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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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浅析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浅析
险 。 作 为公 ・ i ” J , ・ 次 址牢 . 收 保 费 卒 、 认 I资 产 负 债牢 险 l r 和愤J: 呵串 。 人辟 险公刊 的偿付能 监管 认 指标 乜把 : 长期豫 赀收 入增长牢 ,葡期险 自 保费增 K啐 、实际偿付能 言 度变化率、险种组 { _ j i 变化率 、认 町资产: 仉债半、资产 认“半、短期 r 陆 年赔付 串、投 资收 益充足率 、盈余缓解牛 、 资J 合变化率 、融资 险半、越保牢。对指标 。 超过正常范 的个数达到 4 个以 I 的公司 ,俅监 盒将要求 进行解释 .提交改进报 告,或者伙施 进… 步的检 盎以评估 其偿 付能 。 旃 道防线 怂 强制性的 偿付能 力钡度 监管 , 凡足实际 偿付 : 能 力额 膻低 }法定坡 低偿付能 额 度的 , 俅监 会将 据其 严重 应 分 圳采取 责令提 山 方 察、 令分 、限制经营费川规模 、荫令拍卖 打 良债J .I 制 高缎 管 人 贝新酬水 平和_ 职 消 I : } { _ 伍 水平 1 令件 1新业 务手 依法接 等措施 。 } f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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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管
中国科技信息 2 0 年第 2 06 期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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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保 险业偿付能 力监 管浅 析

偿 付能 力的含义
偿付 能 力是 指保险 公司用 柬水小 所仃 到期 债务 和未 来责任 的财 务 支付能 力。 简单地 说 , 就是保险 公 偿还债 务的能 力, 日 资产 与饥债 l J 的关 系。偿付能 力 考察覆 盖 j 保险公 J 的 , 与 运 作相关的 系列 风附 ,包括 资J 风 险 、承 保风 : 险、利率风险等。保险公 _的资产由 ‘ _ 系列投资 组成 ,例如银行仔撤 、政府债券、 业 债券、脞 票、基金等。当 一 项资产Ⅲ 风险时 ,其寅际价 值会相对 账面价值减 少 ,减值准 箭等一 系列的 会 计处理会影响 到资本金 ,导敛 实际资 J t伉 . :j 债的比例发生 变化 承 保风险是 指保险事 故实 际发生水平超 出 r 定价时 的预期水 平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产生干产 品定价时 的不止确的假 设。 当发生承保 风险时 ,实际的现 命流入 与流 出同 预期出现偏 差 ,导致 资产与 负债的 比例 发生变 化 。利率 风险主要是指 保险公 司保证的利 率 u r 能高干保单 实际收益率 所造成的 风险 ,或者 由 干利率人 幅度提升所造 成固定收 益投 资或 保险 产品价格变动 的风险 。保证利率 高 于实际获得 的收 益利率 ,会带来利差损风险 ;利率 人幅度提 J ,由干保险公司多进行长期投资 ,使得其不可 l 。 能将可以 得到的高利 丰与新 的保单 成新 的投资 ( 采用升高后的利率 )柏 匹配,这 些都将使资本 金减少 ,导致 资产与负 债的 比例发生变化 。 保险作为 会融活 动,需 要向广 大消 费者收 取保费,作为回报,保险公 保证在未来发生某 项事件时 支f 给保单 待有人 保险余 。偿 付能 力 l } 不足,则保险公司将无法履行茛所作的承诺。严 话 ,保险公 刮 还将走上破产的道路 ,损害广 大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吖 以说 ,偿付能 力 地保险 公司发展的底线。 此 ,保险公 必须具 备足够 的偿付能 , 啃 保障被侏险人利益,增强投侏 E 人的信心 。

保险监管瞄准偿付能力保险论文

保险监管瞄准偿付能力保险论文

公司的偿付能力。

2.理赔风险。

是指理赔环节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诈骗赔款、人情赔款、扩大赔款等几种情况。

产生的原因:从外部原因看,主要是骗赔。

当前骗赔的形式越来越复杂,手段越来越高明,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销脏的一条龙服务,对保险公司管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从内部原因看,主要的风险是保险公司管理制度松弛,内控制度不严,给不法分子有空可钻。

3.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点决定了保险赔偿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和赔款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平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保证随时能够兑现赔款;否则,一旦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在短时间内支付巨额赔款,很可能使保险公司财务发生困难而带来财务风险。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没有充分运用会计谨慎原则实施稳健的财务政策,对本该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实行少提或不提,导致保险公司自身积累不足,使得偿付能力极其有限,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这是财务风险的又一表现。

4.资金运用风险。

一是投资组合不当,资金流动性差。

主要表现在长短期投资比例不当,短期投资等容易变现的项目过少,资金流动性差。

二是投资于房地产、期货、股票等高风险项目。

三是资金运用比例过高。

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收入来源,但资金运用比例过高,资金运用带来的风险也就越大。

以上经营风险的存在,最终反映为保险业偿付能力的不足。

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从而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增强保险企业自身实力的需要。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从财务角度方面看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运作。

1.建立合理的偿付能力考核指标,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

2.建立保险企业风险评级制度。

3.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处理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切实增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途径:1.减轻保险业的总体税赋水平。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市场竞争又异常激烈,为切实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建议国家适当调整保险业税收政策,并按扣除应收保费支出后的保费收入征税。

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视角

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视角

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视角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并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视角,深入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水平。

文章首先将对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保险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接着,通过对中国现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梳理,分析其在保障保险偿付能力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重点探讨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析当前监管制度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文章将提出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建议。

这些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完善保险偿付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等。

文章还将就如何平衡保险创新与风险防控、如何提升监管效率和透明度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

文章将总结研究成果,并对未来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完善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提升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水平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二、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目前,中国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

这些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退出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原则、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进行了明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实施保险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尽管中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法律法规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导致监管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监管手段相对单一,过于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检查等传统方式,难以适应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

基于财务视角的偿付能力监管分析.doc

基于财务视角的偿付能力监管分析.doc

基于财务视角的偿付能力监管分析谭亮贺栋偿付能力监管的本质就是对保险经营过程中各种风险的防范与规避,然而一切风险所带来的后果最终都是通过财务报告的方式表现出来,目前偿付能力监管的最主要手段依然是财务监管。

因此本文从财务的角度全面分析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系统介绍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的财务体系;分析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不足之处;给出改进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体系2008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中明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就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不再使用之前的财务指标监管。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实质就是对资本数量的要求。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类似于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监管,是一个相对数概念。

它强调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即偿付能力额度必须保持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上,一旦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机构将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一)实际资本《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其中,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认可资产采用列举法进行偿付能力报告,其认可资产数额采用比例法确认。

即保监会综合考量每项资产的潜在风险和流动性,对每项资产规定一定的认可比例,各保险公司根据认可比例确定各项资产的认可资产数额。

目前保监会认定的认可资产主要有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投资资产、应收及预付款和在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认可负债的确认主要是采用法定评估标准进行评估确认,其中各项负债的评估标准也是由保监会事先确定。

认可负债主要包括准备金负债和非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以及或有负债。

保险公司在核算实际资本时还存在另外一种方法,即实际资本=投入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和接受的捐赠)+剩余综合收益-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论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

论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
1 .投资风险有所加大 。随着保 险资金投 资渠道 的不断拓 最低偿付准备金数额。对短期业务, 主要考虑 保费收入、 未决赔
宽 , 险业正在逐步进 入一些 全新 的领 域 , 保 如直接 投资股票市 款和分保 比例等因素确定法定最低偿付准备金 ( 即偿付能力额 场、 境外 投资 、 础设施 投 资等 领域 , 基 由于保 险公 司在投 资经 度)对长期业务 , 。 主要考虑数理准备金和 风险保额 的因素, 同时 , 个
2 .资本注入不足。对寿险公司来说 , 一旦它获准在 国内经
别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究其原 因除年初 以来 的雪灾、 地震 营保 险业 务后, 它就 失去 了不 断向公 司注入 资本 的动力 。2 0 08 和洪 水灾害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增加 , 股票市场不 断走低也 年底平安集 团 、 太保集 团分 别召开董事会 , 过 了向各 自控股 通 影响 了投 资收益 ; 而保 费规模持续 增加 , 部分 公司发展模 式粗 子公司平 安寿 险、 保寿 险增 资 2 0亿元 和 8 太 0 0亿元的议案。但
的风 险研 究》 中指 出, 从保险经营 的实 际盈利 能力来 看, 虽然寿 险公 司资产与负债变动不协调, 使寿险公 司的财务缺乏稳定性。
险资金 的投资渠道从 19 年 以来不 断拓宽 ,但总 的投 资收益 98 率还 取决于资金的运用率和投 资回报率 , 而寿险经营 费用 的居 二、 国外寿险偿付能 力监管 发达 国家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经历了几 十年, 甚至 上百年的
放 , 品结构不 合理导致 实际 资本 减少 , 产 降低 了偿付能力充足 是与较快的保费增长相 比, 两家寿 险公 司的责任准备 金增量却
率; 部分 公司治理 结构存在缺陷, 短期经营行 为突出, 这都对监 减少。1 ~9月 , 平安寿险的提取保险责任准 备金净额仅 为 2 1 9 管工作提 出更高要求 。 偿付 能力监管作 为寿险业健康发展 的重 亿元 , 比去年同期减 少 5 . 资产负债不匹配 。 险公司 出现 68 %。 寿 要保 障, 历来为国 内外 理论 界所 关注 。李秀芳在 《 中国寿险业资 偿付能力危机就是因为资不抵债, 而导致资不抵债 的一个重要 产 负债管理 研究》中指 出, 然 中国没有 出现寿 险公 司倒 闭的 原因就是 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的资产期 限远远小 虽 现象 , 但不等 于说 中国的寿险公司没有危险 。央行 的连续 降息 于负债期 限, 银行 利率 的短 期波动 , 就会影 响寿险公 司对 未来 使寿 险业 面临严峻 的考验 , 大量出售的传统保单给寿 险业 带来 资金运用 收益率 的估 计, 而影响寿 险准 备金 的提 取 , 成寿 进 造 巨大 的损 失, 这一现象 的根本原 因则在于 寿险公 司的“ 良 而 不 险公司负债的剧烈波动,而寿险公司 的资产 由于期限较短 , 其 行为 ’ 成寿险公司的资产 负债不 匹配 。封进在 《 谴 中国寿险经营 市场价值变动不大或变动的性质与负债不一致, 这就 造成 了寿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分析-保险-金融-毕业论文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分析-保险-金融-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绪论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2)1.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介绍 (3)2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理论概述 (4)2.1 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影响因素 (4)2.2 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指标分类 (5)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分析 (8)3.1偿付能力综合分析 (8)3.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原因综合分析 (25)4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对策 (26)4.1 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26)4.2 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26)4.3 完善再保险体系 (27)4.4 加强产品创新工作 (27)4.5 加强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 (28)结论 (29)致谢 (30)参考文献 (31)1 绪论1.1选题的背景由于经济问题的频繁出现,所以大家越来越重视风险,转移自身风险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购买保险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

保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收取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有风险时让其得以被补偿的行业。

保险公司就是要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坏,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公司可以顺利经营下去,因为一旦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那么任何事物都得不到保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危机就会出现。

因此,保险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问题,防范巨大风险的出现,使得经营能力提高,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社会持续进步。

保险公司获得资金就要肩负债务,而其偿还公司内部债务能力的大小就是用偿付能力来表示,保险人具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其赔偿责任的能力。

现代保险的核心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其实质是以充足的资本储备吸收未来风险的损失。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与保费收入呈正比例增长的形式,但是,整个行业的风险也不断地暴露出来,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也不断出现在市场中。

充足的偿付能力是公司的良好表现,是保障被保险人根本利益的能力,也是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确保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包括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偿付能力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偿付能力水平。

第四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形式履行保险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足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二)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能够维持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程度以上;(三)保险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四)保险公司在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下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保证资金安全和稳定性。

第二章确定偿付能力指标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确定偿付能力指标,包括:(一)准备金与负债比例;(二)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比例;(三)资本充足率;(四)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五)应急计划的可行性情况;(六)其他监管要求的指标。

第七条准备金与负债比例是指保险公司准备金余额与负债总额的比例。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准备金余额充足,能够覆盖负债的支付。

第八条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比例是指保险公司准备金余额与责任准备金余额的比例。

保险公司应当保持责任准备金余额适当,能够满足业务需求。

第九条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与资本总额的比率。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资本充足率处于合理水平,能够覆盖风险暴露。

第十条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是指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综合评级指标对自身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应急计划的可行性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应急计划能够在遭遇重大风险时进行及时实施,并且能够满足应急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其他监管要求的指标是指保险监管部门根据特定的监管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要求的指标。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进行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进行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进行监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要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足额地进行赔付,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那么,如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的监管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简单来说,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关系。

当保险公司的资产足以覆盖其负债时,就表明它具备偿付能力;反之,如果资产小于负债,就可能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为了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通常会设定一系列严格的指标和标准。

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除以最低资本要求。

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而最低资本要求则是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计算得出的。

一般来说,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偿付能力报告。

这些报告包含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风险评估等详细信息。

监管部门通过对这些报告的审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偿付能力问题。

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的最低标准,监管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常见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规模、调整业务结构、停止新业务等。

增加资本金是提高偿付能力的直接手段,通过股东注资、发行新股等方式,增加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

限制业务规模则可以避免保险公司过度承担风险,从而降低对偿付能力的压力。

调整业务结构则有助于优化资产负债配置,提高资产的质量和收益,增强偿付能力。

除了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监管部门还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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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分析
'中国
业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分析
一、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背景与现状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业监管的核心。2003年,中国保监会实质性启动了偿付能力
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颁布并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
规定》。到2007年底,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
年之后,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又不断完善。2012年4月8日,保监会公布《中国第二代偿
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第二代制度体系将采用国际通行的“三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支柱”框架。其中,第一支柱:资本重组要求。即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风
险管理要求。主要是与偿付能力相关的定性监管要求。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主要是与
偿付能力相关的透明度监管要求。
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问题
中国保险监管的历史较短,保险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
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尚待探索与处理的问题。对比欧美发达国家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
体系,我国的监管体系还存在着如下不足。
(一)监管机构并未针对提供根本性解决措施
数据显示,2011 年,部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2011年初下降近60 个百分点,
为此,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偿付能力水平,然而,保险公司的融资方式长
期以来仅限于股东增资、次级债等为数不多的几个渠道。由于股票市场近期的持续低迷,次
级债成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主要途径。但显然,发行次级债是融资渠道不畅情况下的无奈
之举,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永久解决保险公司的资本问题。因此,保监会有必要研究建立更加
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为保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下一些方面可以纳入考虑:提高次
级债募集和
的流动性;开放可转债、混合债等融资工具;开拓离岸市场等。
(二)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不够全面细化
1、现行监管体制缺乏对保险公司风险的全面分析
首先,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我国现行偿付能力制度体
系仅仅考察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虽然承保风险是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风险,但
是除了承保风险,保险公司还面临着诸多其他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
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等,在当今金融
不断改革波动的背景下,这些风险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愈发明显,已经变得不容
忽视。
再者,目前的监管模式使用的是固定的风险权重来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这种方法固
然方便,但却不能很好地反映出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的构成。不利于监管机构对症下药,采取
准确的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2、现行监管体制对保险公司不同业务的监管区分不够
虽然我国现在对财险和寿险有不同的监管指标,但是,财险和寿险又可以分为诸多种类,
这些种类之间的风险水平也不甚相同。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更加细化的监管方法,对风险的揭
示程度还有所欠缺,不利于从根本上分析是哪种业务影响了偿付能力。
3、监管体系并未区分不同风险等级的保险公司
首先,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采取的是统一的衡量与监管标准。但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有
不同的风险控制体系,那么,对于一些风控体系较强的保险公司来说,一视同仁的监管标准
可能意味着受限的资本使用,从而降低其资本利用率,损害其盈利性。在这种情况下,保监
会应考虑采取具体、细化的资本监管要求。即对于风控体系强的公司,对其资本监管的力度
可适当放松;对于风控体系较弱的公司,对其资本监管的力度应适当加强。
其次,根据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
险公司关于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有完全相同的标准。然而,二者在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
的差异,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并不相同,所处的风险等级也有区别,因此,对直接保险公司
的偿付能力监管并不适用于再保险公司。
(三)监管指标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不足
第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及指标的选取主要借鉴了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
但是,我国保险业与美国保险业差异巨大。美国有着相对成熟的保险市场,风控体系相对完
善,监管
相对丰富。而我国的保险业
尚在起步阶段。美国保险业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能目前中国还不会遇到,因此,现
有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我国保险市场的适用性不足。
第二,我国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是分析某一时点上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数量差异。偿付
能力监管指标的计算也同样是利用过去一个
期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因此,目前的监管体系是一种静态的监管体系,它并不能对
未来保险公司可能遇到的偿付能力风险作出预判,从而缺乏前瞻性和动态性。虽然在2007
年1月保监会出台了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编报规则,明确规定寿险公司必须测试
基本情景下和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额度。但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仍然可能忽视某些风险。
总体来说,其评估方法仍相对简单。
(四)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的,具有强制性和非公开
性的特征。除了这种信息披露方式之外,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进
行明确的阐述和规定。虽然我国有4家上市保险公司会向广大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这四家
上市公司并不能反映中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大多数中小保险公司的信息仍然难以为广大保
单持有人、市场投资者和其他参与者获得。保险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有直接
的影响。广大市场参与者不能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
价,使得市场这支重要的约束力量无处可施,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阻
碍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五)缺乏行业
协助实施监管
我国目前的监管制度体系主要是由单一的监管机构—保监会进行监管。然而,完善有效
的监管体系也需要有行业组织的参与,独立、有权威的行业组织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行业组
织既能起到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在某种
程度上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机构应极力扶植此类半官
方的行业组织的出现和成熟,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
(六)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保险业的消费者群体,即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
费者属于弱势的一方。除此之外,保险公司的消费者非常分散,难以形成一股强有力的力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控。近年来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时有
发生,造成消费者群体对保险业的整体评价很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大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作为消费者的
监管代表,监管机构应不断加大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程度,有效促进保险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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