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5)2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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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吉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全省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经济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州)、县(市)政府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

经济补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各地要将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预算。

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从2012年冬季入伍新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

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

各地要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列入年度预算。

根据财力情况,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县(市)给予倾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鄂政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7〕7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出现役。

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7年11月底开始,到2008年1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实行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规定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08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创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式,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1•【字号】鄂政发[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6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6年11月底开始,到2007年1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转业土官实行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应于2007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力度。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省直各单位,要克服困难,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和时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武警上海市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本人书面申请退出现役的。

士官,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国家下达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门统一批转的部队转业士官。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谢某与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某与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某与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琼97行终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许杏花【审理法官】张成信孔凡勇许杏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某;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谢某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谢某【当事人-公司】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陈友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时娇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友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时娇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友峰时娇【代理律所】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谢某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质证证据不足回避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谢某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上诉人谢某请求撤销儋州市住建局作出的《关于要求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申请的答复意见》的问题。

该答复意见是儋州市住建局针对谢某申请对其退役士兵安置问题进行解决而作出的回复意见,该答复意见的内容未涉及谢某的实体权利与义务,不具有可诉性,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谢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谢某请求儋州市住建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补发生活费、补缴社保五险一金以及补发有关补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藏政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16〕57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16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号)和《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一)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1.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4.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斗争中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5.烈士子女士兵。

(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6.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7.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8.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9.从城镇青年中征集入伍(不含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城镇青年)或者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10.我区农牧区籍入伍且服现役满五年的士官。

二、移交接收审核办法(一)2015年冬季退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兵档案材料,按照《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审核。

答复文件格式.doc

答复文件格式.doc

第一篇:《答复文件格式》答复文件格式吉林市XXXXXX关于XXX事项xxx情况的报告(汇报)XXXxxx转来的xxx收悉。

经xxxxxxxxxxxxxx。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或汇报)如下一、(反映人、信访人、投诉人等)基本情况二、反映(投诉、举报)的问题三、调查情况四、处理意见(建议)如以往已有处理意见的,需另行明确以往处理意见及以往处理意见落实情况等。

五、处理意见落实情况二O一一年月日关于第期网上民声的回复意见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贵室转来的第期网上民声收悉。

现回复如下xxxxx二O一一年日月第二篇:《答复书格式》附件二政协提案答复格式办理方式()标记()青岛市市北区(承办单位名称)关于对区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会字或平字)第××号提案的答复×××委员您提出的关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印章)二○○九年月日分管区长部门领导承办人联系电话注答复书纸张为A4,字体除标题为宋体2号外,其它均为仿宋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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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

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

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

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

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

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

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

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

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

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
二00五年七月十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5年07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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