丁文"JUS",其本意是公平、正义和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权利基本上被归结为正义,即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作为法定的权利,最早发端于罗马法,即梅因所说的"概括的权利"。
这种权利一开始只是出现在与财产的私人占有关系紧密相连的法律中,通常用来表达四种意义:(一)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家长的权威;(二)权力,即一种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例如所有人出卖其所有物的权力;(三)自由权,即一种受到法律承认的正当自由;(四)法律地位,即人在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

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英文标题】Marxist View of RightHan DongxueAdministration School,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130012【作者】韩冬雪【作者简介】韩冬雪,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韩冬雪(195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权利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现象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理念体现着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类整体的解放和彻底的精神自由。
【英文摘要】Right in nature comes from the collision among individuals.Marxism considers the phenomenon of right is concrete andhistorical. And the socialist right idea reflects theunification of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ity as well as of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he end the Marxist view of rightaims at the freedom of human spirit and the liberation ofhuman as a whole.【关键词】权利/自由/马克思主义right/freedom/Marxism【正文】中图分类词: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 (2001)01—0077—06毋庸置疑,“权利”作为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阐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一个实质性要素。
它既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进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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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英文标题】Marxist View of RightHan DongxueAdministration School,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Jilin,130012【作者】韩冬雪【作者简介】韩冬雪,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韩冬雪(195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权利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现象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权利理念体现着个体与整体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类整体的解放和彻底的精神自由。
【英文摘要】Right in nature comes from the collision among individuals.Marxism considers the phenomenon of right is concrete andhistorical. And the socialist right idea reflects theunification of individual and collectivity as well as ofright and obligation. In the end the Marxist view of rightaims at the freedom of human spirit and the liberation ofhuman as a whole.【关键词】权利/自由/马克思主义right/freedom/Marxism【正文】中图分类词: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 (2001)01—0077—06毋庸置疑,“权利”作为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与阐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一个实质性要素。
它既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进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力量和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人的权利意识获得了普遍的提升。
但是,如何在信仰弱化和价值多元的冲击下,树立一种既体现时代精神又符合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权利观念,却是我国社会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严肃课题。
一、权利概念的政治哲学释义严格地说,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是一个纯粹的法学用语。
不过,从概念的来源与演变的角度观之,它却与政治学一直有着密切的关联。
法国近代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言:“权利的理念不过是运用于政治世界的美德。
”[1](P190)可见,权利概念一直是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从这个意义上进行梳理,我们会发现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条线索:一是对权利的“形而上”解释,它注重权利的哲学释义,来源于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其影响一直波及到近代的启蒙思想家。
另一是对权利的“形而下”解释,它注重权利的法律释义,古罗马的法学家开创了这一传统,后世演化为近代法学的正统思想。
两条线索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思考问题的角度的不同。
前者关注的是权利的性质和原则,可称为“应然的权利”或“道德的权利”;后者则侧重权利的内容和条件,可称为“实然的权利”或“法定的权利”。
如果暂时忽略这一分歧而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把握,上述两种权利概念实际上则是相通的。
权利的形而上解释为权利的现实内容提供了道德支持,它是法定权利的逻辑前提;权利的形而下解释则是人们主体性价值的现实肯定,它是权利理想的具体化。
因为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
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
[2](P35)道德权利的说法被启蒙思想家演绎为“天赋人权”的理念,他们将权利视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东西。
但是与其说天赋人权理论说明了权利的起源,不如说它规定了权利的某种性质,即权利的信念包含着对人之为人的平等尊重以及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普遍肯定。
在这个意义上理解道德的和应然的权利似乎更容易让人们所接受。
因为权利的来源只能是人类社会本身而不可能是超自然的力量;权利的内容也只能是具体的而不可能是抽象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即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强制性的保护,其目的当然是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统治秩序。
因此,权利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导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冲突,它从来都是历史的和具体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利的本质就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种确认和调节机制。
权利现象的存在即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利害冲突的尚未解除。
政治哲学是人们认识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的特定的价值观和方法论。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分析权利问题应该从三个层面入手。
首先,权利的起源,即权利是“天赋”的还是“人赋”的,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公共权力的关系问题。
其次,权利的内涵,即权利的价值指向,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自由的关系问题。
最后,权利的条件,即权利的实现方式,实际上说的是权利与义务亦即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
上述三个层面构成了权利问题分析的核心框架,它所涉及的内容是任何一种权利思想都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
根据回答的不同,我们则可以窥视权利观念背后所隐含的社会理想和政治信念的不同。
二、资产阶级权利观的历史局限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进步意义在于:它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将社会成员从不平等的宗法等级关系中解放出来,在人与人之间人格平等的意义上,赋予每个个体以平等的权利。
正如恩格斯所说:“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
”[3](P210 )民主制度的根本特征,在于其以规定权利的方式确立了一种为多数人所享有的人与人之间人格平等意义上的权力结构。
但是,资产阶级的权利观只是从抽象和形式的意义上论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在理论上则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
首先,在权利的起源方面,资产阶级坚持权利天赋的观点,这种说教在客观上渲染了权利的永恒性质。
在天赋权利的背后是这样的信念: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和普遍平等的,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可以超越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的制约,而只与人的某种抽象属性发生关系。
由于权利在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因而,主张权利永恒就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从来就有并永远存在的。
这种观点否认了权利的阶级性质和具体特征,从而进一步否定国家的阶级本质。
资产阶级的权利观念与公共权力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
他们认为权利是自然的、永恒的,本身即为目的。
这种信念不仅赋予权利以先验的、最高的价值,也相应地限定了公共权力的性质和作用范围。
洛克曾提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自然的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不仅是法律权利的来源,而且是政治权力的渊源。
[4](P5 )为了不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公共权力只能在消极的意义上保护个人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社会的侵犯。
如果从作用机制的角度来看,任何权利的成立都必须以特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才能为公民创造更广泛、更实在的权利空间。
这种观点成为西方“第二代人权”即“积极的权利”理论的思想基础。
西方社会权利观念的这种变化,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自由价值理想与国家学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这种理论作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个人与国家的日益分离、对立以及资产阶级个人欲望的无限膨胀。
其次,在权利的内涵方面,资产阶级的权利观追求的是感性和个体的自由。
权利是对人的自由范畴的制度性规定,它体现的是人作为主体的自我需要和自我满足。
因此,权利概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必然也是人的自由能力与范围的不断变化和发展过程。
资产阶级权利观所体现的自由内涵,是一种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竞争的自由。
它在逻辑上将人的生存权视为人的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生存权的内核又被规定为个体对私有财产的占有。
这就是说,私有财产权是作为人的存在方式而被赋予的。
这样的权利规定的不过是个体之间的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竞争资格,它意味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将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对立与竞争。
恩格斯说:“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
”[5](P20)这种权利的实质,是赋予个体以公共权力保障下的与他人的竞争的自由,它不仅是个体的,而且是排他的,也必然是以剥夺他人自由的方式实现的。
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
”[6](P324)从这个意义上说,资产阶级权利观所体现的自由实际上是一种以人对物的竞争为内容、以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为特征的人对自然的自由。
这与动物间的物竞天择的自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因此,它是人类自由发展的低级阶段。
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自由能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必然要求以一种对自由的全新理解来取代资产阶级的自由观念,即以社会整体占有生产资料及合作生产作为人类征服自然的基本形式,从而在改造外在自然的自由关系的基础上,实现人对自身自然的自由关系的根本变革,建立一个使每个个体的自由能力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的社会。
最后,从权利的条件来看资产阶级权利观体现的是个体与整体的对立,反映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就是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
基于人格平等的原则,资产阶级一方面要以规定每个个体在形式上对公共权力的平等所属关系,以体现个体之间在社会关系中的平等;另一方面要以此为基础将社会中一部分人的意志上升为全社会的意志——法律,然后再通过公共权力的强制作用,保障每个个体的自由在遵守竞争规则前提下的互不侵犯。
因此,个体所获得的权利以及这种权利所体现的自由并不是以社会整体自由为前提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由。
个体向社会履行的义务也不过是为这种排他性自由的实现而提供的一个必要的前提,即维系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基本的社会竞争秩序。
资产阶级权利观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方面奉行以权利为目的、以义务为手段的“权利本位”原则。
它不仅是一个立法的指导原则,而且是一种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方式的强势社会信念。
这种信念直接导致了个体与个体以及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分裂与对立。
个人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权利,寻求个人自由的最大实现,却忽视了作为其自由实现条件和空间的社会整体的价值。
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角度讲,权利与义务永远是一对对应的范畴,片面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必然造成权利实现机制的扭曲。
相应地重视义务意味着对人以社会方式的存在、并通过由不确定的他人所构成的社会整体来实现个人权利的辩证关系的肯定。
对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
”[7](P734)在这个意义上而言,资产阶级权利观所造成的对立,其根源就在于这个社会本身是一个不能代表所有个体利益的“虚幻的共同体”。
三、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内在逻辑与自由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共产主义是人类的最终理想:“代替那存在着各种阶级以及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